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六章 征 召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八章 退出预备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健全 预备役 人员 制度 , 规范 预备役 人员 管理 , 维护 预备役 人员 合法 权益 , 保障 预备役 人员 有效 履行 职责 使命 , 国防 力量 力量 建设 根据 宪法 和 中华 中华 人民 和国 国防法》 、 《中华 人民 和国兵 役 法 法 人民 和国》 、 《中华 人民 和国兵 役 法 法 法 法,制定本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 称 预备役 人员 , 是 指 依法 履行 兵役 义务 , 预编 到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现役 部队 编入 编入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部队 部队 服 预备役 的 公民。
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士兵分为预备役军士和预备役兵。
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成员,是战时现役部队兵员补充的重要来源。
第三 条 预备役 人员 工作 坚持 中国 产党产党 的 领导 , 贯彻 习近平强军 思想 , 坚持 总体 国家 安全观 , 贯彻 时代 军事 军事 方针 , 以 军事 需求 为 牵引 , 备战 打仗 为 指向 , 以 质量 建设 着力点 , 以 打仗 打仗 为 指向 , 质量 建设 为 着力点 , , , 备战 打仗 为 , , 质量 建设 着力点 着力点 ,提高预备役人员履行使命任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 条 预备役 人员 必须 服从 命令 、 严守 纪律 , 英勇 顽强 、 不 怕 牺牲 , 按照 规定 参加 政治 和 和 军事 训练 、 战备 勤务 、 执行 非战争 军事 任务 , , 随时 应 召 参战 参战 保卫 祖国。 行动 , , 随时 准备 召 参战 参战 保卫 祖国。。
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权益。预备役人员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荣誉和待遇。
第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预备役人员工作。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政治 工作 部门 负责 组织 指导 预备役 人员 管理 工作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国防 动员 部门 负责 组织 人员 人员 编组 、 动员 等 有关 工作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其他 其他 部门 按照 分工 分工 负责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其他 其他 部门 按照 分工 负责 预备役 人员 工作 工作 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备役人员有关工作。
编有 预备役 人员 的 部队 (以下 简称 部队) 负责 所属 预备役 人员 政治 教育 、 军事 训练 、 执行 任务 和 有关 选拔 补充 、 管理 管理 、 退出 预备役 等 工作。
第六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和 有关 军事 机关 应当 根据 预备役 人员 工作 需要 召开 军 地 联席 会议 , 协调 解决 有关 问题。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和 同级 军事 机关 , 应当 将 预备役 人员 工 作 情况 作为 拥军 优属 、 拥政 爱民 评比 和 有关 单位 其 其 负责人 考核 评价 的 内容。
第七 条 机关 、 团体 、 企业 事业 组织 和 乡镇 人民 政府 、 街道 办事处 应当 支持 预备役 人员 履行 预备役 , , 协助 做好 预备役 人员 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预备役人员工作信息化建设。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政治 工作 部门 会同 中央 国家 机关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机关 有关 部门 , 统筹 做好 信息 数据 的 的 建设 、 维护 应用 应用 和 信息 安全 管理 等 工作。
有关 部门 和 单位 、 个人 应当 对 在 预备役 人员 工作 过程 中知悉 的 国家 秘密 、 军事 秘密 和 个人 隐私 、 个人 信息 予以 保密 , 不 得 泄露 向 他人 非法 提供 提供。 予以 保密 , 不 得 或者 向 他人 非法 提供。
第九条 预备役人员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
第十条 预备役人员在履行预备役职责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役定给予表好和。
组织和个人在预备役人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
预备役 军衔 是 区分 预备役 人员 等级 、 表明 预备役 人员 身份 的 称号 和 标志 , 是 党 和 国家 给予 预备役 人员 的 地位 和 荣誉。
第十二条 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
(一)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二)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一)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
(三)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
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列兵。
第十三条 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
预备役 军官 分为 预备役 指挥 管理 军官 和 预备役 专业 技术 军官 , 分别 授予 预备役 指挥 管理 军官 军衔 和 预备役 专业 技术 军官 军衔。
预备役军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 条 预备役 军衔 的 授予 和 晋升 , 以 预备役 人员 任职 岗位 、 德才 表现 、 服役 时间 和 做出 的 贡献 为 依据 , 办法 办法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规定。
第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十六条 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虍低其筄备彔军冂
依照 本法 规定 取消 预备役 人员 身份 的 , 相应 取消 其 预备役 军衔 ; 预备役 人员 犯罪 或者 退出 预备役 后 , , 被 依法 判处 政治 权利 权利 有期 徒刑 以上 刑罚 , , 应当 剥夺 其 预备役 权利。 徒刑 以上 刑罚 , , 剥夺 其 预备役 军衔。。
批准取消或者剥夺预备役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人民,热爱国防和军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 条 预备役 人员 主要 从 符合服 预备役 条件 、 经过 预备役 登记 的 退役 军人 和 专业 技术 人才 、 专业 技能 人才 中 选拔 补充。
预备役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 条 预备役 人员 的 选拔 补充 计划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确定。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机关 有关 部门 会同 有关 中央 国家 机关 , 指导 和 和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兵役 机关 实施 实施。 指导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机关 实施 实施。
第二十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遴逑确定预备役亂
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时间自批准服预备役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兵役 机关 应当 向 部队 及时 、 准确 地 提供 本 行政 区域 公民 预备役 信息 信息 , 组织 预备役 选拔 补充 补充 的 政治 考核 、 检查 检查 等 , , 办理 对象 的 政治 考核 体格 检查 等 工作 , 办理 相关 入役 手续。
第二十二 条 机关 、 团体 、 企业 事业 组织 和 乡镇 人民 政府 、 街道 办事处 , 应当 根据 部队 需要 和 、 、 自治县 、 不 的 市 市 市 辖区 人民 政府 机关 机关 的 安排 , 组织 推荐 本 、 人民 政府 机关 机关 的 , 组织 推荐 本 单位 、 、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
被推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
第二十三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对选拔补充的预备役人员授予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
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
第二十四 条 预备役 人员 的 教育 训练 , 坚持 院校 教育 、 训练 实践 、 职业 培训 相 结合 , 纳入 国家 军队 军队 教育 培训 体系。
军队和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第二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在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前,应当根荮需要接受相应粚根譂受相应粚根譂受相应粚相庂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达到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的训练要求。
年度军事训练时间由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对预备役人员实施临战训练,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接受临战训练。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履行预备役职责的芛备役职责的能国
第二十八 条 对 预备役 人员 应当 进行 考核。 考核 工作 由 部队 按照 规定 组织 实施 , 考核 结果 作为 其 军衔晋升 军衔晋升 、 职务 任用 待遇 调整 调整 、 惩戒 等 的 依据。。
预备役 人员 的 考核 结果 应当 通知 本人 和 其 预备役 登记地县 、 自治县 、 不 设区 的 市 、 市 辖区 政府 政府 兵役 机关 以及 单位 , , 并 调整 其 职位 职务 职务 、 职级 、 级别 , 工资 评定 职称 职位 、 职务 、 职级 、 、 、 和 评定 职称 职称 职称 等 等 等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人员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部队相应岗任用部队相应岗
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满规定年限,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预备役军士。
预备役人员任用岗位职务的批准权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 条 预备役 人员 有 单位 变更 、 迁居 、 出国 (境) 、 患 严重 疾病 、 身体 残疾 等 重要 事项 以及 联系 方式 发生 变化 的 , 应当 及时 向 报告 报告。
预备役 人员 有 前款 规定 情况 或者 严重 违纪 违法 、 失踪 、 死亡 的 , 预备役 人员 所在 单位 和 乡镇 政府 政府 、 街道 办事处 及时 报告县 报告县 、 、 不 设区 市 市 、 市 辖区 人民 政府 兵役。 不 设区 的 市 、 市 辖区 人民 政府 兵役 机关。
部队 应当 与 县 、 自治县 、 不 设区 的 市 、 市 辖区 人民 政府 兵役 机关 建立 相互 通报 制度 , 准确 掌握 预备役 人员 动态 情况。
第三十一 条 预备役 人员 因 迁居 等 原因 需要 变更 预备役 登记地 的 , 相关县 、 自治县 、 不 设区 的 市 、 市 辖区 人民 政府 机关 机关 应当 及时 变更 其 预备役 信息。。
第三十二 条 预备役 人员 参加 军事 训练 、 担负 战备 勤务 、 执行 非战争 军事 行动 任务 等 的 召集 , 由 通知 通知 本人 , 并 其 所在 所在 单位 预备役 登记地县 、 、 、 不 设区 的 市 所在 市 和 登记地县 、 、 、 不 设区 的 市 、 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召集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预备役 人员 所在 单位 和 预备役 登记地县 、 自治县 、 不 设区 的 市 、 市 辖区 人民 政府 兵役 机关 , 应当 协助 召集 预备役 人员。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召集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三 条 预备役 人员 参加 军事 训练 、 担负 战备 勤务 、 执行 非战争 军事 行动 任务 等 期间 , 由 部队 军队 军队 有关 规定 管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
第三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落实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
第六章 征 召
第三十六 条 在 国家 发布 动员 令 或者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依法 采取 必要 的 国防 动员 措施 后 , 部队 应当 根据 上级 的 , , 迅速 向 征召 的 预备役 下 下 达 征召 通知 , 并 通报 预备役 的 预备役 人员 下 达 征召 通知 , 并 其 预备役 预备役 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所在单位。
预备役 人员 接到 征召 通知 后 , 必须 按照 要求 在 规定 时间 到 指定 地点 报 到。 国家 发布 动员 令 后 , 尚 未 征召 通知 的 预备役 人员 , 未 部队 部队 和 预备役 登记 地兵役 机关 批准 不 得 预备役 预备役 登记 登记 和 登记 地兵役 机关 批准 不 得 离开 预备役 登记 登记 登记 地 地兵役 地兵役 机关 , 不 得 离开 预备役 登记 登记 登记;已经离开的,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原地待命。
第三十七 条 预备役 登记地县 、 自治县 、 不 设区 的 市 、 市 辖区 人民 政府 兵役 机关 , 预备役 人员 所在 和 和 乡镇 人民 政府 街道 办事处 , , 督促 预备役 人员 征召 征召 , 为 预备役 人员 征召 , 督促 预备役 人员 征召 , , 预备役 人员 征召 提供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帮助解决困难,维护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预备役 人员 因 被 征召 , 诉讼 、 行政 复议 、 仲裁 活动 不 能 正常 进行 的 , 适用 有关 时效 和 和 程序 中止 的 , , 但是 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中止 的 , , 法律 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第三十八 条 预备役 人员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经 其 预备役 登记地县 、 自治县 、 不 设区 的 市 、 市 辖区 人民 政府 兵役 核实 核实 , 并 经 批准 , 可以 暂缓 ::
(一)患严重疾病处于治疗期间暂时无法履行预备役职责;
(二) 家庭 成员 生活 不 能 自理 , 且 本人 为 唯一 监护人 、 赡养 人 、 扶养 人 , 或者 家庭 发生 重大 变故 由 由 本人 亲自 处理 ;
(三)女性预备役人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正在被监察机关调查,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侦查、起衉、起衉、起衉、
??
第三十九条 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转服现役。
预备役 人员 转服 现役 , 由 其 预备役 登记地县 、 自治县 、 不 设区 的 市 、 市 辖区 人民 政府 兵役 办理 办理 入伍 手续。 人员 人员 转服 现役 , 按照 有关 规定 改授 相应 军衔 、 任用 转服 岗位 , 按照 有关 改授 改授 相应 军衔 、 任用 相应 职务 职务,履行军人职责。
第四 十 条 国家 解除 国防 动员 后 , 由 预备役 人员 转服 现役 的 军人 需要 退出现 役 的 , 按照 退出现 退出现 役 的 有关 由 各 各 人民 政府 妥善 安置 被 被 征召 的 人员 人员 未 现役 的 ,。 被 被 征召 预备役 人员 未 转服 现役 , , 部队应当安排其返回,并通知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役挺关咜、市辖区人役挀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补偿相结合的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制度。
预备役 人员 按照 规定 享受 服役 津贴 ; 参战 、 参加 军事 训练 、 担负 战备 勤务 、 执行 非战争 军事 行动 期间 期间 , 按照 享受 任务 任务 津贴。
预备役 人员 参战 、 参加 军事 训练 、 担负 战备 勤务 、 执行 非战争 军事 行动 任务 期间 , 按照 规定 享受 补贴 补贴 和 伙食 、 等 补助 补助 其中 , 预备役 人员 机关 机关 、 团体 企业 企业 事业 工作 人员 的 所在 所在 机关 、 团体 、 企业 事业 工作 人员 的 所在 所在 所在 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
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 条 预备役 人员 参战 , 享受 军人 同等 医疗 待遇 ; 参加 军事 训练 、 担负 战备 勤务 、 执行 非战争 军事 行动 任务 期间 , 规定 规定 享受 国家 和 相应 医疗 待遇。。
军队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为预备役人员提供优先就医等服务。
第四十三 条 预备役 人员 参加 军事 训练 、 担负 战备 勤务 、 执行 非战争 军事 行动 任务 期间 , 军队 为 其 人身 人身 意外 伤害 保险。
第四十四 条 预备役 人员 参战 、 参加 军事 训练 、 担负 战备 勤务 、 执行 非战争 军事 行动 任务 期间 , 其 因 因 自然 灾害 、 事故 、 重大 疾病 等 原因 , 生活 生活 出现 严重 的 的 , 地方 政府 原因 , 基本 生活 出现 严重 的 , 地方 人民 政府 和 和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和慰问。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人民 团体 、 企业 事业 组织 、 社会 组织 和 其他 组织 以及 个人 , 为 困难 预备役 家庭 家庭 提供 援助 服务。
第四十五 条 预备役 人员 所在 单位 不 得因 预备役 人员 履行 预备役 职责 , 对 其 作出 辞退 、 解聘 或者 解除 关系 关系 、 免职 、 待遇 待遇 、 处分 等 处理。
第四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
预备役人员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融资政策。
第四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预备役 人员 因 参战 、 参加 军事 训练 、 担负 战备 勤务 、 执行 非战争 军事 行动 任务 伤亡 的 , 由 以上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国家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抚恤。
第四十八 条 预备役 人员 被 授予 和 晋升 预备役 军衔 , 获得 功勋 荣誉 表彰 , 以及 退出 预备役 时 , 部队 应当 举行 仪式。
第四十九 条 女性 预备役 人员 的 合法 权益 受 法律 保护。 部队 应当 根据 女性 预备役 人员 的 特点 , 合理 女性 女性 预备役 人员 的 岗位 和 任务。
第五十条 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
第八章 退出预备役
第五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在本衔级服预备役的最低年限为四年。
预备役 军官 、 预备役 军士服 预备 役 未 满 本 衔级 最低 年限 的 , 不 得 申请 退出 预备役 ; 满 最 低 年限 的 , 提出 提出 申请 、 批准 可以 退出 预备役。。
预备役 兵服 预备 役 年限 为 四 年 , 其中 , 预备役 列兵 、 上 等 兵 各 为 二 年。 兵服 兵服 预备役 未 满 年 的 的 , 得 申请 退出 预备役。 预备役 兵服 预备 役 满 年 未 被 选 改为 预备役 预备役 军士 役 役 四 年 被 选 改为 改为 预备役 军士 军士,应当退出预备役。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达到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预备役。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高
(一)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预备役尉官为四十五周岁,预备役校官为六十周岁;
(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尉官为五十周岁,预备役校官为六十周岁;
(三) 预备役 军士: : 预备役 下士 、 中士 、 二 级 上士 均 为 四十五 周 岁 , 预备役 一 上士 上士 、 三 级 军士长 、 二 级 军士长 一 级 军士长 均 为 五十五 周 岁 二 级 军士长 、 一 军士长 均 为 五十五 周 岁 ;
(四)预备役兵为三十周岁。
第五十三 条 预备役 军官 、 预备役 军士服 预备 役 未 满 本 衔级 最低 年限 或者 未 达到 最高 年龄 , 预备役 预备役 预备役 未 满 规定 或者 未 未 最高 年龄 , 有 情形 情形 之一 的 , 应当 安排 预备役 年龄 , 有 情形 之一 的 , 应当 安排 退出 预备役:
(一)被征集或者选拔补充服现役的;
(二)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或者优化预备役人员队伍结构需要退出的;
(三)因所在单位或者岗位变更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服预备役的;
(四)因伤病残无法履行预备役职责的;
??
第五十四 条 预备役 军官 、 预备役 军士服 预备 役 满 本 衔级 最低 年限 或者 达到 最高 年龄 , 预备役 兵服 预备 满 满 规定 年限 或者 最高 年龄 年龄 , 有 情形 之一 的 , 不 得 退出 : ::
(一)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法采取国防动员措施要求的;
(二)正在参战或者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
(三)涉嫌违反军队纪律正在接受审查或者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的,预备役人员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预备役。
第五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
(一) 预备役 军官 、 预备役 军士服 预备 役 未 满 本 衔级 最低 年限 , 预备役 兵服 预备役 未 满 年限 年限 , 本人 要求 退出 预备役 , 经 教育 仍 退出 预备役 预备役 的 ; 提前 退出 预备役 , 教育 仍 坚持 预备役 预备役 的 ;
(二)连续两年部队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五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时间为下达退出预备役命令之日。
第五十七条 批准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权限,与批准晋升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 条 经过 预备役 登记 的 公民 拒绝 、 逃避 参加 预备役 人员 选拔 补充 的 , 预备役 人员 拒绝 、 逃避 军事 军事 训练 、 担负 勤务 、 、 非战争 军事 行动 任务 征召 征召 的 , 由 县级 人民 政府 限期 行动 任务 和 征召 的 , 由 县级 人民 责令 限期 限期改 正 ; 逾期 不 改 的 , 由 县级 人民 政府 强制 其 履行 兵役 义务 , 并 处以 罚款 ; 公职 公职 人员 的 还 应当 依法 依法 给予 处分。
预备役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其相关待遇。
第五十九 条 预备役 人员 参战 、 参加 军事 训练 、 担负 战备 勤务 、 执行 非战争 军事 行动 任务 期间 , 违反 的 的 , 由 按照 有关 规定 规定 给予 处分。
第六十 条 国家 机关 及 其 工作 人员 、 军队 单位 及 其 工作 人员 在 预备役 人员 工作 中 滥用 职权 玩忽 玩忽 职守 、 徇私舞弊 或者 或者 有 其他 本法 规定 行为 , , 由 其 单位 、 、 部门 或者 上 行为 , , 由 其 单位 、 主管 部门 或者 上 上 级 级 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 条 机关 、 团体 、 企业 事业 组织 拒绝 完成 本法 规定 的 预备役 人员 工作 任务 的 , 阻挠 公民 预备役 预备役 义务 的 , 有 其他 妨害 预备役 人员 工作 的 , , 由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责令 改正 工作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责令 改正。
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 条 本法 第五十八 条 、 第六十一 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处罚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兵役 机关 会同 有关 部门 查明 事实 , 经同级 地方 人民 政府 作出 处罚 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人员服预备役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五条本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