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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ositions relatives à l'administration de la synthèse approfondie des services d'information sur Internet (2022)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Type de lois Règle départementale

Organisme émetteur Administration du cyberespace en Chine , Ministère de l'industrie et des technologies de l'information , Ministère de la Sécurité Publique

Date de promulgation Le 25 novembre 2022

Date effective Le 10 janvier 2023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Internet des objets (LoT)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Chapitre un Dispositions générales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深度 合成 管理 ,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社会 公 利益 ,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权益 , 根据 《中华 人民 和国 网络 安全法》 《中华 , 根据 《中华 人民 和国 网络 安全法》 《中华 中华 人民 人民和国和国 数据 安全法》 、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国 个人 信息 保护法》 、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法律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在 中华 人民 和国和国 境内 应用 深度 合成 技术 提供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以下 简称 深度 合成 服务) , 适用 本 规定 法律 、 、 行政 法规 有 规定 的 , 依照 其 规定 法律 、 行政 另 有 规定 , , 依照 其 规定。
第三 条 国家 网信 部门 负责 统筹 协调 全 国 深度 合成 服务 的 治理 和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国务院 电信 主管 部门 、 公安 依据 依据 各自 职责 负责 合成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各自 职责 负责 合成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地方 网信 部门 负责 统筹 协调本 行政 区域 内 的 深度 合成 服务 的 治理 和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地方 主管 主管 部门 、 公安 依据 各自 各自 职责 本 行政 区域 内 的 深度 合成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本 行政 区域 内 的 深度 合成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四 条 提供 深度 合成 服务 ,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 尊重 社会 公德 和 伦理 道德 , 坚持 正确 政治 、 、 舆论 导向 、 取向 , , 深度 合成 服务 向上 向善。。 导向 、 取向 , 促进 深度 合成 向上 向善。。
第五 条 鼓励 相关 行业 组织 加强 行业 自律 , 建立 健全 行业 标准 、 行业 准则 和 自律 管理 制度 , 督促 指导 深度 合成 服务 和 和 技术 支持者 完善 业务 规范 、 依法 开展 业务 和 接受 技术 监督 完善 业务 规范 依法 依法 开展 业务 和 接受 社会 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 得 利用 深度 合成 服务 制作 、 复制 、 发布 、 传播 法律 、 行政 法规 禁止 的 信息 , 得 得 利用 深度 服务 从事 危害 禁止 的 信息 , 损害 国家 形象 、 侵害 社会 公 利益 利益 、 、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使用者 不 得 利用 深度 合成 服务 制作 、 复制 、 发布 、 传播 虚假 新闻 信息。 转载 基于 深度 合成 制作 发布 发布 的 信息 的 , 应当 依法 转载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稿源 单位 发布 新闻 , 应当 依法 转载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稿源 单位 的 新闻 信息。。
第七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落实 信息 安全 主体 责任 , 建立 健全 用户 注册 、 算法 机制 机理 审核 、 科技 伦理 审查 信息 发布 发布 审核 数据 安全 、 个人 信息 保护 、 反 电信 网络 诈骗 、 处置 等 管理 信息 保护 保护 、 电信 网络 诈骗 、 处置 等 管理 管理 制度 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 八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制定 和 公开 管理 规则 、 平台 公约 , 完善 服务 协议 , 依法 履行 履行 管理 责任 , 显著 方式 方式 深度 合成 服务 技术 和 和 使用者 承担 信息 安全 方式 提示 合成 服务 技术 和 和 使用者 信息 安全 义务。。
第九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基于 移动 电话 号码 、 身份 证件 号码 、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或者 国家 身份 身份 认证 公 服务 等 方式 , 依法 深度 深度 服务 使用者 进行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 不得 深度 进行 服务 使用者 进行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 向 未 进行 进行 真实 真实 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加强 深度 合成 内容 管理 , 采取 技术 或者 人工 方式 对 深度 合成 服务 的 的 输入 数据 和 结果 结果 进行 审核。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用 于 识别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的 特征库 , 完善 入库 标准 、 规则 程序 程序 , 记录 留存 相关 相关 网络 日志。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发现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的 , 应当 依法 采取 处置 措施 , 保存 有关 记录 , 及时 网信 网信 部门 和 有关 部门 报告 ; 对 相关 深度 服务 使用者 依法 依法 采取 警示 、 限制 功能 深度 深度 服务 使用者 依法 依约 采取 警示 、 限制 、 、 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十一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辟谣 机制 , 发现 利用 深度 合成 服务 制作 、 复制 、 发布 传播 传播 虚假 信息 , 应当 及时 采取 辟谣 措施 , 保存 记录 记录 , 并 网信 部门 部门 和 主管 , 保存 记录 记录 , 并 网信 部门 部门 有关 主管 ​​部门 部门报告。
第十二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设置 便捷 的 用户 申诉 和 公众 投诉 、 举报 入口 , 公布 处理 流程 反馈 反馈 时限 , 受理 、 处理 处理 反馈 处理 结果。。 反馈 时限 , 受理 、 处理 和 反馈 处理 结果。
第十三 条 互联网 应用 商店 等 应用 程序 分发 平台 应当 落实 上 架 审核 、 日常 管理 、 应急 处置 等 安全 管理 责任 , 核验 合成 类 类 应用 的 安全 评估 、 备案 等 情况 ; 对 违反 国家 规定 的 应当 应当 备案 等 等 情况 对 违反 国家 有关 规定 的 应当 应当 及时 及时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暂停服务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
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四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应当 加强 训练 数据 管理 ,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障 训练 数据 安全 ; 训练 数据 包含 个人 的 , , 应当 个人 信息 保护 的 有关 规定。 信息 的 , 应当 个人 信息 保护 的 有关 规定。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提供 人 脸 、 人声 等 生物 识别 信息 编辑 功能 的 , 应当 提示 合成 合成 服务 使用者 依法 被 编辑 编辑 个人 , 并 其 单独 单独 同意。 告知 被 编辑 的 , 并 取得 单独 单独 同意。
第十五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应当 加强 技术 管理 , 定期 审核 、 评估 、 验证 生成 合成 类算法 机制 机理。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提供 具有 以下 功能 的 模型 、 模板 等 工具 的 , 应当 依法 自行 或者 委托 专业 机构 开展 ::
(一)生成或者编辑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的;
(二) 生成 或者 编辑 可能 涉及 国家 安全 、 国家 形象 、 国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 利益 利益 的 物体 、 、 场景 非生物 识别 信息 信息 的。
第十六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对 使用 其 服务 生成 或者 编辑 的 信息 内容 , 应当 采取 技术 措施 添加 影响 影响 用户 使用 的 标识 , 并 依照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保存 日志 并。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保存 日志 信息。
第十七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提供 以下 深度 合成 服务 , 可能 导致 公众 混淆 或者 误认 的 , 应当 在 或者 或者 编辑 的 内容 的 合理 位置 、 区域 进行 显著 , , 向 公众 提示 深度 合成 ::
(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三) 人 脸 生成 、 人 脸替 换 、 人 脸 操控 、 姿态 操控 等 人物 图像 、 视频 或者 或者 显著 改变 个 身份 身份 特征 的 编辑 服务 ;
(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提供 前款 规定 之外 的 深度 合成 服务 的 , 应当 提供 显著 标识 功能 , 并 提示 合成 合成 服务 使用者 进行 显著 显著 标识。
第十八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 得 采用 技术 手段 删除 、 篡改 、 隐匿 本 规定 第十六 条 和 第十七 条 规定 的 深度 合成 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 条 具有 舆论 属性 或者 社会 动员 能力 的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 者 , 应当 按照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算法 推荐 管理 规定》 备案 备案 和 变更 、 注销 手续。。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完成 备案 的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应当 在 其 对 外 提供 服务 的 网站 、 应用 程序 等 的 显著 位置 标明 备案 备案 编号 并 提供 公示 信息链接。
第二 十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开发 上线 具有 舆论 属性 或者 社会 动员 能力 的 新 产品 、 新 应用 、 新 功能 的 , 按照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开展 安全 评估。
第二十一 条 网信 部门 和 电信 主管 部门 、 公安 部门 依据 职责 对 深度 合成 服务 开展 监督 检查。 深度 服务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应当 应当 依法 予以 , 并 提供 必要 的 技术 、 数据 等 依法 和 , , 提供 的 的 技术 、 数据 等 支持 协助 协助。
网信 部门 和 有关 主管 ​​部门 发现 深度 合成 服务 存在 较大 信息 安全 风险 的 , 可以 按照 职责 依法 要求 合成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支持者 采取 采取 信息 更新 、 用户 注册 注册 或者 其他 相关 服务 等 措施 深度 、 用户 账号 注册 或者 其他 相关 等 等。 深度 深度 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违反 本 规定 的 ,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 依法 从 重 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五 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深度 合成 技术 , 是 指 利用 深度 学习 、 虚拟 现实 等 生成 合成 类 算 法 制作 文本 、 图像 、 音频 、 视频 、 虚拟 场景 等 网络 信息 技术 , 包括 但 不 ::
(一)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二)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三)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
(四) 人 脸 生成 、 人 脸替 换 、 人物 属性 编辑 、 人 脸 操控 、 姿态 操控 等 或者 或者 编辑 图像 、 内容 内容 中 生物 特征 的 技术 ;
(五)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六)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个人。
训练数据,是指被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的标注或者基准数据集。
沉浸式 拟真 场景 , 是 指 应用 深度 合成 技术 生成 或者 编辑 的 、 可 供 参与者 体验 或者 互动 的 、 具有 高度 真实感 的 虚拟 场景。
第二十四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从事 网络 出版 服务 、 网络 文化 活动 和 网络 视听 节目 服务 , , 应当 同时 符合 出版 、 、 文化 旅游 、 广播 电视 主管 部门 的 规定。 、 文化 旅游 、 广播 主管 主管 部门 的 规定。
第二十 五条 本 规定 自 2023 年 1 月 10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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