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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reme People's Court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Judgment Essentials (2019) (Abstract Edition)

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法庭 裁判 要旨 (2019) 摘要

Type de documents Rapport

Organisme émetteur Parquet populaire suprême

Date de promulgation 16 avril 2020

Champ d'application N/D

Les sujet(s)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Cour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de la CPS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全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845件。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受理二审案件1694件,提审案件197件,申请再审案件1663件,请示案件31件,抗诉案件2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行政赔偿案件1件,其他案件256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受理专利案件1931件,商标案件965件,著作权案件245件,垄断案件1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63件,植物新品种案件34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119件,技术合同案件169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3件,其他案件298件。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受理行政案件1112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422件,商标行政案件688件,其他行政案件1件,行政赔偿案件1件;民事案件2721件; 刑事请示案件11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
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254件。其中,二审案件1192件,提审案件193件,申请再审案件1580件,请示案件29件,抗诉案件2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行政赔偿案件1件,其他案件256件。在审结的1580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裁定驳回再审申请1270件,裁定提审213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40件,裁定撤诉54件,裁定终结3件。在审结的1192件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审裁判745件,调撤353件,发改94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特点是:新收案件数量上涨了146%,二审案件占比从1.5%上涨至44.1%、专利案件占比从43.8%上涨至50.2%;专利民事案件中权利要求解释仍是焦点和难点,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加大专利司法保护力度的导向更加突出;专利行政案件中创造性判断是核心问题,创造性判断标准进一步细化,司法对行政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商标民事案件中对涉外定牌加工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并积极探索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商标先用权抗辩等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商标行政案件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判断仍然是主要焦点问题之一,显著性判断、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代理人抢注等法律问题的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著作权案件中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古籍点校作品是难点问题;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技术秘密、客户名单、包装装潢、虚假宣传等不同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内容和边界仍是案件审理中的难点,技术秘密案件程序性规则得到进一步澄清;植物新品种案件中涌现的法律问题愈发多元,技术事实的查明和侵权性质的认定构成该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关于繁殖材料认定、权利许可中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等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技术合同案件中涉及技术问题的违约事实查明构成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合同约定明确程度和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存在较大差异,个案审理难度差异较大;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案件数量大、类型多,有关合理调度审判资源,充分保障权利人维权的司法政策导向凸显。
本年度 报告 从 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 审结 的 知识产权 案件 中 精选 了 60 件 典型 案件。 我们 从中 归纳 出 67 个 具有 一定 指导 意义 的 法律 适用 问题 , 反映 了 最高人民法院 在 知识产权 领域 处理 新型 、 疑难、 复杂 案件 的 审理 思路 和 裁判 方法 , 现 予 公布。
一 一 利
(一)
1. 功能 性 特征 的 认定
在 上诉人 厦门 卢卡斯 汽车 配件 有限公司 、 厦门 富 可 汽车 配件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瓦莱奥 清洗 系统 公司 、 原审 被告 陈少强 侵害 发明 利权 利权 纠纷 案 (以下 简称 «刮水器 连接 器» 利侵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2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如果 利 利 权利 要求 的 某个 技术 特征 已经 限定 或者 隐含 了 特定 结构 、 组分 、 步骤 、 条件 或其 相互之间 的 关系 等 , 即使 该 技术 特征 同时 还 限定 了 其所 实现 的 功能 或者 效果 , 亦不 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侵犯 利权 利权 纠纷 案件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二)》 第八 条 所称 的 功能 性 特征。
2. 利 利 用于 解释 权利 要求
在 再审 申请人 泉州市 久 容 卫浴 发展 有限公司 、 南安 市 仑 苍 久 容 水暖 配件 经销 店 与 被 申请人 黄振波 侵害 发明 利权 纠纷 案 【(2018) 最高 法 民 申 5730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 权利 要求 用语 在 利 过程 中 和 侵权 诉讼 中 应当 具有 相同 的 含义 , 因此 , 在 侵权 诉讼 中 , 利 利 审查 档案 对于 权利 要求 具有 重要 的 解释 作用。
3. 主题 名称 所 记载 效果 、 功能 对 权利 要求 的 实质 限定 作用
在 上诉人 孙希贤 与 被上诉人 湖南 景 怡 生态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 发明 利权 利权 案 【(2019) 高法 知 民 终 657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如果 权利 要求 主题 名称 记载 的 效果 、功能 , 不是 该 权利 要求 特征 部分 记载 的 结构 、 组分 、 步骤 、 条件 或其 之间 的 关系 等 能够 实现 的 效果 、 功能 , 却 是 利 利 方案 与 现有 技术 方案 的 区别 之 所在 , 那么 权利 要求主题 名称 所 记载 的 效果 、 功能 对该 权利 要求 的 保护 范围 具有 实质 限定 作用。
4. 说明书 技术 效果 的 记载 对 权利 要求 的 解释 作用 和 适用 等同 原则 的 影响
在 再审 申请人 肖勇 与 被 申请人 深圳 市 森诺 照明 有限公司 侵害 发明 利权 利权 纠纷 案 【() 最高 法 民 申 2019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判断 权利 要求 有关 技术 特征 是否 应当说明书 记载 的 技术 效果 的 限定, 应当 综合 考量 技术 效果 是否 确 因 该 技术 特征 产生, 以及 技术 效果 的 显 著 程度 等 因素. 在 此 基础 上, 对于 说明书 中 已经 明确 记载 且 本 领域 技术 人员 能够 确定 的 技术效果 , 在 适用 等同 原则 时 , 应当 予以 考虑。
5. 多 主体 实施 方法 د 的 侵权 判定
在 上诉人 深圳 市 吉祥 腾达 科技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深圳 敦 骏 科技 有限公司 、 原审 被告 济南 历 下 弘 康 电子 产产利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147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如果 被诉 侵权行为 人 以 生产 经营 为 目的 , 将 利 的 的 实质 内容 固化 在 被诉 侵权产被诉 侵权行为 人 实施 了 该 利 , 侵害 了 了 利权 的 权利。
6. 明显 属于 现有 设计 的 外观 设计 利权 利权 依法 不予 保护
在 再审 申请人 罗宣安 与 被 申请人 广州 市 明 静 舞台 灯光 设备 有限公司 , 一审 被告 、 二审 上诉人 重庆 市 征 真 电子 科技 有限公司 侵害 外观 设计 利权 纠纷 【( "依法 不予 保护。
7. 外观 设计 侵权 比 对 的 基本 原则
在 再审 申请人 株式会社 MTG 与 被 申请人 广州 市 白云 区 圣洁 ط ط 容 仪器厂 、 广州 市 圣洁 的 容 容 有限公司 侵害 外观 设计 设计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民 再 142 号】 中 , ,人民法院 指出 , 外观 设计 的 侵权 比 对 中 , 一方面 , 包括 相同 点 和 区别 点 在内 的 全部 可视 设计 特征 均 在 比 对 范围 之 内。 另一方面 , 即便 部分 特征 的 特殊性 使其 在比 对 时 需 给予 重点 关注 , 但这 并不 意味着 可以 忽略 其他 设计 特征 , 只是 这 部分 设计 特征 对 整体 视觉 效果 的 影响 相对 较小 而已。
8. 设计 单元 的 数量 变化 对 外观 设计 近似 性 认定 的 影响
在 再审 申请人 浙江 兰溪 圣 鹏 旅游 工艺的 有限公司 、 浙江 万 来 旅游 工艺的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孙兴华 侵害 外观 设计 利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民 再 再 278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被诉 侵权 设计 与 现有 设计 采用 了 相同 的 设计 手法 , 区别 仅 在于 设计 单元 数量 的 增减 变化。 在 产的 整体 结构 布局 不变 的 情况 下 , 该 种 数量 变化 不 容易 被 一般 消费者 所 注意, 被诉 侵权 设计 与 现有 设计 构成 近似。
9. 现有 技术 抗辩 认定 中 的 发明 点 考量
在 上诉人 王 业 慈 与 被上诉人 徐州 华盛 实业 有限公司 侵害 发明 利权 利权 案 (以下 简称 «潜水 泵 电机 壳» 利 侵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89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涉案 利 明确 指出 其 技术 方案 的 发明 点 , 并 强调 发明 点 以外 的 技术 特征 均为 通用 部件 时 , 如果 该 发明 点 对应 的 技术 特征 已经 为 一项 现有 技术 公开 , 其余 技术 特征 虽未被 该 现有 技术 公开 , 但 该 现有 技术 与 通用 部件 必然 结合 形成 与 涉案 利 利 方案 相对 应 的 整体 现有 技术 方案 , 则 可以 认定 现有 技术 抗辩 成立。
10. 先 用 权 抗辩 中 “主要 技术 图纸” 的 认定
在 前述 “潜水 泵 电机 壳” 利 侵权 纠纷 案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设计 图纸 是 机械 制造 领域 产的 加工 、 检验 的 基本 依据 , 在 被诉 侵权 人 已经 设计 出 被诉 侵权 产该 产
11. 销售 者 合法 来源 抗辩 的 审查
在 上诉人 宝 蔻 (厦门) 卫浴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馆陶 县 佩 龙 水暖 安装 维修 门市 侵害 实用 新型 利权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118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销售 者 合法 来源 抗辩 的 成立 , 需要 同时 满足 被诉 侵权 产市场 交易 规则 , 取得 所 售售人 未 进一步 提供 足以 推翻 上述 推定 的 相反 证据 的 情况 下 , 应当 认定 销售 者 合法 来源 抗辩 成立。
12. 销售 者 合法 来源 抗辩 成立 时 权利 人 维权 合理 开支 的 承担
在 上诉人 广州 市 速 锐 机械 设备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深圳 市 和 力 泰 科技 有限公司 、 原审 被告 广东 快 女 生物 技术 有限公司 侵害 实用 新型 car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25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合法 来源 抗辩 仅 是 免除 赔偿 责任 的 抗辩 , 而非 不 侵权 抗辩 ; 销售 者 的 合法 来源 抗辩 成立 , 既不 改变 销售 侵权 产的 这一 行为 的 侵权 性质 , 也不 免除停止 销售 侵权 产的 的 , 仍应 承担 权利 人为 获得 停止 侵害 救济 所 支付 的 合理 开支。
13. 被诉 侵权 人 无正当理由 拒不 提供 侵权 账簿 资料 时 损害 赔偿 的 计算
在 前述 «路由器» 利 侵权 纠纷 案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利权 利权 主张 以 侵权 获利 计算 损害 赔偿 数额 且 对 侵权 规模 事实 已经 完成 初步 举证 , 被诉 侵权 人 无正当理由 拒不 提供 有关 侵权规模 基础 事实 的 相应 证据 材料 , 导致 用于 计算 侵权 获利 的 基础 事实 无法 精准 确定 , 对其 提出 的 应 考虑 涉案 利 利 对其 获利 的 贡献 度 等 抗辩 理由 可 不予 考虑。
14. 利 投诉 构成 侵权 警告 的 范围 与 条件
在 上诉人 VMI 荷兰 公司 、 固 铂 (昆山) 轮胎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萨 驰 华辰 机械 (苏州) 有限公司 确认 不 侵害 利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5 号】 中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利权 仅 针对 被诉 侵权 产的 部分 生产者 、 销售 者 、 使用者 向 向 利 行政 部门 提起 提起 利 纠纷 处理 请求 , 导致 未 参与 该 行政 处理 程序 的 生产者 、 销售 者 、 使用者 的 经营 处于 不确定 状态 的, 可以 认定 该 专利 侵权 纠纷 处理 请求 对于 上述 未 参与 行政 处理 程序 的 生产者, 销售 者, 使用者 构成 侵权 警告.
15. 职务 发明 利权 属 纠纷 中 “与 原 单位 有关 的 发明 创造” 的 判断
-涉案 专利 是否 属于 « 与 在 原 单位 承担 的 本职 工作 或者 原 单位 分配 的 任务 有关 的 发明 创造 » 时, 应 注重 维护 原 单位, 离职 员工 以及 离职 员工 新 任职 单位 之间 的 利益 平衡, 综合 考虑 如下 因素: -的 合理 性。
16. 临时 禁令 与 部分 判决 的 关系 处理
""判决 的 , 人民法院 不应 因 作出 停止 侵害 的 部分 判决 而 对该 行为 保全 申请 不予 处理 , 而 应对 该 行为 保全 申请 予以 审查 ; 符合 行为 保全 条件 的 , 应 及时 作出 裁定。
17. 利 审理 期间 权利 人 据 以 主张 主张 的 权利 要求 被 宣告 无效 后 的 程序 处理
在 上诉人 沈 阳 飞行 船 数码 喷印 设备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青岛 瀚 泽 电气 有限公司 侵害 发明 利权 利权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161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侵害 , 侵害纠纷 案件 一审 程序 中 , 权利 人 据 以 主张 利权 的 权利 要求 被 宣告 无效 , 但 涉案 涉案 利权 在 其他 原有 权利 要求 或者 经 修改 形成 的 新 的 权利 要求 基础 上 维持 有效 的 , 应当 允许 权利 权利 人 的 的 , 应当 允许 权利 权利明确 其 据 以 主张 专利权 的 权利 要求 权利 人 选择 现 属 有效 的 权利 要求 主张 专利权 的, 一审 法院 应当 继续 审理;. 经 释 明, 权利 人 仍然 坚持 基于 已 被 宣告 无效 的 权利 要求 主张 权利 的, 一审 法院 方可 裁定 驳回 起诉。
18. 利 案件 审理 期间 权利 要求 中 部分 并列 技术 方案 被 宣告 无效 后 的 处理
在 上诉人 深圳 市 云 充 吧 科技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深圳 来电 科技 有限公司 侵害 实用 新型 利权 利权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350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 , 涉案 利 要求 中 一个 或者 多个 并列 技术 方案 的 对应 部分 被 宣告 无效 , 但 其余 并列 技术 方案 的 对应 部分 仍 维持 有效 , , 人 依据 权利 要求 仍 维持 有效 的 部分 主张 主张 的 ,可以 就 宣告 无效 部分 的 权利 要求 驳回 起诉 , 同时 就 维持 有效 部分 的 权利 要求 进行 审理 并 作出 裁判。
19. 利 行政 程序 中 主动 放弃 权利 要求 对于 对于 宣告 的 的 影响
在 上诉人 山东 阳谷 达 盛 管 业 有限公司 、 山东 卓 睿 达 盛 管 业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顺 方 管 业 有限公司 侵害 实用 新型 利权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145 号】 中,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权利 人 在 涉案 利 的 的 宣告 行政 程序 中 以 删除 权利 要求 的 方式 主动 放弃 民事 侵权 案件 中 据 以 主张 权利 的 权利 要求 , 无论 记载 该 放弃 行为 的 行政 的 的 效力 是否 最终, 被 放弃 的 权利 要求 均无 恢复 之 可能, 不能 在 侵害 专利权 纠纷 中 再将 之 纳入 专利权 保护 范围, 其 据 以 主张 侵权 的 权利 基础 不复存在, 有关 诉讼 请求 可以 判决 方式 驳回.
20. 再审 审查 程序 中 现有 技术 抗辩 新 证据 的 处理
在 再审 申请人 佛山 市 云 米 电器 科技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佛山 市 顺德 区 的 洗涤 电器 制造 有限公司 、 原审 被告 深圳 市 康志 科技 有限公司 、 原审 被告 浙江 天 猫 网络 有限公司 侵害 实用 新型 利权 利权 纠纷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申 1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当事人 在 一审 判决 作出 之后 未 提起 上诉 , 在 再审 审查 程序 中 以 新 证据 为由 主张 现有 技术 抗辩 的 , 对其 现有 技术 抗辩 主张 不予 审查。
(二) car 行政 案件 审判
21. 新颖 性 判断 中 的 单独 比 对 原则
在 上诉人 仝 克宁 、 国的 知识产权 局 与 被上诉人 浙江 双屿 实业 有限公司 发明 利权 利权 无效 行政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行 终 53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每 一篇 对比 文件 所承载 的 技术 方案 都是 独立 的 , 即使 两篇 对比 文件 各自 记载 的 技术 方案 指向 同 一项 现有 技术 载体 实物 , 也 不能 据此 当然 将这 两篇 对比 文件 结合 起来 评价 权利 要求 的 新颖 性 , 因为 此时 实际 比 对 的 对象 已经 被 变更 为 任何 一篇 对比 文件 均 未曾 记载 的 、 存在 于 评价者 观念 中 的 现有 技术。
22. 创造性 与 说明书 充分 公开 等 法律 要求 的 关系
在 上诉人 国的 知识产权 局 与 被上诉人 伊拉兹马斯 大学 鹿特丹 医学 中心 、 罗杰 • 金 登 • 克雷格 发明 利 驳回 复审 纠纷 案 (以下 简称 «结合 分子» ”利 驳回 复审 行政 纠纷案) 【(2019) 最高 法 知 行 终 127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创造性 判断 与 说明书 充分 公开 、 权利 要求 应该 得到 说明书 支持 等 法律 要求 在 利 的 上 具有 的 的 , 遵循 不同 的原则上不 应将 本质 上 属于 说明书 充分 公开 等 法律 要求 所 应 审查 的 内容 纳入 创造性 判断 中 予以 考虑 , 否则 既可 能使 创造性 判断 不堪 承受 重负 , 又 可能 制约 申请人 对 说明书 充分 公开 、 权利 要求 应该 得到说明书 支持 等 问题 进行 实质 论辩 , 还 可能 致使 说明书 充分 公开 等 法律 要求 被 搁置。
23. 创造性 判断 中 发明 实际 解决 的 技术 问题 的 确定
在 上诉人 国国 知识产权 局 、 喀什博思 光伏 科技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山东 豪 沃 电气 有限公司 实用 新型 利权 利权 行政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行 终 32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在 创造性 判断 中 确定 发明 实际 解决 的 技术 问题 时 , 应当 根据 区别 技术 特征 在 本 利 利 技术 方案 中 所 实现 的 作用 、 功能 或者 效果 等 对 技术 问题 作 恰当 提炼 , 既 不能 概括 过于 上位 , 又 又区别 技术 特征 所 实现 的 作用 、 功能 或者 技术 效果 等同 于 发明 实际 解决 的 技术 问题。
24. 创造性 判断 中 技术 启示 的 认定
在 前述 “结合 分子” 利 驳回 复审 行政 纠纷 案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面对 实际 要 解决 的 技术 问题 , 本 领域 普通 技术 人员 从 现有 技术 中 可以 获知 的 技术 启示 , 原则 上 应该 是 具体 、明确 的 技术 手段 , 而 不是 抽象 的 想法 或者 一般 的 研究 方向。 仅仅 依据 研究 方向 的 一致性 和 本 领域 的 抽象 、 普遍 需求 来 认定 现有 技术 给出 的 启示 , 隐含 着 后 见 之 明 的 危险, 容易 低估 发明 的 创造性。
25. 现有 技术 是否 存在 相反 技术 教导 的 判断
在 再审 申请人 重庆 力帆 汽车 销售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国:上 进行 分析 和 判断。 即使 现有 技术 中 记载 了 技术 缺陷 , 还需 进一步 考虑 该 技术 缺陷 是否 与 区别 技术 特征 实际 解决 的 技术 问题 以及 技术 的 的 认定 有关。
26. 创造性 判断 中 关于 生物 材料 保藏 的 考量
在 上诉人 戴锦良 与 被上诉人 国的 知识产权 局 、 原审 第三 人 北京 万 特尔 生物 制药 有限公司 发明 利权 行政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行 终 16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对比 文件 仅 公开 了 相同 或 相近 的 筛选 、 突变 等 手段 的 制备 方法 , 并未 对 制备 出 的 生物 材料 进行 保藏 , 本 领域 普通 技术 人员 不能通过 该 该 制备 方法 以及 其他 途径 获得 本 利 的 生物材料, 且 无 动机 改进 制备 方法 以 获得 该 生物 材料 的 情况 下, 专利 申请 请求 保护 的 生物 材料 相 对于 该 对比 文件 具备 创造性.
27. 研究 成果 的 科学 价值 与 创造性 判断 的 关系
在 上诉人 中国 农业 科学院 作物 科学 研究所 与 被上诉人 国可能 历经 艰辛 , 构成 有意义 的 研究 成果 或者 具有 其他 价值 , 但 仅 此 并不 当然 使其 具备 利 法 意义 上 的 创造性。
28. 以 实物 形式 公开 的 现有 技术 的 认定
在 上诉人 北京 百度 网 讯 科技 有限公司 、 北京 搜 狗 科技 发展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国当事人 以 实物 主张 现有 技术 的 , 应当 明确 其所 主张 的 现有 技术 方案 及 该 现有 技术 方案 与 实物 的 对应 关系 , 并 举证 证明 或者 充分 说明 公众 可以 直观 地 从 该 实物 获得 该 技术 方案。
29. 基于 同一 技术 方案 的 两项 利 利 的 新颖 性 和 创造性 判断
在 再审 申请人 北京 星 奥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太原市 采薇 庄园 特色 农业 开发 有限公司 、 山西 小牛 动力 体育 科技 有限公司 侵害 实用 新型 利权 案 【(2019) 最高 法 民 申 3185号】 中,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申请人 以 同一 技术 方案 同时 申请 发明 和 实用 新型 专利, 专利 审查 部门 在 审查 意见 通知书 中 确认 某一 专利 申请 的 权利 要求 不 具备 新颖 性 或 创造性 的 事实, 不属于 “无需 举证 的 事实” , 不能 据此 直接 认定 另一 利 也不 具备 新颖 性 或 创造性。
30. 利 宣告 程序 中 对于 权利 要求 具体 修改 方式 的 要求
在 上诉人 阿尔法拉瓦尔 股份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国最高 法 知 行 终 2019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无效 宣告 程序 中 对于 权利 要求 书 具体 修改 方式 的 限制 , 应当 着眼 于 实现 对 权利 要求 书 的 修改 满足 不得 超出 原 说明书 和 权利 要求 书 记载 的 范围以及 不得 扩大 原 利 的 保护 范围 两个 法律 标准 的 立法 目的 , 兼顾 行政 审查 行为 的 效率 与 公平 保护 保护 利权 人 的 贡献 , 不宜 对 具体 方式 方式 作出 过于 严格 的 限制 , 否则 将 使得 对 的 的纯粹 成为 对 ardo 利权 要求 撰写 不当 的 惩罚。
31. 权利 要求 修改 是否 扩扩 原 利 利 范围 的 比 对 基准
在 前述 « 不锈 钢钎 焊 » 专利 无效 行政 纠纷 案 中,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专利 无效 宣告 程序 中, 当 权利 要求 的 修改 系 将 从属 权利 要求 的 全部 或 部分 附加 技术 特征 补 入 其所 引用 的 独立 权利要求 时, 判断 修改 后 的 独立 权利 要求 是否 扩大 了 原 专利 的 保护 范围, 应 以 作为 修改 对象 的 原 专利 的 独立 权利 要求 的 保护 范围 为 基准, 而非 以 该 附加 技术 特征 所属 的 原 权利 要求 的保护 范围 为 基准。
32. 国国 知识产权 局 根据 新 理由 或者 证据 作出 驳回 复审 决定 的 条件 与 程序
在 上诉人 财团 法人 国 国 发明 利权 复审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行 终 5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一般而言 , 复审决定 所 针对 的 权利 要求 、 对比 文件 、 法律 理由 等 相 对于 驳回 决定 发生 变化 的 , 均属 引入 新 的 理由 或者 证据 , 国人, 给予 其 陈述 意见 和 修改 的 机会, 而 不能 直接 变更 理由 作出 维持 原 驳回 决定 的 复审 决定, 只有 极为 特殊 的 情况 下 才 容许 例外.
33. 无效 宣告 程序 中 的 全面 审查 原则
在 上诉人 国的 知识产权 局 与 被上诉人 宁波 裕德 金属 制的 有限公司 、 原审 第三 人 南通 明 兴 科技 开发 有限公司 、 中国科学院 软件 研究所 发明 利权 无效 行政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行终 124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在 无效 宣告 程序 中 , 国的 知识产权 局 不得 在 未 全面 审查 请求 人 全部 无效 宣告 申请 理由 的 基础 上 , 维持 利权 利权
34. 在 后 利 是否 享有 优先权 应当 基于 各项 权利 要求 分别 作出 判断
在 再审 申请人 赵 凿 元 与 被 申请人 国的 知识产权 局 发明 利 利 驳回 复审 行政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行 申 申 12665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判断 在 后 后 属于 利 属于 法 法第二 十九 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就 相同 主题 提出 的利 申请” 的 情形 , 认定 其 能否 享有 优先权 时 , 应 以 在 后 利 利 中 的 各项 权利 要求 分别 作为 判断 基础。
二 、 标
(一) 标
35. 标 使用 的 目的 是 区分 服务 的 来源 主体 而非 服务 的 功能 内容
在 再审 申请人 甘肃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西 安思睿 观 通 牌 营销 策划 有限公司 、 平凉 市 金石 金石 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一审 被告 、 二审 被上诉人 金邦达 有限公司 侵害 侵害 纠纷 案 【(2019 ) 最高 法 民 再 139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根据 银行 卡 业务 的 特点 , 银行 卡 上 起到 识别 服务 来源 作用 的 是 银行 名称 , 而非 银行 的 的 种类 名称。
36. 恶意 提起 知识产权 诉讼 损害 赔偿 纠纷 中 主观 过错 的 判断 标准
在 再审 申请人 山东 比特 智能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江苏 中 讯 数码 电子 有限公司 恶意 提起 知识产权 诉讼 损害 责任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民 申 366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判断当事人 提起 知识产权 侵权 之 诉 是否 具有 主观 恶意, 应当 考虑 当事人 的 权利 基础 及其 对该 种 权利 基础 的 认识 能力, 当事人 提起 侵权 诉讼 的 目的 等 因素.
37. 标 性 判断 的 考量 因素
在 再审 申请人 宜宾 五粮液 股份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甘肃 滨河 食的 工业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 北京 谭 氏 瑞丰 贸 标权 案 (以下 简称 «九 粮 液» 标 纠纷 案【(2017) 最高 法 民 再 234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侵害 标权 中 , 标 标 , 应当 综合 考虑 被诉 侵权 标识 的 使用 方式 、 被诉 侵权行为 人 的 主观 恶意 及 注册标 的 等 因素 , 判断 被诉 侵权 标识 的 使用 是否 会 造成 相关 公众 的 混淆 误认。
38. 涉外 定 牌 加工 是否 构成 标 的 认定
在 再审 申请人 本田技研 工业 株式会社 与 被 申请人 重庆 恒 胜 鑫泰 贸易 有限公司 、 重庆 恒 胜 集团 有限公司 侵害 标权 标权 案 (以下 简称 «本田» 标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民 再 138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人民法院 审理 涉及 涉外 定 牌 加工 的侵害 标权 的 除外 情形。
39. 境外 标权 责任 的 抗辩 事由
在 前述 标 侵权 案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标权 具有 地域性 , 境外 标权 中国 境内 境内 责任 的 抗辩 事由。 与 此 相应 国 中国 境内 的 民事 主体 依据 境外 的 标权的 “标 使用 授权” , 也不 属于 我国 我国 保护 的 合法 权利。
40. 标 用 权 抗辩 中 “原有 范围” 的 理解
在 再审 申请人 林明 恺 与 被 申请人 成都 武侯区 富 运 具 具 、 成都 红星 红星 居 责任 公司 侵害 标权 标权 案 【(2018) 最高 法 民 再 43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确定 的 范围 和 使用 方式。 在 原有 标 注册 人 或 实际 标 标 范围 后 ,。 铺 方式 铺 新 新 新 铺 铺 铺或 拓展 互联网 经营 方式 的 , 应当 认定 已经 超出 了 原有 范围。
41. 在 法定 赔偿 最高 限额 以上 酌情 确定 赔偿 数额 的 适用
在 前述 “九 粮 液” 标 侵权 纠纷 案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对于 难以 证明 因 侵权 受损 或 侵权 获利 的 具体 数额 , 但 有 证据 证明 前述 数额 明显 超过 法定 赔偿 最高 限额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综合 考虑 被诉 侵权行为 的 表现 形式 、 被诉 侵权 的 的 时间 和 销售 范围 、 被诉 侵权 人 的 主观 恶意 , 以及 请求 保护 的 注册 的 注册 的 、 被 侵权 人为 制止 侵权行为 支付 的 合理 费用 等 因素, 在 法定 赔偿 最高 限额 以上 酌情 确定 赔偿 数额。
42. 当事人 约定 对 确定 标权 的 作用
在 再审 申请人 郭海亮 、 李新鹏 与 被 申请人 周玉祥 、 第三 人 新乡 市 名 趣饮 饮 有限公司 案 【(2019) 最高 法 民 申 3915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的 注册 人 与 当事人 合同 约定 不符 , 在 确定 标权 归属 的 过程 中 , 应当 尊重 当事人 的 真实 意思 表示。
(二) 标 案件 审判
43. 人民法院 可以 主动 审查 诉 争 标 标 具有 不良 影响
在 再审 申请人 厦门 的 柚 股份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北京 康 智 乐 思 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 , 一审 被告 、 二审 上诉人 国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人民法院 在 诉讼 中 可以 主动 审查 诉 争 的 不良 影响 审查 诉
44. 包含 描述 性 因素 的 显 著 性 判断
再审 申请人 杨华祥 与 被 申请人 国2018相关 标 的 实际 使用 情况 , 以及 是否 经过 使用 产生 识别 商 的 作用 , 也是 需要 考虑 的 因素。
45. 非 物质 文化遗产 传承 与 标权 的 关系
在 前述 “汤 瓶 八 诊” 标 案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非 物质 文化遗产 的 传承 与 发展 , 并不 当然 排斥 知识产权 的 保护 方式。 在 符合 知识产权 保护 条件 的 情形 下 , 对 非 物质文化遗产 同样 给予 知识产权 法 保护 , 实质上 也 有 利于 促进 传统 文化 的 传承 与 发展。
46. ​​驰名 标 类 保护 范围 的 合理 划定
在 再审 申请人 酒鬼 酒 股份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国指出 , 对 驰名 的 进行 跨 类 保护 的 范围 , 应当 与其 显 著 性 和 知名度 相 适应。
47. 标法 «被 代理人 的标» 的 判断
在 再审 申请人 重庆 江 小白 酒业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国的 知识产权 局 、 重庆市江津 酒厂 (集团) 有限公司 标权 标权 宣告 请求 行政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行 再 224 号】 中,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双方 虽然 存在 经销 关系 , 但 诉 争 标 、 产产 设计 方案 均由 代理人 一方 提出 , 且 经销 合同 明确 约定 与 产行为 的 情况 下 , 不能 认定 诉 争 标 标法 标法 的 “被 代理人 的标”。
三 、 著作权 案件 审判
48. 古籍 点 校 成果 实质性 相似 的 认定
在 再审 申请人 周 锡山 与 被 申请人 江苏 凤凰 出版社 有限公司 、 杨辉 、 陆 洋 等 侵害 作古籍 点 校 引发 的 侵害 著作权 纠纷 , 在 判断 是否 构成 实质性 相似 时 , 应当 考虑 古籍 点 校 成果 的 创作 规律 和 纠纷 特点。 如果 在 文字 、 标点符号 、 段落 划分 等 方面 存在 众多 细节 差异 , 已经 在 整体上 使 普通 读者 对 不同 的 点 校 成果 产生 了 不同 的 阅读 感受, 也 应当 作为 判断 是否 构成 实质性 相似 的 参考 因素. 此外, 点 校 人 是否 具备 独立 创作 的 条件, 也 可以 佐证 实质性 相似 的 认定。
四 、 竞争 案件 审判
49. 以 具有 不良 影响 的 标志 作为 显 著 识别 部分 的 包装 装潢 不能 得到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的 保护
在 再审 申请人 江苏 苏萨 食的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山西 得 惠 永盛 贸 贸 、 山西 超 鑫 湘 汇 食的 有限公司 、 中山 市 回 力 食的 饮料 有限公司 不正当 竞争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4847保护。
50. 虚假 宣传 行为 的 认定
在 再审 申请人 加多 宝 (中国) 饮料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广州 王老 吉 大 健康 产业 有限公司 虚假 宣传 纠纷 案 【(2017) 最高 法 民 再 151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认定 是否 构成 反不正当 竞争 法 规定 的 虚假 宣传 行为 , 应当 根据 日常生活 经验 、 相关 公众 一般 注意力 、 发生 误解 的 事实 、 被 宣传 对象 的 实际 情况 和 是否 不正当 他人 他人 良好 誉 誉 等 因素 进行 综合 判断 , 以 是否易 使 相关 公众 产生 误解 为 立足点。
51. 客户 名单 作为 的 保护 的 内容 和 条件
在 再审 申请人 麦达 可 尔 (天津) 科技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华阳 新兴 科技 (天津) 集团 有限公司 、 一审 被告 王成刚 、 张 红星 、 刘芳 侵害 业 业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民 再268 , 职工 离职 后 有 自主 利用 的 自由. 商业 秘密 保护 的 客户 名单, 除 由 客户 的 名称 地址, 联系 方式 以及 交易 的 习惯, 意向, 内容 等 信息 所 构成 外, 还 应当 属于 区别于 相关 公 知 信息 的 特殊客户 信息。
52. 涉 业 刑 民 交叉 案件 的 处理
在 上诉人 宁波 必 沃 纺织 机械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宁波 慈 星 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 秘密 许可 使用 合同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333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因 违反 保密 义务引发 的 的 秘密 许可 合同 纠纷 案件 与 关联 刑事 案件 并非 基于 同一 法律 要件 事实 所 产生 的 法律 关系 , 人民法院 可以 在 移送 犯罪 嫌疑 线索 的 同时 , 继续 审理 该 该 业 纠纷 案件。
53. 侵害 技术 秘密 之 诉 和 利权 之 诉 的 合并 审理
在 上诉人 大连 博迈 科技 发展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何克江 、 苏州 麦可 旺 志 生物 技术 有限公司 侵害 技术 秘密 及 及 利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672 号】 中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侵害 技术 秘密 之 诉 与.
54. 垄断 协议 纠纷 可 仲裁 性 认定
在 上诉人 壳牌 (中国)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呼和浩特市 汇 力 物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纵向 垄断 协议 纠纷 管辖权 异议 上诉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辖 终 46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鉴于 垄断 协议 的 认定 与 处理 完全 超出 了 合同 相对 人 之间 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当事人 在 协议 中 约定 的 仲裁 条款 不能 成为 排除 人民法院 管辖 垄断 协议 纠纷 的 当然 依据.
五 、 植物 新 的 案件 审判
55. 种 种 与 植物 新 的 授权 授权 的 关系
在 上诉人 青海 民族 大学 与 被上诉人 青海 金祥 生物 科技 发展 有限 责任 公司 侵害 植物 新 的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585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的 是 市场 准入 的 行政 许可 , 植物 新 的 授权 是 民事 权利 的 授予 , 二者 并无 必然 关联 , 不能 以 获得获得
56. 繁殖 材料 的 认定
在 上诉人 蔡新光 与 被上诉人 广州 市 润 平平】 中,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作为 目前 植物 新 品种权 保护 范围 的 繁殖 材料, 应当 是 具有 繁殖 能力 的 活 体, 且 能够 繁殖 出 与 授权 品种 具有 相同 的 特征 特性 的 新 个体. 授权 品种 的 保护 范围 不受限 于 申请 植物 新 的 已 为 育种 者 所 普遍 使用 时 , 该 种植 材料 应当 作为 授权 种 的 的 繁殖 材料 , 普遍 的 的种权 的 保护 范围。
57. 销售 兼具 收获 材料 和 繁殖 材料 属性 的 植物 材料 行为 的 植物 新 的 侵权 判定
在 前述 “三 红 蜜柚” 植物 新 的 种 纠纷 纠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如果 一种 植物 材料 既 可以 用作 收获 材料 , 又 可以 用作 繁殖 材料 , 认定 销售 该 植物 材料 的 行为 是否 侵害 植物新 种权 , 还 应当 考虑 销售 者 的 真实 销售 意图 和 使用者 的 实际 使用 行为。
58. 植物 新 的 独占 实施 许可 的 认定
在 上诉人 江 苏丰庆 种 业 科技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安徽 禾 泉 种 业 有限公司 、 原审 被告 安徽 乐 利 农 种 业 有限公司 侵害 植物 新 的 及 不正当 竞争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知 民 终 130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植物 新 的 独占 实施 许可 系指 被 许可 人 获得 了 在 该 植物 新 的 的 法 域内 唯一 实施 该 授权 的 种 , 如果 被 许可 人 获得的 所谓 “独占 实施 许可” 被 附加 了 授权 法 域内 的 地域 限制 , 则 该 实施 许可 仅 构成 普通 实施 许可。
六 、 技术 合同 案件 审判
59. 计算机 软件 开发 合同 中 开发 标的 的 认定
在 上诉人 宁波 睿 奇 智 威 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浙江 快 发 科技 有限公司 、 宁波 海曙 耀 广 店 店 侵害 计算机 软件 著作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694 号】 中 , 最高 人民法院 指出 , 系 争 软件 是否 属于 计算机 软件 开发 合同 开发 标的 的 判断 , 不应 拘泥于 合同 的 字面 约定 , 而 应 考虑 涉案 合同 的 目的 、 系 争 软件 与 合同 约定 软件 的 关联 性 或者 功能 配套 性 的 的 或者 功能 配套履行 情况 等 因素 综合 判断。
60. 开源 协议 适用 范围 及 对 软件 著作权 侵权 判定 的 影响
在 上诉人 北京 闪亮 时尚 信息 技术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不 乱 买 电子. (北京) 有限公司 侵害 计算机 软件 著作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663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网站 前端 代码 与 后端 代码 在 展示 方式 、 所 用 技术 、 功能 分工 等 方面 均 存在 明显 不同 , 属于 既 相互 独立 又 互相 的 的 独立 程序 , 即便 前端 代码 使用 了 GPL 协议 项 下 的 开源 代码 ,也 不受 GPL 协议 约束 , 未经许可 复制 后端 代码 仍 构成 侵害 软件 著作权。
61. 计算机 软件 开发 合同 开发 方 迟延 履行 行为 的 认定
在 上诉人 北京 中 易 游 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北京 盛世 星辉 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 计算机 软件 开发 合同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433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计算机 软件开发 合同 履行 过程 中 , 随着 委托 方 需求 的 进一步 明晰 、 合同 双方 交流 的 不断 深入 、 受托 方 阶段性 完成 的 具体 情况 、 市场 情势 的 客观 变化 乃至 交易 成本 控制 的 考量 , 软件 内容 和 功能 进行 软件 内容 和 功能 功能改进 实属 正常 , 不宜 仅 因 软件 开发 方 超过 合同 约定 的 履行 期限 交付 软件 即 简单 认定 其 构成 迟延 履行。
七 、 知识产权 诉讼 程序
62. 统筹 协调 具有 重复 诉讼 因素 的 多 起 关联 案件 予以 集中 管辖 的 适用
在 上诉人 仪征 市 佳 和 土工 材料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张振武 、 原审 被告 中 交 二 航 局 第二 工程 有限公司 、 原审 被告 中 铁 四 局 集团 第一 工程 有限公司 侵害 实用 新型 新型 案 【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447 号 、 470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权利 人 基于 同一 同 利权 针对 同一 被诉 侵权 产, 以 不同 使用者 实际 使用 的 被诉 侵权 产产为 避免 重复 判决 、 实现 诉讼 经济 和 保证 裁判 结果 协调 , 最高人民法院 可以 视 情 指定 集中 管辖。
63. 关联 利 之 诉 与 确认 不 侵权 之 诉 分散 审理 的 审判 协调
在 上诉人 上海 宝 冶 集团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联 奇 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 、 原审 被告 超 视 堺 国际 科技 (广州) 有限公司 、 中国 建筑 一 局 (集团) 有限公司 、 柏 诚 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 汉唐 系统 集成 有限公司 、 中国 电子 系统工程 第二 建设 有限公司 侵害 发明 ι 纠纷 管辖权 异议 上诉 两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辖 终 1 号 、 2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涉及 相同 利 或者 关联 利 的 的 侵权 之 诉 与 确认 不 应当 之 诉 , 原则 上 应当 合并 审理 ; 确 有 特殊 情况 , 基于 方便 当事人 诉讼 、 方便 人民法院 审理 的 考虑 , 宜 分散 审理 的 , 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法庭 应当 在 二审 程序 中 加强 统筹 协调 , 确保 裁判 标准 一致。
64. 包含 利权 条款 的 股权 转让 协议 纠纷 的 管辖
在 上诉人 荣 阳 铝业 (中国)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宝 纳丽 金 门窗 系统 (苏州 工业 园区) 有限公司 利权 纠纷 管辖权 异议 上诉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辖 终 158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基于 包含 利权 利权 转让 条款 的 股权 转让 合同 产生 的 纠纷 , 原则 上 属于 股权 转让 合同 纠纷 , 而非 利权 利权 转让 合同 纠纷 , 不宜 作为 利 利 确定 管辖。
65. 作为 管辖 连结 点 的 零部件 使用 行为 的 认定
-辖 终 2019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如果 被诉 侵权 产的 系 另一 产的 零部件 , 使用 该 一另 产的 行为 亦 使 作为 零部件 的 被诉 侵权 产的 产 了 使用价值 则 则 该 使用行为 亦 构成 对于 被诉 侵权 零部件 产的 使用 , 可以 作为 确定 案件 管辖 的 连结 点。
66. 作为 管辖 连结 点 的 信息 网络 侵权行为 的 认定
在 上诉人 杭州 米欧 仪器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宁波 拓 普森 科学 仪器 有限公司 侵害 实用 新型 利权 利权 管辖权 异议 上诉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辖 终 13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的 解释》 第二十 五条 规定 的 作为 管辖 连结 点 的 信息 网络 侵权行为 系指 在 信息 网络 上 完整 实施 的 侵权行为 ; 若 侵权行为仅 部分 环节 在线 上 实施 , 则不 构成 上述 信息 网络 侵权行为 , 不能 适用 上述 司法 解释 之 规定 确定 管辖。
67. 管辖 连结 点 应当 根据 当事人 主张 的 法律 关系 的 性质 确定
在 原告 天地 阳光 通信 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 与 被告 陈捷 、 王运芝 清算 责任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民 辖 56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管辖 连结 点 应当 根据 当事人 主张 的 法律 关系 的性质 确定。 技术 开发 合同 中 明确 约定 的 管辖 条款 未 违反 法律 规定 , 应当 据此 确定 管辖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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