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国 版权 局 关于 进一步 做好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证据 审查 和 认定 工作 的 通知
国 版 发 〔2020〕 2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版权 局 , 北京市 、 天津市 、 上海市 、 重庆 市 文化 市场 综合 行政 执法 部门 :
为 深入 贯彻 落实 《中共中央 办公厅 、 国务院 办公厅 印发 〈关于 强化 知识产权 保护 的 意见〉 的 通知》 , 进一步 加大 著作权 保护 力度 , 提升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效能 , 完善 著作权著作权 执法 工作 机制 , 减轻 权利维权 负担 , 营造 良好 营 商 , 现 就 进一步 做好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证据 审查 和 认定 工作 通知 如下。
一 、 关于 权利 证明
1. 投诉 人 向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投诉 时 ,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应当 要求 投诉 人 提供 其 主张 的 著作权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的 证据。
2. 投诉 人 提交 的 下列 材料 , 可以 作为 著作权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归属 的 证据 : 作的 底稿 、 原件 ; 合法 出版物 ; 著作权 登记 证书 ; 取得 权利 的 合同 ; 国或者 著作权 集体 管理 组织 出具 的 著作权 认证 文书 ; 其他 可以 据 以 推定 权利 归属 的 证明 材料。
3.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应当 查明 投诉 人 提出 权利 主张 的 作的 、 表演 或 录音 制的 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保护 且 尚在 保护 期内。 如 无 相反 证据 ,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应当 推定 投诉 人主张 的 著作权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存在 于 该 作
4. 如 无 相反 证据 , 以 通常 方式 署名 的 作者 、 出版者 、 表演 者 或 录音 制作 者 ,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应当 推定 为该 作
5.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在 依据 本 通知 第 4 条 推定 权利 归属 时 , 如 被 投诉 人 无法 提交 相反 证据 , 不再 要求 投诉 人为 证明 其 权利 归属 、 已 取得 许可 或者 被 投诉 人 的 行为 构成 侵权 而 提交著作权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的 许可 、 转让 协议 或者 其他 书面 证据。
二 、 关于 侵权 证据
6. 投诉 人 向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投诉 时 ,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应当 要求 投诉 人 提供 被 投诉 人 侵犯 其 著作权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的 证据。
7. 投诉 人 提交 的 下列 材料 , 可以 作为 其 提出 权利 主张 的 作的 、 表演 或 录音 制; 证明 侵权行为 的 照片 、 视频 或 网页 截图 ; 证明 出版者 、 复制 发行 者 伪造 、 涂改 授权 许可 文件 或者 超出 授权 许可 范围 的 证据 ; 其他 能够 证明 侵权行为 的 材料。
三 、 关于 侵权 认定
8. . 被 投诉 人 不能 提交 上述 证据 且 现有 证据 足以 支持 侵权 认定 的, 或者 被 投诉 人 提交 的 证据 不足以 证明 取得 许可 的,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应当 认定 被 投诉 人 的 行为 构成 侵权.
9. 复制
10. 根据 投诉 人 提交 的 权利 证明 文件 以及 侵权 证据 ,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能够 直接 认定 被 投诉 人 的 行为 构成 侵权 的 , 无需 委托 鉴定 机构 进行 鉴定。
11.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依法 查处 通过 虚构 授权 、 虚假 授权 等 方式 非法 传播 他人 作的 侵权行为 , 依法 规范 权属 不清 、 不正当 维权 等 行为。
国国 局
2020er mars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