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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ositions administratives sur les informations de compte d'utilisateur Internet (2022)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Type de lois Règle départementale

Organisme émetteur Administration du cyberespace en Chine

Date de promulgation Le 09 juin 2022

Date effective 01 août 2022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Cyber-droit/droit d'Internet Protection des données personnelles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Chapitre un Dispositions générales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对 互联网 用户 账号 信息 的 管理 ,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社会 公 利益 利益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的 合法 权益 , 根据 《中华 人民 和国 网络 安全法 、 《权益 , 根据 《中华 人民 和国 网络 安全法 、 《《中华 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 条 互联网 用户 在 中华 人民 和国和国 境内 的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注册 、 使用 互联网 用户 账号 信息 及 其 管理 工作 , 适用 本 规定。 法律 行政 法规 另 有 规定 的 , 依照 规定。 、 行政 法规 有 有 规定 , 依照 其 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 条 互联网 用户 注册 、 使用 和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管理 互联网 用户 账号 信息 ,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 遵循 公序 良俗 , 信用 , , 不 损害 国家 安全 社会 社会 公 利益 或者 他人 , 权益。 国家 安全 社会 社会 公 利益 或者 他人 合法 权益。
第五 条 鼓励 相关 行业 组织 加强 行业 自律 , 建立 健全 行业 标准 、 行业 准则 和 自律 管理 制度 , 督促 指导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制定 制定 完善 服务 、 加强 互联网 用户 账号 信息 安全 管理 、 依法 提供 并 接受 社会 用户 账号 信息 安全 管理 、 依法 提供 并 接受 社会 监督 监督。
第二章 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
第六 条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 制定 和 公开 互联网 用户 管理 管理 规则 、 平台 , , 与 用户 签订 服务 协议 , 明确 账号 信息 、 使用 和 管理 相关 义务 , , 明确 账号 信息 注册 使用 和 管理 相关 权利 义务。。
第七条 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
互联网 机构 用户 注册 、 使用 账号 信息 , 应当 与 机构 名称 、 标识 等 相 一致 , 与 机构 性质 经营 经营 范围 和 属 行业 类型 类型 等 相 符合。 经营 经营 范围 所 属 行业 类型 等 相 符合。
第八条 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二)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三)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四) 假冒 、 仿冒 、 捏造 新闻 网站 、 报刊 社 、 广播 电视 机构 、 通讯社 等 新闻 媒体 的 名称 、 标识 等 , 或者 擅自 使用 使用 新闻 、 、 报道 报道 等 具有 新闻 的 名称 使用 、 等 等 ; 报道 报道 等 具有 新闻 属性 的 名称 、 等 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假冒、仿冒、恶意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穆间的地称〠名筯
(六) 以 损害 公 公 利益 或者 谋取 不 正 当 利益 等 为 目的 , 故意 夹带 二 维码 、 网址 、 邮箱 、 方式 等 , , 或者 同 音 、 谐音 、 相近 的 文字 、 , 、 和 字母 等 谐音 、 相近 的 文字 、 数字 、 和 字母 等 ; ;
(七)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
(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 条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为 互联网 用户 提供 信息 发布 、 即时 通讯 等 服务 的 , 应当 对 申请 相关 相关 账号 信息 的 进行 基于 基于 移动 号码 、 身份 号码 号码 或者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等 的 真实 身份 证件 号码 或者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等 的 真实 身份 信息 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皾,不得丅其息进行虚假注册皾
第十 条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对 互联网 用户 在 注册 时 提交 的 和 使用 中 拟 变更 的 账号 进行 进行 核验 , 发现 本 规定 规定 第七 、 第八 条 规定 的 , 应当 不予 注册 或者 变更 信息 第八 条 规定 的 , 应当 注册 注册 或者 账号 信息 信息。
对 账号 信息 中 含有 \ 中国 ”、« 中华 »、 账号 中央 中央” 、 、 全 国 国 国 、 、 、 国家 等 , 或者 含有 党旗 党徽 、 国旗 、 、 , 或者 含有 党旗 、 、 国旗 国歌 国徽 等 党 和 国家 、 、 国旗 国歌 国徽 等 党 和 国家 象征 和 的 , 依照 国徽 等 党 和 国家 象征 标志 的 应当 依照 法律 法律 法律 党 党 和 国家 象征 标志 , 依照 依照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应当 党 党 党 和 国家 和 的 应当.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核验。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 防止 被 依法 依约 关闭 的 账号 重新 注册 ; 对 注册 与 其 关联度 高 的 账号 信息 , 应当 对 相关 信息 从 严核验。
第十一 条 对于 互联网 用户 申请 注册 提供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 网络 出版 服务 等 依法 需要 取得 行政 许可 互联网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的 , , 或者 申请 从事 经济 、 教育 、 医疗 卫生 、 司法 等 领域 信息 生产 的 账号 、 医疗 卫生 、 司法 等 领域 内容 生产 的 账号 账号,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要求 其 提供 服务 资质 、 职业 资格 、 专业 背景 等 相关 材料 , 予以 并 并 在 账号 中 加注 加注 专门 标识。
第十二 条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在 互联网 用户 账号 信息 页面 展示 合理 范围 内 的 互联网 用户 账号 的 互联网 协议 (IP) 地址 归属 地 信息 , 便于 公众 公 公 利益 实施 监督 监督。 地 信息 , 公众 为 公 利益 利益 实施 监督。
第十三 条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在 互联网 用户 公众 账号 信息 页面 , 展示 公众 账号 的 运营 主体 、 运营 运营 地址 、 内容 类别 类别 、 统一 社会 代码 、 有效 联系.等信息。
第三章 账号信息管理
第十四 条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履行 互联网 用户 账号 信息 管理 主体 责任 , 配备 与 服务 规模 相 适应 专业 专业 人员 和 技术 , , 建立 并 严格 落实 真实 信息 信息 认证 、 账号 核验 核验 信息 内容 安全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 账号 核验 、 信息 内容 安全 安全 安全 、 、 、 、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 条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建立 账号 信息 动态 核验 制度 , 适时 核验 存量 账号 信息 , 发现 不 本 本 规定 要求 , 应当 暂停 提供 服务 并 通知 限期 改正 改正 ; 不 改正 的 , 应当 终止 提供 限期 改正 改正 ; 不 改正 的 , 应当 提供 提供 提供 提供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第十六 条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依法 保护 和 处理 互联网 用户 账号 信息 中 的 个人 信息 , 并 采取 防止 防止 未 经 授权 访问 以及 以及 个人 泄露 、 篡改 、 丢失 丢失。 授权 访问 以及 个人 信息 泄露 、 、 丢失 丢失。
第十七 条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发现 互联网 用户 注册 、 使用 账号 信息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本 规定 , , 应当 依法 采取 警示 提醒 、 限期 改正 、 账号 功能 功能 、 使用 、 关闭 、 、 改正 、 账号 功能 、 暂停 使用 、 关闭 账号 禁止 禁止 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 条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互联网 用户 账号 信用 管理 体系 , 将 账号 信息 相关 信用 评价 作为 账号 信用 管理 的 参考 指标 指标 , 据 以 提供 相应 服务 服务。 的 重要 指标 , 并 据 以 相应 服务 服务。
第十九 条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在 显著 位置 设置 便捷 的 投诉 举报 入口 , 公布 投诉 举报 方式 , 健全 受理 、 甄别 、 、 反馈 等 机制 , 明确 流程 和 和 反馈 , 及时 处理 用户 和 , 明确 流程 和 反馈 时限 , 及时 处理 用户 公众 投诉 投诉 投诉 举报 举报 举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 十 条 网信 部门 会同 有关 主管 ​​部门 , 建立 健全 信息 共 享 、 会商 通报 、 联合 执法 、 案件 督办 等 工作 机制 , 协同 开展 互联网 用户 信息 监督 管理 工作 工作。 机制 , 协同 开展 互联网 账号 信息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二十一 条 网信 部门 依法 对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管理 互联网 用户 注册 、 使用 账号 信息 情况 实施 监督 检查。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予以 配合 配合 , 并 必要 的 技术 、 数据 等 支持 和 配合 , 并 必要 的 技术 、 数据 等 支持 和 协助。
发现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存在 较大 网络 信息 安全 风险 的 , 省级 以上 网信 部门 可以 要求 其 采取 暂停 更新 更新 、 用户 账号 或者 其他 其他 相关 等 措施。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按照 要求 采取 措施 措施。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按照 要求 采取 措施 ,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 条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违反 本 规定 的 ,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处罚。 法律 行政 行政 法规 没有 规定 , , 由 省级 网信 部门 依据 职责 给予 警告 、 通报 批评 由 责令 网信 部门 依据 给予 给予 警告 、 批评 批评 , 责令 限期改 正 , 并 可以 处 一万 元 以上 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移交 机关 机关 处理 ; 构成 的 , , 移交 司法 机关。。 机关 处理 ; 构成 的 , 移交 司法 机关 处理。
第五 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互联网 用户 账号 信息 , 是 指 互联网 用户 在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中 注册 、 使用 的 名称 、 头 像 、 封面 简介 简介 、 签名 、 信息 等 用于 标识 用户 账号 的 信息 、 签名 、 信息 等 用于 标识 用户 账号 的 信息。
(二)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 是 指向 用户 提供 互联网 信息 发布 和 应用 平台 服务 , 包括 不 不 限于 互联网 新闻 服务 、 、 网络 服务 、 搜索 引擎 、 即时 通讯 、 交互式 信息 服务 、 直播 、 应用 、 即时 即时 通讯 交互式 信息 服务 、 直播 、 应用 应用 软件 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日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日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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