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il des lois chinoises - CJO

Trouvez les lois chinoises et les documents publics officiels en anglais

AnglaisArabeChinois simplifié)NéerlandaisFrançaisAllemandHindiItalienJaponaisCoréenPortugaisRusseEspagnolSuédoisHébreuIndonésienVietnamienThaïlandaisTurcMalais

Loi sur les enchères de la Chine (2017)

??

Type de lois Droit applicable et juridiction compétente

Organisme émetteur Comité permanent de l'Assemblée populaire nationale

Date de promulgation Le 27 décembre 2017

Date effective Le 28 décembre 2018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Droit de la construction Droit Fiscal Droit des affaires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招标
第三 章 投标
第四 章 开标 、 评标 和 中标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招标 投标 活动 , 保护 国的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和 招标 投标 活动 当事人 的 合法 权益 , 提高 经济效益 , 保证 项目 质量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进行 招标 投标 活动 , 适用 本法。
第三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进行 下列 工程 建设 项目 包括 项目 的 勘察 、 设计 、 施工 、 监理 以及 与 工程 建设 有关 的 重要 设备 、 材料 等 的 采购 , 必须 进行 招标 :
(一) 大型 基础 设施 、 公用事业 等 关系 社会 公共 利益 、 公众 安全 的 项目 ;
(二) 全部 或者 部分 使用 国有 资金 投资 或者 国的 融资 的 项目 ;
(三) 使用 国际 组织 或者 外国 政府 贷款 、 援助 资金 的 项目。
前款 所列 项目 的 具体 范围 和 规模 标准 , 由 国务院 发展 计划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订 , 报 国务院 批准。
法律 或者 国务院 对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其他 项目 的 范围 有 规定 的 , 依照 其 规定。
第四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将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化整为零 或者 以 其他 任何 方式 规避 招标。
第五 条 招标 投标 活动 应当 遵循 公开 、 公平 、 公正 和 诚实 信用 的 原则。
第六 条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其 招标 投标 活动 不受 地区 或者 部门 的 限制.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违法 限制 或者 排斥 本 地区, 本 系统 以外 的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参加 投标, 不得 以 任何 方式 非法干涉 招标 投标 活动。
第七 条 招标 投标 活动 及其 当事人 应当 接受 依法 实施 的 监督。
有关 行政 监督 部门 依法 对 招标 投标 活动 实施 监督 , 依法 查处 招标 投标 活动 中 的 违法行为。
对 招标 投标 活动 的 行政 监督 及 有关部门 的 具体 职权 划分 , 由 国务院 规定。
第二 章 招标
第八 条 招标 人 是 依照 本法 规定 提出 招标 项目 、 进行 招标 的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第九条 招标 项目 按照 国的 有关 规定 需要 履行 项目 审批 手续 的 , 应当 先 履行 审批 手续 , 取得 批准。
招标 人 应当 有 进行 招标 项目 的 相应 资金 或者 资金 来源 已经 落实 , 并 应当 在 招标 文件 中 如实 载明。
第十 条 招标 分为 公开 招标 和 邀请 招标。
公开 招标 , 是 指 招标 人 以 招标 公告 的 方式 邀请 不 特定 的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投标。
邀请 招标 , 是 指 招标 人 以 投标 邀请 书 的 方式 邀请 特定 的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 发展 计划 部门 确定 的 国招标。
第十二 条 招标 人 有权 自行 选择 招标 代理 机构 , 委托 其 办理 招标 事宜。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以 任何 方式 为 招标 人 指定 招标 代理 机构。
招标 人 具有 编制 招标 文件 和 组织 评标 能力 的 , 可以 自行 办理 招标 事宜。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强制 其 委托 招标 代理 机构 办理 招标 事宜。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 招标 人 自行 办理 招标 事宜 的 , 应当 向 有关 行政 监督 部门 备案。
第十三 条 招标 代理 机构 是 依法 设立 、 从事 招标 代理 业务 并 提供 相关 服务 的 社会 中介 组织。
招标 代理 机构 应当 具备 下列 条件 :
(一) 有 从事 招标 代理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和 相应 资金 ;
(二) 有 能够 编制 招标 文件 和 组织 评标 的 相应 ↓ 业。
第十四 条 招标 代理 机构 与 行政 机关 和 其他 国的 机关 不得 存在 隶属 关系 或者 其他 利益 关系。
第十五 条 招标 代理 机构 应当 在 招标 人 委托 的 范围 内 办理 招标 事宜 , 并 遵守 本法 关于 招标 人 的 规定。
第十六 条 招标 人 采用 公开 招标 方式 的 , 应当 发布 招标 公告。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的 招标 公告 , 应当 通过 国的 指定 的 报刊 、 信息 网络 或者 其他 媒介 发布。
招标 公告 应当 载明 招标 人 的 名称 和 地址 、 招标 项目 的 性质 、 数量 、 实施 地点 和 时间 以及 获取 招标 文件 的 办法 等 事项。
第十七 条 招标 人 采用 邀请 招标 方式 的 , 应当 向 三个 以上 具备 承担 招标 项目 的 能力 、 资信 良好 的 特定 的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发出 投标 邀请 书。
投标 邀请 书 应当 载明 本法 第十六 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事项。
第十八 条 招标 人 可以 根据 招标 项目 本身 的 要求, 在 招标 公告 或者 投标 邀请 书中, 要求 潜在 投标 人 提供 有关 资质 证明 文件 和 业绩 情况, 并对 潜在 投标 人 进行 资格 审查; 国家 对 投标 人 的资格 条件 有 规定 的 , 依照 其 规定。
招标 人 不得 以 不合理 的 条件 限制 或者 排斥 潜在 投标 人 , 不得 对 潜在 投标 人 实行 歧视 待遇。
第十九 条 招标 人 应当 根据 招标 项目 的 特点 和 需要 编制 招标 文件。 招标 文件 应当 包括 招标 项目 的 技术 要求 、 对 投标 人 资格 审查 的 标准 、 投标 报价 要求 和 评标 标准 等 所有 实质性 要求 和 条件以及 拟 签订 合同 的 主要 条款。
国国 对 招标 项目 的 技术 、 标准 有 规定 的 , 招标 人 应当 按照 其 规定 在 招标 文件 中 提出 相应 要求。
招标 项目 需要 划分 标段 、 确定 工期 的 , 招标 人 应当 合理 划分 标段 、 确定 工期 , 并 在 招标 文件 中 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 文件 不得 要求 或者 标明 特定 的 生产 供应者 以及 含有 倾向 或者 排斥 潜在 投标 人 的 其他 内容。
第二十 一条 招标 人 根据 招标 项目 的 具体 情况 , 可以 组织 潜在 投标 人 踏勘 项目 现场。
第二十 二条 招标 人 不得 向 他人 透露 已 获取 招标 文件 的 潜在 投标 人 的 名称 、 数量 以及 可能 影响 公平 竞争 的 有关 招标 投标 的 其他 情况。
招标 人 设有 标底 的 , 标底 必须 保密。
第二十 三条 招标 人 对 已 发出 的 招标 文件 进行 必要 的 澄清 或者 修改 的, 应当 在 招标 文件 要求 提交 投标 文件 截止 时间 至少 十五 日前, 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所有 招标 文件 收受 人. 该 澄清 或者 修改的 内容 为 招标 文件 的 组成 部分。
第二十 四条 招标 人 应当 确定 投标 人 编制 投标 文件 所 需要 的 合理 时间; 但是,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自 招标 文件 开始 发出 之 日 起至 投标 人 提交 投标 文件 截止 之 日 止, 最短 不得少于 二十 日。
第三 章 投标
第二十 五条 投标 人 是 响应 招标 、 参加 投标 竞争 的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依法 招标 的 科研项目 允许 个人 参加 投标 的 , 投标 的 个人 适用 本法 有关 投标 人 的 规定。
第二十 六条 投标 人 应当 具备 承担 招标 项目 的 能力 ; 国的 有关 规定 对 投标 人 资格 条件 或者 招标 文件 对 投标 人 资格 条件 有 规定 的 , 投标 人 应当 具备 规定 的 资格 条件。
第二 十七 条 投标 人 应当 按照 招标 文件 的 要求 编制 投标 文件。 投标 文件 应当 对 招标 文件 提出 的 实质性 要求 和 条件 作出 响应。
招标 项目 属于 建设 施工 的, 投标 文件 的 内容 应当 包括 拟 派出 的 项目 负责 人 与 主要 技术 人员 的 简历, 业绩 和 拟 用于 完成 招标 项目 的 机械 设备 等.
第二 十八 条 投标 人 应当 在在 文件 要求 提交 投标 文件 的 截止 时间 前 , 将 投标 文件 送达 投标 地点。 招标 人 收到 投标 文件 后 , 应当 签收 保存 , 不得 开启。 投标 人 少于 三个 的, 招标 人 应当 依照 本法 重新 招标。
在 招标 文件 要求 提交 投标 文件 的 截止 时间 后 送达 的 投标 文件 , 招标 人 应当 拒收。
第二 十九 条 投标 人 在 招标 文件 要求 提交 投标 文件 的 截止 时间 前, 可以 补充, 修改 或者 撤回 已 提交 的 投标 文件, 并 书面 通知 招标 人. 补充, 修改 的 内容 为 投标 文件 的 组成 部分.
第三 十条 投标 人 根据 招标 文件 载明 的 项目 实际 情况, 拟 在 中标 后将 中标 项目 的 部分 非 主体, 非 关键性 工作 进行 分包 的, 应当 在 投标 文件 中 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 以上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可以 组成 一个 联合体 , 以 一个 投标 人 的 身份 共同 投标。
联合体 各方 均 应当 具备 承担 招标 项目 的 相应 能力 ; 国体 , 按照 资质 等级 较低 的 单位 确定 资质 等级。
联合体 各方 应当 签订 共同 投标 协议, 明确 约定 各方 拟 承担 的 工作 和 责任, 并将 共同 投标 协议 连同 投标 文件 一并 提交 招标 人. 联合体 中标 的, 联合体 各方 应当 共同 与 招标 人 签订合同 , 就 中标 项目 向 招标 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招标 人 不得 强制 投标 人 组成 联合体 共同 投标 , 不得 限制 投标 人 之间 的 竞争。
第三 十二 条 投标 人 不得 相互 串通 投标 报价 , 不得 排挤 其他 投标 人 的 公平 竞争 , 损害 招标 人 或者 其他 投标 人 的 合法 权益。
投标 人 不得 与 招标 人 串通 投标 , 损害 国的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他人 的 合法 权益。
禁止 投标 人 以 向 招标 人 或者 评标 委员会 成员 行贿 的 手段 谋取 中标。
第三 十三 条 投标 人 不得 以 低于 成本 的 报价 竞标 , 也不 得以 他人 名义 投标 或者 以 其他 方式 弄虚作假 , 骗取 中标。
第四 章 开标 、 评标 和 中标
第三 十四 条 开标 应当 在 招标 文件 确定 的 提交 投标 文件 截止 时间 的 同一 时间 公开 进行 ; 开标 地点 应当 为 招标 文件 中 预先 确定 的 地点。
第三 十五 条 开标 由 招标 人 主持 , 邀请 所有 投标 人 参加。
第三 十六 条 开标 时, 由 投标 人 或者 其 推选 的 代表 检查 投标 文件 的 密封 情况, 也 可以 由 招标 人 委托 的 公证 机构 检查 并 公证; 经 确认 无误 后, 由 工作 人员 当众 拆封, 宣读 投标人 名称 、 投标 价格 和 投标 文件 的 其他 主要 内容。
招标 人 在 招标 文件 要求 提交 投标 文件 的 截止 时间 前 收到 的 所有 投标 文件 , 开标 时 都 应当 当众 予以 拆封 、 宣读。
开标 过程 应当 记录 , 并 存档 备查。
第三 十七 条 评标 由 招标 人 依法 组建 的 评标 委员会 负责。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 其 评标 委员会 由 招标 人 的 代表 和 有关 技术 、 经济 等 方面 的 子分之 二。
前款 专 工作 满 八年 并 具有 高级 职称 或者 具有 同等 业 业 , 由 招标 人 从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的 的 的 家.
与 投标 人 有利害关系 的 人 不得 进入 相关 项目 的 评标 委员会 ; 已经 进入 的 应当 更换。
评标 委员会 成员 的 名单 在 中标 结果 确定 前 应当 保密。
第三 十八 条 招标 人 应当 采取 必要 的 措施 , 保证 评标 在 严格 保密 的 情况 下 进行。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非法 干预 、 影响 评标 的 过程 和 结果。
第三 十九 条 评标 委员会 可以 要求 投标 人 对 投标 文件 中 含义 不 明确 的 内容 作 必要 的 澄清 或者 说明, 但是 澄清 或者 说明 不得 超出 投标 文件 的 范围 或者 改变 投标 文件 的 实质性 内容.
第四 十条 评标 委员会 应当 按照 招标 文件 确定 的 评标 标准 和 方法 , 对 投标 文件 进行 评审 和 比较 ; 设有 标底 的 , 应当 参考 标底。 评标 委员会 完成 评标 后 , 应当 向 招标 人 提出 书面评标 报告 , 并 推荐 合格 的 中标 候选人。
招标 人 根据 评标 委员会 提出 的 书面 评标 报告 和 推荐 的 中标 候选人 确定 中标 人。 招标 人 也 可以 授权 评标 委员会 直接 确定 中标 人。
国务院 对 特定 招标 项目 的 评标 有 特别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 人 的 投标 应当 符合 下列 条件 之一 :
(一) 能够 最大限度 地 满足 招标 文件 中 规定 的 各项 综合 评价 标准 ;
(二) 能够 满足 招标 文件 的 实质性 要求 , 并且 经 评审 的 投标 价格 最低 ; 但是 投标 价格 低于 成本 的 除外。
第四 十二 条 评标 委员会 经 评审 , 认为 所有 投标 都不 符合 招标 文件 要求 的 , 可以 否决 所有 投标。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的 所有 投标 被 否决 的 , 招标 人 应当 依照 本法 重新 招标。
第四 十三 条 在 确定 中标 人 前 , 招标 人 不得 与 投标 人 就 投标 价格 、 投标 方案 等 实质性 内容 进行 谈判。
第四 十四 条 评标 委员会 成员 应当 客观 、 公正 地 履行 职务 , 遵守 职业 道德 , 对 所 提出 的 评审 意见 承担 个人 责任。
评标 委员会 成员 不得 私下 接触 投标 人 , 不得 收受 投标 人 的 财物 或者 其他 好处。
评标 委员会 成员 和 参与 评标 的 有关 工作 人员 不得 透露 对 投标 文件 的 评审 和 比较 、 中标 候选人 的 推荐 情况 以及 与 评标 有关 的 其他 情况。
第四 十五 条 中标 人 确定 后 , 招标 人 应当 向 中标 人 发出 中标 通知书 , 并 同时 将 中标 结果 通知 所有 未 中标 的 投标 人。
中标 通知书 对 招标 人和 中标 人 具有 法律 效力。 中标 通知书 发出 后 , 招标 人 改变 中标 结果 的 , 或者 中标 人 放弃 中标 项目 的 , 应当 依法 承担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六 条 招标 人和 中标 人 应当 自 中标 通知书 发出 之 日 起 三十 日内, 按照 招标 文件 和 中标 人 的 投标 文件 订立 书面 合同. 招标 人和 中标 人 不得 再 行 订立 背离 合同 实质性 内容的 其他 协议。
招标 文件 要求 中标 人 提交 履约 保证金 的 , 中标 人 应当 提交。
第四 十七 条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 招标 人 应当 自 确定 中标 人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 向 有关 行政 监督 部门 提交 招标 投标 情况 的 书面 报告。
第四 十八 条 中标 人 应当 按照 合同 约定 履行 义务 , 完成 中标 项目。 中标 人 不得 向 他人 转让 中标 项目 , 也 不得 将 中标 项目 肢解 后 分别 向 他人 转让。
中标 人 按照 合同 约定 或者 经 招标 人 同意 , 可以 将 中标 项目 的 部分 非 主体 、 非 关键性 工作 分包 给 他人 完成。 接受 分包 的 人 应当 具备 相应 的 资格 条件 , 并 不得 再次 分包。
中标 人 应当 就 分包 项目 向 招标 人 负责 , 接受 分包 的 人 就 分包 项目 承担 连带 责任。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而不 招标 的, 将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化整为零 或者 以 其他 任何 方式 规避 招标 的, 责令 限期 改正, 可以 处 项目 合同 金额 千 分之 五 以上 千分之十 以下 的 罚款; 对 全部 或者 部分 使用 国有 资金 的 项目, 可以 暂停 项目 执行 或者 暂停 资金 拨付; 对 单位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十条 招标 代理 机构 违反 本法 规定 , 泄露 应当 保密 的 与 招标 投标 活动 有关 的 情况 和 资料 的 , 或者 与 招标 人 、 投标 人 串通 损害 国的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他人 合法 权益 的 , 处 五万元 以上 二 十五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对 单位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单位 罚款 数额 百分之 五 以上 百分之 十 以下 的 罚款; 有 违法 所得 的, 并处 没收 违法所得 ; 情节 严重 的 , 禁止 其 一年 至二 年内 代理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并 予以 公告 , 直至 由 工 Businessman 行政管理 机关 吊销 营业 执照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给 他人 造成 损失 的 , 依法承担 赔偿 责任。
前款 所列 行为 影响 中标 结果 的 , 中标 无效。
第五十第五十 人 以 不合理 的 条件 限制 或者 排斥 潜在 投标 人 的 , 对 潜在 投标 人 实行 歧视 待遇 的 , 强制 要求 投标 人 组成 联合体 共同 投标 的 , 或者 限制 投标 人 之间 竞争 的 , 责令改正 , 可以 处 一 万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五 十二 条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的 招标 人 向 他人 透露 已 获取 招标 文件 的 潜在 投标 人 的 名称, 数量 或者 可能 影响 公平 竞争 的 有关 招标 投标 的 其他 情况 的, 或者 泄露 标底 的, 给予 警告, 可以 并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对 单位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前款 所列 行为 影响 中标 结果 的 , 中标 无效。
第 五十 三条 投标 人 相互 串通 投标 或者 与 招标 人 串通 投标 的, 投标 人 以 向 招标 人 或者 评标 委员会 成员 行贿 的 手段 谋取 中标 的, 中标 无效, 处 中标 项目 金额 千分之五 以上 千 分之 十 以下 的 罚款 , 对 单位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单位 罚款 数额 百分之 五 以上 百分之 十 以下 的 罚款 ; 有 违法 所得 的 , 并处 没收 违法 所得 ; 情节 严重 的 ,取消 其 一年 至二 年内 参加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的 投标 资格 并 予以 公告 , 直至 由 工. 。
第 五十 四条 投标 人 以 他人 名义 投标 或者 以 其他 方式 弄虚作假 , 骗取 中标 的 , 中标 无效 , 给 招标 人 造成 损失 的 ,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构成 构成 的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的 投标 人 有 前款 所列 行为 尚未 构成 犯罪 的, 处 中标 项目 金额 千分之五 以上 千分之十 以下 的 罚款, 对 单位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单位 罚款 数额 百分之 五 以上 百分之 十 以下 的 罚款; 有 违法 所得 的, 并处 没收 违法 所得; 情节 严重 的, 取消 其 一年 至三 年内 参加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的 投标 资格 并 予以公告 , 直至 由 工 机关 吊销 营业 执照。
第五 十五 条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 招标 人 违反 本法 规定 , 与 投标 人 就 投标 价格 、 投标 方案 等 实质性 内容 进行 谈判 的 , 给予 警告 , 对 单位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前款 所列 行为 影响 中标 结果 的 , 中标 无效。
第五 十六 条 评标 委员会 成员 收受 投标 人 的 财物 或者 其他 好处 的, 评标 委员会 成员 或者 参加 评标 的 有关 工作 人员 向 他人 透露 对 投标 文件 的 评审 和 比较, 中标 候选人 的 推荐 以及 与 评标 有关 的 其他 情况 的 , 给予 警告 , 没收 收受 的 财物 , 可以 并处 三 千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对 有 所列 违法行为 的 评标 委员会 成员 取消 担任 评标 委员会 成员 的 资格 , 不得再 参加 任何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的 评标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 十七 条 招标 人 在 评标 委员会 依法 推荐 的 中标 候选人 以外 确定 中标 人 的 ,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在 所有 投标 被 评标 委员会 否决 后 自行 确定 中标 人 的 , 中标 无效 , 责令 改正 ,可以 处 中标 项目 金额 千分之五 以上 千分之十 以下 的 罚款 ; 对 单位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五 十八 条 中标 人 将 中标 项目 转让 给 他人 的 , 将 中标 项目 肢解 后 分别 转让 给 他人 的 , 违反 本法 规定 将 中标 项目 的 部分 主体 、 关键性 工作 分包 给 他人 的 , 或者 分包 人再次 分包 的, 转让, 分包 无效, 处 转让, 分包 项目 金额 千分之五 以上 千分之十 以下 的 罚款; 有 违法 所得 的, 并处 没收 违法 所得; 可以 责令 停业 整顿; 情节 严重 的, 由 工 机关 吊销 营业 执照。
第五 十九 条 招标 人 与 中标 人 不 按照 招标 文件 和 中标 人 的 投标 文件 订立 合同 的, 或者 招标 人, 中标 人 订立 背离 合同 实质性 内容 的 协议 的, 责令 改正; 可以 处 中标 项目 金额 千 分之 五 以上 千分之十 以下 的 罚款。
第六 十条 中标 人 不 履行 与 招标 人 订立 的 合同 的, 履约 保证金 不予 退还, 给 招标 人 造成 的 损失 超过 履约 保证金 数额 的, 还 应当 对 超过 部分 予以 赔偿; 没有 提交 履约 保证金 的, 应当 对 招标人 的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中标 人 不 按照 与 招标 人 订立 的 合同 履行 义务 , 情节 严重 的 , 取消 其 二年 至五 年内 参加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的 投标 资格 并 公告 公告 , 直至 由 工
因 不可抗力 不能 履行 合同 的 , 不 适用 前 两款 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 规定 的 行政 处罚 , 由 国务院 规定 的 有关 行政 监督 部门 决定。 本法 已 对 实施 行政 处罚 的 机关 作出 规定 的 除外。
第六 十二 条 任何 单位 违反 本法 规定, 限制 或者 排斥 本 地区, 本 系统 以外 的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参加 投标 的, 为 招标 人 指定 招标 代理 机构 的, 强制 招标 人 委托 招标 代理 机构 办理 招标 事宜 的, 或者 以 其他 方式 干涉 招标 投标 活动 的, 责令 改正; 对 单位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的 处分, 情节 较重 的, 依法 给予 降级, 撤职, 开除的 处分。
个人 利用 职权 进行 前款 违法行为 的 , 依照 前款 规定 追究 责任。
第六 十三 条 对 招标 投标 活动 依法 负有 行政 监督 职责 的 国.
第六 十四 条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项目 违反 本法 规定, 中标 无效 的,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的 中标 条件 从 其余 投标 人中 重新 确定 中标 人 或者 依照 本法 重新 进行 招标.
第六 章 附则
第六 十五 条 投标 人和 其他 利害关系人 认为 招标 投标 活动 不 符合 本法 有关 规定 的 , 有权 向 招标 人 提出 异议 或者 依法 向 有关 行政 监督 部门 投诉。
十六 条 涉及 国
第六 十七 条 使用 国际 组织 或者 外国 政府 贷款, 援助 资金 的 项目 进行 招标, 贷款 方, 资金 提供 方 对 招标 投标 的 具体 条件 和 程序 有 不同 规定 的, 可以 适用 其 规定, 但 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除外。
第六 十八 条 本法 自 200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 2020 Guodong Du et Meng Yu. Tous les droits sont réservés. La republication ou la redistribution du contenu, y compris par cadrage ou par des moyens similaires, est interdite sans le consentement écrit préalable de Guodong Du et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