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i contre le crime organisé de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2021 12/24/XNUMX)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预防 和 惩治 有 组织 犯罪 , 加强 和 规范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 维护 国家 安全 、 秩序 秩序 、 经济 秩序 , 保护 公民 和 的 合法 权益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公民 和 的 合法 权益 , 根据 ,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 称 有 组织 犯罪 , 是 指 《中华 人民 和国 刑法 刑法》 第二 百九十四 条 规定 的 组织 、 领导 、 黑 社会 社会 性质 犯罪 , 以及 性质 性质 组织 、 恶 势力 组织 实施 犯罪 , 以及 性质 性质 组织 、 恶 组织 组织 的 犯罪。。。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 恶 组织 实施 的 犯罪。。。 以及 性质 组织 组织 恶 势力 组织 实施 犯罪。。
本法 所 称恶 势力 组织 , 是 指 经常 纠集 在一起 , 以 暴力 、 威胁 或者 其他 手段 , 在 一定 或者 或者 行业 领域 多 次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 为 作恶 作恶 , 欺压 , , 扰乱 秩序 , , 为 作恶 , , 欺压 , 扰乱 社会 、 经济 经济 经济 秩序 秩序 秩序。
境外 的 黑 社会 组织 到 中华 人民 和国 境内 境内 发展 组织 成员 、 实施 犯罪 , 以及 在 境外 对 中华 人民 和国 国家 或者 公民 犯罪 的 , 适用 本法。。 人民 和国 国家 或者 犯罪 的 , 适用 本法。。
第三 条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应当 坚持 总体 国家 安全观 , 综合 运用 法律 、 经济 、 科技 、 文化 、 教育 等 手段 , 建立 反有 组织 组织 犯罪 机制 和 有 组织 犯罪 预防 治理 体系。 组织 犯罪 机制 和 有 犯罪 犯罪 预防 治理 体系。
第四 条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应当 坚持 专门 工作 与 群众 路线 相 结合 , 坚持 专项 治理 与 系统 治理 结合 结合 , 坚持 反 腐败 相 结合 , 坚持 与 基层 组织 建设 相 结合 , 惩防 并举 , 兼治 加强 基层 组织 建设 相 结合 , 惩防 并举 标本 兼治 兼治 兼治。。。。
第五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 条 监察 机关 、 人民 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 司法 行政 机关 以及 其他 有关 国家 机关 , 应当 根据 分工 , 配合 , , 互相 , 依法 做好 组织 组织 犯罪 工作。 配合 , 互相 , 依法 反有 组织 组织 犯罪 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應篪、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應篪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绁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绁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九 条 各 级 人民 政府 和 有关 部门 应当 依法 组织 开展 有 组织 犯罪 预防 和 治理 工作 , 将 组织 组织 犯罪 预防 和 工作 工作 纳入 考评 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十 条 承担 有 组织 犯罪 预防 和 治理 职责 的 部门 应当 开展 反有 组织 犯罪 宣传 教育 , 增强 公民 反有 反有 组织 犯罪 意识 和 能力。
监察 机关 、 人民 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通过 普法 宣传 、 以 案释法 方式 方式 , 开展 反有 犯罪 犯罪 宣传 教育。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网织犯罄织犯罄织犯网织犯网织犯网
第十一 条 教育 行政 部门 、 学校 应当 会同 有关 部门 建立 防范 有 组织 犯罪 侵害 校园 工作 机制 , 加强 组织 组织 犯罪 宣传 , 增强 学生 学生 有 组织 犯罪 意识 , , 教育 学生 自觉 抵制 有 组织 犯罪 , 意识 , , 引导 学生 自觉 抵制 有 犯罪 , , 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 发现 有 组织 犯罪 侵害 学生 人身 、 财产 安全 , 妨害 校园 及 周边 秩序 的 , 有 组织 犯罪 在 在 学生 中 发展 的 , , 学生 参加 有 组织 活动 活动 的 , 应当 制止 , 采取 防范 措施 并 并 向 的 , 应当 制止 , 采取 防范 措施 并 并 向 向 向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 条 民政 部门 应当 会同 监察 机关 、 公安 机关 等 有关 部门 , 对 村民 委员会 、 居民 委员会 成员 资格 资格 进行 审查 , 因 实施 实施 组织 犯罪 受 刑事处罚 的 的 , 应当 有关 规定 规定 作出 处理 ; 过 的 , , 应当 有关 规定 及时 作出 ; ; ; 发现 发现 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 条 市场 监管 、 金融 监管 、 自然 资源 、 交通 运输 等 行业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公安 机关 , 建立 健全 行业 有 组织 预防 和 和 治理 机制 , 对 行业 行业 领域 内 有 组织 犯罪 情况 监测 , 对 相关 行业 领域 内 有 犯罪 犯罪 进行 监测 分析 分析 , , 相关 行业 领域 内 有 犯罪 情况 进行 分析 分析 分析 , ,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 条 监察 机关 、 人民 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在 办理 案件 中 发现 行业 主管 部门 有 组织 犯罪 预防 和 治理 存在 存在 问题 的 , 书面 向 相关 行业 主管 部门 提出 意见 建议。 行业 主管 部门 相关 行业 主管 部门 提出 意见 建议。 行业 主管 部门 应当 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第十五 条 公安 机关 可以 会同 有关 部门 根据 本地 有 组织 犯罪 情况 , 确定 预防 和 治理 的 重点 区域 、 行业 领域 或者 场所。
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吉兏傹
第十六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依法 履行 网络 信息 安全 管理 义务 , 采取 安全 技术 防范 , , 防止 含有 、 诱导 有 组织 犯罪 内容 的 传播 ; 发现 含有 宣扬 、 诱导 有 组织 的 信息 传播 ; 发现 含有 宣扬 、 诱导 有 犯罪 犯罪 内容的 信息 的 , 应当 立即 停止 传输 , 采取 消除 等 处置 措施 , 保存 相关 记录 , 并 向 公安 或者 或者 有关 部门 , 依法 为 公安 机关 侦查 有 组织 提供 提供 技术 支持 和 协助 为 公安 侦查 有 组织 提供 提供 技术 支持 和 协助。
网信 、 电信 、 公安 等 主管 部门 对 含有 宣扬 、 诱导 有 组织 犯罪 内容 的 信息 , 应当 按照 分工 分工 , 及时 责令 单位 停止 停止 、 采取 消除 处置 措施 措施 , 或者 相关 应用 、 关闭 相关 、 处置 措施 措施 , 或者 相关 应用 、 关闭 网站 、 、 关 关停相关 服务。 有关 单位 应当 立即 执行 , 并 保存 相关 记录 , 协助 调查。 对 互联网 上 来源于 境外 的 上述 信息 , 电信 部门 应当 应当 技术 措施 , 及时 阻断 传播 传播。 电信 部门 应当 采取 技术 措施 , 及时 传播 传播。
第十七 条 国务院 反 洗 钱 行政 主管 部门 、 国务院 其他 有关 部门 、 机构 应当 督促 金融 机构 和 特定 非 金融 机构 履行 反洗 义务。。 发现 有 组织 犯罪 有关 的 可疑 交易 活动 的 , 有关 部门 可以 进行 进行 的 可疑 可疑 交易 的 , 有关 主管 可以 依法 进行 进行 调查 调查。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正教蟂、教蟂、教蟂、教蟂、教蟂
有 组织 犯罪 的 罪犯 刑满 释放 后 ,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会同 有关 部门 落实 安置 帮教 等 必要 措施 , 促进 其 顺利 融入 社会。
第十九 条 对 因 组织 、 领导 黑 社会 性质 组织 被 判处 刑罚 的 人员 , 设区 的 市级 以上 公安 可以 可以 决定 其 自刑罚 完毕 之 日 起 , 按照 有关 规定 规定 向 公安 报告 个人 个人 及 , 按照 有关 规定 规定 向 机关 报告 个人 财产 日常 日常 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二 十 条 曾 被 判处 刑罚 的 黑 社会 性质 组织 的 组织者 、 领导者 或者 恶 势力 组织 的 首要 分子 开办 企业 或者 在 中 担任 担任 高级 管理 的 , 相关 行业 主管 部门 应当 依法 审查 , 对 经营 , 相关 行业 主管 部门 应当 依法 审查 , 对 经营 活动 活动 加强 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 条 移民 管理 、 海关 、 海警 等 部门 应当 会同 公安 机关 严密 防范 境外 的 黑 社会 组织 入境 渗透 、 发展 、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出入境 证件 签发 机关 、 移民 管理 机构 对 境外 的 黑 社会 组织 的 人员 , 有 权 决定 不 准 入境 入境 、 不 予 入境 证件 证件 或者 其 入境 证件 作废。。 不 予 入境 证件 或者 宣布 其 入境 证件 作废。
移民 管理 、 海关 、 海警 等 部门 发现 境外 的 黑 社会 组织 的 人员 入境 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 机关 机关。 发现 相关 涉嫌 违反 违反 国 法律 或者 发现 有 有 组织 犯罪 物品 的 , 应当 扣留并 及时 处理 涉嫌 有 组织 犯罪 物品 的 , 应当 扣留并 及时 处理。。。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 有 组织 犯罪 的 组织者 、 领导者 和 骨干 成员 , 应当 严格 掌握 取 保候审 、 不 起诉 、 缓刑 减刑 减刑 、 假释 和 予监外 执行 执行 适用 条件 , 充分 剥夺 剥夺 政治 权利 、 没收 财产 、 等 , 充分 适用 剥夺 政治 权利 、 没收 财产 、 等 等 刑罚。
有 组织 犯罪 的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自愿 如实 供述 自己 的 罪行 , 承认 指控 的 犯罪 事实 , 愿意 处罚 处罚 的 , 依法 从 从 宽 处理。
第二十三条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 谋取 非法 利益 或者 形成 非法 影响 , 有 组织 地 进行 滋扰 、 纠缠 、 哄闹 、 聚众 造势 等 , 对 他人 形成 心理 , , 足以 限制 自由 、 危及 人身 财产 安全 , 影响 正常 社会 秩序 经济 秩序 的 , 可以 安全 , 影响 正常 社会 秩序 经济 秩序 的 , 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む分级判机制
公安 机关 接到 对 有 组织 犯罪 的 报案 、 控告 、 举报 后 , 应当 及时 开展 统计 、 分析 、 工作 工作 , 组织 或者 移送 有关 有关 主管 机关 依法。。 工作 , 组织 或者 移送 有关 主管 机关 依法 处理。
第二十五 条 有关 国家 机关 在 履行 职责 时 发现 有 组织 犯罪 线索 , 或者 接到 对 有 组织 犯罪 的 的 的 , 应当 移送 公安 机关 等 主管 机关 依法 处理。。 , 应当 及时 公安 机关 等 主管 机关 依法 处理。
第二十六 条 公安 机关 核查 有 组织 犯罪 线索 ,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采取 调查 措施。 公安 机关 向 单位 单位 和 个人 收集 调取 调取 相关 信息 和 的 ,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如实 提供。 和 的 ,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如实 提供。
第二十七 条 公安 机关 核查 有 组织 犯罪 线索 , 经县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负责人 批准 , 可以 查询 嫌疑 人员 的 、 、 汇款 、 债券 股票 、 、 基金 等 财产 信息。。 汇款 、 债券 股票 、 基金 份额 等 财产 信息。
公安 机关 核查 黑 社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线索 , 发现 涉案 财产 有 灭失 、 转移 的 紧急 风险 的 , 经 设区 的 市级 以上 机关 负责人 负责人 , 可以 对 有关 财产 财产 采取 紧急 止付 或者 临时 , 可以 扣押 有关 涉案 财产 采取 紧急 或者 临时 冻结 、 临时 扣押 扣押 的 的 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夳解陴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陴
第二十八 条 公安 机关 核查 有 组织 犯罪 线索 , 发现 犯罪 事实 或者 犯罪 嫌疑人 的 , 应当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刑事 诉讼法》 的 规定 立案 侦查。。。 人民 和国 刑事 诉讼法 的 规定 立案 侦查。。
第二十九 条 公安 机关 办理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 可以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和国 出境 入境 管理法》 的 规定 , 决定 对 犯罪 采取 限制 限制 出境 , 通知 移民 机构 机构 执行。 嫌疑人 采取 限制 出境 , 通知 移民 机构 机构 执行 执行
第三十 条 对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 根据 办理 案件 和 维护 监管 秩序 的 需要 , 可以 采取 异地 羁押 分别 羁押 羁押 单独 羁押 等 措施 采取 采取 异地 羁押 的 的 , 应当 通知 等 措施。 采取 异地 羁押 的 的 , 依法 通知 通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第三十一 条 公安 机关 在 立案 后 , 根据 侦查 犯罪 的 需要 ,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刑事 诉讼法 诉讼法 的 规定 , 可以 采取 技术 侦查 措施 、 实施 控制 交付 或者 由 有关 人员 隐匿 侦查 措施 实施 控制 下 或者 或者 由 有关 人员 隐匿 身份 侦查。。。 下 或者 由 由 人员 隐匿 身份 进行 侦查。
第三十二 条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检举 、 揭发 重大 犯罪 的 其他 同同 犯罪人 或者 提供 侦破 重大 案件 的 重要 线索 或者 证据 , 同案 处理 可能 导致 其 或者 近 亲属 有 人身 危险 的 , 可能 导致 其 或者 近 亲属 有 人身 危险 的 , 可以 分案处理。
第三十三 条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积极 配合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侦查 、 起诉 、 审判 等 工作 , 有 情形 情形 之一 的 , 依法 从 从 宽 , 但 对 有 组织 犯罪 的 组织者 、 领导 者 , , 对 有 组织 犯罪 的 组织者 、 领导 者应当严格适用:
(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提供重要线索戁
(二)
(三)
(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
。
对 参加 有 组织 犯罪 组织 的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不 起诉 或者 免予 刑事 处罚 的 , 可以 根据 案件 不同 不同 情况 , 依法 训诫 、 、 令 具结悔 过 、 道歉 道歉 、 赔偿 损失 , 或者 由 部门 予以 行政 道歉 道歉 、 赔偿 损失 , 或者 主管 部门 予以 行政 处罚 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四 条 对 黑 社会 性质 组织 的 组织者 、 领导 者 , 应当 依法 并 处 没收 财产。 对 其他 成员 成员 , 根据 其 犯罪 组织 中 的 地位 、 作用 所 所 参与 犯罪 活动 的 次数 、 性质 、 以及 所 所 参与 违法 活动 的 次数 、 、 、 、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第三十五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
黑 社会 性质 组织 的 组织者 、 领导者 或者 恶 势力 组织 的 首要 分子 被 判处 十 年 以上 有期 徒刑 无期 无期 徒刑 、 死刑 二 二 年 执行 , 应当 跨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异地 年 刑罚 , , 跨 、 、 自治区 、 直辖市 异地 执行。。
第三十六 条 对 被 判处 十 年 以上 有期 徒刑 、 无期 徒刑 、 死刑 缓期 二 年 执行 的 黑 社会 组织 组织 的 组织者 、 或者 恶 恶 势力 的 首要 分子 的 的 , 执行 机关 应当 依法 提出 建议 建议 分子 减刑 的 , 执行 机关 依法 依法 减刑 建议 建议 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适用前款规定程序。
第三十七 条 人民 法院 审理 黑 社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罪犯 的 减刑 、 假释 案件 , 应当 通知 人民 检察院 、 执行 机关 参加 审理 , 通知 被 被 报 减刑 、 假释 的 罪犯 参加 , 听取 其 被。 请 、 假释 罪犯 罪犯 参加 , 听取 意见。。
第三十八 条 执行 机关 提出 减刑 、 假释 建议 以及 人民 法院 审理 减刑 、 假释 案件 , 应当 充分 考虑 罪犯 生效 生效 裁判 中 财产性 项 、 、 配合 涉案 财产 等 情况。。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三十九 条 办理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中 发现 的 可 用以 证明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有罪 或者 无罪 的 各 种 财物 、 文件 , 依法 依法 查封 、 扣押。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 法院 可以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和国 刑事 诉讼法》 的 规定 查询 、 冻结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的 存款 、 汇款 、 、 股票 、 基金 份额 等 财产。 有关 单位 和 、 配合 、 基金 份额 等 财产。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配合 配合。。
第四 十 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 法院 根据 办理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需要 , 可以 全面 涉嫌 涉嫌 有 组织 犯罪 组织 及 及 成员 的 财产 状况。。 有 组织 犯罪 组织 及 其 成员 的 财产 状况。
第四十一 条 查封 、 扣押 、 冻结 、 处置 涉案 财物 , 应当 严格 依照 法定 条件 和 程序 进行 , 依法 公民 公民 和 组织 的 财产 权益 , , 区分 违法 所得 合法 合法 财产 、 财产 财产 与 家属 的 财产 减少 合法 合法 财产 、 财产 与 其 家属 的 财产 , 减少对 企业 正常 经营 活动 的 不利 影响。 不 得 查封 、 扣押 、 冻结 与 案件 无关 的 财物。 经 查 明确实 与 案件 的 财物 财物 , 应当 三日 以内 解除 查封 、 扣押 、 冻结 , 予以 还。 对 被害人 的 的 、 、 冻结 , 予以 还。 对 被害人 的 的 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咁㓌费用咁。
第四十二 条 公安 机关 可以 向 反 洗 钱 行政 主管 部门 查询 与 有 组织 犯罪 相关 的 信息 数据 , 提请 协查 与 有 组织 相关 的 的 可疑 活动 , 反 钱 钱 行政 主管 部门 应当 予以 配合并 回复 , 反 洗 钱 行政 主管 部门 应当 予以 配合并 回复 回复。
第四十三 条 对 下列 财产 , 经县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或者 人民 法院 主要 负责人 批准 , 可以 依法 出售 出售 、 变现 或者 卖 、 拍卖 , 所得 价款 扣押 、 、 冻结 机关 保管 , 拍卖 , 所得 价款 扣押 、 冻结 机关 保管 , 并 及时 告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
(一)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
(三) 债券 、 股票 、 基金 份额 等 财产 , 经 权利人 申请 , 出售 不 损害 国家 利益 、 利益 利益 , 不 诉讼 正常 正常 进行 的。
第四十四 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对 涉案 财产 审查 甄别。 在 移送 审查 起诉 、 提起 公诉 时 , 应当 对 涉案 财产 提出 处理 意见。
在 审理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过程 中 , 应当 对 与 涉案 财产 的 性质 、 权属 有关 的 事实 、 证据 进行 法庭 调查 、。。 人民 法院 应当 作出 判决 , 对 涉案 财产 作出 处理。 法院 应当 作出 判决 , 对 涉案 财产 作出 处理。
第四十五 条 有 组织 犯罪 组织 及 其 成员 违法 所得 的 一切 财物 及 其 孳息 、 收益 , 违禁品 和 犯罪 犯罪 所 用 的 财物 , , 应当 予以 追缴 、 或者 或者 责令 退赔。 , , 应当 予以 追缴 、 或者 或者 责令 退赔。
依法 应当 追缴 、 没收 的 涉案 财产 无法 找到 、 灭失 或者 与 其他 合法 财产 混合 且 不 可 分割 , , 可以 追缴 、 其他 等值 等值 或者 混合 财产 中 等值 等值 部分。 没收 其他 等值 财产 混合 财产 中 的 等值 部分。
被告人 实施 黑 社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的 定罪量 刑事实 已经 查清 , 有 证据 证明 其 在 犯罪 期间 获得 的 高度 高度 可能 属于 黑社会 组织 犯罪 犯罪 违法 所得 及 其 、 、 收益 , 被告人 不 能 财产 合法 来源 其 、 、 收益 , 被告人 能 说明 财产 合法 来源 来源 的 的 的 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第四十六条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
(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第四十七 条 黑 社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逃匿 , 在 通缉 一 年 后 不 能 案 案 , 或者 犯罪 、 被告人 死亡 ,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刑法》 规定 应当 追缴 ,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刑法》 应当 应当 追缴 违法 所得 所得及 其他 涉案 财产 的 ,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刑事 刑事 诉讼法》 有关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逃匿 、 死亡 案件 违法 所得 的 程序 程序 的 规定 办理。
第四十八 条 监察 机关 、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发现 与 有 组织 犯罪 相关 的 洗钱 以及 掩饰 、 隐瞒 犯罪 所得 、 犯罪 所 收益 收益 等 犯罪 的 , 应当 查处 查处。
第四十九 条 利害 关系人 对 查封 、 扣押 、 冻结 、 处置 涉案 财物 提出 异议 的 , 公安 机关 、 人民 、 、 人民 法院 应当 予以 核实 核实 , 其 意见 , 依法 作出 处理。 应当 予以 核实 , 听取 意见 , 依法 作出 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后,利害关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出处理后,利害关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出处理后,利害关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出处理后,利害关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服的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 条 监察 机关 、 人民 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加强 协作 配合 , 建立 线索 办理 沟通 机制 , 发现 国家 工作 涉嫌 本法 第五十 条 规定 的 违法 犯罪 的 线索 应当 应当 本法 第五十 规定 规定 的 违法 的 的 线索 应当 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发现 国家 工作 人员 与 有 组织 犯罪 有关 的 违法 犯罪 行为 , 有 权 向 监察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机关 等 等 部门 、 控告 、 举报。 有关 部门 接到 报案 、 控告 举报 后 应当 应当。 有关 部门 接到 报案 、 控告 举报 后 , 应当 应当 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 条 依法 查办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或者 依照 职责 支持 、 协助 查办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国家 工作 人员 , 不 得有 ::
(一) 接到 报案 、 控告 、 举报 不 受理 , 发现 犯罪 信息 、 线索 隐瞒 不 报 、 不如 报告 报告 , 或者 未 批准 、 、 授权 处置 、 不移 犯罪 犯罪 线索 、 涉案 材料 、 授权 处置 、 不移 犯罪 犯罪 线索 、 涉案 材料 ;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 条 有关 机关 接到 对 从事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的 执法 、 司法 工作 人员 的 举报 后 , 应当 处理 处理 , 防止 犯罪 、 被告人 等 利用 举报 干扰 办案 打击 打击 报复。 嫌疑人 、 被告人 等 举报 干扰 办案 打击 打击 报复。
对 利用 举报 等 方式 歪曲 捏造 事实 , 诬告 陷害 从事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的 执法 、 司法 工作 人员 , , 应当 依法 追究 ; 造成 不良 影响 的 , 应当 规定 规定 及时 澄清 事实 , 恢复 名誉 消除 , 影响 按照 规定 及时 澄清 事实 , 恢复 名誉 消除 不良 影响。。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 条 中华 人民 和国和国 根据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或者 按照 平等 互惠 原则 , 与 其他 、 地区 地区 、 国际 开展 反有 反有 组织 犯罪 合作。 、 地区 地区 国际 组织 开展 反有 组织 犯罪 合作。
第五十五 条 国务院 有关 部门 根据 国务院 授权 , 代表 中国 政府 与 外国 政府 和 有关 国际 组织 开展 反有 组织 犯罪 情报 信息 交流 和 执法 合作。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应当 加强 跨境 反有 组织 犯罪 警务 合作 , 推动 与 有关 国家 和 地区 建立 警务 合作 机制 经 经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 , 边境 地区 机关 可以 与 相邻 国家 或者 地区 执法 , 边境 跨境 机关 可以 与 国家 国家 或者 地区 机构 机构 建立 有 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
第五十六条 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 条 通过 反有 组织 犯罪 国际 合作 取得 的 材料 可以 在 行政 处罚 、 刑事 诉讼 中 作为 证据 使用 , 但 依据 条约 规定 我方 我方 承诺 不 作为 证据 使用 除外。。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第五十九 条 公安 机关 和 有关 部门 应当 依照 职责 , 建立 健全 反有 组织 犯罪 专业 力量 , 加强 人才 队伍 和 和 专业 训练 提升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能力。。 和 专业 训练 ,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能力。
第六十 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 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按照 事权 划分 , 将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经费 列入 本级 财政 预算。
第六十一 条 因 举报 、 控告 和 制止 有 组织 犯罪 活动 , 在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中 作证 , 本人 其 其 近 亲属 的 安全 面临 危险 的 , 公安 、 人民 人民 检察院 人民 法院 应当 按照 有关 , ,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 法院 应当 按照 规定 , 采取 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 不 公开 真实 姓名 、 住址 和 工作 单位 等 个人 信息 ;
(二) 采取 不 暴露 外貌 、 真实 声音 等 出庭作证 措施 ;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 对 人身 和 住宅 采取 ichel 性 保护 措施 ;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二 条 采取 本法 第六十一 条 第三 项 、 第四 项 规定 的 保护 措施 , 由 公安 机关 执行。 根据 本 法 第六十一 条 第五 规定 , , 变更 保护 人员 身份 的 的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 条 实施 有 组织 犯罪 的 人员 配合 侦查 、 起诉 、 审判 等 工作 , 对 侦破 案件 或者 查明 事实 事实 起到 重要 作用 的 , 可以 参照 保护 的 规定 执行。。
第六十四 条 对 办理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执法 、 司法 工作 人员 及 其 近 亲属 , 可以 采取 人身 、 、 禁止 特定 人 接触 等 等 保护 措施。
第六十五 条 对 因 履行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职责 或者 协助 、 配合 有关 部门 开展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导致 伤残 或者 死亡 的 人员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相应 待遇 待遇。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十六 条 组织 、 领导 、 参加 黑 社会 性质 组织 ,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包庇 、 纵容 黑 社会 性质 , , 以及 黑社会 组织 、 恶 势力 组织 实施 犯罪 的 依法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恶 势力 实施 犯罪 , 依法 依法 刑事 责任 责任。
境外 的 黑 社会 组织 的 人员 到 中华 人民 和国 境内 境内 发展 组织 成员 、 实施 犯罪 , 以及 在 境外 对 中华 人民 和国 国家 或者 公民 犯罪 的 , 依法 刑事 责任 责任 责任。 国家 或者 公民 犯罪 的 , 依法 刑事 责任 责任。
第六十七 条 发展 未 成年人 参加 黑 社会 性质 组织 、 境外 的 黑 社会 组织 , 教唆 、 诱骗 未成年人 实施 组织 组织 犯罪 , 或者 有 组织 组织 侵害 未成年人 合法 权益 , , 依法 从 追究 追究 刑事。 未成年人 合法 的 , 依法 从 重 追究 刑事 责任。
第六十八 条 对 有 组织 犯罪 的 罪犯 , 人民 法院 可以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刑法 刑法》 有关 从业 禁止 的 规定 , 禁止 从事 相关 职业 , 并 通报 相关 主管 主管 部门。 其 从事 相关 职业 , 通报 相关 行业 主管 部门 部门
第六十九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尚 不 构成 犯罪 的 , 由 公安 机关处 五日 以上 十日 以下 拘留 , 可以 并 处 一万 元 罚款 ; ; 情节 重 的 , 处 十日 以上 十五日 元 罚款 ; 情节 较 的 , 处 十日 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元人的涔以外,刔五应
(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 阻止 他人 检举 揭 发 有 组织 犯罪 、 提供 有 组织 犯罪 证据 , 或者 明知 他人 有 组织 组织 犯罪 行为 , 司法 司法 机关 向 调查 有关 情况 收集 收集 有关 证据 时 拒绝 机关 的 调查 有关 情况 收集 收集 有关 证据 拒绝 拒绝 提供。。
教唆 、 诱骗 未成年人 参加 有 组织 犯罪 组织 或者 阻止 未 成年人 退出 有 组织 犯罪 组织 , 尚 不 构成 的 的 , 依照 规定 从 重 重 处罚。
第七 十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九 条 规定 , 不 按照 公安 机关 的 决定 如 实 报告 个人 财产 及 日常 的 的 , 由 公安 给予 警告 , , 责令 改正 ; 不 不 改正 , , 处 , 并 责令 改正 拒 不 改正 的 , 处 五日 以上 十日 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 一 条 金融 机构 等 相关 单位 未 依照 本法 第二十七 条 规定 协助 公安 机关 采取 紧急 止付 、 临时 冻结 措施 的 , 由 机关 机关 责 令 改正 拒 不 改正 的 , 由 公安 机关处 五万 令 改正 拒 不 改正 的 , 由 公安 机关处 五万元 以上 二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 并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五万 元 罚款 罚款 ; 情节 严重 , , 公安 机关 建议 有关 主管 对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直接 责任 主管 部门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其他 直接 责任 责任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不 不 改正 或者 情节 的 , , 由 主管 部门 依照 中华 中华 人民 和国 网络 安全法 , 的 有关 部门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网络 安全法》 的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 不 按照 主管 部门 的 要求 对 含有 宣扬 、 诱导 有 组织 犯罪 内容 的 信息 停止 传输 采取 采取 消除 等 处置 、 、 保存 相关 记录 的。
第七十 三 条 有关 国家 机关 、 行业 主管 部门 拒 不 履行 或者 拖延 履行 反有 组织 犯罪 法定 职责 , 或者 拒 不 配合 反有 犯罪 调查 调查 取证 , 在 其他 工作 中 滥用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有关 的 在 其他 工作 中 滥用 反有 组织 工作 工作 措施 的 的 , ,由 其 上级 机关 责 令 改正 ; 情节 严重 的 , 对 负有 责任 的 领导 人员 和 直接 责任 人员 , 依法 给予 处分 ; 犯罪 的 的 , 依法 追究 责任。。
第七十四 条 有关 部门 和 单位 、 个人 应当 对 在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过程 中知悉 的 国家 秘密 、 商业 和 和 个人 隐私 予以。 违反 违反 规定 国家 秘密 、 商业 秘密 和 个人 隐私 的 , 依法 法律 秘密 、 商业 秘密 和 个人 隐私 的 , 依法 追究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 条 国家 工作 人员 有 本 法 第五十 条 、 第五十二 条 规定 的 行为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刑事 刑事 责任 ; 尚 构成 犯罪 的 的 , 给予 处分。。 责任 ; 尚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七十六 条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对 依照 本法 作出 的 行政 处罚 和 行政 强制 措施 决定 不服 的 , 可以 申请 申请 行政 复议 或者 提起 行政 诉讼。
第九 章 附 则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