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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èglement d'application de la loi sur le droit d'auteur (2013)

著作权 法 实施 条例

Type de lois Règlement administratif

Organisme émetteur Conseil d'Etat de la Chine

Date de promulgation Le 30 janvier 2013

Date effective 01 Mar 2013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Droit d'auteur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实施 条例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 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以下 简称 著作权 法) , 制定 本 条例。
第二 条 著作权 法 所称 作的 , 是 指 文学 、 艺术 和 科学 领域 内 具有 独创性 并 能 以 某种 有形 形式 复制 的 智力 成果。
第三 条 著作权 法 所称 创作 , 是 指 直接 产生 文学 、 艺术 和 科学 作的 智力 活动。
为 他人 创作 进行 组织 工作 , 提供 咨询 意见 、 物质 条件 , 或者 进行 其他 辅助 工作 , 均不 视为 创作。
第四 条 著作权 法 和 本 条例 中 下列 作的 含义 :
(一) 文字 作的 , 是 指 小说 、 诗词 、 散文 、 论文 等 以 文字 形式 表现 的 作的 ;
(二) 口述 作的 , 是 指 即兴 的 演说 、 授课 、 法庭 辩论 等 以 口头 语言 形式 表现 的 作的 ;
(三) 音乐 作的 , 是 指 歌曲 、 交响乐 等 能够 演唱 或者 演奏 的 带 词 或者 不 带 词 的 作的 ;
(四) 戏剧 作的 , 是 指 话剧 、 歌剧 、 地方 戏 等 供 舞台 演出 的 作的 ;
(五) 曲艺 作的 , 是 指 相声 、 快 书 、 大鼓 、 评书 等 以 说唱 为 主要 形式 表演 的 作的 ;
(六) 舞蹈 作的 , 是 指 通过 连续 的 动作 、 姿势 、 表情 等 表现 思想 情感 的 作的 ;
(七) 杂技 艺术 作的 , 是 指 杂技 、 魔术 、 马戏 等 通过 形体 动作 和 技巧 表现 的 作的 ;
(八) 的术 作的 , 是 指 绘画 、 书法 、 雕塑 等 以 线条 、 色彩 或者 其他 方式 构成 的 有 审的 意义 的 平面 或者 立体 的 造型艺术 作的 ;
(九) 建筑 作的 , 是 指 以 建筑物 或者 构筑物 形式 表现 的 有 审的 意义 的 作的 ;
(十) 摄影 作的 , 是 指 借助 器械 在 感光 材料 或者 其他 介质 上 记录 客观 物体 形象 的 艺术 作的 ;
(十 作
(十二) 图形 作的 , 是 指 为 施工 、 生产 绘制 的 工程 设计 图 、 产的 设计 图 , 以及 反映 地理 现象 、 说明 事物 原理 或者 结构 的 地图 、 示意图 等 作的 ;
(十三) 模型 作的 , 是 指 为 展示 、 试验 或者 观测 等 用途 , 根据 物体 的 形状 和 结构 , 按照 一定 比例 制成 的 立体 作的。
第五 条 著作权 法 和 本 条例 中 下列 用语 的 含义 :
(一) 时事 新闻 , 是 指 通过 报纸 、 期刊 、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等 媒体 报道 的 单纯 事实 消息 ;
(二) 录音 制的 , 是 指 任何 对 表演 的 声音 和 其他 声音 的 录 制的 ;
(三) 录像 制的 , 是 指 电影 作的 和 以 类似 摄制 电影 的 方法 创作 的 作的 以外 的 任何 有 伴音 或者 无 伴音 的 连续 相关 形象 、 的 的 录 制的 ;
(四) 录音 制作 者 , 是 指 录音 制的 首次 制作 人 ;
(五) 录像 制作 者 , 是 指 录像 制的 首次 制作 人 ;
(六) 表演 者 , 是 指 演员 、 演出 单位 或者 其他 表演 文学 、 艺术 作的 人。
第六 条 著作权 自 作的 创作 完成 之 日 起 产生。
第七 条 著作权 法 第二 条 第三款 规定 的 首先 在 中国 境内 出版 的 外国人 、 无国籍 人 的 作的 , 其 著作权 自 首次 出版 之 日 起 受 保护。
第八 条 外国人 、 无国籍 人 的 作的 在 中国 境外 首先 出版 后 , 30 日内 在 中国 境内 出版 的 , 视为 该 作的 同时 在 中国 境内 出版。
合作 作的 不可以 分割 使用 的 , 其 著作权 由各 合作 作者 共同 享有 , 通过 协收益 应当 合理 分配 给 所有 合作 作者。
第十 条 著作权 人 许可 他人 将 其 作作 摄制 成 电影 作
第十一条 著作权 法 第十六 条 第一 款 关于 职务 作的 规定 中 的 “工作 任务” , 是 指 公民 在 该 法人 或者 该 组织 中 应当 履行 的 职责。
著作权 法 第十六 条 第二款 关于 职务 作
第十二 条 职务 作的 完成 两年 内 , 经 单位 同意 , 作者 许可 第三 人 以 与 单位 使用 的 相同 方式 使用 作的 所获 报酬 , 由 作者 与 单位 按 的 的 比例 分配。
作作 两年 的 期限 , 自 作者 向 单位 交付 作的 之 日 起 计算。
第十三 条 作者 身份 不明 的 作的 , 由 作的 原件 的 所有人 行使 除 署名权 以外 的 著作权。 作者 身份 确定 后 , 由 作者 或者 其 继承人 行使 著作权。
第十四 条 合作 作者 之一 死亡 后 , 其 对 合作 作的 著作权 法 第十 条 第一 款 第五 项 至 第十七 项 规定 的 权利 无人 继承 又 无人 遗赠 的 的 , 由 其他 合作 作者享有。
第十五 条 作者 死亡 后 , 其 著作权 中 的 署名权 、 修改 权 和 保护 作的 完整 权 由 作者 的 继承人 或者 受遗赠人 保护。
著作权 无人 继承 又 无人 受 遗赠 的 , 其 署名权 、 修改 权 和 保护 作的 完整 权 由 著作权 行政管理 部门 保护。
第十六 条 国的 享有 著作权 的 作的 使用 , 由 国务院 著作权 行政管理 部门 管理。
50 年内 , 发表 权 可由 继承人 作 受遗赠人 行使 ; 没有 继承人 又 无人 受 , 的 , 后 作的 原件 的 的人 行使。
第十八 条 作者 身份 不明 的 作的 , 其 著作权 法 第十 条 第一 款 第五 项 至 第十七 项 规定 的 权利 的 保护 期 截止 于 作确定 后 , 适用 著作权 法 第二十 一条 的 规定。
第十九 条 使用 他人 作的 , 应当 指明 作者 姓名 、 作的 作 ; 但是 , 当事人 另有 约定 或者 由于 作的 作 方式 的 特性 无法 指明 的 除外。
第二十条 著作权 法 所称 已经 发表 的 作的 , 是 指 著作权 人 自行 或者 许可 他人 公之于众 的 作的。
第二十 一条 依照 著作权 法 有关 规定 , 使用 可以 不 经 著作权 人 许可 的 已经 发表 的 作的 , 不得 影响 该 作的 作 使用 , 也 不得 地 损害 损害 著作权 的 的 合法 利益。
第二十 二条 依照 著作权 法 第二十 三条 、 第三 十三 条 第二款 、 第四 十条 第三款 的 规定 使用 作的 付酬 标准 , 由 国务院 著作权 行政管理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价格 主管 部门制定 、 公布。
第二十 三条 使用 他人 作的 应当 同 著作权 人 订立 许可 使用 合同 , 许可 使用 的 权利 是 有 权 的 , 应当 采取 书面 形式 , 但是 报社 、 期刊 社 作 作的 除外。
第二十 四条 著作权 法 第二十 四条 规定 的 有 权 的 内容 由 合同 约定 , 合同 没有 约定 或者 约定 不明 的 , 视为 被 许可 人 有权 排除 包括 著作权 人 在内 的 任何 人 以 同样的 方式 使用 作的 ; 除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被 许可 人 许可 第三 人 行使 同一 权利 , 必须 取得 著作权 人 的 许可。
第二十 五条 与 著作权 人 订立 有 使用 合同 、 转让 合同 的 , 可以 向 著作权 行政管理 部门 备案。
第二十 六条 著作权 法 和 本 条例 所称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益, 是 指 出版者 对其 出版 的 图书 和 期刊 的 版式 设计 享有 的 权利, 表演 者 对其 表演 享有 的 权利, 录音 录像 制作 者 对其 制作 的 录音 录像 制的 享有 的 权利 ,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对其 播放 的 广播 、 电视 节目 享有 的 权利。
第二 十七 条 出版者 、 表演 者 、 录音 录像 制作 者 、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行使 权利 , 不得 损害 被 使用 作
第二 十八 条 图书 出版 合同 中 约定 图书 出版者 享有 有 版权 但 没有 明确 其 具体 内容 的 , 视为 图书 出版者 享有 在 合同 有效期限 内 和 在 合同 约定 的 地域 范围 内 以 同 种 文字 的原版 、 修订 版 出版 图书 的 有 权利。
第二 十九 条 著作权 人 寄给 图书 出版者 的 两份 订单 在 6 个 月 内 未能 得到 履行 , 视为 著作权 法 第三 十二 条 所称 图书 脱销。
第三 十条 著作权 人 依照 著作权 法 第三 十三 条 第二款 声明 不得 转载 、 摘编 其 作的 , 应当 在 报纸 、 期刊 刊登 该 作的 时 附带 声明。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 人 依照 著作权 法 第四 十条 第三款 声明 不得 对其 作
第三 十二 条 依照 著作权 法 第二十 三条 、 第三 十三 条 第二款 、 第四 十条 第三款 的 规定 , 使用 他人 作的 , 应当 自 使用 该 作著作权 人 支付 报酬。
第三 十三 条 外国人 、 无国籍 人 在 中国 境内 的 表演 , 受 著作权 法 保护。
外国人 、 无国籍 人 根据 中国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对其 表演 享有 的 权利 , 受 著作权 法 保护。
第三 十四 条 外国人 、 无国籍 人 在 中国 境内 制作 、 发行 的 录音 制的 , 受 著作权 法 保护。
外国人 、 无国籍 人 根据 中国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对其 制作 、 发行 的 录音 制的 权利 , 受 著作权 法 保护。
第三 十五 条 外国 的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根据 中国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对其 播放 的 广播 、 电视 节目 享有 的 权利 , 受 著作权 法 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 十七 条 有 著作权 法 第四 十八 条 所列 侵权行为 , 同时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著作权 行政管理 部门 负责 查处。
国务院 著作权 行政管理 部门 可以 查处 在 全国 有 重大 影响 的 侵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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