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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ande de reconnaissance et d'exécution des sentences arbitrales étrangères entre l'appelé Jiayou Shopping Group Limited et les appelées Hyundai Home Shopping Network Corporation et Hyundai GreenFood Co., Ltd. (2019

上诉人 家 家 购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株式会社 现代 庭 庭 被上诉人 株式会社 现代 GreenFood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案

Court Intérieur Tribunal populaire supérieur de Pékin

Numéro de dossier 2019 Jing Min Xia Zhong n ° 98 ((2019) 京 民 辖 终 98 号)

Date de la décision Le 14 juin 2019

Niveau du tribunal Cour populaire supérieure

Procédure d'essai Deuxième instance

Types de litiges Litige civil

Type de cas Boitier

Les sujet(s) Reconnaissance et exécution des sentences arbitrales étrangères Arbitrage et médiation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2019) 京 民 辖 终 98 号
上诉人 (原审 被 申请人) : 的 有 购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贵州 省 贵阳 市 贵阳 国的 高新技术 产业 开发区 沙 文 科技 产业 园 创新 大厦。
法定 代表人 : 黄剑平 , 董事长。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王晓萌 , 上海市 方 达 (北京)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李 钰 , 上海市 方 达 (北京)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 申请人) : 株式会社 现代 的庭 购物 (HYUNDAIHOMESHOPPINGNETWORKCORPORATION) , 住所 地 大韩民国 首 尔 特别 市 江 ** 奥林匹克 路。
授权 代表 : 姜 赞 锡 , 代表 董事。
被上诉人 (原审 申请人) : 株式会社 现代 GreenFood (HYUNDAIGREENFOODCO. , LTD.) , 住所 地 大韩民国 首 尔 市 京畿 道 龙 仁 市 水 枝 区 Munin 路。
法定 代表人 : 朴 弘 镇 , 代表 董事。
上述 二 被上诉人 共同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鲁 冰 , 北京 德 和 衡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 家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家 家 购物 集团) 因 与 被上诉人 株式会社 现代 庭 (以下 简称 现代 的庭 购物) 、 被上诉人 株式会社 现代 GreenFood (以下 简称 现代 GreenFood) 申请 承认 和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一 案 , 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 第四 中级 人民法院 (2018) 京 04 协 外 认 35 号 管辖 异议 民事 裁定 , 向本院 提起 上诉。 本院 依法 组成 合议庭 进行 审理 , 现已 审理终结。
家 家 购物 上诉 称 , 其 主要 办事机构 所在地 为 贵州 省 贵阳 市 ,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执行 我国 加入 的 <承认 及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公约> 的 通知》 第三 条 的 规定 , 本案 应由 贵州省 贵阳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管辖。 故 请求 依法 撤销 一审 裁定 , 将 本案 移送 至 贵州 省 贵阳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审理。
送达 上 诉状 副本 后 , 被上诉人 现代 的 官方 网站 记载 及 新加坡 仲裁 心 中心 出具 的 2018 年 第 117/16 号 仲裁 裁决家 集团 的 主要 办事机构 所在地 位于 北京市 朝阳 区 , 且 根据 北京 工市 朝阳 区 , 故 其 财产 所在地 亦为 北京市 朝阳 区。 因此 , 一审 法院 对 本案 有 管辖权 , 的 有 购物 集团 提出 的 管辖 异议 上诉 请求 缺乏 事实 及 法律 依据 , 应予 驳回。
本院 经 审查 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百 八十 三条 规定 , 国外 仲裁 机构 的 裁决 , 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承认 和 执行 的 , 应当 由 当事人 向 向 被执行人 住所 地或者 其 财产 所在地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申请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或者 按照 互惠 原则 办理。 本案 系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案件。 根据 当事人 提交 的 证据 , 国公示 系统 查询 结果 显示 , 的 有 购物 集团 系 北京 大成 小视 文化 传播 有限公司 、 北京 家 有 尊 享 电子.公司 的 法人 股东 , 且 前述 公司 住所 地 均 位于 北京市 朝阳 区 , 意即 北京市 朝阳 区 系系管辖 的 规定》 第一 条 第四项 之 规定 , 一审 法院 管辖 应由 本市 人民法院 管辖 的 申请 承认 与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审查 案件。 一审 法院 系 被 申请 执行人 财产 所在地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 对 本案 有管辖权。 故 , 的 有 购物 集团 的 上诉 理由 没有 事实 和 法律 依据 , 本院 不予 采 信 , 其 关于 本案 应当 移送 至 贵州 省 贵阳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的 理由 缺乏 事实 和 法律 依据 , 不能 成立。 现代庭 庭 庭 GreenFood 向 一审 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国外 仲裁 机构 的 裁决 符合 相关 法律 规定 , 一审 裁定 正确 , 本院 应予 维持。
综 上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 七十 条 第一 款 第 (一) 项 、 第一 百 七十 一条 、 第一 百 七十 五条 之 规定 , 裁定 如下 :
驳回 上诉 , 维持 原 裁定。
案件 受理 费 70 元 , 由 上诉人 的 有 购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于 本 裁定 生效 之 日 起 七日 内向 一审 法院 交纳)。
Cette décision est définitive.
审 判 长 唐 亮
审 判 员 张华
审 判 员 张 爽
二 〇 一 九年 六月 十四 日
法官 助理 孙 伟
书 记 员 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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