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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i sur la cryptographie de Chine (2019)

密码 法

Type de lois Droit applicable et juridiction compétente

Organisme émetteur Comité permanent de l'Assemblée populaire nationale

Date de promulgation Le 26 octobre 2019

Date effective Le 01 janvier 2020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Cyber-droit/droit d'Internet Sécurité nationale

Editeur (s) Lin Haibin Xinzhu Li 李欣 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密码 法
(2019 年 10 月 26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 次 会议 通过)
目录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第三 章 用
第四 章 法律 责任
第五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密码 应用 和 管理 , 促进 密码 事业 发展 , 保障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 维护 国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密码 , 是 指 采用 特定 变换 的 方法 对 信息 等 进行 加密 保护 、 安全 认证 的 技术 、 产的 和 服务。
第三 条 密码 工作 坚持 总体 国
第四 条 坚持 中国 共产党 对 密码 工作 的 领导。 中央 密码 工作 领导 机构 对 全国 密码 工作 实行 统一 领导 , 制定 国
第五 条 国的 密码 管理 部门 负责 管理 全国 的 ​​密码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密码 管理 部门 负责 管理 本 行政 区域 的 密码 工作。
国国 机关 和 涉及 密码 工作 的 单位 在 其 职责 范围 内 负责 本 机关 、 本 单位 或者 本 系统 的 密码 工作。
第六 条 国的 对 密码 实行 分类 管理。
密码 分为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和 用
第七 条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用于 保护 国的 秘密 信息 , 核心 密码 保护 信息 的 最高 密级 为 绝密 级 , 普通 密码 保护 信息 的 最高 密级 为 机密 级。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属于 国的 秘密。 密码 管理 部门 依照 本法 和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国
第八 条 的 密码 用于 保护 不 属于 国的 秘密 的 信息。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可以 依法 使用 用 用 保护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第九条 国
国 人才 培养 和 队伍 建设 , 对 在 密码 工作 中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组织 和 个人 , 按照 国的 有关 规定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十 条 国的 采取 多种形式 加强 密码 安全 教育 , 将 密码 安全 教育 纳入 国民 教育 体系 和 公务员 教育 培训 体系 , 增强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密码 安全 意识。
第十一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密码 工作 纳入 本 级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所需 经费 列入 本 级 财政 预算。
第十二 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窃取 他人 加密 保护 的 信息 或者 非法 侵入 他人 的 密码 保障 系统。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利用 密码 从事 危害 国的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 他人 合法 权益 等 违法 犯罪 活动。
第二 章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第十三 条 国的 加强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的 科学 规划 、 管理 和 使用 , 加强 制度 建设 , 完善 管理 措施 , 增强 密码 安全 保障 能力。
条 在 有线 、 无线 通信 中 传递 的 国的 秘密 信息 , 以及 存储 、 处理 国
第十五 条 从事 核心 密码, 普通 密码 科研, 生产, 服务, 检测, 装备, 使用 和 销毁 等 工作 的 机构 (以下 统称 密码 工作 机构) 应当 按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国家 有关 规定 以及 核心 密码, 普通 密码标准 的 要求 , 建立 健全 安全 管理 制度 , 采取 严格 的 保密 措施 和 保密 责任制 , 确保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的 安全。
第十六 条 密码 管理 部门 依法 对 密码 工作 机构 的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督 和 检查 , 密码 工作 机构 应当 配合。
第十七 条 密码 管理 部门 根据 工作 需要 会同 有关部门 建立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的 安全 监测 预警 、 安全 风险 评估 、 信息 通报 、 重大 事项 会.的 协同 联动 和 有序 高效。
密码 工作 机构 发现 核心 密码, 普通 密码 泄密 或者 影响 核心 密码, 普通 密码 安全 的 重大 问题, 风险 隐患 的, 应当 立即 采取 应对 措施, 并 及时 向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密码 管理 部门 报告, 由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密码 管理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组织 开展 调查 、 处置 , 并 指导 有关 密码 工作 机构 及时 消除 安全 隐患。
第十八 条 国的 加强 密码 工作 机构 建设 , 保障 其 履行 工作 职责。
国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工作 需要 的 人员 录用 、 选调 、 保密 、 考核 、 培训 、 待遇 、 奖惩 、 交流 、 退出 等 管理 制度。
第十九 条 密码 管理 部门 因 工作 需要 , 按照 国的 有关 规定 , 可以 提请 公安 、 交通 运输 、 海关 等 部门 对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有关 物
第二十条 密码 管理 部门 和 密码 工作 机构 应当 建立 健全 严格 的 监督 和 安全 审查 制度, 对其 工作 人员 遵守 法律 和 纪律 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 依法 采取 必要 措施,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组织 开展 安全 审查.
第三 章 用
第二十 条 条 国 的 用 密码 技术 的 研究 开发 、 学术 交流 、 成果 转化 和 推广 应用 , 健全 统一 、 开放 、 竞争 、 的 的 的 用 密码 体系 , 鼓励 鼓励 和 促进 用 产业 产业 发展。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遵循 非歧视 原则 , 依法 平等 对待 包括 外.外 过程 中 基于 自愿 原则 和 和 开展 用 技术 合作。 行政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不得 利用 行政 手段 强制 转让 转让 用 技术。
用 用 密码 的 科研 、 生产 、 销售 、 服务 和 进出口 , 不得 损害 国的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他人 合法 权益。
第二十 二条 国
标准化 行政 主管 部门 和 国的 密码 管理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 组织 制定 用 用 国国 国 、 行业 标准。
、 企业 利用 自主 创新 技术 制定 高于 国 国 行业 标准 相关 技术 要求 的 的 用 用 团体 标准 、 企业 标准。
第二十 三条 国国 推动 参与 用 国际 标准化 活动 , 参与 制定 制定 国际 标准 , 推进 推进 推进 用 中国 标准 与 国外 标准 之间 的 转化 运用。
国国 鼓励 企业 、 社会 团体 和 教育 、 科研 机构 等 参与 用 密码 国际 标准化 活动。
第二十 四条 商用 密码 从业 单位 开展 商用 密码 活动, 应当 符合 有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商用 密码 强制性 国家 标准 以及 该 从业 单位 公开 标准 的 技术 要求.
用 用 用 从业 单位 采用 用 标准 , 提升 用 的 的 防护 能力 , 维护 用户 的 合法 权益。
五条 国
用 密码 检测 、 认证 机构 应当 依法 取得 相关 资质 , 并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和 子 用 检测 认证 认证 规范 、 规则 开展 规则 用 认证。
用 认证 机构 应当 对其 在 用 认证 中 知悉 的 国的 秘密 和 和 秘密 承担 保密 义务。
六条 涉及 国的 安全 、 国计民生 、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的 密码 产的 , 应当 依法 列入 网络 关键 设备 和 网络 安全 用 产 产密码 产的 检测 认证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的 有关 规定 , 避免 重复 检测 认证。
用 关键 设备 和 网络 安全 用 的 经 用
十七 条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½
信息 基础 设施 的 运营 者 采购 涉及 的 密码 的 网络 产的 和 服务 , 可能 影响 国的 国的 安全 审查。
十八 条 国务院 的 主管 部门 、 国的 密码 管理 部门 依法 对 涉及 国密码 实施 出口 管制. 商用 密码 进口 许可 清单 和 出口 管制 清单 由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家 密码 管理 部门 和 海关 总署 制定 并 公布.
众 众 产 的 用 进口 许可 和 出口 管制 制度。
第二 十九 条 国
第三 十条 商用 密码 领域 的 行业 协会 等 组织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及其 章程 的 规定, 为 商用 密码 从业 单位 提供 信息, 技术, 培训 等 服务, 引导 和 督促 商用 密码 从业 单位 依法 开展 商用 密码 活动,加强 行业 自律 , 推动 行业 诚信 建设 , 促进 行业 健康 发展。
第三十一条 密码 管理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建立 日常 监管 和 随机 抽查 相 结合 的 商用 密码 事 中 事后 监管 制度, 建立 统一 的 商用 密码 监督 管理 信息 平台, 推进 事 中 事后 监管 与 社会 信用 体系 相 衔接,强化 用 从业 单位 自律 和 社会 监督。
密码 管理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不得 要求 用 单位 和 用 检测 认证 机构 向其 披露 源 代码 等 密码 相关 有 信息 , 并 对其 在 履行 职责 中 知悉 的 秘密 和 个人 隐私 严格保密 , 不得 泄露 或者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第四 章 法律 责任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二 条 规定 , 窃取 他人 加密 保护 的 信息 , 非法 侵入 他人 的 密码 保障 系统 , 或者 利用 密码 从事 危害 国的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 他人 合法 权益 等 违法 活动 的 , 由有关部门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三 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四 条 规定 , 未 按照 要求 使用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的 , 由 密码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或者 停止 违法行为 , 给予 警告 ; 情节 严重 的 , 由 密码 管理 部门 建议 有关 国的机关 、 单位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或者 处理。
第三 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发生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泄密 案件 的 , 由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 密码 管理 部门 建议 有关 国的 机关 、 单位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或者处理。
违反 本法 第十七 条 第二款 规定, 发现 核心 密码, 普通 密码 泄密 或者 影响 核心 密码, 普通 密码 安全 的 重大 问题, 风险 隐患, 未 立即 采取 应对 措施, 或者 未 及时 报告 的, 由 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 、 密码 管理 部门 建议 有关 国的 机关 、 单位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或者 处理。
第三 十五 条 商用 密码 检测, 认证 机构 违反 本法 第二十 五条 第二款, 第三款 规定 开展 商用 密码 检测 认证 的, 由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会同 密码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或者 停止 违法行为,给予 警告, 没收 违法 所得; 违法 所得 三十 万元 以上 的, 可以 并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罚款;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三十 万元 的, 可以 并处 十 万元 以上 三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依法 吊销 相关 资质。
第三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十 六条 规定 , 销售 或者 提供 未经 检测 认证 或者 检测 认证 不合格 的 用 密码 产管理 部门 会同 密码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或者 停止 违法行为 , 给予 警告 , 没收 违法 产不足 十 万元 的 , 可以 并处 三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三 十七 条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的 运营 者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七 条 第一 款 规定, 未 按照 要求 使用 商用 密码, 或者 未 按照 要求 开展 商用 密码 应用 安全 性 评估 的, 由 密码 管理 部门 责令Δ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的 运营 者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七 条 第二款 规定 , 使用 未经 安全 审查 或者 安全 审查 未 通过 的 产的 或者 服务 的 ,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使用 , 处 采购 金额 一倍 以上十倍 以下 罚款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三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八 条 实施 进口 许可 、 出口 管制 的 规定 , 进出口 用 的 , 由 国务院 务 主管 部门 或者 海关 依法 予以 处罚。
第三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九 条 规定, 未经 认定 从事 电子 政务 电子 认证 服务 的, 由 密码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或者 停止 违法行为, 给予 警告, 没收 违法 产品 和 违法 所得; 违法 所得 三十 万元 以上 的 , 可以 并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三十 万元 的 , 可以 并处 十 万元 以上 三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四.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 给 他人 造成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第五 章 附则
第四 十二 条 国的 密码 管理 部门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制定 密码 管理 规章。
第四 十三 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和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的 密码 工作 管理 办法 ,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根据 本法 制定。
第四 十四 条 本法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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