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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s sur plusieurs questions relatives au traitement des infractions de jeu transfrontières (2020)

办理 跨境 赌博 犯罪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Type de lois Interprétation judiciaire

Organisme émetteur Ministère de la Sécurité Publique , Cour populaire suprême , Parquet populaire suprême

Date de promulgation 30 août 2020

Date effective 30 août 2020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Droit pénal Procédure criminelle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关于 办理 网络 赌博 犯罪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公 通 字 [2010] 40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厅 、 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 生产 建设 兵团 分院 、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局:
为 依法 惩治 网络 赌博 犯罪 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和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赌博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等 有关 规定,结合 司法 实践, 现 就 办理 网络 赌博 犯罪 案件 适用 法律 的 若干 问题, 提出 如下 意见:
一 、 关于 网上 开设 赌场 犯罪 的 定罪 量刑 标准
:
(一) 建立 赌博 网站 并 接受 投注 的;
(二) 建立 赌博 网站 并 提供 给 他人 组织 赌博 的;
(三) 为 赌博 网站 担任 代理 并 接受 投注 的;
(四) 参与 赌博 网站 利润 分成 的。
实施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 第三 百 零 三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情节 严重”:
(一) 抽头 渔利 数额 累计 达到 3 万元 以上 的;
(二) 赌资 数额 累计 达到 30 万元 以上 的;
(三) 参赌 人数 累计 达到 120 人 以上 的;
(四) 建立 赌博 网站 后 通过 提供 给 他人 组织 赌博,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3 万元 以上 的;
(五) 参与 赌博 网站 利润 分成,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3 万元 以上 的;
(六) 为 赌博 网站 招募 下级 代理, 由 下级 代理 接受 投注 的;
(七) 招揽 未成年 人 参与 网络 赌博 的;
(八) 其他 情节 严重 的 情形。
二 、 关于 网上 开设 赌场 共同 犯罪 的 认定 和 处罚
明知 是 赌博 网站, 而 为其 提供 下列 服务 或者 帮助 的, 属于 开设 赌场 罪 的 共同 犯罪, 依照 刑法 第三 百 零 三条 第二款 的 规定 处罚:
(一) 为 赌博 网站 提供 互联网 接入 、 服务器 托管 、 网络 存储 空间 、 通讯 传输 通道 、 投放 广告 、 发展 会员 、 软件 开发 、 技术 支持 等 服务, 收取 服务 费 数额 在 2 万元 以上 的;
(二) 为 赌博 网站 提供 资金 支付 结算 服务, 收取 服务 费 数额 在 1 万元 以上 或者 帮助 收取 赌资 20 万元 以上 的;
(三) 为 10 个 以上 赌博 网站 投放 与 网址 、 赔率 等 信息 有关 的 广告 或者 为 赌博 网站 投放 广告 累计 100 条 以上 的。
实施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数量 或者 数额 达到 前款 规定 标准 5 倍 以上 的,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 第三 百 零 三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情节 严重”。
实施 本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行为,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认定 行为 人 «明知», 但是 有 证据 证明 确实 不 知道 的 除外:
(一) 收到 行政 主管 机关 书面 等 方式 的 告知 后, 仍然 实施 上述 行为 的;
(二) 为 赌博 网站 提供 互联网 接入 、 服务器 托管 、 网络 存储 空间 、 通讯 传输 通道 、 投放 广告 、 软件 开发 、 技术 支持 、 资金 支付 结算 等 服务, 收取 服务 费 明显 异常 的;
(三) 在 执法 人员 调查 时, 通过 销毁 、 修改 数据 、 账本 等 方式 故意 规避 调查 或者 向 犯罪 嫌疑 人 通风报信 的;
(四) 其他 有 证据 证明 行为 人 明知 的。
如果 有 开设 赌场 的 犯罪 嫌疑 人 尚未 到案, 但是 不 影响 对 已 到案 共同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的 犯罪 事实 认定 的, 可以 依法 对 已 到案 者 定罪 处罚。
三 、 关于 网络 赌博 犯罪 的 参赌 人数 、 赌资 数额 和 网站 代理 的 认定
赌博 网站 的 会员 账号 数 可以 认定 为 参赌 人数, 如果 查实 一个 账号 多人 使用 或者 多个 账号 一 人 使用 的, 应当 按照 实际 使用 的 人数 计算 参赌 人数。
赌资 数额 可以 按照 在 网络 上 投注 或者 赢取 的 点数 乘以 每 一点 实际 代表 的 金额 认定。
对于 将 资金 直接 或 间接 兑换 为 虚拟 货币 、 游戏 道具 等 虚拟 物的, 赌资 数额 按照 购买 该 虚拟 物的 所需 资金 数额 或者 实际 支付 资金 数额 认定。
:认定 为 参赌 人数。 如果 查实 一个 账户 多人 使用 或 多个 账户 一 人 使用 的, 应当 按照 实际 使用 的 人数 计算 参赌 人数。
有 证据 证明 犯罪 嫌疑 人 在 赌博 网站 上 的 账号 设置 有 下级 账号 的, 应当 认定 其 为 赌博 网站 的 代理。
四 、 关于 网络 赌博 犯罪 案件 的 管辖
网络 赌博 犯罪 案件 的 地域 管辖, 应当 坚持 以 犯罪 地 管辖 为主 、 被告人 居住 地 管辖 为辅 的 原则。
«犯罪 地» 包括 赌博 网站 服务器 所在地 、 网络 接入 地, 赌博 网站 建立 者 、 管理者 所在地, 以及 赌博 网站 代理人 、 参赌 人 实施 网络 赌博 行为 地 等。
公安 机关 对 侦办 跨 区域 网络 赌博 犯罪 案件 的 管辖权 有争议 的, 应 本着 有 利于 查清 犯罪 事实 、 有 利于 诉讼 的 原则, 认真 协指定 管辖。 对 即将 侦查 终结 的 跨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重大 网络 赌博 案件, 必要 时 可由 公安部 商 最高人民法院 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指定 管辖。
:没有 管辖权 的, ​​受 案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经 审查 可以 依法 报请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指定 管辖, 不再 自行 移送 有 管辖权 的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五 、 关于 电子 证据 的 收集 与 保全
侦查 机关 对于 能够 证明 赌博 犯罪 案件 真实 情况 的 网站 页面, 上网 记录, 电子邮件, 电子 合同, 电子 交易 记录, 电子 账册 等 电子 数据, 应当 作为 刑事 证据 予以 提取, 复制, 固定.
侦查 人员 应当 对 提取 、 复制 、 固定 电子 数据 的 过程 制作 相关 文字 说明, 记录 案由 、 对象 、 内容 以及 提取 、 复制 、 固定 的 时间 、 地点 、 方法, 电子 数据 的 规格 、 类别 、 文件 格式 等, 并由提取 、 复制 、 固定 电子 数据 的 制作 人 、 电子 数据 的 持有 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附 所 提取 、 复制 、 固定 的 电子 数据 一并 随 案 移送。
对于 电子 数据 存储 在 境外 的 计算机 上 的, 或者 侦查 机关 从 赌博 网站 提取 电子 数据 时 犯罪 嫌疑 人 未到 案 的, 或者 电子 数据 的 持有 人 无法 签字 或者 拒绝 签字 的, 应当 由 能够 证明 提取 、 复制、 固定 过程 的 见证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记 明 有关 情况。 必要 时, 可 对 提取 、 复制 、 固定 有关 电子 数据 的 过程 拍照 或者 录像。
二 〇 一 〇 年 八月 三十 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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