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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i sur les médailles nationales et les titres honorifiques nationaux de Chine (2015)

国 国

Type de lois Droit applicable et juridiction compétente

Organisme émetteur Comité permanent de l'Assemblée populaire nationale

Date de promulgation Le 27 décembre 2015

Date effective Le 01 janvier 2016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De l'Administration Publique Droit social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
(2015 年 12 月 27 日 第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 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褒奖 在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建设 中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杰出 人士 , 弘扬 民族 精神 和 时代 精神 , 激发 全国 各族 人民 建设 富强 、 民主 、 文明 、 和谐 的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国伟大 复兴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国. 和 国 国
国 国 称号 的 设立 和 授予 , 适用 本法。
第三 条 国的 设立 “共和国 勋章” , 授予 在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建设 和 保卫 国
条 国
第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 会议 根据 各 方面 的 建议 ,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授予 国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可以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授予 国
第六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决定 授予 国的 勋章 和 国的 荣誉 称号。
第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决定 , 向 国
第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进行 国事 活动 , 可以 直接 授予 外国 政要 、 国际 友人 等 人士 “友谊 勋章”。
国的 在 国庆 日 或者 其他 重大 节日 、 纪念日 , 举行 颁授 国
条 国 国 国 获得者 及其 功绩。
第十一条 国家 勋章 和 国家 荣誉 称号 获得者 应当 受到 国家 和 社会 的 尊重, 享有 受邀 参加 国家 庆典 和 其他 重大 活动 等 崇高礼 遇 和 国家 规定 的 待遇.
条 国的 和 社会 通过 多种形式 , 宣传 国
第十三 条 国
条 国 和 国 荣誉 规定 佩带 国 、 国
条 国
国 国 国 称号 奖章 及 证书 不得 出售 、 出租 或者 用于 从事 其他 营利 性 活动。
条 生前 作出 突出 贡献 符合 本法 规定 授予 国
条 国
条 国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决定 撤销 其 国的 勋章 、 国的 荣誉 称号 并 予以 公告。
第十九 条 国
第二十条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可以 在 各自 的 职权 范围 内 开展 功勋 荣誉 表彰 奖励 工作。
第二十 一条 本法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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