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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i fiscale sur l'acte de la Chine (2020)

契税 法

Type de lois Droit applicable et juridiction compétente

Organisme émetteur Comité permanent de l'Assemblée populaire nationale

Date de promulgation 11 août 2020

Date effective Le 01 septembre 2021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Droit fiscal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法
(2020 年 8 月 11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一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转移 土地 、 房屋 权属 , 承受 的 单位 和 个人 为 契税 的 纳税人 ,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缴纳 契税。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转移 土地 、 房屋 权属 , 是 指 下列 行为 :
(一) 土地 使用 权 出让 ;
(二) 土地 使用 权 转让 , 包括 出售 、 赠与 、 互换 ;
(三) 房屋 买卖 、 赠与 、 互换。
前款 第二 项 土地 使用 权 转让 , 不 包括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 和 土地 经营 权 的 转移。
以 作价 投资 (入股) 、 偿还 债务 、 划转 、 奖励 等 方式 转移 土地 、 房屋 权属 的 ,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征收 契税。
第三 条 契税 税率 为 百分之 三 至 百分之 五。
契税 的 具体 适用 税率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在 前款 规定 的 税率 幅度 内 提出 , 报 同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决定 , 并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可以 依照 前款 规定 的 程序 对 不同 主体 、 不同 地区 、 不同 类型 的 住房 的 权属 转移 确定 差别 税率。
第四 条 契税 的 计税 依据 :
(一) 土地 使用 权 出让 、 出售 , 房屋 买卖 , 为 土地 、 房屋 权属 转移 合同 确定 的 成交 价格 , 包括 应 交付 的 货币 以及 实物 、 其他 利益 利益 的 的 价款 ;
(二) 土地 使用 权 互换 、 房屋 互换 , 为 所 互换 的 土地 使用 权 、 房屋 价格 的 差额 ;
(三) 土地 使用 权 赠与, 房屋 赠与 以及 其他 没有 价格 的 转移 土地, 房屋 权属 行为, 为 税务 机关 参照 土地 使用 权 出售, 房屋 买卖 的 市场 价格 依法 核定 的 价格.
纳税人 申报 的 成交 价格 、 互换 价格 差额 明显 偏低 且 无正当理由 的 , 由 税务 机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的 规定 核定。
第五 条 契税 的 应纳 税额 按照 计税 依据 乘以 具体 适用 税率 计算。
第六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免征契税 :
(一) 国的 机关 、 事业单位 、 社会 团体 、 军事 单位 承受 土地 、 房屋 权属 用于 办公 、 教学 、 医疗 、 科研 、 军事 设施 ;
(二) 非营利 性 的 学校 、 医疗 机构 、 社会 福利 机构 承受 土地 、 房屋 权属 用于 办公 、 教学 、 医疗 、 科研 、 养老 、 救助 ;
(三) 承受 荒山 、 荒地 、 荒滩 土地 使用 权 用于 农 、 林 、 牧 、 渔业 生产 ;
(四) 婚姻 关系 存 续 期间 夫妻 之间 变更 土地 、 房屋 权属 ;
(五) 法定继承人 通过 继承 承受 土地 、 房屋 权属 ;
(六) 依照 法律 规定 应当 予以 免税 的 外国 驻华 使馆 、 领事馆 和 国际 组织 驻华 代表 机构 承受 土地 、 房屋 权属。
根据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 国务院 对 居民 住房 需求 保障 、 企业 改制 重组 、 灾后 重建 等 情形 可以 规定 免征 或者 减征 契税 ,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七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可以 决定 对 下列 情形 免征 或者 减征 契税 :
(一) 因 土地 、 房屋 被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征收 、 征用 , 重新 承受 土地 、 房屋 权属 ;
(二) 因 不可抗力 灭失 住房 , 重新 承受 住房 权属。
前款 规定 的 免征 或者 减征 契税 的 具体 办法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提出 , 报 同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决定 , 并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第八 条 纳税人 改变 有关 土地 、 房屋 的 用途 , 或者 有 其他 不再 属于 本法 第六 条 规定 的 免征 、 减征 契税 情形 的 , 应当 缴纳 已经 免征 、 减征 的 税款。
第九条 契税 的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 为 纳税人 签订 土地 、 房屋 权属 转移 合同 的 当日 , 或者 纳税人 取得 其他 具有 土地 、 房屋 权属 转移 合同 性质 凭证 的 当日。
第十 条 纳税人 应当 在 依法 办理 土地 、 房屋 权属 登记 手续 前 申报 缴纳 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 办理 纳税 事宜 后 , 税务 机关 应当 开具 契税 完税 凭证。 纳税人 办理 土地 、 房屋 权属 登记 , 不动产 登记 机构 应当 查验 契税 完税 、 减免 税 凭证 或者 有关 信息。 未 按照 规定 缴纳 的 的, 不动产 登记 机构 不予 办理 土地 、 房屋 权属 登记。
第十二 条 在 依法 办理 土地 、 房屋 权属 登记 前 , 权属 转移 合同 、 权属 转移 合同 性质 凭证 不 生效 、 无效 、 被 撤销 或者 被 解除 的 , 纳税人 可以 向税务机关 申请 退还 已 缴纳 的 税款 , 税务 机关 应当 依法 办理。
第十三 条 税务 机关 应当 与 相关 部门 建立 契税 涉税 信息 共享 和 工作 配合 机制。 自然资源 、 住房 城乡 建设 、 民政 、 公安 等 相关 部门 应当 及时 向税务机关 提供 与 转移 土地 、 房屋 权属 有关 的 信息, 协助 税务 机关 加强 契税 征收 管理。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对 税收 征收 管理 过程 中 知悉 的 纳税人 的 个人 信息 , 应当 依法 予以 保密 , 不得 泄露 或者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第十四 条 契税 由 土地 、 房屋 所在地 的 税务 机关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的 规定 征收 管理。
第十五 条 纳税人 、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Cette traduction en anglais provient du site Web officiel du Congrès national du peuple de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Dans un proche avenir, une version anglaise plus précise que nous traduisons sera disponible sur le portail des lois chinoi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