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 loi sur la protection des zones humides de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2021 12/24/XNUMX)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湿地 保护 , 维护 湿地 生态 功能 及 生物 多样性 , 保障 生态 安全 , 促进 生态 文明 , , 实现 与 自然 和谐 生 , , 制定 本法。 , , 人 与 自然 和谐 生 , 制定 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兀劔理漴劔理、复及相兀劔理漴劔理、
本法 所 称 湿地 , 是 指 具有 显著 生态 功能 的 自然 或者 人工 的 、 常年 或者 季节性 积水 地带 水域 水域 , 包括 时 水深 不 超过 六 米 的 , 但是 但是 以及 用于 养殖 的 人工 的 的 海域 , 但是 水田 以及 养殖 的 的 的 水域 和 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 、 湖泊 、 海域 等 的 湿地 保护 、 利用 及 相关 管理 活动 还 应当 适用 《中华 人民 和国 水法》》 、 《人民 和 和 国防洪法》 、 《人民 和国 和国 水 污染 防治法》 、 《中华 和国 海洋 海洋 和国 和国 水 污染》 、 《中华 人民 和国 海洋 海洋 海洋 海洋 环境 环境 环境保护法》 、 《中华 人民 和国和国 长江 保护法》 、 《中华 人民 和国和国 渔业法》 、 《中华 人民 和国 海域 海域 管理法》 等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和国 海域 使用 管理法 等 有关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第三 条 湿地 保护 应当 坚持 保护 优先 、 严格 管理 、 系统 治理 、 科学 修复 、 合理 利用 的 原则 , 发挥 湿 地 涵养 、 、 调节 气候 改善 环境 、 维护 生物 多样性 等 多 种 调节 功能 改善 环境 、 生物 生物 多样性 等 种 种 生态。。
第四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当 将 湿地 保护 纳入 国民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并 将 开展 湿地 工作 工作 所 需 经费 事权 划分 划分 原则 列入 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將湿土土提將湿土
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 条 国务院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负责 湿地 资源 的 监督 管理 , 负责 湿地 保护 规划 和 相关 国家 标准 拟定 、 湿地 开发 利用 监督 管理 管理 、 生态 保护 修复 工作。 国务院 自然 资源 、 水 行政 住房 城乡 建设 、。 国务院 国务院 自然 、 水 行政 、 城乡 建设 、 、 生态 生态。
国务院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自然 资源 、 水 行政 、 住房 城乡 建设 、 生态 环境 、 农业 农村 主管 主管 部门 建立 湿地 协作 协作 和 信息 通报 机制。
第六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加强 湿地 保护 协调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有关 部门 按照 分工 分工 负责 湿地 保护 修复 修复 、 管理 有关 工作。
第七 条 各 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加强 湿地 保护 宣传 教育 和 科学 知识 普及 工作 , 通过 湿地 保护日 、 保护 保护 宣传周 等 开展 教育 活动 , 增强 全 社会 保护 意识 意识 ; 基层 群众性 自治 , 增强 全 社会 保护 意识 ; 鼓励 基层 群众性 自治 组织 社会 社会 组织。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监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 条 国家 支持 开展 湿地 保护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和 应用 推广 , 加强 湿地 保护 专业 技术 人才 培养 , 提高 湿地 保护 科学 技术 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生物多样性、候鸟迁徙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都 有 保护 湿地 的 义务 , 对 破坏 湿地 的 行为 有 权 举报 或者 , , 接到 举报 控告 的 机关 应当 及时 处理 , 并 保护 保护 举报人 、 控告人 的 合法。 处理 , 并 保护 保护 举报人 控告人 的 合法 权益。。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
国务院 自然 资源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林业 草原 等 有关 部门 定期 开展 全 国 湿地 资源 调查 评价 工作 , 对 湿地 类型 、 、 、 面积 、 多样性 、 保护 对 利用 情况 等 进行 调查 , 建立 统一 信息 发布 和 和 享 享 享 机制。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国务院 林业 草原 、 自然 资源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 部门 根据 全 国 湿地 资源 状况 、 自然 变化 情况 和 湿地 面积 总量 管控 要求 , 确定 全 和 各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湿地 面积 总量 目标 , 报 国务院 批准。。 地方 湿地 面积 总量 目标 报 国务院 国务院 批准。。 地方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要求。
第十四 条 国家 对 湿地 实行 分级 管理 , 按照 生态 区位 、 面积 以及 维护 生态 功能 、 生物 多样性 的 程度 程度 , 将 湿地 重要 湿地 湿地 一般 湿地。 重要 包括 包括 国家 重要 和 和 省级 重要 湿地。 重要 包括 包括 国家 重要 和 省级 省级 湿地 ,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国务院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自然 资源 、 水 行政 、 住房 城乡 建设 、 生态 环境 、 农业 农村 有关 有关 部门 发布 国家 湿地 名录及 范围 , 并 设立 保护。。 国际 重要 湿地 应当 列入 , 并 名录 保护 标志。 国际 重要 湿地 列入 列入 重要 湿地 名录 名录。。。。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或者 其 授权 的 部门 负责 发布 省级 重要 湿地 名录及 范围 , 并 向 林业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备案。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第十五 条 国务院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有关 部门 , 依据 国民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国土 规划 规划 和 生态 环境 规划 编制 编制 全 湿地 保护 规划 , 报 国务院 或者 授权 授权 的 批准 后 组织 实施 , 报 国务院 或者 其 的 的 批准 后 组织 实施。。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有关 部门 , 依据 本 级 国土 空间 规划 和 上 级 级 湿地 保护 规划 本 行政 行政 区域 的 湿地 保护 , , 报同级 人民 政府 批准 后 组织。 湿地 保护 , , 报同级 人民 批准 后 后 实施。。
湿地 保护 规划 应当 明确 湿地 保护 的 目标 任务 、 总体 布局 、 保护 修复 重点 和 保障 措施 等 内容。 经 批准 的 湿地 规划 规划 需要 调整 的 , 原 批准 程序 办理 办理 湿地 规划 需要 调整 的 , 按照 批准 程序 办理 办理。
。
第十六 条 国务院 林业 草原 、 标准化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自然 资源 、 水 行政 、 住房 城乡 建设 、 生态 、 、 农业 农村 主管 组织 制定 制定 湿地 分类 、 监测 、 、 生态 修复 等 国家 标准 ; 标准 未作 监测 预警 、 生态 修复 等 标准 标准 国家 标准 未作 未作 未作 规定 规定 规定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标准并备案。
第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建立 湿地 保护 专家 咨询 机制 , 为 编制 湿地 保护 规划 制定 制定 湿地 名录 、 相关 标准 标准 等 评估 论证 等 服务。。 名录 、 相关 标准 等 提供 评估 论证 等 服务。
第十八 条 办理 自然 资源 权 属 登记 涉及 湿地 的 , 应当 按照 规定 记载 湿地 的 地理 坐标 、 空间 范围 、 类型 、 面积 等 信息。
第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目、湿地保护顉顂
建设 项目 选址 、 选线 应当 避让 湿地 , 无法 避让 的 应当 尽量 减少 占 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对 对 湿地 生态 功能 的 不利 影响。
建设 项目 规划 选址 、 选线 审批 或者 核准时 , 涉及 国家 重要 湿地 的 , 应当 征求 国务院 林业 草原 主管 的 的 意见 ; 涉及 重要 湿地 湿地 一般 湿地 的 , 应当 按照 管理 权限 , 征求 县级 以上 人民 的 , 应当 按照 管理 , 征求 征求 县级 地方 人民 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
第二 十 条 建设 项目 确 需 临时 占 用 湿地 的 , 应当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土地 土地 管理法 、 《中华 人民 和国 水法 水法》 、 《人民 和国 森林法 森林法》 、 《中华 人民 和国 草原法》 《中华 森林法 森林法》 、 《中华 人民 和国 草原法 、 《《中华 中华 中华人民 和国和国 海域 使用 管理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办理。 临时 占 用 湿地 的 期限 一般 不 得 超过 二 年 , 并 不 得 在 占用 的 湿地 上 修建 永久性 建筑物。 不 得 在 占用 的 湿地 上 修建 永久性 建筑物。
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第二十一 条 除 因 防洪 、 航道 、 港口 或者 其他 水 工程 占用 河道 管理 范围 及 蓄滞洪区 内 的 湿地 , , 经依法 批准 占用 湿地 的 单位 应当 根据 当地 自然 恢复 恢复 或者 重建 所 所 的 湿地 根据 当地 自然 恢复 恢复 或者 重建 所 占 用 湿地 面积 面积和 质量 相当 的 湿地 ; 没有 条件 恢复 、 重建 的 , 应当 缴纳 湿地 恢复费。 缴纳 湿地 恢复费 的 , 不 再 缴纳 其他 性质 性质 的 恢复 费用。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 条 国务院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按照 监测 技术 规范 开展 国家 重要 湿地 动态 监测 , 及时 掌握 湿地 、 、 面积 、 水量 生物 多样性 多样性 受 威胁 状况 等 变化 信息。。 水量 生物 多样性 、 受 状况 等 变化 信息 信息。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监测数据,对国家重要湿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发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发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发况进行评估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按照 监测 技术 规范 开展 省级 重要 湿地 动态 监测 、 评估 和 预警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三 条 国家 坚持 生态 优先 、 绿色 发展 , 完善 湿地 保护 制度 , 健全 湿地 保护 政策 支持 和 科技 机制 机制 , 保障 生态 功能 和 永续 利用 , 实现 效益 、 、 社会 、 经济 效益 相 统一 , 实现 效益 、 社会 效益 、 经济 效益 相 统一。
第二十四 条 省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及 其 有关 部门 根据 湿地 保护 规划 和 湿地 保护 需要 , 依法 将 湿地 国家 国家 公园 、 保护区 或者 或者 自然 公园。
第二十五 条 地方 各 级 人民 政府 及 其 有关 部门 应当 采取 措施 , 预防 和 控制 人为 活动 对 湿地 其 其 生物 多样性 的 影响 , , 湿地 污染 防治 , 减缓 人 为 因素 自然 自然 因素 的 湿地 退化 , 减缓 人 为 因素 和 因素 因素 的 湿地 退化 退化 , , 减缓 人 为 因素 自然 因素 导致 的 退化 退化 退化 , ,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在 湿地 范围 内 从事 旅游 、 种植 、 畜牧 、 水产 养殖 、 航运 等 利用 活动 , 应当 避免 改变 的 的 自然 状况 , 采取 措施 措施 对 湿地 生态 功能 不利 不利 影响 , 并 采取 措施 减轻 湿地 生态 功能 的 不利 影响。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有关 部门 在 办理 环境 影响 评价 、 国土 空间 规划 、 海域 使用 、 养殖 、 防洪 相关 相关 行政 许可 时 应当 应当 加强 对 湿地 利用 活动 必要性 必要性 、 合理性 以及 湿地 保护 措施 内容 的 活动 的 必要性 、 合理性 以及 保护 措施 等 内容 的 的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第二十六 条 地方 各 级 人民 政府 对 省级 重要 湿地 和 一般 湿地 利用 活动 进行 分类 指导 , 鼓励 单位 个人 个人 开展 符合 湿地 要求 的 的 旅游 、 生态 农业 生态 生态 教育 、 自然 体验 等 活动 适度 生态 农业 、 生态 教育 、 自然 体验 等 活动 适度 适度 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甾态功能的需要,优化应当充分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优化重蹺周一化重蹺周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可以 采取 定向 扶持 、 产业 转移 、 吸引 社会 资金 、 社区 建 等 方式 , 推动 湿地 周边 地区 绿色 发展 , 促进 经济 与 湿地 保护 相 协调 协调 地区 发展 , 促进 经济 与 湿地 保护 相 协调 协调。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 排放 不 符合 水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的 工业 废 水 、 生活 污水 及 其他 污染 湿地 的 废水 污水 污水 , 倾倒 、 、 丢弃 丢弃 、 遗撒 固体 ; ; 污水 , 倾倒 、 、 丢弃 、 遗撒 固体 废物 ;
(四) 过度 放牧 或者 滥采 野生 植物 , 过度 捕捞 或者 灭绝式 捕捞 , 过度 施肥 、 投药 、 投放 等 等 污染 湿地 的 养殖 养殖 行为 ;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有关 部门 应当 按照 职责 分工 , 开展 湿地 有害 生物 监测 工作 , 及时 采取 措施 措施 预防 、 、 消除 有害 生物 对 湿地 生态 系统 危害 危害。。 控制 消除 有害 生物 对 生态 系统 的 危害 危害。
第三十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 植物 集中 分布 湿地 的 保护。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 得 鸟类 鸟类 和 水生 生物 的 生存 环境。
禁止 在 以 水鸟 为 保护 对象 的 自然 保护地 及 其他 重要 栖息 地 从事 捕鱼 、 挖捕 底栖 生物 、 鸟蛋 鸟蛋 、 破坏 鸟巢 危及 危及 水鸟 生存 繁衍 的 活动。 开展 观鸟 、 科学 研究 水鸟 生存 繁衍 的 活动 开展 开展 观鸟 、 科学 研究 以及 科普 活动。
在 重要 水生 生物产 卵场 、 索饵场 、 越冬场 和 洄游 通道 等 重要 栖息 地 应当 实施 保护 措施。 经依法 在 在 洄游 通道 建闸 筑 坝 坝 , 可能 水生 生物 洄游 产生 影响 的 , 建设 坝 , 可能 水生 生物 洄游 产生 影响 的 , 建设 单位 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三十一 条 国务院 水 行政 主管 部门 和 地方 各 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河流 、 湖泊 范围 内 湿地 管理 管理 和 保护 , 采取 水系 水系 连通 清淤 疏浚 、 涵养 涵养 与 水土 保持 等 治理 修复 , 严格 、 水源 涵养 与 水土 等 治理 治理 措施 , 严格控制 河流 源头 和 蓄滞洪区 、 水土 流失 严重区 等 区域 的 湿地 开发 利用 活动 , 减轻 对 湿地 及 其 生物 多样性 的 不利 影响。
第三十二 条 国务院 自然 资源 主管 部门 和 沿海 地方 各 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滨海 湿地 的 管理 和 , , 严格 管 滨海 湿地。 经依法 批准 的 项目 , 同步 同步 实施 生态 修复 修复。 减轻 滨海 项目 , 应当 同步 实施 生态 修复 修复 , 对 滨海 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三 条 国务院 住房 城乡 建设 主管 部门 和 地方 各 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城市 湿地 的 管理 和 , , 采取 城市 水系 和 生态 修复 等 措施 , 提升 湿地 湿地 生态 , 发挥 发挥 修复 雨洪调蓄 , , 城市 湿地 生态 质量 , 发挥 城市 湿地 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第三十四 条 红树林 湿地 所在 地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组织 编制 红树林 湿地 保护 专项 规划 , 采取 有效 措施 保护 红树林 湿地。
红树林湿地应当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符合国家重要湿地标准的,应当优先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彂
禁止 占 用 红树林 湿地。 经 省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有关 部门 评估 , 确因 国家 重大 项目 、 防灾 减灾 需要 需要 占用 的 ,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定 办理 , 并 保护 保护 和 修复 工作。 相关 建设 改变 , 并 做好 保护 和 修复 工作 相关 相关 项目 改变 红 红树林所在河口水文情势、对红树林生长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利影响。
禁止 在 红树林 湿地 挖塘 , 禁止 采伐 、 采挖 、 移植 红树林 或者 过度 采摘 红树林 种子 , 禁止 投放 、 危害 危害 红树林 生长 的。 因 因 科研 医药 或者 红树林 湿地 保护 等 需要 采伐 、 因 科研 、 或者 红树林 湿地 保护 等 需要 采伐 、 采挖、移植、采摘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五 条 泥炭 沼泽 湿地 所在 地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制定 泥炭 沼泽 湿地 保护 专项 规划 , 采取 有效 保护 保护 泥炭 沼泽 湿地。
符合重要湿地标准的泥炭沼泽湿地,应当列入重要湿地名录。
禁止 在 泥炭 沼泽 湿地 开采 泥炭 或者 擅自 开采 地 下水 ; 禁止 将 泥炭 沼泽 湿地 蓄水 向外 排放 , 因 防灾 减灾 需要 的 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务院 和 省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按照 事权 划分 原则 加大 对 重要 湿地 保护 的 财政 投入 , 加大 对 重要 所在 所在 地区 的 转移 支付 支付 力度。
国家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芿行地区间祟椀
因 生态 保护 等 公 公 利益 需要 , 造成 湿地 所有者 或者 使用者 合法 权益 受到 损害 的 ,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当 给予 补偿。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三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当 坚持 自然 恢复 为主 、 自然 恢复 和 人工 修复 相 结合 的 原则 , 加强 湿地 修复 工作 , 恢复 湿地 面积 , 提高 生态 系统 质量 质量。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对 破碎化 严重 或者 功能 退化 的 自然 湿地 进行 综合 整治 和 修复 , 优先 修复 生态 严重 严重 退化 的 重要 湿地。
第三十八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组织 开展 湿地 保护 与 修复 , 应当 充分 考虑 水 资源 禀赋 条件 和 承载 , , 合理 配置 资源 , 保障 保障 基本 生态 用水 需求 , 维护 湿地 生态 功能。 保障 湿地 生态 用水 需求 维护 维护 湿地 生态 功能。
第三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科学 论证 , 对 具备 恢复 条件 的 原有 湿地 、 退化 湿地 、 湿地 湿地 等 , 因地制宜 措施 , , 恢复 湿地 生态 功能。 湿地 等 , 因地制宜 措施 , 恢复 湿地 生态 功能。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按照 湿地 保护 规划 , 因地制宜 采取 水体 治理 、 土地 整治 、 植被 恢复 、 动物 保护 等 措施 , 湿地 生态 生态 功能 和 碳汇。。 保护 等 措施 增强 湿地 生态 功能 和 碳汇 功能。
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第四 十 条 红树林 湿地 所在 地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对 生态 功能 重要 区域 、 海洋 灾害 风险 等级 高 高 地区 、 濒危 保护 区域 区域 或者 条件 较 好 的 的 红树林 湿地 优先 实施 修复 , 严重 退化 好 地区 的 红树林 湿地 优先 实施 修复 , 严重 严重 退化的红树林湿地进行抢救性修复,修复应当尽量采用本地树种。
第四十一 条 泥炭 沼泽 湿地 所在 地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因地制宜 , 组织 对 退化 泥炭 沼泽 湿地 进行 修复 , 并 根据 泥炭 沼泽 的 类型 类型 发育 状况 和 退化 等 等 , 采取 相应 的 修复 措施 状况 和 退化 等 , , 相应 的 修复 措施。。
第四十二条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
重要 湿地 的 修复 方案 应当 报 省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批准。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在 批准 修复 方案 前 , 征求 征求 同级 人民 自然 资源 、 水 行政 、 住房 城乡 建设 、 生态 、 农业 农村 水 行政 、 住房 城乡 建设 、 生态 、 农业 农村 等 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重要 湿地 修复 完成 后 , 应当 经 省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验收 合格 , 依法 公开 修复。。 省级 以上 人民 林业 草原 草原 部门 应当 加强 修复 后期 后期 管理 和 动态 监测 , 并 需要 开展 修复 湿地 后期 管理 和 动态 监测 , 并 需要 开展 修复 修复 效果 效果后期评估。
第四十四 条 因 违法 占用 、 开采 、 开垦 、 填埋 、 排污 等 活动 , 导致 湿地 破坏 的 , 违法 应当 应当 负责 修复。 行为 人 人 的 , 由 承继 债权 债权 、 债务 的 主体 负责。 , 由 承继 债权 债权 、 的 主体 负责 修复。。
因 重大 自然 灾害 造成 湿地 破坏 , 以及 湿地 修复 责任 主体 灭失 或者 无法 确定 的 , 由 县级 以上 政府 政府 组织 实施 修复。
第五 章 监督 检查
第四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林业 草原 、 自然 资源 、 水 行政 、 住房 城乡 建设 、 生态 环境 、 农村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本法 规定 规定 , 职责 分工 对 湿地 的 保护 、 修复 、 利用 , 进行 分工 对 湿地 的 保护 、 修复 、 利用 等 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林业 草原 、 自然 资源 、 水 行政 、 住房 城乡 建设 、 生态 环境 、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进行 监督 检查 , 有 权 采取 ::
(一)
(二)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存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第四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林业 草原 、 自然 资源 、 水 行政 、 住房 城乡 建设 、 生态 环境 、 农村 农村 主管 部门 依法 监督 检查 职责 , 有关 单位 和 应当 应当 予以 配合 , 不 得 , 阻碍 单位 和 应当 应当 予以 , 不 得 拒绝 阻碍 阻碍。
第四十八 条 国务院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国家 重要 湿地 保护 情况 的 监督 检查。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林业 主管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省级 重要 湿地 保护 情况 的 监督 检查 部门 应当 加强 省级 重要 湿地 保护 情况 的 监督 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睂护情况进行监睂护情况进行监矂
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国家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
对 破坏 湿地 问题 突出 、 保护 工作 不力 、 群众 反映 强烈 的 地区 , 省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有关 约 约 谈 该 人民 政府 的 主要 负责人 负责人。 有关 部门 谈 谈 地区 人民 政府 的 负责人 负责人。
第五十条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五十一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有关 部门 发现 破坏 湿地 的 违法 行为 或者 接到 对 违法 行为 的 举报 , 不 予 查处 或者 不 查处 , , 或者 其他 玩忽职守 、 滥用 职权 、 徇私舞弊 行为 的 , 对 有 玩忽职守 、 滥用 职权 、 徇私舞弊 行为 的 对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建设 项目 擅自 占 用 国家 重要 湿地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林业 等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职责 分工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 拆除 拆除 在 非法 的 的 湿地 新建 的 行为 , 限期 拆除 在 非法 的 湿地 上 新建 的 建筑 建筑 , 限期 拆除 在 非法 占用 湿地 湿地 新建 的 建筑 建筑物 、 构筑物 和 其他 设施 , 修复 湿地 或者 采取 其他 补救 措施 , 按照 违法 占用 湿地 的 面积 , 处 每 平方米 一千 元 一万 元 元 罚款 ; 违法 行为 不 不 停止 建设 或者 逾期 不 的 由 由 行为 人 不 停止 建设 或者 不 不 的 由 由 由 作出 作出 作出 作出 作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 条 建设 项目 占用 重要 湿地 , 未 依照 本法 规定 恢复 、 重建 湿地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林业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限期 恢复 恢复 重建 湿地 ; 逾期 改正 改正 的 , 由 县级 以上 政府 政府 ; 逾期 改正 改正 , ,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政府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委托 他人 代为 履行 , 所 需 费用 由 违法 行为人 承担 , 按照 占 用 湿地 的 , , 处 每 五百 元 以上 二千 元 以下 罚款。 , 处 每 平方米 五百 元 以上 二千 以下 罚款。。
第五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开 (围) 垦 、 填埋 自然 湿地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草原 草原 等 有关 主管 按照 职责 职责 分工 停止 违法 行为 , 限期 修复 湿地 或者 采取 其他 补救 停止 违法 行为 , 限期 湿地 或者 采取 其他 补救 措施 措施,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 按照 破坏 湿地 面积 , 处 每 平方米 五百 元 以上 五千 元 以下 罚款 ; 国家 国家 重要 湿地 , 并 并 按照 湿地 面积 , 处 平方米 平方米 一千 元 以上 一万 元 罚款 面积 , 处 平方米 一千 元 以上 一万 元 以下 罚款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排干 自然 湿地 或者 永久性 截断 自然 湿地 水源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林业 草原 部门 部门 责令 停止 违法 , , 限期 湿地 或者 采取 其他 措施 措施 , 没收 所得 所得 限期 并 五万 采取 其他 措施 措施 , 没收 所得 所得 , 处 五万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向 湿地 引进 或者 放生 外来 物种 的 ,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生物 生物》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处理 、 处罚。。》 等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处理 、 处罚。
第五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红树林 湿地 内 挖塘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林业 草原 等 有关 部门 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停止 违法 行为 行为 限期 修复 湿地 或者 采取 其他 补救 措施 , 违法 行为 , 修复 湿地 或者 采取 其他 补救 措施 , 按照 破坏湿地 面积 , 处 每 平方米 一千 元 以上 一万 元 以下 罚款 ; 对 树木 造成 毁坏 的 , 责令 限期 成活 成活 毁坏 株数 倍 以上 三 倍 以下 的 树木 , 确定 毁坏 株数 的 , 按照 相同 区域 树木 , 无法 确定 毁坏 株数 的 , 按照 相同 同 同 类 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红树林 湿地 内 投放 、 种植妨 碍 红 树林 生长 物种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林业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停止 违法 行为 , 限期 清理 , 处 二万 元 以上 十万 元 以下 , 限期 清理 , 处 二万 元 以上 元 以下 以下 ; 造成 造成 造成 , 处 二万 元 以上 元 以下 罚款 ; 造成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开采 泥炭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林业 草原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按照 职责 责令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 限期 修复 湿地 采取 其他 补救 ,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 采挖 采挖 其他 措施 , , 违法 所得 , 并 按照 采挖 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从 泥炭 沼泽 湿地 向 外 排水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停止 停止 违法 行为 , 修复 湿地 或者 采取 其他 补救 , 没收 没收 所得 , 并 处 一万 以上 补救 措施 , 没收 违法 , 并 处 一万 元 以上 十万 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未 编制 修复 方案 修复 湿地 或者 未 按照 修复 方案 修复 湿地 , 造成 湿地 的 的 , 由 以上 人民 政府 政府 草原 主管 部门 改正 , , 处 十万 元 以上 政府 林业 主管 部门 改正 , , 十万 元 以上 一百万 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 条 破坏 湿地 的 违法 行为 人 未 按照 规定 期限 或者 未 按照 修复 方案 修复 湿地 的 , 由 以上 以上 人民 政府 林业 主管 部门 部门 委托 代为 履行 , 所 需 费用 由 违法 行为人 承担 ; 行为 履行 , 所 需 费用 由 违法 行为人 承担 ; 违法 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第六十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拒绝 、 阻碍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有关 部门 依法 进行 的 监督 检查 的 , 处 二万 元 以上 二十万 以下 罚款 罚款 ; 严重 的 , 可以 责令 停产 停业 整顿。 罚款 ; 情节 的 , 可以 责令 停产 停业 整顿。
第六十一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造成 生态 环境 损害 的 , 国家 规定 的 机关 或者 法律 规定 的 组织 有 权 依法 请求 违法 行为 承担 承担 修复 责任 赔偿 损失 和 有关 费用 费用。 行为 人 承担 修复 责任 赔偿 损失 和 有关 费用。
第六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犯罪 犯罪 的 , 追究 刑事 刑事 责任。
第七 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红树林湿地,是指由红树植物为主组成的近海和海岸潮间湿地;
(二)泥炭沼泽湿地,是指有泥炭发育的沼泽湿地。
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湿地保护具体办捂
本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