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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i de l'impôt sur le revenu des particuliers de Chine (2018)

个人 所得税 法

Type de lois Droit applicable et juridiction compétente

Organisme émetteur Comité permanent de l'Assemblée populaire nationale

Date de promulgation 31 août 2018

Date effective Le 01 septembre 2019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Droit fiscal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 所得税 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 条 在 中国 境内 有 住所 , 或者 无 住所 而 一个 纳税 年度 内在 中国 境内 居住 累计 满 一百 八十 三天 的 个人 , 为 居民 个人。 居民 个人 从 中国 境内 和 境外 取得 的 所得 , 依照 依照 本法缴纳 个人 所得税。
在 中国 境内 无 住所 又不 居住 , 或者 无 住所 而 一个 纳税 年度 内在 中国 境内 居住 累计 不满 一百 八十 三缴纳 个人 所得税。
纳税 年度 , 自 公历 一月 一日 起至 十二月 三十 一日 止。
第二 条 下列 各项 个人 所得 , 应当 缴纳 个人 所得税 :
(一) 工资 、 薪金 所得 ;
(二) 劳务 报酬 所得 ;
(三) 稿酬 所得 ;
(四) 特许 权 使用 费 所得 ;
(五) 经营 所得 ;
(六) 利息 、 股息 、 红利 所得 ;
(七) 财产 租赁 所得 ;
(八) 财产 转让 所得 ;
(九) 偶然 所得。
居民 个人 取得 前款 第一 项 至 第四项 所得 (以下 称 综合 所得) , 按 纳税 年度 合并 计算 个人 所得税 ; 非 居民 个人 取得 前款 第一 项 至 第四项 所得 , 按月 或者 按次 分 项计算 个人 所得税。 纳税人 取得 前款 第五 项 至 第九 项 所得 , 依照 本法 规定 分别 计算 个人 所得税。
第三 条 个人 所得税 的 税率 :
(一) 综合 所得 , 适用 百分之 三 至 百分之 四 十五 的 超额 累进 税率 (税率 表 附 后) ;
(二) 经营 所得 , 适用 百分之 五 至 百分之 三 十五 的 超额 累进 税率 (税率 表 附 后) ;
(三) 利息 、 股息 、 红利 所得 , 财产 租赁 所得 , 财产 转让 所得 和 偶然 所得 , 适用 比例 税率 , 税率 为 百分之 二十。
第四 条 下列 各项 个人 所得 , 免征 个人 所得税 :
-
(二) 国债 和 国的 发行 的 金融 债券 利息 ;
(三) 按照 国的 统一 规定 发给 的 补贴 、 津贴 ;
(四) 福利费 、 抚恤金 、 救济 金 ;
(五) 保险 赔款 ;
(六) 军人 的 转业 费 、 复员 费 、 退役金 ;
(七) 按照 国的 统一 规定 发给 干部 、 职工 的 安的 退职 费 、 基本 养老金 或者 退休费 、 离休 费 、 离休 生活 补助 费 ;
(八)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予 免税 的 各国 驻华 使馆 、 领事馆 的 外交代表 、 领事 官员 和 其他 人员 的 所得 ;
(九) 中国 政府 参加 的 国际 公约 、 签订 的 协议 中 规定 免税 的 所得 ;
(十) 国务院 规定 的 其他 免税 所得。
前款 第十 项 免税 规定 , 由 国务院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五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以 减征 个人 所得税 , 具体 幅度 和 期限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规定 , 并报 同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
(一) 残疾 、 孤老 人员 和 烈属 的 所得 ;
(二) 因 自然 灾害 遭受 重大 损失 的。
国务院 可以 规定 其他 减税 情形 ,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六 条 应 纳税 所得 额 的 计算 :
(一) 居民 个人 的 综合 所得, 以 每一 纳税 年度 的 收入 额 减除 费用 六 万元 以及 专项 扣除, 专项 附加 扣除 和 依法 确定 的 其他 扣除 后 的 余额, 为 应 纳税 所得 额.
(二) 非 居民 个人 的 工资 、 薪金 所得 , 以 每月 收入 额 减除 费用 五 千元 后 的 余额 为 应 纳税 所得 额 ; 劳务 报酬 所得 、 稿酬 所得 、 特许 权 使用 费 所得 , 以 每次 收入 额为 应 纳税 所得 额。
(三) 经营 所得 , 以 每一 纳税 年度 的 收入 总额 减除 成本 、 费用 以及 损失 后 的 余额 , 为 应 纳税 所得 额。
(四) 财产 租赁 所得, 每次 收入 不 超过 四 千元 的, 减除 费用 八百 元; 四 千元 以上 的, 减除 百分之 二十 的 费用, 其余 额为 应 纳税 所得 额.
(五) 财产 转让 所得 , 以 转让 财产 的 收入 额 减除 财产 原值 和 合理 费用 后 的 余额 , 为 应 纳税 所得 额。
(六) 利息 、 股息 、 红利 所得 和 偶然 所得 , 以 每次 收入 额为 应 纳税 所得 额。
劳务 报酬 所得, 稿酬 所得, 特许 权 使用 费 所得 以 收入 减除 百分之 二十 的 费用 后 的 余额 为 收入 额. 稿酬 所得 的 收入 额 减按 百分之 七十 计算.
个人 将 其 所得 对 教育, 扶贫, 济困 等 公益 慈善 事业 进行 捐赠, 捐赠额 未 超过 纳税人 申报 的 应 纳税 所得 额 百分之 三十 的 部分, 可以 从其 应 纳税 所得 额 中 扣除; 国务院 规定对 公益 慈善 事业 捐赠 实行 全额 税前 扣除 的 , 从其 规定。
本条 第一 款 第一 项 规定 的 项 , 包括 居民 个人 按照 国的 规定 范围 和 标准 缴纳 的 基本 养老 保险 、 基本 医疗 保险 、 失业 保险 等 社会 保险费 和 住房 公积金 等 女 女 项 附加 扣除 , 女 女, 继续 教育, 大病 ​​医疗, 住房 贷款 利息 或者 住房 租金, 赡养 老人 等 支出, 具体 范围, 标准 和 实施 步骤 由 国务院 确定, 并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七 条 居民 个人 从 中国 境外 取得 的 所得, 可以 从其 应纳 税额 中 抵免 已 在 境外 缴纳 的 个人 所得税 税额, 但 抵免 额 不得 超过 该 纳税人 境外 所得 依照 本法 规定 计算 的 应纳 税额。
第八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税务 机关 有权 按照 合理 方法 进行 纳税 调整 :
(一) 个人 与其 关联 方 之间 的 业务 往来 不 符合 独立 交易 原则 而 减少 本人 或者 其 关联 方 应纳 税额 , 且 无正当理由 ;
(二) 居民 个人 控制 的 , 或者 居民 个人 和 居民 企业 共同 控制 的 设立 在 实际 税负 明显 偏低 的 国的 (地区) 的 企业 , 无 合理 经营 需要 , 对应 当归 属于 居民 个人 的 利润 不 作 分配 分配;
(三) 个人 实施 其他 不 具有 合理 的 安排 而 获取 不当 税收 利益。
税务 机关 依照 前款 规定 作出 纳税 调整 , 需要 补征 税款 的 , 应当 补征 税款 , 并 依法 加收 利息。
第九条 个人 所得税 以 所得 人为 纳税人 , 以 支付 所得 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为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有 中国 公民 身份 号码 的 , 以 中国 公民 身份 号码 为 纳税人 识别 号 ; 纳税人 没有 中国 公民 身份 号码 的 , 由 税务 机关 赋予 其 纳税人 识别 号。 扣缴义务人 扣缴 税款 时 , 纳税人 应当 向 扣缴义务人 提供 纳税人 识别 号。
第十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纳税人 应当 依法 办理 纳税 申报 :
(一) 取得 综合 所得 需要 办理 汇算清缴 ;
(二) 取得 应税 所得 没有 扣缴义务人 ;
(三) 取得 应税 所得 , 扣缴义务人 未 扣缴 税款 ;
(四) 取得 境外 所得 ;
(五) 因 移居 境外 注销 中国 户籍 ;
(六) 非 居民 个人 在 中国 境内 从 两处 以上 取得 工资 、 薪金 所得 ;
(七) 国务院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扣缴义务人 应当 按照 国
-取得 所得 的 次年 三月 一日 至 六月 三十 日内 办理 汇算清缴。 预 扣 预缴 办法 由 国务院 税务 主管 部门 制定。
居民 个人 向 扣缴义务人 提供 项 信息 的 , 扣缴义务人 按月 预 扣 预缴 税款 时 应当 按照 规定 予以 扣除 , 不得 拒绝。
非 居民 个人 取得 工资, 薪金 所得, 劳务 报酬 所得, 稿酬 所得 和 特许 权 使用 费 所得, 有 扣缴义务人 的, 由 扣缴义务人 按月 或者 按次 代扣 代缴 税款, 不 办理 汇算清缴。
第十二 条 纳税人 取得 经营 所得, 按 年 计算 个人 所得税, 由 纳税人 在 月度 或者 季度 终了 后 十五 日内 向税务机关 报送 纳税 申报 表, 并 预缴 税款; 在 取得 所得 的 次年 三月 三十 一 日前 办理 汇算清缴。
纳税人 取得 利息, 股息, 红利 所得, 财产 租赁 所得, 财产 转让 所得 和 偶然 所得, 按月 或者 按次 计算 个人 所得税, 有 扣缴义务人 的, 由 扣缴义务人 按月 或者 按次 代扣 代缴税 款。
第十三 条 纳税人 取得 应税 所得 没有 扣缴义务人 的 , 应当 在 取得 所得 的 次 月 十五 日内 向税务机关 报送 纳税 申报 表 , 并 缴纳 税款。
纳税人 取得 应税 所得 , 扣缴义务人 未 扣缴 税款 的 , 纳税人 应当 在 取得 所得 的 次年 六月 三十 日前 , 缴纳 税款 ; 税务 机关 通知 限期 缴纳 的 , 纳税人 应当 按照 期限 缴纳税款。
居民 个人 从 中国 境外 取得 所得 的 , 应当 在 取得 所得 的 次年 三月 一日 至 六月 三十 日内 申报 纳税。
非 居民 个人 在 中国 境内 从 两处 以上 取得 工资 、 薪金 所得 的 , 应当 在 取得 所得 的 次 月 十五 日内 申报 纳税。
纳税人 因 移居 境外 注销 中国 户籍 的 , 应当 在 注销 中国 户籍 前 办理 税款 清算。
第十四 条 扣缴义务人 每月 或者 每次 预 扣 、 代扣 的 税款 , 应当 在 次 月 十五 日内 缴入 国库 , 并 向税务机关 报送 扣缴 个人 所得税 申报 表。
纳税人 办理 汇算清缴 退税 或者 扣缴义务人 为 纳税人 办理 汇算清缴 退税 的 , 税务 机关 审核 后 , 按照 国库 管理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退税。
第十五 条 公安, 人民 银行, 金融 监督 管理 等 相关 部门 应当 协助 税务 机关 确认 纳税人 的 身份, 金融 账户 信息. 教育, 卫生, 医疗 保障, 民政,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住房 城乡 建设, 公安, 人民银行, 金融 监督 管理 等 相关 部门 应当 向税务机关 提供 纳税人 子女 教育, 继续 教育, 大病 ​​医疗, 住房 贷款 利息, 住房 租金, 赡养 老人 等 专项 附加 扣除 信息.
个人 转让 不动产 的, 税务 机关 应当 根据 不动产 登记 等 相关 信息 核验 应缴 的 个人 所得税, 登记 机构 办理 转移 登记 时, 应当 查验 与 该 不动产 转让 相关 的 个人 所得税 的 完税 凭证. 个人 转让 股权 办理 变更 登记 的,市场 主体 登记 机关 应当 查验 与 该 股权 交易 相关 的 个人 所得税 的 完税 凭证。
有关部门 依法 将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 遵守 本法 的 情况 纳入 信用 信息 系统 , 并 实施 联合 激励 或者 惩戒。
第十六 条 各项 所得 的 计算 , 以 人民币 为 单位。 所得 为 人民币 以外 的 货币 的 , 按照 人民币 汇率 中间价 折合 成 人民币 缴纳 税款。
第十七 条 对 扣缴义务人 按照 所 扣缴 的 税款 , 付给 百分之 二 的 手续费。
第十八 条 对 储蓄 存款 利息 所得 开征 、 减征 、 停征 个人 所得税 及其 具体 办法 , 由 国务院 规定 , 并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九 条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 和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 所得税 的 征收 管理 ,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的 规定 执行。
第二十 一条 国务院 根据 本法 制定 实施 条例。
第二十 二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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