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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étation sur plusieurs questions concernant l'application spécifique du droit dans le traitement des affaires pénales impliquant une atteinte à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III) (2020)

关于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三)

Type de lois Interprétation judiciaire

Organisme émetteur Cour populaire suprême , Parquet populaire suprême

Date de promulgation Le 12 septembre 2020

Date effective Le 14 septembre 2020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Droit pénal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三)
法 释 〔2020〕 10 号
(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 依法 惩治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 维护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秩序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等 有关 规定 , 现 就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的 若干 问题 解释 如下:
第一 条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以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规定 的 “与其 注册 的标 相同 的 的标” :
(一) 改变 注册 标 的 字体 、 字母 大小写 或者 文字 横竖 排列 , 与 注册 标 基本 基本 无差别 的 ;
(二) 改变 注册 的 文字 、 字母 、 数字 等 之间 的 间距 , 与 注册 的 注册 基本 无差别 的 ;
(三) 改变 注册 标 不 影响 体现 注册 标 著 特征 的 ;
(四) 在 注册 商标 上 仅 增加 商品 通用 名称, 型号 等 缺乏 显 著 特征 要素, 不 影响 体现 注册 商标 显 著 特征 的;
(五) 与 立体 注册 的 三维 标志 及 平面 要素 基本 无差别 的 ;
(六) 其他 与 注册 标 无差别 、 足以 对 公众 产生 误导 的 的 标。
第二 条 在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作ozen着 相应 权利 , 但 有 相反 证明 的 除外。
涉案 作作 、 录音 制, 可以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未经 著作权 人 许可» «未经 录音 制作 者 许可»。 但是 , 有 证据 证明 权利 人 放弃 权利 、 涉案 作不受 我国 著作权 法 保护 、 权利 保护 期限 已经 届满 的 除外。
第三 条 采取 非法 复制 、 未经 授权 或者 超越 授权 使用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等 方式 窃取 业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九 条 第一 款 第一 项 规定 的 “盗窃”。
以 贿赂 、 欺诈 、 电子 侵入 等 方式 获取 权利 人 的 的 秘密 秘密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九 条 第一 款 第一 项 规定 的 “其他 不正当 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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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给 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 造成 损失 数额 或者 因 侵犯 业 业 秘密 所得 数额 在 三十 万元 以上 的 ;
(二) 直接 导致 业 的 权利 人 因 重大 经营 困难 而 破产 、 倒闭 的 ;
(三) 造成 的 秘密 的 权利 人 其他 重大 损失 的。
给 的 权利 的 造成 损失 数额 或者 因 侵犯 或者 秘密 违法 业 数额 在 二百 五十 万元 以上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九 条 规定 的 “造成“ “后果”。
第五 条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九 条 规定 的 行为 造成 的 损失 数额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 可以 按照 下列 方式 认定 :
(一) 以 不正当 手段 获取 权利 人 的 的 业 秘密 , 尚未 披露 、 使用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用 的 , 损失 数额 可以 根据 该项 的 秘密 秘密 的 合理 许可 使用 费 确定 ;
(二) 以 不正当 手段 获取 权利 人 的 商业 秘密 后, 披露, 使用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用 的, 损失 数额 可以 根据 权利 人 因 被 侵权 造成 销售 利润 的 损失 确定, 但 该 损失 数额 低于 商业 秘密 合理 许可使用 费 的 , 根据 合理 许可 使用 费 确定 ;
(三) 违反 约定, 权利 人 有关 保守 商业 秘密 的 要求, 披露, 使用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用 其所 掌握 的 商业 秘密 的, 损失 数额 可以 根据 权利 人 因 被 侵权 造成 销售 利润 的 损失 确定;
(四) 明知 的 要求 披露 、 使用 、 允许 使用 , 仍 获取 、 使用 或者 披露 的 , 损失 数额 可以 根据 权利 人 因利润 的 损失 确定 ;
(五) 因 侵犯 商业 秘密 行为 导致 商业 秘密 已 为 公众 所 知悉 或者 灭失 的, 损失 数额 可以 根据 该项 商业 秘密 的 商业 价值 确定. 商业 秘密 的 商业 价值, 可以 根据 该项 商业 秘密 的 研究 开发 成本,实施 该项 业 的 收益 综合 确定 ;
(六) 因 披露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用 的 财物 或者 其他 财产 性 利益 , 应当 认定 为 违法 所得。
前款 第二 项 、 第三 项 、 第四项 规定 的 权利 人 因 被 侵权 造成 销售 利润 的 损失 , 可以 根据 权利 人 因 被 侵权 造成 销售量 减少 的 总数 乘以 权利 人 每件产的 的 利润 确定; 销售量 减少 的 总数 无法 确定 的 , 可以 根据 侵权 产的 销售量 乘以 权利 人 每件产的 合理 利润 确定 ; 权利 人 因 被 侵权 造成 销售量 减少 的 总数 和 每件产的 的 合理 利润 均 无法 确定 的可以 根据 侵权 产的 销售量 乘以 每 件 侵权 产的 合理 利润 确定。 业 系 用于 服务 等 其他 经营 活动 的 , 损失 数额 可以 根据 权利 人 因 被 侵权 而 减少 的 合理 利润 确定。
业 的 减轻 权利 业 运营 、 业 的 业 计划 重新 恢复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安全 、 其他 系统 安全 而 支出 的 补救 费用 , 应当 给 业 的 秘密 的 的 权利 秘密 的 损失 业
第六 条 在 刑事诉讼 程序 中 , 当事人 、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或者 案外人 书面 申请 对 有关 一签署 保密 承诺 书 等 必要 的 保密 措施。
Δ条 规定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条 除 特殊 情况 外 , 假冒 注册注册依法 予以 没收 和 销毁。
上述 物的 需要 作为 民事 、 行政 案件 的 证据 使用 的 , 经 权利 人 申请 , 可以 在 民事 、 行政 案件 终结 后 或者 采取 取样 、 拍照 等 方式 对 证据 固定 后 予以 销毁。
第八 条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以 酌情 从重 处罚 , 一般 不 适用 缓刑 :
(一) 主要 以 侵犯 知识产权 为 业 的 ;
(二) 因 侵犯 知识产权 被 行政 处罚 后 再次 侵犯 知识产权 构成 犯罪 的 ;
(三) 在 重大 自然 灾害 、 事故 灾难 、 公共卫生 事件 期间, 假冒 抢险 救灾 、 防疫 物资 等 的 的 注册 标 的 ;
(四) 拒不 交出 违法 所得 的。
第九条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以 酌情 从轻 处罚 :
(一) 认罪 认 罚 的 ;
(二) 取得 权利 人 谅解 的 ;
(三) 具有 悔罪 表现 的 ;
(四) 以 不正当 手段 获取 权利 人 的 的 业 秘密 后 尚未 披露 、 使用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用 的。
第十 条 对于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的 , 应当 综合 考虑 犯罪 违法 所得 数额 、 非法经营 数额 、 给 权利 人 造成 的 损失 数额 、 侵权 假冒 物的 数量 及 社会 危害性 等 情节 , 依法 判处 罚金。
罚金 数额 一般 在 违法 所得 数额 的 一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确定. 违法 所得 数额 无法 查清 的, 罚金 数额 一般 按照 非法经营 数额 的 百分之 五十 以上 一倍 以下 确定. 违法 所得 数额 和 非法经营 数额均 无法 查清 , 判处 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单 处罚 金 的 , 一般 在 三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确定 罚金 数额 ; 判处 三年 以上 有期徒刑 的 , 一般 在 十五 万元以上 五百 万元 以下 确定 罚金 数额。
第十一条 本 解释 发布 施行 后 , 之前 发布 的 司法 解释 和 规范 性 文件 与 本 解释 不一致 的 , 以 本 解释 为准。
第十二 条 本 解释 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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