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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ures pour l'évaluation de la sécurité des exportations de données (2022)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Type de lois Règlement administratif

Organisme émetteur Administration du cyberespace en Chine

Date de promulgation Le 07 juillet 2022

Date effective Le 01 septembre 2022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Protection des données personnelles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数据 出境 活动 , 保护 个人 信息 权益 ,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社会 公 公 利益 , 促进 跨境 跨境 安全 自由 流动 , 根据 《中华 人民 和国 网络 安全法》 、 《中华 人民 根据 数据 安全法》 网络 安全法 安全法》 、 中华 人民 人民 数据 数据》》》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数据 处理者 向 境外 提供 在 中华 人民 和国 境内 境内 运营 中 收集 和 产生 的 重要 数据 和 个人 信息 的 安全 评估 , 适用 本 办法。 、 行政 法规 另 有 规定 的 , 依照 办法 法律 、 行政 另 另 有 规定 , 依照 依照 规定。。
第三 条 数据 出境 安全 评估 坚持 事前 评估 和 持续 监督 相 结合 、 风险 自 评估 与 安全 评估 相 , , 防范 数据 出境 风险 , , 保障 依法 有序 自由 流动。。 数据 出境 风险 , 保障 数据 依法 有序 流动。。
第四 条 数据 处理者 向 境外 提供 数据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应当 通过 所在地 省级 网信 部门 向 国家 网信 部门 申报 数据 出境 安全 ::
(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三) 自 上 年 1月 1日 起 累计 向 境外 提供 10 万 人 个人 信息 或者 1 万人 敏感 个人 信息 的 数据 处理者 向 境外 提供 个人 信息 ;
第五条 数据处理者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前,应当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以鸋ﺚ
(一)
(二) 出境 数据 的 规模 、 范围 、 种类 、 敏感 程度 , 数据 出境 可能 对 国家 安全 、 公 利益 利益 、 或者 组织 合法 权益 带来 的 风险 ; ; 利益 利益 个人 或者 组织 合法 权益 带来 的 风险 ;
(三) 境外 接收方 承诺 承担 的 责任 义务 , 以及 履行 责任 义务 的 管理 和 技术 措施 、 能力 等 能否 保障 出境 数据 的 安全 ;
(四) 数据 出境 中 和 出境 后 遭到 篡改 、 破坏 、 泄露 、 丢失 、 转移 或者 被 非法 获取 、 非法 利用 等 风险 , , 个人 权益 维护 的 渠道 是否 通畅 等 ; 风险 , 个人 权益 维护 的 是否 是否 通畅 等 ;
(五) 与 境外 接收方 拟 订立 的 数据 出境 相关 合同 或者 其他 具有 法律 效力 的 文件 等 (以下 统 称 法律 文件) 是否 充分 约定 了 数据 安全 责任 义务 义务 ; ; 文件 是否 充分 约定 了 安全 保护 责任 义务 义务 ;
(六)其他可能影响数据出境安全的事项。
第六条 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报 书 ;
(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
(三)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
(四)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 条 省级 网信 部门 应当 自 收到 申报 材料 之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完备性 查验。 申报 材料 齐全 的 , 将 材料 材料 报送 国家 网信 ; 申报 材料 不齐全 的 , 应当 退回 报送 国家 网信 ; 申报 不齐全 不齐全 的 , 应当 退回数据处理者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
第 八 条 数据 出境 安全 评估 重点 评估 数据 出境 活动 可能 对 国家 安全 、 公 公 利益 、 个人 或者 组织 合法 权益 带来 的 风险 , 主要 包括 以下 ::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 境外 接收方 所在 国家 或者 地区 的 数据 安全 保护 政策 法规 和 网络 安全 环境 对 出境 数据 的 的 影响 ; 境外 的 的 数据 保护 是否 达到 中华 人民 和国 法律 法律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和 国家 国家 人民 和国 法律 法律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强制性 国家 国家 国家 标准 标准的要求;
(三) 出境 数据 的 规模 、 范围 、 种类 、 敏感 程度 , 出境 中 和 出境 后 遭到 篡改 、 破坏 、 泄露 、 、 转移 转移 或者 非法 获取 、 非法 利用 等 的 风险 ; 转移 或者 非法 获取 、 利用 利用 等 的 风险 ;
(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五) ;
(六)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九 条 数据 处理者 应当 在 与 境外 接收方 订立 的 法律 文件 中 明确 约定 数据 安全 保护 责任 义务 , 至少 包括 : :
(一)
(二) 数据 在 境外 保存 地点 、 期限 , 以及 达到 保存 期限 、 完成 约定目的 或者 法律 文件 终止 出境 出境 数据 的 处理 措施 ;
(三)对于境外接收方将出境数据再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的约束性要求;
(四) 境外 接收方 在 实际 控制权 或者 经营 范围 发生 实质性 变化 , 或者 所在 国家 、 地区 数据 安全 保护 政策 法规 和 网络 环境 发生 发生 变化 发生 其他 不 可 抗力 情形 导致 难以 保障 数据 安全 时 应当 采取 的 抗力 情形 情形 难以 保障 数据 安全 时 应当 采取 的 的 安全 安全措施;
(五)
(六) 出境 数据 遭到 篡改 、 破坏 、 泄露 、 丢失 、 转移 或者 被 非法 获取 、 非法 利用 风险 风险 时 , 妥善 应急 处置 处置 的 ​​和 保障 个人 维护 其 个人 信息 权益 的 途径 和 和 保障 个人 维护 其 个人 信息 权益 的 途径 和 方式。
第十 条 国家 网信 部门 受理 申报 后 , 根据 申报 情况 组织 国务院 有关 部门 、 省级 网信 部门 、 专门 机构 等 进行 安全 评估。
第十一 条 安全 评估 过程 中 , 发现 数据 处理者 提交 的 申报 材料 不 符合 要求 的 , 国家 网信 部门 要求 要求 其 补充 或者 正。 数据 处理者 无正当 理由 不 或者 或者 更 正 的 , 国家 部门 无正当 理由 不 或者 或者 更 的 , 国家 网信 部门 可以终止安全评估。
数据 处理者 对 所 提交 材料 的 真实性 负责 , 故意 提交 虚假 材料 的 , 按照 评估 不 通过 处理 , 并 依法 追究 相应 法律 责任。
第十二 条 国家 网信 部门 应当 自向 数据 处理者 发出 书面 受理 通知书 之 日 起 4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数据 安全 安全 评估 ; 情况 复杂 或者 需要 补充 、 正 材料 的 , 可以 适当 延长 并 告知 数据 处理 正 材料 , , 可以 适当 并 并 告知 处理 处理者预计延长的时间。
评估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
第十三 条 数据 处理者 对 评估 结果 有 异议 的 , 可以 在 收到 评估 结果 15 个 工作 日内 向 国家 网信 部门 申请 复评 , 复评 结果 为 最终 结论。
第十四 条 通过 数据 出境 安全 评估 的 结果 有效期 为 2 年 , 自 评估 结果 出具 之 日 起 计算。 在 有效 期 内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数据 应当 重新 申报 申报 : : 出现 情形 之一 的 , 数据 应当 重新 申报 : :
(一) 向 境外 提供 数据 的 目的 、 方式 、 范围 、 种类 和 境外 接收方 处理 数据 的 用途 方式 方式 发生 变化 影响 数据 数据 安全 的 , 延长 个人 信息 和 重要 数据 境外 保存 安全 的 , 延长 个人 信息 和 重要 数据 境外 保存 期限 的 ;
(二) 境外 接收方 所在 国家 或者 地区 数据 安全 保护 政策 法规 和 网络 安全 环境 发生 变化 以及 发生 不 不 可 抗力 情形 数据 处理者 处理者 或者 接收方 实际 控制权 发生 变化 、 数据 处理者 与 境外 接收 方 文件 控制权 发生 变化 、 数据 处理者 与 境外 接收 法律 文件 文件 变更 变更 变更 变更等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
(三)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弰甂。
第十五 条 参与 安全 评估 工作 的 相关 机构 和 人员 对 在 履行 职责 中知悉 的 国家 秘密 、 个人 隐私 、 个人 信息 、 商业 、 保密 保密 商务 等 数据 应当 依法 予以 保密 , 不 得 泄露 或者 非法 他人 提供 、 予以 保密 , 不 得 泄露 或者 向 他人 提供 提供 、 、非法使用。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数据处理者违反本办法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可以向省级以渊网信郗
第十七 条 国家 网信 部门 发现 已经 通过 评估 的 数据 出境 活动 在 实际 处理 过程 中 不 再 符合 数据 安全 安全 管理 要求 的 , 应当 书面 通知 处理者 终止 数据 出境 活动。 数据 处理者 需要 继续 开展 出境 终止 数据 出境 活动。 数据 处理者 需要 继续 开展 数据 出境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估。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 条 本 办法 所 称 重要 数据 , 是 指 一旦 遭到 篡改 、 破坏 、 泄露 或者 非法 获取 、 利用 利用 等 , 可能 国家 安全 安全 、 运行 、 社会 、 、 公 健康 和 安全 安全 的 数据 、 社会 稳定 、 公 健康 健康 安全 等 的 数据。。
第二 十 条 本 办法 自 2022 年 9月 1日 起 施行。 本 办法 施行 前 已经 开展 的 数据 出境 活动 , 不 符合 本 办法 规定 的 , 应当 自本 施行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 自本 办法 之 之 日 起 XNUMX 个 月 内 完成 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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