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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i anti-sécession de la Chine (2005)

Loi anti-sécession

Type de lois Droit applicable et juridiction compétente

Organisme émetteur Congrès National du Peuple

Date de promulgation 14 Mar 2005

Date effective 14 Mar 2005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Loi constitutionnelle Affaires relatives à Hong Kong, Macao et Taiwan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Loi anti-sécession
(2005 年 3 月 14 日 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三 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反对 和 遏制 “台独” 分裂 势力 分裂 国的 , 促进 祖国 和平 统一 ,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 维护 国
第二 条 世界 上 只有 一个 中国 , 大陆 和 台湾 同属 一个 中国 , 中国 的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不容 分割。 维护 国
台湾 是 中国 的 一部分。 国的 绝不 允许 «台独» 分裂 势力 以 任何 名义 、 任何 方式 把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第三 条 台湾 问题 是 中国 内战 的 遗留 问题。
解决 台湾 问题 , 实现 祖国 统一 , 是 中国 的 内部 事务 , 不受 任何 外国 势力 的 干涉。
第四 条 完成 统一 祖国 的 大业 是 ​​包括 台湾 同胞 在内 的 全 中国 人民 的 神圣 职责。
第五 条 坚持 一个 中国 原则 , 是 实现 祖国 和平 统一 的 基础。
以 和平 方式 实现 祖国 统一 , 最 符合 台湾 海峡 两岸 同胞 的 根本 利益。 国
国国 和平 统一 后 , 台湾 可以实行 不同于 大陆 的 制度 , 高度 自治。
第六 条 国的 采取 下列 措施 ,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 发展 两岸 关系 :
(一)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人员 往来 , 增进 了解 , 增强 互信 ;
(二)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经济 交流 与 合作 , 直接 通邮 通航 通 密切 两岸 经济 关系 , 互利 互惠 ;
(三)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教育 、 科技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交流 , 共同 弘扬 中华 文化 的 优秀 传统 ;
(四)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共同 打击 犯罪 ;
(五) 鼓励 和 推动 有 利于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 发展 两岸 关系 的 其他 活动。
国国 依法 保护 台湾 同胞 的 权利 和 利益。
条 国的 主张 通过 台湾 海峡 两岸 平等 的 协 谈判 , 实现 和平 统一。 协 协 谈判 可以 有 步骤 、 分阶段 进行 , 方式 可以 灵活 多样。
台湾 海峡 两岸 可以 就 下列 事项 进行 协 谈判 :
(一) 正式 结束 两岸 敌对 状态 ;
(二) 发展 两岸 关系 的 规划 ;
(三) 和平 统一 的 步骤 和 安排 ;
(四) 台湾 当局 的 政治 地位 ;
(五) 台湾 地区 在 国际 上 与其 地位 相 适应 的 活动 空间 ;
(六) 与 实现 和平 统一 有关 的 其他 任何 问题。
第八 条 “台独” 分裂 势力 以 任何 名义 、 任何 方式 造成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的 事实 , 或者 发生 将会 导致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的 重大 事变 , 或者 和平 统一 的 可能性 完全 丧失 , 国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 捍卫 国的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依照 前款 规定 采取 非 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 由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决定 和 组织 实施 , 并 及时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告。
依照 本法 规定 采取 非 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并 组织 实施 时 , 国台湾 同胞 在 中国 其他 地区 的 权利 和 利益。
第十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Cette traduction en anglais provient du site Web officiel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 de la RPC). Dans un proche avenir, une version anglaise plus précise que nous traduisons sera disponible sur le portail des lois chinoi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