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table des matières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推动 职业 教育 高 质量 发展 , 提高 劳动者 素质 和 技术 技能 水平 , 促进 就业 创业 , 建设 教育 强国 、 人力 强国 和 和 社会 , 推进 现代化 建设 建设 , 根据 宪法 , 制定 社会 , 推进 现代化 建设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 称 职业 教育 , 是 指 为了 培养 高 素质 技术 技能 人才 , 使 受 教育者 具备 某 某 种 职业 或者 职业 发展 发展 需要 的 职业 道德 科学 科学 文化 与 专业 、 、 技能 的 职业 道德 科学 科学 文化 与 知识 、 技术 技能 职业 职业 职业 综合 综合 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 条 职业 教育 是 与 普通 教育 具有 同等 重要 地位 的 教育 类型 , 是 国民 教育 体系 和 人力 开发 开发 的 重要 组成 , , 是 多样化 人才 、 传承 技能 技能 、 促进 就业 创业 是 重要。 、 传承 技术 技能 、 促进 就业 创业 的 途径。。
国家 大力 发展 职业 教育 , 推进 职业 教育 改革 , 提高 职业 教育 质量 , 增强 职业 教育 适应性 , 建立 适应 适应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社会 发展 需要 、 符合 技术 技能 成长 成长 规律 的 教育 教育 制度 体系 为 全面 建设 社会 成长 规律 的 职业 教育 制度 体系 为 全面 建设 建设 社会 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 条 职业 教育 必须 坚持 中国 产党产党 的 领导 , 坚持 社会主义 办学 方向 , 贯彻 国家 的 教育 方针 , 坚持 立德树人 、 德技 修 , , 坚持 融合 、 校企 合作 , 坚持 面向 市场 、 , 坚持 融合 、 校企 , , 坚持 市场 、 促进 就业 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 职业 教育 应当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对 受 教育者 进行 思想 政治 教育 和 职业 道德 教育 , 培育 精神 精神 、 劳动 精神 工匠 精神 精神 , 科学 文化 与 知识 知识 , 培养 技能 技能 , 进行 指导 全面 全面 知识 知识 , 培养 技能 , 进行 职业 全面 全面 全面 提高 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 条 各 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将 发展 职业 教育 纳入 国民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与 促进 就业 和 和 推动 发展 方式 、 产业 产业 结构 、 技术 优化 升级 等 整体 部署 、 统筹 产业 结构 调整 技术 优化 升级 等 整体 部署 、 统筹 实施。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 教育 行政 部门 负责 职业 教育 工作 的 统筹 规划 、 综合 协调 、 宏观 管理。 国务院 教育 行政 部门 、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和 和 其他 部门 在 国务院 规定 的 职责 范围 内 , 分别 负责 的 职业 教育 工作 的 职责 职责 范围 , 分别 负责 有关 的 教育 工作 工作。。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本 行政 区域 内 职业 教育 工作 的 领导 , 明确 设区 市 市 、 县级 人民 职业 教育 具体 工作 职责 , 统筹 职业 职业 教育 发展 , 组织 开展 评估。 , 统筹 职业 职业 教育 , 组织 开展 督导 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臏广泛、平等参业等参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諘质量职业教
有关 行业 主管 部门 、 工会 和 中华 职业 教育社 等 群团 组织 、 行业 组织 、 企业 、 事业 单位 等 应当 依法 履行 实施 职业 的 义务 义务 , 参与 支持 或者 开展 职业 教育。。 的 义务 , 参与 支持 或者 开展 职业 教育。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 采取 措施 , 支持 举办 面向 农村 的 职业 教育 , 组织 开展 农业 技能 培训 、 返乡 创业 就业 培训 职业 职业 技能 培训 , 高 素质 素质 乡村 人才。。 职业 职业 培训 , 培养 素质 素质 乡村 人才 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 采取 措施 , 组织 各 类 转岗 、 再 就业 、 失业 人员 以及 特殊 人群 等 接受 各 种 形式 职业 职业 教育 , 扶持 职业 职业 教育 的 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 条 实施 职业 教育 应当 根据 经济 社会 发展 需要 , 结合 职业 分类 、 职业 标准 、 职业 发展 需求 , 制定 教育 标准 或者 方案 , , 实行 证书 及 其他 学业 证书 、 培训 证书 、 职业 资格 和 职业 技能 等级 证书 、 培训 证书 、 职业 资格 和 职业 技能 技能 等级 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 提高 技术 技能 人才 的 社会 地位 和 待遇 , 弘扬 劳动 光荣 、 技能 宝贵 创造 创造 伟大 的 时代 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 条 国家 鼓励 职业 教育 领域 的 对 外 交流 与 合作 , 支持 引进 境外 优质 资源 发展 职业 教育 , 鼓励 有 条件 的 教育 机构 赴 境外 办学 , 支持 多 多 种 形式 的 职业 教育 学习 互认 , 支持 开展 多 种 形式 的 教育 教育 成果 互认 互认。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适应 经济 社会 发展 需要 , 产教 深度 融合 , 职业 学校 教育 和 职业 培训 并 , , 职业 教育 普通 教育 相互 融通 , 不同 层次 教育 有效 贯通 贯通 , 全民 终身 学习 , 职业 教育 体系 有效 贯通 贯通 , 全民 终身 学习 的 职业 教育 教育 体系 体系。
国家 优化 教育 结构 , 科学 配置 教育 资源 , 在 义务 教育 后 的 不同 阶段 因地制宜 、 统筹 推进 职业 教育 与 普通 教育 协调 发展。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 职业 学校 教育 由 专科 、 本科 及 以上 教育 层次 的 高等 职业 学校 和 普通 高等 学校 实施。 根据 高等 职业 学校 设置 规定 , , 将 符合 的 技师 学院 纳入 高等 职业 学校 序列 , 将 符合 的 技师 学院 纳入 高等 职业 学校 序列。
其他 学校 、 教育 机构 或者 符合 条件 的 企业 、 行业 组织 按照 教育 行政 部门 的 统筹 规划 , 可以 相应 相应 层次 的 职业 教育 或者 或者 提供 人才 培养 方案 的 学分 课程。 学校 教育 或者 提供 人才 培养 方案 的 学分 课程。
第十六 条 职业 培训 包括 就业 前 培训 、 在职 培训 、 再 就业 培训 及 其他 职业性 培训 , 可以 根据 情况 情况 分级 分类 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 学校 或者 教育 机构 以及 企业 、 社会 组织 可以 根据 办学 能力 、 社会 需求 , 依法 开展 面向 社会 、 、 多 种 形式 的 职业 培训。
第十七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各 级 各 类 学校 教育 与 职业 培训学分 、 资历 以及 其他 学习 成果 的 认证 积累 积累 和 转换 机制 推进 职业 职业 教育 学分 银行 建设 , 促进 职业 教育 普通 教育 的 学习 成果 融通 , , 促进 职业 与 普通 教育 的 学习 融通 融通 融通 、 、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八 条 残疾人 职业 教育 除 由 残疾人 教育 机构 实施 外 , 各 级 各 类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培训 及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按照 国家 国家 规定 接纳 残疾 , , 并 无 障碍 环境 建设 建设 为 残疾 残疾 , , 并 无 障碍 环境 建设 , 残疾 残疾 学生 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 采取 措施 , 支持 残疾人 教育 机构 、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开展 或者 联合 开展 残疾人 职业 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教育 行政 部门 应当 鼓励 和 支持 普通 中 小学 、 普通 高等 学校 , 根据 需要 需要 增加 职业 教育 教学 内容 , 进行 职业 启蒙 职业 认知 认知 、 体验 , , , 进行 职业 启蒙 职业 认知 、 职业 体验 , 开展 职业 指导 指导 、 。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 十 条 国务院 教育 行政 部门 会同 有关 部门 根据 经济 社会 发展 需要 和 职业 教育 特点 , 组织 制定 修订 修订 职业 教育 专业 , , 完善 教育 教学 等 标准 , 宏观 管理 职业 学校 完善 职业。 等 标准 , 宏观 管理 指导 职业 学校 教材 建设。
第二十一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举办 或者 参与 举办 发挥 骨干 和 示范 作用 的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 对 社会 依法 举办 举办 的 学校 和 职业 培训 机构 给予 指导 和 扶持 举办 的 职业 和 职业 培训 机构 给予 指导 和 扶持。
国家 根据 产业 布局 和 行业 发展 需要 , 采取 措施 , 大力 发展 先进 制造 等 产业 需要 的 新兴 专业 , 支持 高 水平 职业 、 、 专业 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 条 县级 人民 政府 可以 根据 县域 经济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 设立 职业 教育 中心 学校 , 开展 多 形式 形式 的 职业 , 实施 实用 技术 培训。。
教育 行政 部门 可以 委托 职业 教育 中心 学校 承担 教育 教学 指导 、 教育 质量 评价 、 教师 培训 等 职业 公 公 管理 管理 和 服务 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㿀求係
行业 主管 部门 、 工会 和 中华 职业 教育社 等 群团 组织 、 行业 组织 可以 根据 需要 , 参与 制定 职业 专业 专业 目录 和 相关 教育 标准 , 开展 人才 需求 、 职业 职业 生涯 发展 及 及 咨询 , 培育 需 匹配 匹配 职业 生涯 发展 研究 及 信息 咨询 培育 供 需 匹配 匹配 的产教 融合 服务 组织 , 举办 或者 联合 举办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 组织 、 协调 、 指导 相关 企业 、 事业 单位 、 组织 举办 举办 职业 、 职业 培训 机构。。 单位 、 组织 举办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第二十四 条 企业 应当 根据 本 单位 实际 , 有 计划 地 对 本 单位 的 职工 和 准备 招用 的 人员 实施 职业 教育 , 并 设置 专职 专职 或者 实施 职业 教育 的 岗位 岗位。 并 设置 专职 或者 兼职 实施 职业 的 岗位 岗位。
企业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实行 培训 上岗 制度。 企业 招用 的 从事 技术 工种 的 劳动者 , 上岗 前 进行 进行 安全 生产 教育 技术 培训 培训 ; 的 从事 涉及 公 公 安全 人身 健康 、 生命 财产 安全 特定 公 公 公 安全 人身 健康 、 生命 财产 等 特定 特定 职业 职业 职业。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 条 企业 可以 利用 资本 、 技术 、 知识 、 设施 、 设备 、 场地 和 管理 等 要素 , 举办 联合 联合 举办 职业 学校 职业 职业 培训 机构。
第二十六 条 国家 鼓励 、 指导 、 支持 企业 和 其他 社会 力量 依法 举办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机构。
地方 各 级 人民 政府 采取 购买 服务 , 向 学生 提供 助学 贷款 、 奖助 学金 等 措施 , 对 企业 其他 其他 社会 力量 依法 的 职业 职业 和 职业 培训 机构 扶持 扶持 ; 对 的 的 非营利性 学校 职业 职业 机构 扶持 扶持 ; 对 的 非营利性 职业 学校 职业 职业 职业 培训 培训 培训机构 还 可以 采取 政府 补贴 、 基金 奖励 、 捐资 激励 等 扶持 措施 , 参照 同级 同 类 公办 学校 生均 经费 等 相关 经费 和 和 支持 政策 给予 适当 补助。
第二十七 条 对 深度 参与 产教 融合 、 校企 合作 , 在 提升 技术 技能 人才 培养 质量 、 促进 就业 中 重要 重要 主体 作用 的 企业 , 按照 规定 奖励 ; 对 符合 条件 认定 为 产教 , 按照 的 给予 ; 对 符合 条件 认定 为 产教 融合型 企业 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弁的职业学校め
行业 主管 部门 、 工会 等 群团 组织 、 行业 组织 、 企业 、 事业 单位 等 委托 学校 、 职业 培训 实施 实施 职业 教育 的 , 应当 签订 委托 合同。
第二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当 加强 职业 教育 实习 实训 基地 建设 , 组织 行业 主管 部门 、 工会 等 组织 组织 、 行业 组织 企业 等 等 根据 或者 行业 职业 教育 的 需要 建设 高 水平 等 根据 区域 行业 职业 教育 的 需要 建设 高 水平 、 专业化、 开放 享享 的 产教 融合 实习 实训 基地 , 为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开展 实习 实训 和 企业 开展 培训 提供 条件 和 支持。
第三十 条 国家 推行 中国 特色 学徒制 , 引导 企业 按照 岗位 总量 的 一定 比例 设立 学徒 岗位 , 鼓励 和 有 有 技术 技能 人才 能力 的 的 特别 是 产教 融合型 与 与 职业 学校 、 职业 的 机构 是 产教 融合型 与 与 职业 学校 职业 职业 培训 开展 开展合作 , 对 新 招用 职工 、 在岗 职工 和 转岗 职工 进行 学徒 培训 , 或者 与 职业 学校 联合 招收 , , 以 工学 的 方式 进行 学徒 培养。 有关 企业 按照 按照 规定 享受 补贴。 进行 学徒。 有关 企业 按照 按照 规定 享受 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三十一 条 国家 鼓励 行业 组织 、 企业 等 参与 职业 教育 专业 教材 开发 , 将 新 技术 、 新 工艺 新 新 理念 纳入 职业 教材 , , 可以 通过 活页式 教材 多 多 种 方式 进行 动态 , ; 运用 信息 教材 等 多 种 方式 进行 更新 更新 支持 运用 运用 信息 信息技术 和 其他 现代化 教学 方式 , 开发 职业 教育 网络 课程 等 学习 资源 , 创新 教学 方式 和 学校 管理 , , 推动 职业 信息化 建设 与 与 融合 应用。
第三十二 条 国家 通过 组织 开展 职业 技能 竞赛 等 活动 , 为 技术 技能 人才 提供 展示 技能 、 切磋 技艺 平台 平台 , 持续 培养 多 高 高 素质 技能 人才 、 工巧匠 工巧匠 和 大 国 工匠 高 素质 技能 人才 、 工巧匠 工巧匠 和 大 国 工匠。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 有组织 机构 和 章程 ;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 有 与 所 实施 职业 教育 相 适应 、 符合 规定 标准 和 安全 要求 的 教学 及 实习 实训 场所 、 设施 、 以及 以及 课程 体系 、 教育 教学 等 等 ;
。
设立 中等 职业 学校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或者 有关 部门 按照 规定 的 权限 审批 ; 设立 实施 专科 层次 教育 的 高等 学校 , , 由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审批 , 报 国务院 教育 部门 备案 ; 设立 人民 政府 政府 , 报 国务院 教育 行政 备案 ; 设立 设立 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 层次 高等 职业 学校 设置 的 培养 高端 技术 技能 人才 的 部分 专业 , 符合 产教 深度 融合 、 办学 鲜明 鲜明 、 培养 质量 高等 条件 的 , 经 国务院 教育 部门 部门 审批 , 可以 本科 本科 , 经 教育 教育 部门 部门 审批 , 实施 本科 层次 的 教育 教育 教育。。。
第三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 条 公办 职业 学校 实行 中国 产党产党 职业 学校 基层 组织 领导 的 校长 负责制 , 中国 产党 职业 职业 学校 组织 按照 按照 产党 章程 章程 和 有关 规定 , 领导 学校 工作 , 支持 校长 独立 负责 地 , 全面 领导 工作 工作 , 支持 校长 负责 地 行使 职权 民办 民办 民办 职业 职业 , , 支持 独立 负责 地 职权。 民办 民办 民办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学校 依法 健全 决策 机制 , 强化 学校 的 中国 产党 基层 基层 组织 政治 功能 , 保证 其 在 学校 重大 事项 决策 、 监督 、 各 环节 环节 有效 发挥 作用。 决策 决策 、 监督 执行 各 环节 有效 发挥 作用。
校长 全面 负责 本 学校 教学 、 科学 研究 和 其他 行政 管理 工作。 校长 通过 校长 办公会 或者 校务 会议 行使 职权 , 依法 接受 监督。
职业 学校 可以 通过 咨询 、 协商 等 多 种 形式 , 听取 行业 组织 、 企业 、 学校 毕业生 等 方面 代表 的 意见 , 发挥 参与 学校 学校 建设 支持 学校 发展 的 作用 作用。 发挥 参与 学校 建设 、 支持 学校 的 作用 作用。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高等 职业 学校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采取 文化 素质 与 职业 技能 相 结合 的 考核 方式 招收 学生 ; 对 有 突出 贡献 技术 技能 技能 人才 , 考核 合格 , 可以 破格 录取。 技术 技能 人才 经 考核 合格 可以 可以 破格 录取。
省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教育 行政 部门 会同 同 级 人民 政府 有关 部门 建立 职业 教育 统一 招生 平台 , 汇总 实施 实施 职业 教育 的 及 其 其 专业 、 招生 情况 信息 信息 , 提供 查询 、 报考 等。 招生 情况 信息 信息 , 提供 、 报考 报考 服务。。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学质㇏学质量
第三十九 条 职业 学校 应当 建立 健全 就业 创业 促进 机制 , 采取 多 种 形式 为 学生 提供 职业 规划 、 职业 体验 、 求职 指导 就业 就业 创业 服务 , 增强 就业 创业 能力 能力。 指导 等 就业 创业 服务 增强 学生 就业 创业 能力 能力
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可以 通过 与 行业 组织 、 企业 、 事业 单位 等 同 举办 举办 职业 教育 机构 、 组建 职业 教育 、 、 开展 订单 培养 多 种 形式 进行 合作 合作。 集团 开展 订单 培养 等 多 种 进行 进行 合作。
国家 鼓励 职业 学校 在 招生 就业 、 人才 培养 方案 制定 、 师资 队伍 建设 、 专业 规划 、 课程 设置 、 教材 开发 、 教学 、 、 教学 实施 质量 评价 、 科学 研究 、 技术 服务 、 科技 成果 转化 技术 技能 创新 平台 平台 、 服务 、 科技 成果 以及 技术 技能 创新 平台 平台 平台 、 、 、 科技 转化 以及 技术 技能 创新 平台 平台 平台专业化 技术 转移 机构 、 实习 实训 基地 建设 等 方面 , 与 相关 行业 组织 、 企业 、 事业 单位 等 建立 合作 机制。 开展 的 , , 应当 协议 , 明确 双方 权利 义务。 合作 的 , 应当 协议 , 明确 双方 权利 义务。
第四十一 条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开展 校 企 合作 、 提供 社会 服务 或者 以 实习 实训为 目 的 企业 企业 、 开展 经营 取得 的 的 收入 于 改善 办学 条件 ; 收入 的 一定 比例 可以 用于 于 改善 办学 条件 ; 收入 的 一定 比例 可以 用于 支付 教师、 企业 专家 、 外聘 人员 和 受 教育者 的 劳动 报酬 , 也 可以 作为 绩效 工资 来源 , 符合 国家 的 的 可以 不 绩效 工资 工资 总量 限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 条 职业 学校 按照 规定 的 收费 标准 和 办法 , 收取 学费 和 其他 必要 费用 ; 符合 国家 规定 的 的 , 应当 予以 ; 不得以 不得以 介绍 、 安排 实习 等 等 名义 违法 收取 费用 不得以 介绍 、 安排 实习 等 等 名义 违法 收取 费用。
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 条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应当 建立 健全 教育 质量 评价 制度 , 吸纳 行业 组织 、 企业 等 评价 评价 , 并 及时 相关 信息 , 接受 教育 督导 和 监督 监督。。 公开 相关 信息 , 接受 督导 和 社会 监督 监督。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教育 行政 部门 应当 会同 有关 部门 、 行业 组织 建立 符合 职业 教育 特点 的 质量 评价 , , 组织 或者 委托 组织 、 企业 和 第三 方 机构 , , 对 学校 的 办学 质量 进行 评估 并 将 , , 对 职业 学校 办学 质量 进行 评估 并 将 将 评估 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 教育 质量 评价 应当 突出 就业 导向 , 把 受 教育者 的 职业 道德 、 技术 技能 水平 、 就业 质量 作为 重要 指标 , 引导 学校 学校 培养 高 素质 技术 技能 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及 其 有关 部门 应当 将 职业 教育 教师 的 培养 培训 工作 纳入 教师 队伍 建设 规划 , 保证 职业 教育 教师 适应 适应 职业 教育 发展 的 需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各 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加强 职业 教育 教师 专业化 培养 培训 , 鼓励 设立 专门 的 职业 教育 院校 院校 , 支持 高等 设立 相关 专业 , 培养 职业 教师 ; ; 鼓励 组织 、 企业 企业 , 参与 教育 教师 ; ; 鼓励 行业 组织 、 企业 同 参与 教育 教师 教师 培养 培养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轮和职务(聉秈和职务(聉秈
职业 学校 的 专业 课 教师 (含 实习 指导 教师) 应当 具有 一定 年限 的 相应 工作 经历 或者 实践 , , 达到 相应 的 技术 技能 水平。
具备 条件 的 企业 、 事业 单位 经营 管理 和 专业 技术 人员 , 以及 其他 有 专业 知识 或者 特殊 技能 人员 人员 , 经 教育 能力 培训 培训 的 , 可以 职业 学校 的 专职 或者 兼职 专业 课 教师 取得 教师 资格 资格 的 , , 兼职 课 教师 取得 教师 资格 资格 的 , 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情冧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七 条 国家 鼓励 职业 学校 聘请 技能 大师 、 劳动 模范 、 能 工巧 匠 、 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代表性 等 等 高 技能 人才 通过 通过 担任 专职 兼职 专业 课 、 、 设立 工作室 等 方式 , 参与 培养 、 课 教师 、 设立 工作室 等 , , 人才 培养 、 、 、 技术 技术 技术 技术 技术 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八 条 国家 制定 职业 学校 教 职工 配备 基本 标准。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应当 根据 基本 标准 , 制定 本 地区 职业 学校 教 职工 配备 标准。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根据 教职工 配备 标准 、 办学 规模 等 , 确定 公办 职业 学校 教职工 人员 规模 , 其中 一定 比例 可以 于 支持 支持 学校 面向 社会 招聘 专业 专业 技术 人员 技能 人才 担任 专职 或者 兼职 公开 专业 专业 技术 人员 技能 人才 担任 专职 兼职 兼职 兼职 教师 教师 教师。
第四十九 条 职业 学校 学生 应当 遵守 法律 、 法规 和 学生 行为 规范 , 养成 良好 的 职业 道德 、 职业 和 和 行为 习惯 , 学习 , , 规定 的 学习 , 按照 按照 参加 实习 实训 , 完成 技术 学习 任务 , 按照 要求 参加 实训 实训 , 技术 技能 技能。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 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 事业 单位 安排 实习 岗位 , 接纳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培训 机构 的 学生 实习 接纳 接纳 实习 的 单位 保障 学生 学生 在 期间 按照 规定 享受 休息 休假 、 获得 劳动 安全 卫生 保护 参加 相关 保险 休息 休假 、 获得 劳动 安全 卫生 保护 参加 相关 保险 保险 保险。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培训 机构 应当 加强 对 实习 实训 学生 的 指导 , 加强 安全 生产 教育 , 协商 实习 安排 安排 与 学生 所 专业 相 匹配 的 岗位 , 明确 实训 实训 内容 和 标准 , 不 得 学生 , 所 所 实训 内容 和 标准 , 不 得 学生 从事 与 所 所 学专业 无关 的 实习 实训 , 不 得 违反 相关 规定 通过 人力 资源 服务 机构 、 劳务 派遣 单位 , 或者 非法 非法 从事 人力 资源 、 劳务 劳务 业务 的 单位 或 组织 组织 、 安排 、 管理 学生 实习 的 单位 或 组织 组织 、 安排 、 管理 学生 实习。。
第五十一 条 接受 职业 学校 教育 , 达到 相应 学业 要求 , 经 学校 考核 合格 的 , 取得 相应 的 学业 ; ; 接受 职业 , 经 职业 培训 机构 或者 职业 考核 合格 的 的 , 相应 的 培训 证书 ; 经 学校 合格 合格 的 , 相应 的 培训 证书 经 经 经 符合 符合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彜为受教育者玉仏国家有关规定,彜为受教育者玁
接受 职业 培训 取得 的 职业 技能 等级 证书 、 培训 证书 等 学习 成果 , 经 职业 学校 认定 , 可以 为 为 相应 的 学历 学分 ; ; 相应 职业 学校 学业 的 的 , 可以 相应 相应 的 学业。 学校 学业 的 的 , 可以 相应 的 学业 证书。。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 条 国家 建立 对 职业 学校 学生 的 奖励 和 资助 制度 , 对 特别 优秀 的 学生 进行 奖励 , 对 经济 困难 的 学生 资助 , , 向 艰苦 、 特殊 等 等 专业 学生 适当 倾斜。 根据 经济 社会 特殊 行业 等 专业 学生 适当。。 根据 经济 社会 社会 发展 发展 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 支持 企业 、 事业 单位 、 社会 组织 及 公民 个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设立 职业 教育 奖学金 、 助学金 , 奖励 优秀 学生 , 经济 经济 困难 的 学生。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励和资励和资励和资励和资励和资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
第五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
高等 职业 学校 和 实施 职业 教育 的 普通 高等 学校 应当 在 招生 计划 中 确定 相应 比例 或者 采取 单独 办法 办法 , 专门 职业 学校 学校 毕业生。
各 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创造 公平 就业 环境。 用人 单位 不 得 设置 妨碍 职业 学校 毕业生 平等 就业 、 公平 竞争 的 报考 、 、 聘用 聘用 条件 机关 、 事业 单位 、 国有 企业 在 招录 、 招聘 技能 岗位 时 时 、 国有 国有 在 招录 、 招聘 技能 岗位 人员 时 时 时 时 、应当 明确 技术 技能 要求 , 将 技术 技能 水平 作为 录用 、 聘用 的 重要 条件。 事业 单位 公开 招聘 中 有 职业 技能 等级 的 岗位 岗位 , 可以 降低 学历 要求。。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 条 国家 优化 教育 经费 支出 结构 , 使 职业 教育 经费 投入 与 职业 教育 发展 需求 相 适应 , 鼓励 通过 多 种 渠道 筹集 筹集 发展 职业 教育 的 资金。
第五十五 条 各 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按照 事权 和 支出 责任 相 适应 的 原则 , 根据 职业 教育 办学 规模 培养 培养 成本 和 办学 等 落实 落实 教育 经费 , 并 预算 预算 绩效 管理 , 提高 资金 使用。 , 并 预算 预算 绩效 , 提高 资金 使用 效益。。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应当 制定 本 地区 职业 学校 生均 经费 标准 或者 公用 经费 标准。 职业 举办者 举办者 应当 按照生均 经费 或者 公用 公用 经费 按时 、 足额 拨付 经费 , 不断 改善 办学 条件。 得以 、 足额 拨付 经费 , 不断 办学 办学 条件 不 得以 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克扣。
第五十六 条 地方 各 级 人民 政府 安排 地方 教育 附加 等 方面 的 经费 , 应当 将 其中 可 用 于 职业 教育 的 资金 统筹 ; 发挥 发挥 失业 基金 作用 , 支持 职工 提升 职业 技能。 发挥 失业 保险 作用 , 支持 职工 提升 职业 技能。
第五十七 条 各 级 人民 政府 加大 面向 农村 的 职业 教育 投入 , 可以 将 农村 科学 技术 开发 、 技术 推广 的 经费 适当 用 农村 农村 职业 培训。
第五十八 条 企业 应当 根据 国务院 规定 的 标准 , 按照 职工 工资 总额 一定 比例 提取 和 使用 职工 教育 经费 职工 职工 教育 经费 可以 举办 职业 职业 教育 、 对 本 的 的 职工 和 准备 招用 人员 进行 教育 对 本 单位 的 职工 和 准备 招用 人员 进行 教育 教育 等合理 用途 , 其中 用 于 企业 一 线 职工 职业 教育 的 经费 应当 达到 国家 规定 的 比例。 用人 安排 安排 职工 到 职业 或者 职业 职业 培训 接受 职业 教育 , , 应当 其 接受 职业 教育 期间 依法 支付 工资 , 保障 相关。
企业 设立 具备 生产 与 教学 功能 的 产教 融合 实习 实训 基地 所 发生 的 费用 , 可以 参照 职业 学校 相应 相应 的 用地 公用 事业费 事业费 等 优惠。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六十 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 事业 单位 、 社会 组织 及 公民 个人 对 职业 教育 捐资助学 , 鼓励 境外 的 和 和 个人 对 职业 提供 资助 和 捐赠。 提供 的 和 和 捐赠 , 必须 用 于 职业。 提供 的 和 和 捐赠 , 必须 于 于 教育。。
第六十一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开展 职业 教育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 教材 和 教学 资源 开发 , 推进 职业 资源 资源 跨 区域 、 行业 、 、 部门 部门 建 享。。。。。 区域 、 行业 、 跨 部门 建 共 享。。
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及 其 有关 部门 应当 建立 健全 职业 教育 服务 和 保障 体系 , 组织 、 引导 工会 群团 群团 组织 、 行业 、 企业 企业 学校 等 开展 职业 研究 研究 、 宣传 推广 、 人才 对接 等 活动 职业 教育 研究 、 宣传 、 人才 供需 对接 等 活动 活动。。。。
第六十二 条 新闻 媒体 和 职业 教育 有关 方面 应当 积极 开展 职业 教育 公益 宣传 , 弘扬 技术 技能 人才 成长 成 才 典型 事迹 , 人人 努力 努力 成 、 人人 皆可成 才 、 人人 尽展其才 的 良好 努力 成 才 人人 皆可成 才 、 人人 尽展其才 的 良好 社会氛围。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十三 条 在 职业 教育 活动 中 违反 《中华 人民 和国 教育 教育 法》 、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国 劳动法 等 等 有关 法律 的 , 依照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给予 处罚。。 法律 规定 , 依照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给予 处罚。
第六十四 条 企业 未 依照 本法 规定 对 本 单位 的 职工 和 准备 招用 的 人员 实施 职业 教育 、 提取 使用 使用 职工 教育 经费 , , 由 有关 责令 改正 ; 拒 不 改正 的 , 由 由 以上 政府 改正 ; 拒 不 改正 的 , 由 县级 以上 政府 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五 条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在 职业 教育 活动 中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 由 教育 行政 部门 其他 其他 有关 部门 责令 ; 教育 教育 质量 低下 或者 混乱 , , 造成 后果 的 的 , 暂停 招生 、 管理 , , 造成 严重 的 , 责令 暂停 招生 、 、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六十六 条 接纳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培训 机构 学生 实习 的 单位 违反 本法 规定 , 侵害 学生 休息 休假 、 劳动 劳动 安全 卫生 保护 参加 相关 保险 、 接受 职业 技能 等 等 权利 , 依法 承担 承担 的 接受 职业 指导 等 权利 的 ,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 法律 责任。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违反 本法 规定 , 通过 人力 资源 服务 机构 、 劳务 派遣 单位 或者 非法 从事 资源 资源 服务 、 劳务 业务 的 的 单位 个人 组织 、 安排 、 管理 学生 实习 实训 的 , 由 行政 部门 、 、 管理 管理 实习 实训 的 , 由 行政 部门 部门 、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或者 其他 有关 部门 责令 改正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 处 违法 所 得 倍 倍 以上 五 倍 的 罚款 罚款 ; 所得 不足 一万 的 的 , 按 一万 元 计算。 违法 不足 一万 的 的 , 按 元 元 计算。
对 前款 规定 的 人力 资源 服务 机构 、 劳务 派遣 单位 或者 非法 从事 人力 资源 服务 、 劳务 派遣 业务 的 单位 或 个人 , 人力 资源 资源 社会 行政 部门 或者 其他 有关 部门 责令 改正 , 没收 违法 所得 并 处 违法 有关 部门 责令 改正 , 没收 所得 , 并 处 违法 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 条 教育 行政 部门 、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或者 其他 有关 部门 的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 滥用 职权 、 玩忽 、 徇私舞弊 徇私舞弊 的 依法 给予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 给予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 条 境外 的 组织 和 个人 在 境内 举办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 适用 本法 ; 法律 、 法规 法规 另 有 的 , , 从 其 规定。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