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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i chinoise anti-télécommunications et fraude en ligne (2022)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Type de lois Droit applicable et juridiction compétente

Organisme émetteur Comité permanent de l'Assemblée populaire nationale

Date de promulgation Le 02 septembre 2022

Date effective Le 01 décembre 2022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Droit des télécommunications et des services postaux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2 9 janvier 2)
目录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七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预防 、 遏制 和 惩治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 加强 反 电信 网络 诈骗 工作 , 保护 公民 组织 组织 的 合法 , 维护 社会 稳定 和 国家 安全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稳定 和 安全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本法所 称 电信 网络 诈骗 , 是 指 以 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利用 电信 网络 技术 手段 , 通过 远程 、 非 接触 方式 , , 诈骗 财物 财物 行为。。
第三 条 打击 治理 在 中华 人民 和国和国 境内 实施 的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或者 中华 人民 和国 公民 公民 境外 实施 的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 适用 本法。。 境外 实施 的 电信 诈骗 活动 , 适用 本法。
境外 的 组织 、 个人 针对 中华 人民 和国 境内 境内 实施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的 , 或者 为 他人 针对 境内 实施 电信 网络 诈骗 提供 提供 产品 、 服务 帮助 的 , 依照 本法 有关 规定 处理 和 、。 帮助 的 , 依照 本法 规定 处理 和 追究 责任。
第四 条 反 电信 网络 诈骗 工作 坚持 以 人民 为 中心 , 统筹 发展 和 安全 ; 坚持 系统 观念 、 思维 思维 , 注重 源头 、 综合 综合 ; 坚持 齐抓 共 、 、 群防群治 , 全面 落实 打防管控 各 项 齐抓 共 、 群防群治 , , 落实 打防管控 各 项 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第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 部门 和 单位 、 个人 应当 对 在 反 电信 网络 诈骗 工作 过程 中知悉 的 国家 秘密 、 商业 秘密 和 个人 隐私 、 个人 信息 予以 保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
地方 各 级 人民 政府 组织 领导 本 行政 区域 内 反 电信 网络 诈骗 工作 , 确定 反 电信 网络 诈骗 任务 任务 和 工作 机制 , 开展 综合 治理。
公安 机关 牵头 负责 反 电信 网络 诈骗 工作 , 金融 、 电信 、 网信 、 市场 监管 等 有关 部门 依照 职责 履行 监管 主体 责任 , 负责 本 行业 领域 电信 网络 诈骗 工作 工作。 责任 , 负责 本 行业 反 电信 网络 诈骗 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 非 银行 支付 机构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承担 风险 防控 责任 , 建立 电信 电信 网络 诈骗 内部 机制 和 和 安全 制度 , 加强 新 业务 涉诈 风险 安全 评估。 安全 制度 , 加强 业务 业务 涉诈 风险 安全 评估。
第七 条 有关 部门 、 单位 在 反 电信 网络 诈骗 工作 中 应当 密切 协作 , 实现 跨 行业 、 跨 地域 协同 配合 、 快速 , , 加强 专业 建设 , 有效 打击 治理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加强 专业 建设 , 有效 治理 治理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第 八 条 各 级 人民 政府 和 有关 部门 应当 加强 反 电信 网络 诈骗 宣传 , 普及 相关 法律 和 , , 提高 公众 对 类 电信 电信 诈骗 方式 的 防骗 和 和 识骗 能力。 类 电信 网络 方式 的 防骗 和 和 识骗 能力。
教育 行政 、 市场 监管 、 民政 等 有关 部门 和 村民 委员会 、 居民 委员会 , 应当 结合 电信 网络 诈骗 群体 群体 的 分布 等 , , 加强 老年人 、 青少年 等 的 的 宣传 教育 , 增强 反 网络 诈骗 宣传 的 的 的 宣传 教育 , 增强 反 电信 诈骗 宣传 教育 的 的 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
各 单位 应当 加强 内部 防范 电信 网络 诈骗 工作 , 对 工作 人员 开展 防范 电信 网络 诈骗 教育 ; 个人 应当 加强 电信 网络 诈骗 意识。。 单位 个人 应当 协助 、 配合 有关 部门 依照 本法 规定 开展 反 网络 诈骗 工作 配合 有关 有关 部门 本法 规定 开展 反 网络 诈骗 工作 工作。。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基础 电信 企业 和 移动 通信 转售 企业 应当 承担 对 代理商 落实 电话 用户 实名制 管理 责任 , 在 协议 中 代理商 代理商 实名制 登记 责任 和 有关 有关 违约 处置 措施。
第十条 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 经 识别 存在 异常 办 卡 情形 的 ,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有 权 加强 核查 或者 拒绝 办卡。 具体 识别 办法 由 国务院 电信 主管 部门 制定。
国务院 电信 主管 部门 组织 建立 电话 用户 开卡 数量 核验 机制 和 风险 信息 共 享 机制 , 并 为 用户 名下 名下 电话卡 信息 提供 便捷渠道。
第十一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对 监测 识别 的 涉诈 异常 电话卡 用户 应当 重新 进行 实名 核验 , 根据 风险 等级 有 有 区别 的 、 的 核验 核验。 对 未 按 核验 核验 或者 核验未 通过 的 核验 电信 对 未 按 核验 核验 或者 核验未 的 的 , 业务 经营 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第十二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建立 物 联网卡 用户 风险 评估 制度 , 评估 未 通过 的 , 不得 向 其 销售物 ; ; 严格 登记物 联网卡 身份 信息 信息 ; 有效 技术 措施 限定 物 联网卡 开通 功能 、 信息 ; 有效 技术 措施 物 物 联网卡 开通 功能 、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
单位 用户 从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购买物 联网 卡 再 将 载有 物 联网卡 的 设备 销售 给 其他 用户 的 , 应当 核验 和 登记 用户 信息 , , 并 销量 、 存量 用户 用户 实名 信息 传送 给 , 归属 电信 、 存量 及 用户 实名 信息 传送 号码 号码 的 电信 电信 业务 业务经营者。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对 物联网卡 的 使用 建立 监测 预警 机制。 对 存在 异常 使用 情形 的 , 应当 采取 暂停 、 、 重新 核验 身份 使用 场景 场景 其他 合同 约定 的 处置 措施。。 身份 使用 场景 或者 其他 约定 的 处置 措施 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话怠堵拺栁堵拺怠栁堵拺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应当 严格 规范 国际 通信 业务 出入口局 主 叫 号码 传送 , 真实 、 准确 向 用户 提示 来电 所 所 属 国家 或者 , , 对 网内 网间 虚假主 叫 不 不 规范 主 叫 进行 对 、。 虚假主 叫 、 不 规范 主 叫 进行 识别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采取 技术 措施 , 及时 识别 、 阻断 前款 规定 的 非法 设备 、 接入 接入 网络 , 并 公安 机关 机关 和 行业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十五 条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 非 银行 支付 机构 为 客户 开立 银行 账户 、 支付 账户 及 提供 支付 结算 , , 和 与 业务 关系 存续 期间 , 应当 建立 尽职 调查 制度 , , 识别 受益 所有 , , 建立 尽职 调查 制度 , 依法 受益 受益 人 , 采取 采取。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中国 人民 银行 、 国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组织 有关 清算 机构 建立 跨 机构 开户 数量 核验 机制 和 风险 信息 共 享 机制 , 为 客户 客户 查询 名下 银行 账户 支付 支付 账户 的 便捷 渠道。 银行业 机构 、 非 支付 支付 账户 的 便捷 渠道。 金融 机构 、 非 银行 银行支付 机构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提供 开户 情况 和 有关 风险 信息。 相关 信息 不得 用 于 反 电信 网络 诈骗 以外 的 其他 用途。
第十七 条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 非 银行 支付 机构 应当 建立 开立 企业 账户 异常 情形 的 风险 防控 机制。 、 、 电信 、 市场 、 税务 税务 等 部门 建立 开立 账户 账户 相关 信息 享 享 查询 系统 提供 提供 开立 企业 账户 相关 信息 共 享 查询 系统 , 提供联网核查服务。
市场 主体 登记 机关 应当 依法 对 企业 实名 登记 履行 身份 信息 核验 职责 ; 依照 规定 对 登记 事项 进行 监督 检查 , 对 可能 虚假 登记 登记 涉诈 异常 的 企业 监督 监督 检查 , 依法 撤销 登记 的 依照 前款 的 规定 监督 检查 , 依法 撤销 登记 的 依照 前款 的 的 规定 规定及时共享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盿橀有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盿橀
第十八 条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 非 银行 支付 机构 应当 对 银行 账户 、 支付 账户 及 支付 结算 服务 加强 , , 建立 完善 符合 网络 诈骗 诈骗 活动 的 异常 账户 和 可疑 交易 监测 机制。 诈骗 活动 的 异常 账户 可疑 可疑 交易 监测 机制。
中国 人民 银行 统筹 建立 跨银 行业 金融 机构 、 非 银行 支付 机构 的 反洗 钱 统一 监测 系统 , 会同 公安 公安 部门 完善 与 网络 诈骗 诈骗 犯罪 流转 特点 相 适应 的 反 洗 钱 可疑 交易 报告 流转 特点 相 适应 的 反 洗 钱 可疑 交易 报告。。
对 监测 识别 的 异常 账户 和 可疑 交易 ,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 非 银行 支付 机构 应当 根据 风险 情况 , 采取 核实 交易 情况 重新 核验 核验 、 延迟 支付 结算 限制 限制 或者 中止 有关 业务 等 的 防范 措施 结算 限制 限制 或者 中止 业务 等 必要 的 防范 措施 措施。。。。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 非 银行 支付 机构 依照 第一 款 规定 开展 异常 账户 和 可疑 交易 监测 时 , 可以 异常 异常 客户 互联网 协议 、 网卡 网卡 地址 支付 受理 终端 等 等 必要 的 交易 信息 、 设备 信息。 上述 信息 等 必要 的 交易 信息 、 设备 信息。 上述 信息 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 条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 非 银行 支付 机构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完整 、 准确 传输 直接 提供 或者 或者 服务 的 商户 、 收付款 客户 名称 及 账号 交易 信息 信息 , 保证 信息 信息 的 真实 完整 和 等 交易 信息 , 保证 信息 的 的 、 完整 和 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第二 十 条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会同 有关 部门 建立 完善 电信 网络 诈骗 涉案 资金 即时 查询 、 紧急 止付 、 快速 冻结 、 及时 解冻 资金 资金 返还 制度 , 明确 条件 、 程序 和 救济 措施 措施。 制度 , 明确 有关 、 程序 和 救济 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为 用户 提供 下列 服务 , 在 与 用户 签订 协议 或者 确认 服务 服务 时 , 应当 要求 用户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 用户 不 提供 真实 身份 信息 的 提供 提供 信息 , 用户 不 提供 真实 信息 的 的 不得 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樎
第二十二 条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对 监测 识别 的 涉诈 异常 账号 应当 重新 核验 ,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采取 限制 功能 、 暂停 服务 等 处置 措施。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根据 公安 机关 、 电信 主管 部门 要求 , 对 涉案 电话卡 、 涉诈 异常 电话 卡 所 关联 注册 的 有关 互联网 进行 核验 核验 , 风险 情况 , 采取 限期 改正 、 限制 功能 、 暂停 、 关闭 、 、 限期 改正 改正 、 功能 、 暂停 使用 关闭 账号 、 、 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勤案扂
为 应用 程序 提供 封装 、 分发 服务 的 , 应当 登记 并 核验 应用 程序 开发 运营者 的 真实 身份 信息 , 核验 应用 程序 的 功能 、 用途。
公安 、 电信 、 网信 等 部门 和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加强 对 分发 平台 以外 途径 传播 传播 的 涉诈 应用 重点 重点 监测 、 及时 处置。
第二十四 条 提供 域 名 解析 、 域名 跳转 、 网址 链接 转换 服务 的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核验域 名 注册 、 解析 和 互联网 互联网 协议 的 真实性 、 , , 规范 域 跳转 跳转 , 记录 留存 真实性 、 准确性 , 规范 域 跳转 跳转 , 并 留存 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实现对解析、跳转、转换记录的溯源。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依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履行 合理 注意 义务 , 对 利用 下列 业务 从事 涉诈 支持 、 帮助 进行 进行 监测 识别 和 ::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劍服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二十六 条 公安 机关 办理 电信 网络 诈骗 案件 依法 调取 证据 的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及时 提供 技术 支持 和 协助 协助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依照 本法 规定 对 有关 涉诈 信息 、 活动 进行 监测 时 , 发现 涉诈 违法 犯罪 线索 、 信息 信息 的 , 应当 国家 有关 规定 , 根据 涉诈 风险 、 、 程度 情况 移送 公安 规定 , 根据 涉诈 风险 、 、 程度 情况 公安 、 金融 、 电信 电信、网信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二十七 条 公安 机关 应当 建立 完善 打击 治理 电信 网络 诈骗 工作 机制 , 加强 专门 队伍 和 专业 技术 建设 , 各 警种 、 各 公安 机关 机关 应当 配合 , 依法 有效 惩处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应当 密切 , 依法 惩处 惩处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公安 机关 接到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的 报案 或者 发现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 应当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刑事 诉讼法》 的 规定 立案 侦查。。
第二十八 条 金融 、 电信 、 网信 部门 依照 职责 对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 非 银行 支付 机构 、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本法 本法 规定 情况 进行 检查。 有关 监督 检查 活动 应当 依法 规定 情况 进行 检查。 有关 监督 检查 活动 应当 依法 规范开展。
第二十九 条 个人 信息 处理者 应当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个人 个人 信息 保护法》 等 法律 规定 , 规范 个人 信息 处理 , 加强 个人 保护 , , 建立 信息 被 用于 网络 网络 诈骗 的 防范 机制 , 建立 信息 被 用于 网络 网络 诈骗 的 防范 机制。
履行 个人 信息 保护 职责 的 部门 、 单位 对 可能 被 电信 网络 诈骗 利用 的 物流 信息 、 交易 信息 、 贷款 信息 、 医疗 、 婚介 婚介 信息 实施 重点 保护。 公安 机关 办理 电信 网络 诈骗 案件 , 同时 查证 犯罪 所 所 机关 办理 网络 诈骗 案件 , 同时 查证 犯罪 犯罪 所 所 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三十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 非 银行 支付 机构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对 从业 人员 用户 用户 开展 反 电信 诈骗 宣传 , , 有关 业务 活动 对 对 防范 电信 网络 诈骗 作出 , 对 业务 活动 中 对 防范 电信 网络 诈骗 作出 , 对 本 本领域 新 出现 的 电信 网络 诈骗 手段 及时 向 用户 作出 提醒 , 对 非法 买卖 、 出租 、 出借 本人 有关 卡 、 账户 、 等 被 被 用 电信 网络 诈骗 的 法律 责任 作出 警示。 被 用 电信 网络 诈骗 的 法律 责任 作出 警示。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裯陪电裮陪电裯陪电裮网络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有 权 举报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 有关 部门 应当 依法 及时 处理 , 对 提供 有效 的 的 举报人 依照 给予 奖励 奖励 和 保护。
第三十一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 得 非法 买卖 、 出租 、 出 借 电话卡 、 物联网卡 、 电信 线路 、 短信 端口 、 银行 账户 支付 账户 账户 、 账号 等 , 不 得 提供 实名 核验 帮助 ; 不得 假冒 身份 , 不 得 提供 实名 核验 帮助 ; 不得 他人 身份 或者 虚构 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 经设区 的 市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认定 的 实施 前款 行为 的 单位 、 个人 和 相关 组织者 , 以及 因 电信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关联 犯罪 犯罪 过 刑事处罚 的 人员 , 可以 按照 有关 规定 规定 受 记录 刑事处罚 人员 ,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记入 信用 记录, 采取 限制 其 有关 卡 、 账户 、 账号 等 功能 和 停止 非柜面 业务 、 暂停 新 业务 、 限制 入网 等 措施。 对 认定 和 和 措施 异议 的 , 可以 提出 申诉 , 有关 部门 应当 建立 健全 渠道 , 可以 提出 申诉 , 有关 应当 建立 健全 申诉 渠道 、 信用 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 条 国家 支持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 非 银行 支付 机构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研究 开发 有关 电信 网络 诈骗 反制 技术 , 用 于 监测 、 动态 封堵 和 处置 涉诈 异常 信息 用 于 监测 、 动态 封堵 和 处置 涉诈 异常 信息、活动。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 金融 管理 部门 、 电信 主管 部门 和 国家 网信 部门 等 应当 统筹 负责本 行业 领域 反制 措施 措施 建设 , 推进 电信 网络 网络 样本 信息 数据 共 , , 加强 涉诈 信息 信息 核验 核验 建立 有关 共 享 , 加强 涉诈 用户 交叉 核验 , 建立 有关 有关 涉 涉 涉 , , 加强 用户 信息 交叉 核验 建立 有关 有关 有关 有关 涉 涉 涉 涉 涉 涉 , ,.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
依据 本法 第十一 条 、 第十二 条 、 第十八 条 、 第二十二 条 和 前款 规定 , 对 涉诈 异常 情形 采取 限制 、 暂停 服务 等 措施 的 的 , 告知处置 原因 、 救济 渠道 渠道及 需要 提交 的 资料 等 事项 , 被 处置 对象 可以 向 作出 决定 或者 采取 措施 的 部门 、 单位 申诉 申诉。 作出 决定 部门 、 、 单位 建立 完善 申诉 渠道 , 及时 受理 申诉 并 核查 , 核查 的 应当 应当 , 及时 受理 申诉 并 核查 , 通过 的 应当 应当 即时 即时 即时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 条 国家 推进 网络 身份 认证 公 公 服务 建设 , 支持 个人 、 企业 自愿 使用 ,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 银行 支付 支付 机构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存在 存在 涉诈 异常 的 电话卡 支付 机构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存在 存在 涉诈 的 电话卡 、 、 账户 账户。
第三十四 条 公安 机关 应当 会同 金融 、 电信 、 网信 部门 组织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 非 银行 支付 机构 、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 互联网 提供者 提供者 等 建立 预警 系统 , 对 预警 发现 的 潜在 被害人 等 根据 预警 系统 , 对 预警 发现 的 潜在 被害人 , 根据情况 及时 采取 相应 劝阻 措施。 对 电信 网络 诈骗 案件 应当 加强 追赃 挽损 , 完善 涉案 资金 处置 制度 , 及时 返 还 被害人 合法 财产 财产 对 遭受 重大 生活 的 的 被害人 , 符合 国家 有关 救助 的 有关 方面 方面 依照 被害人 , 符合 国家 有关 条件 的 有关 有关 方面 依照 依照 依照给予救助。
第三十五 条 经 国务院 反 电信 网络 诈骗 工作 机制 决定 或者 批准 , 公安 、 金融 、 电信 等 部门 对 网络 网络 诈骗 活动 严重 特定 地区 地区 , 可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采取 必要 的 临时 风险 地区 , 可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采取 必要 的 临时 风险 防范 措施。
第三十六 条 对 前往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严重 地区 的 人员 , 出境 活动 存在 重大 涉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的 的 , 移民 机构 可以 决定 决定 不 其 出境。。 的 , 移民 机构 可以 决定 不 准 其 出境。
因 从事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受 过 刑事处罚 的 人员 , 设区 的 市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可以 根据 犯罪 情况 预防 预防 再 犯罪 的 , , 决定 自 完毕 之 日 六 六 个 月 至 三 年 不 准 其 出境 起 六 个 月 至 三 年 不 准 其 出境 出境 出境 出境 , ,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七 条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等 会同 外交 部门 加强 国际 执法 司法 合作 , 与 有关 国家 、 地区 、 国际 建立 建立 有效 合作 , 通过 开展 开展 警务 合作 等 , 提升 提升 信息 交流 、 调查 取证 、 等 方式 , 提升 在 信息 交流 调查 调查 、 侦查 抓 抓。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三十八 条 组织 、 策划 、 实施 、 参与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或者 为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提供 帮助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前款 行为 尚 不 构成 犯罪 的 , 由 公安 机关处 十日 以上 十五日 以下 拘留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处 所 所 得 一 倍 十 倍 以下 罚款 , 没有 所得 或者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一万 元 的 , 没有 违法 或者 或者 违法 所得 一万 元 的 ,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情节 较 轻 的 , 警告 、 、 通报 , 或者处 五万 以上 以上 五十万 元 以下 警告 、 批评 , 或者处 元 以上 以上 五十万 元 以下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处 五十万 元 以上 五百万 元 以下 罚款 , 并 可以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责令 相关 相关 业务 、 停业 、 吊销 吊销 业务 许可证 或者 吊销 执照 执照 , 对 其 直接 负责 的 人员 或者 吊销 执照 执照 , 对 直接 负责 负责 主管 人员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
(三)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
(四)未对物联网卡用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限定物联网卡的开通功能、使用辨场景和适用輀＀备
第四 十 条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 非 银行 支付 机构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 主管 主管 部门 责令 , 情节 较 轻 的 , 给予 、 通报 批评 批评 , 五万 元 以上 五 , 给予 、 通报 批评 , 或者处 五万 元 以上 五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处 五十万 元 以上 五百万 元 以下 罚款 , 并 可以 由 有关 部门 部门 责令 停止 新增 、 缩减 缩减 业务 或者 业务 范围 暂停 暂停 相关 业务 、 停业 缩减 、 或者 业务 范围 暂停 暂停 相关 业务 停业 停业 整顿 吊销 吊销相关 业务 许可证 或者 吊销 营业 执照 , 对 其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 处 元 元 以上 二十万 元 ::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的;
(三)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的。
第四十一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 有关 主管 ​​责令 责令 改正 , 较 轻 的 , 给予 警告 、 批评 , , 或者处 五万 元 以上 的 , 警告 、 批评 , , 或者处 元 元 以上五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处 五十万 元 以上 五百万 元 以下 罚款 , 并 可以 由 有关 部门 部门 责令 暂停 相关 、 停业 停业 整顿 关闭 网站 或者 程序 程序 、 吊销 相关 业务 停业 或者 、 网站 或者 应用 程序 、 吊销 相关 业务 许可证 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z欥下z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葴号进行核,皌核,皌
(三) 未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核验域 名 注册 、 解析 信息 和 互联网 协议 地址 的 真实性 、 , , 规范 域 名 , , 或者 记录 留存 所 提供 服务 服务 的 日志 信息 , 或者 记录 留存 所 提供 服务 服务 的 日志 信息 的 ;
(四) 未 登记 核验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开发 运营者 的 真实 身份 信息 或者 未 核验 应用 程序 的 功能 、 用途 , 为 提供 提供 应用 程序 、 分发 服务 的 ; ;
(五)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的监测识别和的
(六) 拒 不 依法 为 查处 电信 网络 诈骗 犯罪 提供 技术 支持 和 协助 , 或者 未 按 规定 有关 有关 违法 犯罪 、 风险 风险 信息 的。
第四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四 条 、 第二 十五 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 没收 违法 所得 , 由 公安 机关 有关 有关 主管 ​​部门处 违法 得 一 倍 以上 十 倍 以下 ,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一 倍 十 倍 以下 ,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下拘留。
第四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十五 条 第二 款 规定 ,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情节 较 轻 的 , 给予 警告 、 通报 批评 , 或者处 五万 元 五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 ; 情节 批评 , 五万 元 以上 五十万 元 罚款 ; ; 情节严重 的 , 处 五十万 元 以上 五百万 元 以下 罚款 , 并 可以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责令 暂停 相关 业务 停业 停业 整顿 、 关闭 或者 应用 程序 , 对 其 直接 的 的 主管 人员 其他 其他 直接 , 对 其 直接 的 的 主管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 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十一 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 没收 违法 所得 , 由 公安 机关处 违法 所 得 一 以上 以上 十 倍 以下 , , 没有 违法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 足 二万 元 的 , 没有 违法 所得 违法 所得 不 足 二万 元 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 条 反 电信 网络 诈骗 工作 有关 部门 、 单位 的 工作 人员 滥用 职权 、 玩忽 职守 、 徇私舞弊 , 或者 有 其他 违反 本法 行为 , , 构成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规定 行为 , 构成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第四十六 条 组织 、 策划 、 实施 、 参与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或者 为 电信 网络 诈骗 活动 提供 相关 帮助 违法 违法 犯罪 人员 , 依法 承担 承担 刑事 、 行政 责任 , , 造成 他人 的 , , 依照 《人民 和国 , , 造成 他人 的 ,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国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 非 银行 支付 机构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等 违反 本法 规定 , 造成 损害 损害 的 , 依照 中华 人民 人民 和国民 法典》 等 的 规定 规定 承担 民事 责任。 和国民 法典》 等 的 规定 规定 承担 民事 责任。
第四十七 条 人民 检察院 在 履行 反 电信 网络 诈骗 职责 中 , 对于 侵害 国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 公 利益 行为 , , 可以 向 人民 法院 提起 公益 诉讼。。 行为 , 可以 依法 人民 法院 提起 公益 诉讼。。
第四十八 条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对 依照 本法 作出 的 行政 处罚 和 行政 强制 措施 决定 不服 的 , 可以 申请 申请 行政 复议 或者 提起 行政 诉讼。
第七 章 附则
第四十九 条 反 电信 网络 诈骗 工作 涉及 的 有关 管理 和 责任 制度 , 本法 没有 规定 的 , 适用 《人民 人民 和国 网络 安全法》 、 《中华 人民 和国 个人 保护法 保护法》 、 《中华 人民 中华 反 洗 钱 信息 保护法 保护法》 《中华 人民 人民 反 洗 洗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 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 十条 本法 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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