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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i sur la qualité et la sécurité des produits agricoles (2022)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Type de lois Droit applicable et juridiction compétente

Organisme émetteur Comité permanent de l'Assemblée populaire nationale

Date de promulgation Le 02 septembre 2022

Date effective Le 01 janvier 2023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Loi agricole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
第六 章 监督 管理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条 本法 所 称 农产品 , 是 指 来源于 种植业 、 林业 、 畜牧业 和 渔业 等 的 初级 产品 , 即 在 农业 活动 中 的 的 植物 、 动物 微生物 及 其 产品 产品。 中 获得 的 植物 动物 、 微生物 及 其 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安全
第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 人民 和国和国 食品 安全法》 对 食用 农产品 的 市场 销售 、 有关 质量 安全 标准 的 制定 、 有关 安全 信息 的 公布 农业 农业 投入品 已经 作出 的 , 应当 遵守 其 规定。 农业 投入品 已经 作出 的 , 应当 遵守 其 规定。
第四 条 国家 加强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工作 , 实行 源头 治理 、 风险 管理 、 全程 控制 , 建立 科学 、 的 的 监督 管理 制度 , 协 同 、 高效 的 社会 治 体系 体系。 , 构建 协 同 高效 的 社会 治 治 体系 体系
第五 条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照 本法 和 规定 的 职责 , 对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实施 监督 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对 本 行政 区域 的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工作 负责 , 统一 领导 、 组织 协调 协调 本 行政 区域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工作 , 建立 农产品 质量 质量 安全 机制 , 提高 农产品 质量 , 建立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安全 机制 , 提高 农产品 安全 水平 水平 水平。。。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依照 本法 和 有关 规定 , 确定 本级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 市场 监督 管理 和 和 其他 有关 部门 农产品 质量 质量 监督 管理 工作 职责 各 各 有关 部门 在 职责 范围 内 本 行政 职责 各 各 有关 部门 职责 范围 内 负责 本 行政 行政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 人民 政府 应当 落实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督 管理 责任 , 协助 上 级 人民 政府 及 其 有关 部门 做好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 生产 经营者 应当 依照 法律 、 法规 和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标准 从事 生产 经营 活动 , 诚信 自律 , 接受 监督 监督 , 承担 社会 责任。
第 八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当 将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管理 工作 纳入 本级 国民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所 需 经费 列入 预算 , , 加强 质量 安全 监督 管理 能力 建设。 本级 预算 , 加强 质量 安全 监督 管理 能力 建设。
第九 条 国家 引导 、 推广 农产品 标准化 生产 , 鼓励 和 支持 生产 绿色 优质 农产品 , 禁止 生产 、 销售 符合 符合 国家 规定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安全 标准 的 农产品。
第十 条 国家 支持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科学 技术 研究 , 推行 科学 的 质量 安全 管理 方法 , 推广 先进 安全 生产 生产 技术。 国家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科学 技术 国际 交流 与 合作。。 国家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科学 国际 交流 与 合作 合作。
第十一 条 各 级 人民 政府 及 有关 部门 应当 加强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知识 的 宣传 , 发挥 基层 群众性 自治 、 、 农村 集体 经济 的 优势 和 作用 , 指导 生产 经营者 经营者 加强 安全 管理 管理 , 农产品 , 指导 生产 经营者 经营者 加强 安全 管理 , 保障 农产品 消费 安全。
新闻 媒体 应当 开展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法律 、 法规 和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知识 的 公益 宣传 , 对 违法 行为 舆论 舆论 监督。 有关 质量 安全 安全 宣传 报道 应当 真实 、 公正。。 有关 质量 安全 的 宣传 应当 真实 、 公正 公正。
第十二 条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和 农产品 行业 协会 等 应当 及时 为 其 成员 提供 生产 技术 服务 , 建立 农产品 安全 安全 管理 制度 ,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控制 体系 , 加强 管理 管理 管理。 , 健全 质量 安全 控制 体系 , 加强 管理 管理 管理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制定 国家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风险 监测 计划 , 并 对 重点 区域 、 重点 农产品 品种 进行 质量 安全 风险。 省 省 、 、 直辖市 人民 农业 农业 农村 主管 应当 应当 根据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监测 监测 计划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根据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风险 监测 计划 计划 计划 , 应当 根据 国家 质量 安全 风险 监测 计划 计划 计划结合 本 行政 区域 农产品 生产 经营 实际 , 制定 本 行政 区域 的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风险 监测 实施 方案 , 并 报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部门 部门 备案。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负责 组织 实施 本 区域 的 农产品 农业 农村 农村 部门 负责 组织 实施 本 区域 的 农产品 农产品 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 部门 获知 有关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风险 信息 后 , 应当 核实 核实 并 向 同级 农村 主管 主管 通报。 接到 通报 农业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及时。。 接到 通报 农业 农业 农村 主管 应当 及时 上报。 制定 农产品 农产品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设立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风险 评估 专家 委员会 , 对 可能 影响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的 潜在 危害 进行 风险 分析 评估。。 国务院 健康 、 市场 管理 管理 等 部门 需要 需要 对 进行 质量 安全 评估 评估 的 等 部门 发现 需要 对 进行 质量 安全 风险 评估 的 的 的 , 需要 对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风险 评估 的 的 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医学、化工等方面的结方面的结方面的结
第十五 条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根据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风险 监测 、 风险 评估 结果 采取 相应 的 管理 , , 并 将 农产品 安全 风险 风险 、 风险 评估 结果 通报 通报 国务院 市场 监督 管理 、 卫生 等 部门 和 及时 通报 国务院 市场 监督 管理 、 健康 等 部门 和 有关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开展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风险 监测 和 风险 评估 工作 时 , 可以 根据 进入 进入 农产品 产地 、 场所 及 及 、 零售 市场。 样品 样品 应当 按照 市场 价格 支付 费用 零售 市场。 样品 样品 应当 按照 价格 价格 支付。。
第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标准 体系 , 确保 严格 实施。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标准 是 强制 执行 的 标准 , 包括 以下 农产品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有关 的 ::
(一)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定G
(二)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
(三)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等要求;
(四)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
(五)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扂
第十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制定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标准 应当 充分 考虑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风险 评估 结果 , 并 听取 农产品 生产 经营者 、 消费者 、 有关 部门 、 行业 等 等 的 意见 , 保障 农产品 安全 安全。
第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係
第十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推进实施。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同级 生态 环境 、 自然 资源 等 部门 制定 农产品 产地 监测 计划 , 加强 农产品 安全 调查 调查 、 监测 和 工作。。 , 加强 农产品 安全 调查 调查 监测 和 评价 工作。
第二十一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同级 生态 环境 、 自然 资源 等 部门 按照 农产品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的 , , 根据 农产品 特性 和 产地 安全 调查 、 监测 、 评价 结果 , 依照 和 产地 安全 调查 、 监测 、 评价 结果 , 依照 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彑政府批准彑政府批准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在 特定 农产品 禁止 生产 区域 种植 、 养殖 、 捕捞 、 采集 特定 农产品 和 建立 特定 农产品 生产 基地。
特定 农产品 禁止 生产 区域 划定 和 管理 的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商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 自然 资源 等 部门 制定。
第二十二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 得 违反 有关 环境 保护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向 农产品 产地 排放 或者 倾倒 废水 、 废气 、 废物 废物 或者 其他 有毒 有害 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 条 农产品 生产者 应当 科学 合理 使用 农药 、 兽药 、 肥料 、 农用 薄膜 等 农业 投入品 , 防止 对 农产品 产地 造成 污染。
农药 、 肥料 、 农用 薄膜 等 农业 投入品 的 生产者 、 经营者 、 使用者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回收 并 妥善 处置 包装物 和 废弃物。
第二十四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加强 农产品 基地 建设 , 推进 农业 标准化 示范 建设 , 改善 农产品 的 生产 条件。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根据 本 地区 的 实际 情况 , 制定 保障 农产品 安全 安全 的 生产 技术 和 操作 规程 , 并 加强 对 生产 生产 经营者 的 培训 和 操作 , , 加强 对 农产品 生产 经营者 的 培训 和 指导。
农业 技术 推广 机构 应当 加强 对 农产品 生产 经营者 质量 安全 知识 和 技能 的 培训。 国家 鼓励 科研 教育 机构 开展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培训。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箂
农产品 生产 企业 应当 建立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管理 制度 , 配备 相应 的 技术 人员 ; 不 具备 配备 条件 的 , 应当 委托 具有 专业 知识 知识 的 人员 进行 质量 安全 指导。。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农产品 生产 企业 、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 农业 社会化 服务 组织 建立 和 实施 危害 分析 和 关键 控制 点 体系 , 实施 良好 农业 规范 ,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管理 水平 水平 , 良好 农业 规范 , 提高 质量 安全 管理 水平。。
第二十七 条 农产品 生产 企业 、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 农业 社会化 服务 组织 应当 建立 农产品 生产 记录 , 如 实 记载 下列 :
(一)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八 条 对 可能 影响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的 农药 、 兽药 、 饲料 和 饲料 添加剂 、 肥料 、 兽医 器械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法规 的 规定 实行 许可 制度。
省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 定期 组织 对 可能 危及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的 农药 、 兽药 、 饲料 和 添加剂 添加剂 、 肥料 等 投入品 进行 监督 抽查 , 并 公布 抽查 结果。 等 投入品 进行 监督 抽查 , 并 公布 抽查 结果。
农药 、 兽药 经营者 应当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建立 销售 台账 , 记录 购买者 、 销售 日期 和 药品 施用 范围 等 内容。
第二十九 条 农产品 生产 经营者 应当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强制性 标准 、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的 的 规定 , 科学 使用 使用 农药 、 、 饲料 和 饲料 添加剂 、 肥料 等 农业 投入品 严格 严格 饲料 和 添加剂 添加剂 、 肥料 农业 农业 投入品 严格 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冏、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 条 农产品 生产 场所以 及 生产 活动 中 使用 的 设施 、 设备 、 消毒剂 、 洗涤剂 等 应当 符合 国家 有关 质量 安全 规定 , 防止 污染 农产品。
第三十一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农业 投入品 使用 的 监督 管理 和 指导 , 建立 健全 农业 投入品 的 使用 制度 制度 , 推广 投入品 科学 使用 技术 , 普及 安全 、 环保 , 推广 投入品 科学 技术 技术 , 普及 、 、 环保 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第三十二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农产品 生产 经营者 选用 优质 特色 农产品 品种 , 采用 绿色 生产 技术 和 全程 质量 技术 技术 , 生产 绿色 农产品 , , 实施 等 分级 , 提高 农产品 品质 , 打造 农产品 , 实施 等 分级 , 农产品 品质 , 打造 农产品 品牌。。
第三十三 条 国家 支持 农产品 产地 冷链 物流 基础 设施 建设 , 健全 有关 农产品 冷链 物流 标准 、 服务 规范 和 保障 保障 机制 , 保障 物流 农产品 农产品 畅通 、 安全 便捷 , 扩大 高 品质 市场 供给 农产品 畅通 高效 安全 便捷 , 扩大 高 品质 供给 供给。
从事 农产品 冷链 物流 的 生产 经营者 应当 依照 法律 、 法规 和 有关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标准 , 加强 冷链 技术 与 与 应用 、 质量 控制 , , 对 冷链 物流 农产品 其 其 包装 、 工具 、 , 环境 等 物流 农产品 其 其 包装 、 工具 、 作业 环境 等 的 的检验检测检疫要求,保证冷链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
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 生产 企业 、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应当 根据 质量 安全 控制 要求 自行 或者 委托 检测 机构 对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检测 检测 ; 经 检测 符合 农产品 农产品 安全 标准 的 农产品 , 应当 及时 管控 措施 , 且 不 得 销售 , , 应当 及时 管控 措施 , 且 得 销售 销售 销售。。。
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 条 农产品 在 包装 、 保鲜 、 储存 、 运输 中 所 使用 的 保鲜剂 、 防腐剂 、 添加剂 、 包装 材料 等 , 应当 符合 有关 强制性 强制性 标准 其他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规定。。 符合 有关 强制性 标准 以及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规定 规定。
储存 、 运输 农产品 的 容器 、 工具 和 设备 应当 安全 、 无害。 禁止 将 农产品 与 有毒 有害 物质 一同 储存 、 运输 , 防止 污染 农产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凍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 未 按照 国家 有关 强制性 标准 以及 其他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规定 使用 保鲜剂 、 防腐剂 、 添加剂 、 材料 材料 等 , 或者 的 的 保鲜剂 、 、 添加剂 、 包装 材料 等 不 符合 国家 保鲜剂 、 、 添加剂 、 材料 材料 等 不 符合 国家 有关 强制性 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七 条 农产品 批发 市场 应当 按照 规定 设立 或者 委托 检测 机构 , 对 进场 销售 的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状况 抽查 抽查 检测 ; 发现 符合 农产品 农产品 安全 标准 的 , 应当 要求 销售者 立即 停止 销售 , 并 所在地 的 , 应当 要求 销售者 立即 停止 销售 , 向 向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农产品 销售 企业 对 其 销售 的 农产品 , 应当 建立 健全 进货 检查 验收 制度 ; 经 查验 不 符合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标准 的 , 不 得 销售。
食品 生产者 采购 农产品 等 食品 原料 , 应当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和国 食品 安全法》 的 规定 查验 许可证 和 合格 证明 , 对 提供 合格 合格 证明 , 应当 按照 进行 进行 检验。 对 提供 合格 证明 , 应当 按照 进行 进行 检验 检验
第三十八 条 农产品 生产 企业 、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以及 从事 农 产品 收购 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销售 的 农产品 , 按照 规定 应当 包装 或者 承诺 达标 达标 合格证 标识 的 , 须 经 包装 或者 附加 标识 后方 可。 的 , 须 经 包装 或者 附加 后方 后方 销售。。 包装物或者 标识 上 应当 按照 规定 标明 产品 的 品名 、 产地 、 生产者 、 生产 日期 、 保质期 、 产品 质量 等级 等 内容 ; 使用 的 , , 还 按照 规定 标明 添加剂 的 名称。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农业 主管 部门 制定 的 名称 名称。 办法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部门 制定 制定。。
第三十九 条 农产品 生产 企业 、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应当 执行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和 国家 有关 强制性 标准 , 保证 其 销售 的 农产品 农产品 质量 质量 安全 , 并 根据 安全 安全 控制 、 检测 结果 等 开具 , 并 根据 质量 安全 控制 、 检测 等 等 承诺 达标 达标 合格证 , 承诺 不 使用 禁用 的 农药 、 兽药 及 其他 化合物 且 使用 的 常规 农药 、 兽药 残留 不 等 等。 鼓励 和 农户 销售 销售 农产品 开具 承诺 达标 合格证。 法律 、 行政 法规 对 畜禽 产品 质量 安全 合格证。 法律 、 行政 法规 对 畜禽 的 质量 安全 合格 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从事 农 产品 收购 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应当 按照 规定 收取 、 保存 承诺 达标 合格证 或者 其他 质量 安全 合格 , , 对 其 的 农产品 进行 混装 或者 分装 后 的 , , 应当 规定 开具 承诺 混装 合格证 分装 后 的 , 应当 按照 规定 开具 承诺 达标 合格证。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杀日常监杀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 十 条 农产品 生产 经营者 通过 网络 平台 销售 农产品 的 , 应当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 人民 和国 电子 商务法》 、 《中华 人民 和国 食品 食品 安全法 等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 严格 落实 质量 责任 等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 严格 落实 安全 责任 责任 , , , 、 法规 的 规定 , 严格 落实 安全 责任 责任 ,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炮
第四十一 条 国家 对 列入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追溯 目录 的 农产品 实施 追溯 管理。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国务院 国务院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建立 建立 农产品 安全 追溯 协作。。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追溯 管理 办法 追溯 追溯 协作 机制。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追溯 管理 办法 追溯 追溯 目录。
国家 鼓励 具备 信息化 条件 的 农产品 生产 经营者 采用 现代 信息 技术 手段 采集 、 留存 生产 记录 、 购销 记录 等 生产 经营 信息。
第四十二 条 农产品 质量 符合 国家 规定 的 有关 优质 农产品 标准 的 , 农产品 生产 经营者 可以 申请 使用 农产品 质量 标志。 禁止 冒用 农产品 质量 标志。
国家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识㠂
第四十四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标志、检疫证明。
第六 章 监督 管理
第四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和 市场 监督 管理 等 部门 应当 建立 健全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全程 监督 管理 协作 机制 , 确保 农产品 从 生产 消费 各 环节 的 质量 安全。。 农产品 从 生产 消费 各 环节 的 质量 安全。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和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加强 收购 、 储存 、 运输 过程 中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督 管理 协调 协调 配合 和 衔接 , 及时 通报 和 共 享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督 管理 并 并 按照 职责 共 共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督 信息 并 并 并 职责 职责 职责 共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管理 信息 并 并 并 职责 职责 职责。
第四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根据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风险 监测 、 风险 评估 结果 和 质量 质量 安全 状况 , 制定 监督 监督 计划 , 确定 质量 安全 安全 监督 抽查 重点 、 、 和 , 确定 农产品 安全 安全 监督 的 重点 、 方式 和 频次 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建立 健全 随机 抽查 机制 , 按照 监督 抽查 计划 , 组织 开展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督 抽查。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督 抽查 检测 应当 委托 符合 本法 规定 条件 的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检测 机构 进行。 监督 抽查 不 得向 被 抽查人 收取 , , 抽取 的 应当 按照 市场 价格 支付 费用 , 并 不 得 超过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支付 费用 , 并 不 得 超过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部门 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四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检测 的 机构 , 应当 具备 相应 的 检测 条件 和 能力 , 由 省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村 农村 主管 部门 或者 授权 的 的 考核 合格。 具体 由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的 制定 合格。 具体 由 由 国务院 农业 主管 主管 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第四十九 条 从事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检测 工作 的 人员 , 应当 具备 相应 的 专业 知识 和 实际 操作 技能 , 遵纪守法 , 恪守 职业 道德。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检测 机构 对 出具 的 检测 报告 负责。 检测 报告 应当 客观 公正 , 检测 数据 应当 真实 , , 禁止 出具 检测 报告 报告。
第五十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可以 采用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市场 监督 等 等 部门 认定 的 检测 方法 , ,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抽查 抽查 检测。 抽查 检测 结果 , 农产品 不 安全 监督 抽查 检测。 抽查 结果 结果 有关 农产品 不 不 不 符合 符合 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五十一 条 农产品 生产 经营者 对 监督 抽查 检测 结果 有 异议 的 , 可以 自 收到 检测 结果 之 日 起 个 个 工作 日内 , 实施 实施 农产品 质量 监督 抽查 的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 农产品 一 监督 抽查 的 农村 农村 主管 部门 其 其 上 级 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采用 快速 检测 方法 进行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督 抽查 检测 , 被 抽查人 对 检测 结果 有 异议 的 , 可以 收到 收到 检测 结果 时 四 小时 小时 内 复检。 复检 不 得 采用 快速 检测 方法 小时 内 申请。 复检 不 得 采用 快速 检测 方法。
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样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农产品 生产 的 监督 管理 , 开展 日常 , , 重点 检查 产地 环境 、 农业 投入品 购买 和 、 农产品 农产品 记录 、 承诺 、 农业 投入品 购买 使用 、 农产品 生产 记录 、 承诺 达标 合格证 开具等情况。
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质全全标准ﺓ产品安全标准ﺓ
(五) 查封 、 扣押 有 证据 证明 可能 危及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或者 经 检测 不 符合 产品 质量 标准 的 农业 投入品 以及 其他 有毒 有害 物质 ;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四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等 部门 应当 加强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信用 体系 建设 , 建立 农产品 生产 信用 信用 记录 , 记载 处罚 等 信息 , 推进 农产品 质量 信用 信用 信息 的 应用 和 信息 , 推进 农产品 安全 信用 信息 的 应用 和 管理。
第五十五 条 农产品 生产 经营 过程 中 存在 质量 安全 隐患 , 未 及时 采取 措施 消除 的 , 县级 以上 地方 政府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可以 对 对 农产品 经营者 的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主要 负责人 进行 责任 对 农产品 生产 的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主要 负责人 进行 责任 约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六 条 国家 鼓励 消费者 协会 和 其他 单位 或者 个人 对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进行 社会 监督 , 对 农产品 质量 监督 监督 管理 工作 提出 和 建议 建议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权 权 对 违反 本法 的 行为 进行 控告 和 个人 权 权 对 违反 本法 的 行为 进行 控告 控告、投诉举报。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建立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投诉 举报 制度 , 公开 投诉 举报 渠道 , 收到 投诉 举报 后 , 及时 处理 处理 对 不 属于 职责 的 的 , 应当 有权 有权 处理 的 并 属于 本部门 的 的 , 应当 有权 处理 的 部门 并 书面 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执法 人员 的 专业 技术 并 并 组织 考核。 具备 具备 相应 知识 能力 的 , 不 得 从事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相应 工作。 的 , 不 得 从事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执法 工作。
第五十八 条 上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督促 下级 人民 政府 履行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职责。 对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责任 落实 力 力 、 问题 突出 地方 人民 人民 , 上级 人民 政府 可以 对 其 主要 负责人 进行 责任 约谈 被 人民 政府 可以 对 其 主要 负责人 进行 责任 约谈 被 约 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九 条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有关 部门 制定 国家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突发 事件 应急 预案 , 并 与 国家 食品 安全 应急 应急 预案 相 衔接。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根据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和 上级 人民 政府 的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突发 事件 应急 预案 , 本 行政 行政 区域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突发 事件 应急 预案。。 行政 区域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事件 事件 应急 预案。
发生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事故 时 ,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采取 控制 措施 , 及时 向 所在 地乡镇 人民 政府 县级 县级 人民 政府 农业 等 部门 部门 ; 收到 报告 的 应当 应当 按照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突发 应急 收到 及时 的 应当 应当 按照 农产品 安全 突发 事件 应急 预案 及时 及时 处理 处理 处理并 报本 级 人民 政府 、 上级 人民 政府 有关 部门。 发生 重大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事故 时 , 按照 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 及 其 有关 部门。
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 人民 和国 食品 食品 安全法》 等 、 、 法规 的 , , 对 农产品 批发 、 零售 或者 或者 生产 加工 企业 后 对 生产 活动 、 零售 市场 或者 生产 加工 后 的 生产 经营 活动 进行 进行 进行 市场 或者 生产 加工 企业 后 的 经营 活动 进行 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市场 监督 管理 等 部门 发现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违法 行为 涉嫌 犯罪 , , 应当 及时 案件 移送 公安 机关。 对 移送 案件 , , 机关 应当 及时 审查 ; 认为 移送 的 案件 , 公安 机关 应当 审查 审查 ; 有 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 机关 对 依法 不 需要 追究 刑事 责任 但 应当 给予 行政 处罚 的 , 应当 及时 将 案件 移送 农业 农村 、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 , 有关 部门 应当 处理 处理。
公安 机关 商 请 农业 农村 、 市场 监督 管理 、 生态 环境 等 部门 提供 检验 结论 、 认定 意见 以及 对 涉案 农产品 进行 无害化 等 等 协助 的 , 有关 应当 及时 提供 、 予以 协助 协助。 的 , 有关 部门 及时 提供 、 予以 协助。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地方 各 级 人民 政府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和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给予 警告 警告 、 、 记大过 处分 ;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 警告 、 记过 记大过 处分 ;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 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 未 确定 有关 部门 的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督 管理 工作 职责 , 未 建立 健全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机制 机制 , 或者 落实 农产品 质量 质量 安全 管理 责任 ; ; 机制 , 或者 落实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督 管理 责任 ;
(二) 未 制定 本 行政 区域 的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突发 事件 应急 预案 , 或者 发生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后 后 未 按照 规定 启动 应急 预案。
第六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等 部门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对 直接 的 的 主管 人员 和 直接 责任 责任 给予 记 大过 处分 情节 情节 较 重 的 , 责任 人员 记 大过 处分 情节 情节 较 重 的 , 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二) 未 按照 规定 查处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事故 , 或者 接到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事故 报告 未 及时 处理 , 造成 事故 扩大 或者 蔓延 ;
(三) 发现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重大 风险 隐患 后 , 未 及时 采取 相应 措施 , 造成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事故 或者 不良 社会 影响 ;
第六十四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市场 监督 管理 等 部门 在 履行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督 管理 职责 过程 中 , 违法 检查 、 、 强制 执法 措施 , 给 农产品 生产 经营者 造成 损失 的 , 应当 措施 , 给 农产品 生产 经营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当 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 条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检测 机构 、 检测 人员 出具 虚假 检测 报告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主管 主管 部门 没收 所 的 检测 费用 , 检测 费用 不 一万 一万 元 的 , 并 处 , 检测 费用 不 一万 一万 元 , 并 处 五万 元 以上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 检测 费用 一万 元 以上 的 , 并 处 检测 费用 五 倍 以上 十 倍 以下 ; ; 对 直接 负责 主管 人员 人员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一万 一万 元 以上 五万 元 以下 罚款 使 责任 人员 处 一万 元 以上 五万 元 以下 罚款 使 使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违法 行为 受到 刑事处罚 或者 因 出具 虚假 检测 报告 导致 发生 重大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事故 的 人员 人员 , 终身不 得 农产品 质量 质量 安全 工作。 农产品 安全 安全 检测 机构 不 得聘用 质量。 工作。 农产品 安全 安全 检测 不 得聘用 上述 人员。。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检测 机构 有 前 两 款 违法 行为 的 , 由 授予 其 资质 的 主管 部门 或者 机构 该 该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机构 机构 的 资质 证书。
第六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特定 农产品 禁止 生产 区域 种植 、 养殖 、 捕捞 、 采集 特定 农产品 或者 特定 特定 农产品 生产 基地 , , 由 县级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由 行为 没收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没收 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 法律 、 法规 规定 , 向 农产品 产地 排放 或者 倾倒 废水 、 废气 、 固体 废物 或者 其他 有毒 有害 的 的 , 依照 有关 保护 法律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处理 处罚 处罚 ;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处罚 处罚 ;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责任 责任 责任。。。
第六十七 条 农药 、 肥料 、 农用 薄膜 等 农业 投入品 的 生产者 、 经营者 、 使用者 未 按照 规定 回收 并 妥善 处置 包装物 或者 废弃物 的 , 由 县级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依照 , 由 县级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六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农产品 生产 企业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责令 限期 ; 逾期 逾期 不 的 , 处 五千 元 以上 五万 元 以下 罚款 不 的 , 处 元 元 以上 五万 元 以下 罚款:
(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 未 配备 相应 的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管理 技术 人员 , 且 未 委托 具有 专业 技术 知识 的 人员 进行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指导。
第六十九 条 农产品 生产 企业 、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 农业 社会化 服务 组织 未 依照 本法 规定 建立 、 保存 农产品 记录 记录 , 或者 伪造 变造 农产品 农产品 生产 的 , 由 以上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产品 主管 的 , 由 以上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 十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农产品 生产 经营者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尚 不 构成 犯罪 的 , 由 以上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村 主管 主管 责令 停止 生产 经营 追回 追回 已经 销售 的 农产品 主管 对 停止 生产 经营 追回 追回 已经 的 农产品 , 对 违法 违法生产 经营 的 农产品 进行 无害化 处理 或者 予以 监督 销毁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 可以 没收 用 于 违法 经营 经营 的 工具 、 、 原料 等 物品 ; 违法 经营 的 的 农产品 货值 不 足 一万 元 的 , 经营 的 农产品 货值 金额 不 足 一万 的 , , 并处 十万 元 以上 十五万 元 以下 罚款 , 货值 金额 一万 元 以上 的 , 并 处货值 金额 十五 倍 以上 三十 倍 以下 罚款 ; 农户 , , 并 一千 元 以上 一万 元 以下 罚款 对 农户 , 并 一千 元 以上 一万 元 以下 罚款; 情节 严重 的 , 有 许可证 的 吊销 许可证 , 并 可以 由 公安 机关 对 其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五日 以上 十五日 以下 ::
(一)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明知 农产品 生产 经营者 从事 前款 规定 的 违法 行为 , 仍 为 其 提供 生产 经营 场所 或者 其他 条件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政府 农业 农业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行为 行为 , 没收 所得 所得 , 并 十万 元 停止 违法 行为 , 没收 所得 , , 处 十万 元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肣ィ
第七十 一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农产品 生产 经营者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尚 不 构成 犯罪 的 , 由 以上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村 主管 主管 责令 停止 生产 经营 追回 追回 已经 销售 的 农产品 对 对 停止 生产 经营 追回 追回 已经 的 农产品 农产品 对 对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农产品 进行 无害化 处理 或者 予以 监督 销毁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 可以 没收 用 于 生产 生产 经营 的 工具 设备 、 原料 等 物品 ; 生产 经营 经营 的 货值 金额 不 足 一万 元 的 违法 经营 经营 的 农产品 金额 不 足 一万 的 的 的 , , ,并 处 五万 元 以上 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 货值 金额 一万 元 以上 的 , 并 处货值 金额 十 倍 二十 二十 倍 以下 罚款 ; 对 农户 , 并 五百 元 以上 五千 元 以下 以下 ::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品质量凉全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品质量凉全
(二) 销售 含有 的 致病性 寄生虫 、 微生物 或者 生物 毒素 不 符合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标准 标准 的 农产品 ;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七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农产品 生产 经营者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经营 、 、 追回 销售 的 农产品 , 对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 追回 已经 的 农产品 , 对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农产品进行 无害化 处理 或者 予以 监督 销毁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 可以 没收 用 于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工具 设备 设备 、 原料 等 ; 违法 违法 经营 的 农产品 货值 不 不 足 一万 元 的 , 并 五千 农产品 货值 金额 不 足 一万 元 的 , 处 五千 五千 元以上 五万 元 以下 罚款 , 货值 金额 一万 元 以上 的 , 并 处货值 金额 五 倍 以上 十 倍 以下 罚款 ; 对 农户 , 并 处 三百 元 以上 三千 元 : :
(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剂剀国家朅雽家有兏
(二) 未 按照 国家 有关 强制性 标准 或者 其他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规定 使用 保鲜剂 、 防腐剂 、 添加剂 、 材料 材料 等 , 或者 的 的 保鲜剂 、 、 添加剂 、 包装 材料 等 不 符合 国家 保鲜剂 、 、 添加剂 、 材料 材料 等 不 符合 国家 有关 强制性 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第七十 三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按照 按照 职责 给予 批评 , , 责令 限期 ; 逾期 不 改正 的 , 处 一百 元 责令 一千 改正 逾期 不 的 的 , 处 元 以上 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臺按照规定开具承臺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々合格证明
第七十四 条 农产品 生产 经营者 冒用 农产品 质量 标志 , 或者 销售 冒用 农产品 质量 标志 的 农产品 的 , 由 县级 地方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主管 部门 部门 按照 责令 改正 , 没收 违法 所得 ;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职责 改正 , 没收 违法 所得 ;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农产品 货值 金额 不 足 五千 元 的 , 并 处 五千 元 以上 五万 元 以下 罚款 , 货值 金额 五千 以上 以上 的 , 并 金额 十 倍 以上 二十 倍 以下 罚款。。 , 并 金额 十 倍 以上 二十 倍 罚款 罚款。
第七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关于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追溯 规定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按照 职责 责令 限期 改正 逾期 不 不 改正 , 可以 处 一万 元 以下 罚款。 逾期 不 改正 , 可以 一万 元 元 以下 罚款。
第七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拒绝 、 阻挠 依法 开展 的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督 检查 、 事故 调查 处理 、 检测 检测 和 风险 评估 , , 由 有关 部门 按照 职责责令 停产 停业 , 并 处 二千 由 以上 五 按照 职责责令 停业 停业 , 并 二千 元 以上 五 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七 条 《中华 人民 和国和国 食品 安全法》 对 食用 农产品 进入 批发 、 零售 市场 或者 生产 加工 企业 后 的 违法 行为 和 责任 责任 有 规定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市场 管理 管理 依照 其 规定 规定 规定 以上 地方 地方 人民 政府 监督 管理 部门 其 其 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给 消费者 造成 人身 、 财产 或者 其他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 赔偿 责任 生产 生产 经营者 财产 不 同时 承担 承担 赔偿 责任 和 缴纳 、 、 罚金 时 , 先 承担 赔偿 责任 和 缴纳 、 罚金 时 , 先 承担 民事 赔偿 赔偿责任。
食用 农产品 生产 经营者 违反 本法 规定 , 污染 环境 、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 损害 社会 公 公 利益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民事 诉讼法》 《《中华 人民 和国 行政 诉讼法》 法律 诉讼法》 、 《中华 人民 和国 行政 诉讼法》 法律 法律 法律 的 的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 章 附则
第八十条 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粮食管理的法律、行政槡规扂
第八十一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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