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Chapitre un Dispositions générales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深度 合成 管理 ,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社会 公 利益 ,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权益 , 根据 《中华 人民 和国 网络 安全法》 《中华 , 根据 《中华 人民 和国 网络 安全法》 《中华 中华 人民 人民和国和国 数据 安全法》 、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国 个人 信息 保护法》 、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法律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在 中华 人民 和国和国 境内 应用 深度 合成 技术 提供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以下 简称 深度 合成 服务) , 适用 本 规定 法律 、 、 行政 法规 有 规定 的 , 依照 其 规定 法律 、 行政 另 有 规定 , , 依照 其 规定。
第三 条 国家 网信 部门 负责 统筹 协调 全 国 深度 合成 服务 的 治理 和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国务院 电信 主管 部门 、 公安 依据 依据 各自 职责 负责 合成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各自 职责 负责 合成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地方 网信 部门 负责 统筹 协调本 行政 区域 内 的 深度 合成 服务 的 治理 和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地方 主管 主管 部门 、 公安 依据 各自 各自 职责 本 行政 区域 内 的 深度 合成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本 行政 区域 内 的 深度 合成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四 条 提供 深度 合成 服务 ,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 尊重 社会 公德 和 伦理 道德 , 坚持 正确 政治 、 、 舆论 导向 、 取向 , , 深度 合成 服务 向上 向善。。 导向 、 取向 , 促进 深度 合成 向上 向善。。
第五 条 鼓励 相关 行业 组织 加强 行业 自律 , 建立 健全 行业 标准 、 行业 准则 和 自律 管理 制度 , 督促 指导 深度 合成 服务 和 和 技术 支持者 完善 业务 规范 、 依法 开展 业务 和 接受 技术 监督 完善 业务 规范 依法 依法 开展 业务 和 接受 社会 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 得 利用 深度 合成 服务 制作 、 复制 、 发布 、 传播 法律 、 行政 法规 禁止 的 信息 , 得 得 利用 深度 服务 从事 危害 禁止 的 信息 , 损害 国家 形象 、 侵害 社会 公 利益 利益 、 、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使用者 不 得 利用 深度 合成 服务 制作 、 复制 、 发布 、 传播 虚假 新闻 信息。 转载 基于 深度 合成 制作 发布 发布 的 信息 的 , 应当 依法 转载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稿源 单位 发布 新闻 , 应当 依法 转载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稿源 单位 的 新闻 信息。。
第七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落实 信息 安全 主体 责任 , 建立 健全 用户 注册 、 算法 机制 机理 审核 、 科技 伦理 审查 信息 发布 发布 审核 数据 安全 、 个人 信息 保护 、 反 电信 网络 诈骗 、 处置 等 管理 信息 保护 保护 、 电信 网络 诈骗 、 处置 等 管理 管理 制度 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 八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制定 和 公开 管理 规则 、 平台 公约 , 完善 服务 协议 , 依法 履行 履行 管理 责任 , 显著 方式 方式 深度 合成 服务 技术 和 和 使用者 承担 信息 安全 方式 提示 合成 服务 技术 和 和 使用者 信息 安全 义务。。
第九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基于 移动 电话 号码 、 身份 证件 号码 、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或者 国家 身份 身份 认证 公 服务 等 方式 , 依法 深度 深度 服务 使用者 进行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 不得 深度 进行 服务 使用者 进行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 向 未 进行 进行 真实 真实 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加强 深度 合成 内容 管理 , 采取 技术 或者 人工 方式 对 深度 合成 服务 的 的 输入 数据 和 结果 结果 进行 审核。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用 于 识别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的 特征库 , 完善 入库 标准 、 规则 程序 程序 , 记录 留存 相关 相关 网络 日志。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发现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的 , 应当 依法 采取 处置 措施 , 保存 有关 记录 , 及时 网信 网信 部门 和 有关 部门 报告 ; 对 相关 深度 服务 使用者 依法 依法 采取 警示 、 限制 功能 深度 深度 服务 使用者 依法 依约 采取 警示 、 限制 、 、 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十一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辟谣 机制 , 发现 利用 深度 合成 服务 制作 、 复制 、 发布 传播 传播 虚假 信息 , 应当 及时 采取 辟谣 措施 , 保存 记录 记录 , 并 网信 部门 部门 和 主管 , 保存 记录 记录 , 并 网信 部门 部门 有关 主管 部门 部门报告。
第十二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设置 便捷 的 用户 申诉 和 公众 投诉 、 举报 入口 , 公布 处理 流程 反馈 反馈 时限 , 受理 、 处理 处理 反馈 处理 结果。。 反馈 时限 , 受理 、 处理 和 反馈 处理 结果。
第十三 条 互联网 应用 商店 等 应用 程序 分发 平台 应当 落实 上 架 审核 、 日常 管理 、 应急 处置 等 安全 管理 责任 , 核验 合成 类 类 应用 的 安全 评估 、 备案 等 情况 ; 对 违反 国家 规定 的 应当 应当 备案 等 等 情况 对 违反 国家 有关 规定 的 应当 应当 及时 及时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暂停服务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
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四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应当 加强 训练 数据 管理 ,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障 训练 数据 安全 ; 训练 数据 包含 个人 的 , , 应当 个人 信息 保护 的 有关 规定。 信息 的 , 应当 个人 信息 保护 的 有关 规定。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提供 人 脸 、 人声 等 生物 识别 信息 编辑 功能 的 , 应当 提示 合成 合成 服务 使用者 依法 被 编辑 编辑 个人 , 并 其 单独 单独 同意。 告知 被 编辑 的 , 并 取得 单独 单独 同意。
第十五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应当 加强 技术 管理 , 定期 审核 、 评估 、 验证 生成 合成 类算法 机制 机理。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提供 具有 以下 功能 的 模型 、 模板 等 工具 的 , 应当 依法 自行 或者 委托 专业 机构 开展 ::
(一)生成或者编辑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的;
(二) 生成 或者 编辑 可能 涉及 国家 安全 、 国家 形象 、 国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 利益 利益 的 物体 、 、 场景 非生物 识别 信息 信息 的。
第十六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对 使用 其 服务 生成 或者 编辑 的 信息 内容 , 应当 采取 技术 措施 添加 影响 影响 用户 使用 的 标识 , 并 依照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保存 日志 并。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保存 日志 信息。
第十七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提供 以下 深度 合成 服务 , 可能 导致 公众 混淆 或者 误认 的 , 应当 在 或者 或者 编辑 的 内容 的 合理 位置 、 区域 进行 显著 , , 向 公众 提示 深度 合成 ::
(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三) 人 脸 生成 、 人 脸替 换 、 人 脸 操控 、 姿态 操控 等 人物 图像 、 视频 或者 或者 显著 改变 个 身份 身份 特征 的 编辑 服务 ;
(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提供 前款 规定 之外 的 深度 合成 服务 的 , 应当 提供 显著 标识 功能 , 并 提示 合成 合成 服务 使用者 进行 显著 显著 标识。
第十八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 得 采用 技术 手段 删除 、 篡改 、 隐匿 本 规定 第十六 条 和 第十七 条 规定 的 深度 合成 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 条 具有 舆论 属性 或者 社会 动员 能力 的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 者 , 应当 按照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算法 推荐 管理 规定》 备案 备案 和 变更 、 注销 手续。。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完成 备案 的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应当 在 其 对 外 提供 服务 的 网站 、 应用 程序 等 的 显著 位置 标明 备案 备案 编号 并 提供 公示 信息链接。
第二 十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开发 上线 具有 舆论 属性 或者 社会 动员 能力 的 新 产品 、 新 应用 、 新 功能 的 , 按照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开展 安全 评估。
第二十一 条 网信 部门 和 电信 主管 部门 、 公安 部门 依据 职责 对 深度 合成 服务 开展 监督 检查。 深度 服务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应当 应当 依法 予以 , 并 提供 必要 的 技术 、 数据 等 依法 和 , , 提供 的 的 技术 、 数据 等 支持 协助 协助。
网信 部门 和 有关 主管 部门 发现 深度 合成 服务 存在 较大 信息 安全 风险 的 , 可以 按照 职责 依法 要求 合成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支持者 采取 采取 信息 更新 、 用户 注册 注册 或者 其他 相关 服务 等 措施 深度 、 用户 账号 注册 或者 其他 相关 等 等。 深度 深度 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违反 本 规定 的 ,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 依法 从 重 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五 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深度 合成 技术 , 是 指 利用 深度 学习 、 虚拟 现实 等 生成 合成 类 算 法 制作 文本 、 图像 、 音频 、 视频 、 虚拟 场景 等 网络 信息 技术 , 包括 但 不 ::
(一)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二)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三)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
(四) 人 脸 生成 、 人 脸替 换 、 人物 属性 编辑 、 人 脸 操控 、 姿态 操控 等 或者 或者 编辑 图像 、 内容 内容 中 生物 特征 的 技术 ;
(五)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六)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个人。
训练数据,是指被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的标注或者基准数据集。
沉浸式 拟真 场景 , 是 指 应用 深度 合成 技术 生成 或者 编辑 的 、 可 供 参与者 体验 或者 互动 的 、 具有 高度 真实感 的 虚拟 场景。
第二十四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从事 网络 出版 服务 、 网络 文化 活动 和 网络 视听 节目 服务 , , 应当 同时 符合 出版 、 、 文化 旅游 、 广播 电视 主管 部门 的 规定。 、 文化 旅游 、 广播 主管 主管 部门 的 规定。
第二十 五条 本 规定 自 2023 年 1 月 10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