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人民法院 进一步 深化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的 意见
法 发 [2016] 14 号
(2016 年 6 月 28 日 由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并 自 当日 起 施行)
推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 是 人民法院 深化 司法 改革 、 实现 司法 为民 公正 司法 的 重要 举措 , 是 实现 国的 治理 体系 和 治理 能力 现代化 的 重要 内容 , 是 促进 社会 公平 正义 、 维护 社会 和谐 的 的必然 要求. 为 贯彻 落实 "中共中央 关于 全面 推进 依法 治国 若干 重大 问题 的 决定" 以及 中共中央 办公厅, 国务院 办公厅 "关于 完善 矛盾 纠纷 多元化 解 机制 的 意见", 现 就 人民法院 进一步 深化 多元化 纠纷解决 机制 改革 、 完善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纠纷 解决 机制 提出 如下 意见。
一 、 指导 思想 、 主要 目标 和 基本 原则
1. 指导 思想。 全面 贯彻 党 的 十八 大 和 十八 届 三 中 、 四 中 、 五中 全会 精神 , 以 邓小平 理论 、 «三个代表» 重要 思想 、 科学 发展 观 为 指导 , 深入 贯彻 习近平 总书记»实现 人民 安居乐业 、 社会 安定 有序。
2. 主要 目标。 根据 «国的 制定 发展 战略 、 司法 发挥 引领 作用 、 推动 国的 纠纷 解决 方式 ; 合理 配置 纠纷 解决 的 社会 资源 , 完善 和解 、 调解 、 仲裁 、 公证 、 行政 裁决 、 行政 复议 与 诉讼 有机 衔接 、 相互 协调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 充分 发挥 司法 在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建设 中 的 引领 、 推动 和 保障 作用 , 为 促进 经济 社会 持续 健康 发展 、 全面 建成 小康 社会 提供 有力 的 司法 保障。
3. 基本 原则。
- 坚持 党政 主导 、 综治 协调 、 多元 共 治 , 构建 各 方面 力量 共同 参与 纠纷 解决 的 工作 格局。
- 坚持 司法 引导 、 诉 调 对接 、 社会 协同 , 形成 社会 多 层次 多 领域 齐抓共管 的 解 纷 合力。
- 坚持 优化 资源 、 完善 制度 、 法治 保障 , 提升 社会 组织 解决 纠纷 的 法律 效果。
- 坚持 以 人 为本 、 自愿 合法 、 便民 利民 , 建立 高效 便捷 的 诉讼 服务 和 纠纷 解决 机制。
- 坚持 立足 国情 、 合理 借鉴 、 改革 创新 , 完善 具有 中国 特色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体系。
二 、 加强 平台 建设
4. 完善 平台 设置。 各级 人民法院 要将 诉 调 对接 平台 建设 与 诉讼 服务 中心 建设 结合 起来 , 建立 集 诉讼 服务 、 立案 登记 、 诉 调 对接 、 涉诉 信访 等 多项 功能 为 一体 的 综合 服务 平台。 人民法院 应当 配备 门 人员 从事 调 对接 工作 , 建立 诉 调 对接 长效 工作 机制 , 根据 辖区 受理 案件 的 类型 , 引入 相关 调解 、 仲裁 、 公证 等 机构 或者 组织 在 在 服务 中心 等 部门 设立 调解 工作室、 服务 窗口 , 也 可以 在 纠纷 多 发 领域 以及 基层 乡镇 (街道) 、 村 (社区) 等 派驻 人员 指导 诉 调 对接 工作。
5. 明确 平台 职责。 人民法院 诉 调 对接 平台 负责 以下 工作 : 对 诉至 法院 的 纠纷 进行 适当 分流 , 对 适宜 调解 的 纠纷 引导 当事人 选择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 开展 委派 调解 、 委托 调解 ; 办理 司法 确认; 负责 特邀 调解 组织, 特邀 调解 员 名册 管理; 加强 对 调解 工作 的 指导, 推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纠纷 解决 方式 在 程序 安排, 效力 确认, 法律 指导 等 方面 的 有机 衔接, 健全 人民 调解, 行政 调解、 商 调解 、 行业 调解 、 司法 调解 等 的 联动 工作 体系。
6.会议 制度 , 形成 信息 互通 、 优势 互补 、 协作 配合 的 纠纷 解决 互动 机制。
7.或者 依法 作出 其他 处理. 在 治安 管理, 社会 保障, 交通事故 赔偿, 医疗 卫生,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物业 管理, 环境污染, 知识产权, 证券 期货 等 重点 领域, 支持 行政 机关 或者 行政 调解 组织 依法 开展 行政和解 、 行政 调解 工作。
8.多 发 领域 创新 发展 行业 性, 专业 性 人民 调解 组织, 建立 健全 覆盖 城乡 的 调解 组织 网络, 发挥 人民 调解 组织 及时 就地 解决 民间 纠纷, 化解 基层 矛盾, 维护 基层 稳定 的 基础 性 作用.
9.证券 期货 、 保险 、 房地产 、 工程 承包 、 技术转让 、 环境保护 、 电子. ∙ 业化 职业 化 优势。
10. 加强 与 仲裁 机构 的 对接。 积极 支持 仲裁 制度 改革 , 加强 与 商 仲裁 机构 、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机构 农村 土地 承包 仲裁 机构 等 的 沟通 联系。 尊重 商 仲裁 规律 和 仲裁 规则 , 及时 的 的保全 申请, 依照 法律 规定 处理 撤销 和 不予 执行 仲裁 裁决 案件, 规范 涉外 和 外国 商 事 仲裁 裁决 司法 审查 程序. 支持 完善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办案 制度, 加强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与 诉讼 的 有效 衔接, 探索 建立 裁审 标准 统一 的 新 规则, 新制度. 加强 对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 纠纷 调解 仲裁 的 支持 和 保障, 实现 涉农 纠纷 仲裁 与 诉讼 的 合理 衔接, 及时 审查 和 执行 农村 土地 承包 仲裁 机构 作出 的 裁决 书 或者 调解书。
11.公证 机构 在 送达 、 取证 、 保全 、 执行 等 环节 提供 公证 法律 服务 , 在 事 事 商商
12. 支持 工会 、 妇联 、 共青团 、 法学 会 等 组织 参与 纠纷 解决。 支持 工会 、 妇联 、 共青团 参与 解决 劳动 争议 、 婚姻 的庭 以及 妇女 儿童 权益 等 纠纷。 支持 法学 会 动员 组织 广大 法学 工作者 、 法律 工作者参与 矛盾 纠纷 化解 , 开展 法律 咨询 服务 和 调解 工作。 支持 其他 社团 组织 参与 解决 与其 职能 相关 的 纠纷。
13. 发挥 其他 社会 力量 的 作用。 充分 发挥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专 家 、 律师 、 业 业 技术 人员 、 基层 组织 负责 人 、 社区 工作者 、 网格 管理员 、 «五 老 人员» (老 党员 、 老干部、 老 教师 、 老 知识分子 、 老 政法 干警) 等 参与 纠纷 解决 的 作用。 支持 心理 咨询 师 、 婚姻婚姻支持 完善 公益 慈善 类 、 城乡 社区 服务 类 社会 组织 建设 , 鼓励 其 参与 纠纷 解决。
14. 加强 “一站式” 纠纷 解决 平台 建设。 在 道路 交通 、 劳动 争议 、 医疗 卫生 、 物业 管理 、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 土地 承包 、 环境保护 以及 其他 纠纷 多 发 领域 , 人民法院 可以 与 行政 机关 、 人民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等 进行 资源 整合 , 推进 建立 “一站式” 纠纷 解决 服务 平台 , 切实 减轻 群众 负担。
15. 创新 在线 纠纷 解决 方式。 根据 “互联网 +” 战略 要求 , 推广 现代 信息 技术 在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中 的 运用。 推动 建立 在线 调解 、 在线 立案 、 在线 司法 确认 、 在线 审判 、 电子 督促 程序 、 子送达 等 为 一体 的 信息 平台, 实现 纠纷 解决 的 案件 预 判, 信息 共享, 资源 整合, 数据 分析 等 功能, 促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信息 化 发展.
16. 、 调解 组织 的 交流 和 合作 , 提升 我国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国际 竞争 力 和 公信力。 发挥 各种 纠纷 解决 方式 的 优势 , 不断 满足 中外 当事人 纠纷 解决 的 多元 需求 , 为 国.提供 司法 服务 与 保障。
三 、 健全 制度 建设
17. 健全 特邀 调解 制度。 人民法院 可以 吸纳 人民 调解 、 行政 调解 、 商 调解 、 调解 或者 其他 具有 调解 职能 的 组织 作为 特邀 调解 组织 , 吸纳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人民 陪审员 、 的 家 、律师 、 仲裁 员 、 退休 法律 工作者 等 具备 条件 的 个人 担任 特邀 调解 员。 明确 特邀 调解 组织 或者 特邀 调解 员 的 职责 范围 , 制定 特邀 调解 规定 , 完善 特邀 调解 程序 , 健全 名册 管理 制度, 加强 特邀 调解 队伍 建设。
18.调解 协议 的 , 依法 出具 调解 书 ; 司法 辅助 人员 主持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 , 应当 经 法官 审查 后 依法 出具 调解 书。
19. 推动 律师 调解 制度 建设。 人民法院 加强 与 司法 行政 部门 、 律师 协会 、 律师 事务所 以及 法律 援助 中心 的 沟通 联系 , 吸纳 律师 加入 人民法院 特邀 调解 员 名册 , 探索 建立 律师 调解 工作室 , 鼓励 律师参与 纠纷 解决。 支持 律师 加入 各类 调解 组织 担任 调解 员 , 或者 在 律师 事务所 设置 律师 调解 员 , 充分 发挥 律师 业化 、 职业 化 优势。 建立 律师 担任 调解 员 的 回避 制度 , 担任 调解 的 的 律师 不得担任 同一 案件 的 代理人。 推动 建立 律师 接受 委托 代理 时 告知 当事人 选择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的 机制。
20. 完善 刑事诉讼 中 的 和解 、 调解 制度。 对于 符合 刑事诉讼法 规定 可以 和解 或者 调解 的 公诉 案件 、 自诉 案件 、 刑事 附带 民事案件 , 人民法院 应当 与 公安 机关 、 检察 机关 建立 刑事 和解 、 刑事诉讼 中的 调解 对接 工作 机制 , 可以 邀请 基层 组织 、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 以及 当事人 所在 单位 或者 同事 、 亲友 等 参与 调解 , 促成 双方 当事人 达成 和解 或者 调解 协议。
21.业 或者 法律 意见 , 引导 促使 当事人 协. 协 , 支持 行政 机关 依法 裁决 同 行政管理 活动 密切 相关 的 民事 纠纷。
22. 探索 民 商 事 纠纷 中立 评估 机制。 有条件 的 人民法院 在 医疗 卫生 、 不动产 、 建筑工程 、 知识产权 、 环境保护 等 领域 探索 建立 中立 评估 机制 , 聘请 相关 业 业 的 家 家提起 的 民 商 事 纠纷, 人民法院 可以 建议 当事人 选择 中立 评估 员, 协助 出具 评估 报告, 对 判决 结果 进行 预测, 供 当事人 参考. 当事人 可以 根据 评估 意见 自行 和解, 或者 由 特邀 调解 员 进行 调解.
23. 探索 无 争议 事实 记载 机制。 调解 程序 终结 时 , 当事人 未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 , 调解 员 在 征得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后 , 可以 用 书面 形式 记载 调解 过程 中 双方 没有 争议 的 事实 , 并由 当事人 签字确认。 在 诉讼 程序 中 , 除 涉及 国的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和 他人 合法 权益 的 外 , 当事人 无需 对 调解 过程 中 已 确认 的 无 争议 事实 举证。
24. 探索 无 异议 调解 方案 认可 机制。 经 调解 未能 达成 调解 协议 , 但是 对 争议 事实 没有 重大 分歧 的 , 调解 员 在 征得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后 , 可以 提出 调解 方案 并 书面 送达 双方 当事人。 当事人在 七日 内 未 提出 书面 异议 的 , 调解 方案 即 视为 双方 自愿 达成 的 调解 协议 ; 提出 书面 异议 的 , 视为 调解 不 成立。 当事人 申请 司法 确认 调解 协议 的 , 应当 依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确认
四 、 完善 程序 安排
25. 建立 纠纷 解决 告知 程序。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登记 立案 前 对 诉讼 风险 进行 评估 , 告知 并 引导 当事人 选择 适当 的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 为 当事人 提供 纠纷 解决 方法 、 心理 咨询 、 诉讼 常识 等 方面 的 释明 和 辅导。
26. 鼓励 当事人 先行 协。 鼓励 当事人 就 纠纷 解决 先行 , 达成 和解 协议。 当事人 双方 均有 律师 代理 的 , 鼓励 律师 引导 当事人 先行 和解。 特邀 调解 员 、 相关 家 的 或者委托 参与 协 , 可以 纠纷 解决 提供 辅助 性 的 协调 和 帮助。
27. 探索 建立 调解 前置 程序。 探索 适用 调解 前置 程序 的 纠纷 范围 和 案件 类型。 有条件 的 基层 人民法院 对 的事 纠纷 、 相邻 关系 、 小额 债务 、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 交通事故 、 医疗 纠纷、 物业 管理 等 适宜 调解 的 纠纷 , 在 征求 当事人 意愿 的 基础 上 , 引导 当事人 在 登记 立案 前 由 特邀 调解 组织 或者 特邀 调解 员 先行 调解。
28. 健全 委派 、 委托 调解 程序。 对 当事人 起诉 到 人民法院 的 适宜 调解 的 案件 , 登记 立案 前 , 人民法院 可以 委派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进行 调解。 委派 调解 达成协议 的 , 当事人 可以 依法申请 司法 确认。 当事人 明确 拒绝 调解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登记 立案。 登记 立案 后 或者 在 审理 过程 中 , 人民法院 认为 适宜 调解 的 案件 , 经 当事人 同意 , 可以 委托 给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或者 由 人民法院 ↔ 员 进行 调解。 委托 调解 达成协议 的 , 经 法官 审查 后 依法 出具 调解 书。
29.认 罚 从宽 制度, 进一步 探索 刑事 案件 速 裁 程序 改革, 简化 工作 流程, 构建 普通 程序, 简易 程序, 速 裁 程序 等 相 配套 的 多 层次 诉讼 制度 体系. 按照 行政 诉讼法 规定, 完善 行政 案件 繁简 分流机制。
30. 推动 调解 与 裁判 适当 分离。 建立 案件 调解 与 裁判 在 人员 和 程序 方面 适当 分离 的 机制。 立案 阶段 从事 调解 的 法官 原则上不 参与 同 案件 的 裁判 工作。 在 同 同 审理 中 , 双方 当事人 仍有调解 意愿 的 , 从事 裁判 的 法官 可以 进行 调解。
31. 完善 司法 确认 程序。 经 行政 机关 、 人民 调解 组织 、 商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或者 其他 具有 调解 职能 的 组织 调解 达成 的 具有 民事 合同 性质 的 协议 , 当事人 可以 向 调解 组织 的 基层 人民法院法庭 依法 申请 确认 其 效力. 登记 立案 前 委派 给 特邀 调解 组织 或者 特邀 调解 员 调解 达成 的 协议, 当事人 申请 司法 确认 的, 由 调解 组织 所在地 或者 委派 调解 的 基层 人民法院 管辖.
32. 加强 调解 与 督促 程序 的 衔接。 以 金钱 或者 有价证券 给付 为 内容 的 和解 协议 、 调解 协议 , 债权人 依据 民事诉讼 法 及其 司法 解释 的 规定 , 向 有 管辖权 的 基层 人民法院 申请 支付 令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发出 支付 令。 债务人 未 在 法定 期限 内 提出 书面 异议 且 逾期 不 履行 支付 令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强制 执行。
五 、 加强 工作 保障
33. 加强 组织 领导。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进一步 加强 对 诉 调 对接 工作 的 组织 领导 , 建立 整体 协调 、 分工 明确 、 各负其责 的 工作 机制。 要 主动 争取 党委 、 人大 、、 的 支持 , 推动 出台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建设 的 地方 配套 文件 , 促进 构建 科学 、 系统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体系。
34. 加强 指导 监督。 上级 人民法院 要 切实 加强 对 下级 人民法院 的 指导 监督 , 及时 总结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可 复制 可 推广 的 经验。 高级人民法院 要 明确 门 门 机构 , 制定 落实 方案 , 掌握 工作 情况, 积极 开展 本 辖区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示范 法院 的 评选 工作。 中级 人民法院 要 加强 对 辖区 基层 人民法院 的 指导 监督 , 促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不断 取得 实效。
35.调解 员 的 管理 制度 , 建立 奖惩 机制。
36.
37.调解 组织 、 律师 事务所 等 按照 市场 化 运作 , 根据 当事人 的 需求 提供 纠纷 解决 服务 并 适当 收取 费用。
38. 发挥 诉讼 费用 杠杆 作用。 当事人 自行 和解 而 申请 撤诉 的 , 免交 案件 受理 费。 当事人 接受 法院 委托 调解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适当 减免 诉讼 费用。 一方 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 不 参与 调解 或者 不 履行 调解 协议 、故意 拖延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酌情 增加 其 诉讼 费用 的 负担 部分。
39. «国合作, 积极 推动 研究 成果 的 转化, 充分 发挥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理论 对 司法 实践 的 指导 作用. 借鉴 域外 经验, 深入 研究 人民法院 在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中 的 职能 作用.
40. 推动 立法 进程。 人民法院 及时 总结 各地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的 成功 经验 , 积极 支持 本 辖区 因地制宜 出台 相关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政府 规章 , 从而 推动 国制度化 、 法律 化 , 促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在 法治 轨道 上 健康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