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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étation sur plusieurs questions concernant l'application spécifique de la loi dans le traitement des affaires pénales d'atteinte à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II) (2007)

关于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二)

Type de lois Interprétation judiciaire

Organisme émetteur Cour populaire suprême , Parquet populaire suprême

Date de promulgation 05 avril 2007

Date effective 05 avril 2007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Droit pénal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二)
法 释 〔2007〕 6 号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
为 维护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秩序 , 依法 惩治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活动 , 根据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有关 规定 , 现 就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的 若干 问题 解释 如下 :
第一 条 以 营利 为 目的 , 未经 著作权 人 许可 , 复制 发行 其 文字 作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有 其他 严重 情节” ; 复制的 数量 在 二千 五百 张 (份) 以上 的 ,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有 其他 特别 严重 情节” 。
第二 条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侵犯 著作权 罪 中 的 “复制 发行” , 包括 复制 、 发行 或者 既 复制 又 发行 的 行为。
侵权 产的 持有 人 通过 广告 、 征订 等 方式 推销 侵权 侵权的 产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 ”。
非法出版 、 复制 、 发行 他人 作的 , 侵犯 著作权 构成 犯罪 的 , 按照 侵犯 著作权 罪 定罪 处罚。
第三 条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 符合 刑法 规定 的 缓刑 条件 的 , 依法 适用 缓刑。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一般 不 适用 缓刑 :
(一) 因 侵犯 知识产权 被 刑事 处罚 或者 行政 处罚 后 , 再次 侵犯 知识产权 构成 犯罪 的 ;
(二) 不 具有 悔罪 表现 的 ;
(三) 拒不 交出 违法 所得 的 ;
(四) 其他 不宜 适用 缓刑 的 情形。
第四 条 对于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综合 考虑 犯罪 的 违法 所得, 非法经营 数额, 给 权利 人 造成 的 损失, 社会 危害性 等 情节, 依法 判处 罚金. 罚金 数额 一般 在 违法 所得 的 一倍以上 五倍 以下 , 或者 按照 非法经营 数额 的 50 % 以上 一倍 以下 确定。
第五 条 被害人 有 证据 证明 的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 直接 向 人民法院 起诉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受理 ;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和 国
第六 条 单位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至 第二 百一 十九 条 规定 的 行为 ,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的 的 解释》 和本 解释 规定 的 相应 个人 犯罪 的 定罪 量刑 标准 定罪 处罚。
第七 条 以前 发布 的 司法 解释 与 本 解释 不一致 的 , 以 本 解释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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