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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s du CPS sur l'approfondissement de la réforme du mécanisme diversifié de règlement des différends dans les tribunaux populaires (2016)

关于 人民法院 进一步 深化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的 意见

Type de lois Politique judiciaire

Organisme émetteur Cour populaire suprême

Date de promulgation Le 28 juin 2016

Date effective Le 28 juin 2016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Arbitrage et médiation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人民法院 进一步 深化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的 意见
法 发 [2016] 14 号
(2016 年 6 月 28 日 由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并 自 当日 起 施行)
推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 是 人民法院 深化 司法 改革 、 实现 司法 为民 公正 司法 的 重要 举措 , 是 实现 国的 治理 体系 和 治理 能力 现代化 的 重要 内容 , 是 促进 社会 公平 正义 、 维护 社会 和谐 的 的必然 要求. 为 贯彻 落实 "中共中央 关于 全面 推进 依法 治国 若干 重大 问题 的 决定" 以及 中共中央 办公厅, 国务院 办公厅 "关于 完善 矛盾 纠纷 多元化 解 机制 的 意见", 现 就 人民法院 进一步 深化 多元化 纠纷解决 机制 改革 、 完善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纠纷 解决 机制 提出 如下 意见。
一 、 指导 思想 、 主要 目标 和 基本 原则
1. 指导 思想。 全面 贯彻 党 的 十八 大 和 ​​十八 届 三 中 、 四 中 、 五中 全会 精神 , 以 邓小平 理论 、 «三个代表» 重要 思想 、 科学 发展 观 为 指导 , 深入 贯彻 习近平 总书记»实现 人民 安居乐业 、 社会 安定 有序。
2. 主要 目标。 根据 «国的 制定 发展 战略 、 司法 发挥 引领 作用 、 推动 国的 纠纷 解决 方式 ; 合理 配置 纠纷 解决 的 社会 资源 , 完善 和解 、 调解 、 仲裁 、 公证 、 行政 裁决 、 行政 复议 与 诉讼 有机 衔接 、 相互 协调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 充分 发挥 司法 在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建设 中 的 引领 、 推动 和 保障 作用 , 为 促进 经济 社会 持续 健康 发展 、 全面 建成 小康 社会 提供 有力 的 司法 保障。
3. 基本 原则。
- 坚持 党政 主导 、 综治 协调 、 多元 共 治 , 构建 各 方面 力量 共同 参与 纠纷 解决 的 工作 格局。
- 坚持 司法 引导 、 诉 调 对接 、 社会 协同 , 形成 社会 多 层次 多 领域 齐抓共管 的 解 纷 合力。
- 坚持 优化 资源 、 完善 制度 、 法治 保障 , 提升 社会 组织 解决 纠纷 的 法律 效果。
- 坚持 以 人 为本 、 自愿 合法 、 便民 利民 , 建立 高效 便捷 的 诉讼 服务 和 纠纷 解决 机制。
- 坚持 立足 国情 、 合理 借鉴 、 改革 创新 , 完善 具有 中国 特色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体系。
二 、 加强 平台 建设
4. 完善 平台 设置。 各级 人民法院 要将 诉 调 对接 平台 建设 与 诉讼 服务 中心 建设 结合 起来 , 建立 集 诉讼 服务 、 立案 登记 、 诉 调 对接 、 涉诉 信访 等 多项 功能 为 一体 的 综合 服务 平台。 人民法院 应当 配备 门 人员 从事 调 对接 工作 , 建立 诉 调 对接 长效 工作 机制 , 根据 辖区 受理 案件 的 类型 , 引入 相关 调解 、 仲裁 、 公证 等 机构 或者 组织 在 在 服务 中心 等 部门 设立 调解 工作室、 服务 窗口 , 也 可以 在 纠纷 多 发 领域 以及 基层 乡镇 (街道) 、 村 (社区) 等 派驻 人员 指导 诉 调 对接 工作。
5. 明确 平台 职责。 人民法院 诉 调 对接 平台 负责 以下 工作 : 对 诉至 法院 的 纠纷 进行 适当 分流 , 对 适宜 调解 的 纠纷 引导 当事人 选择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 开展 委派 调解 、 委托 调解 ; 办理 司法 确认; 负责 特邀 调解 组织, 特邀 调解 员 名册 管理; 加强 对 调解 工作 的 指导, 推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纠纷 解决 方式 在 程序 安排, 效力 确认, 法律 指导 等 方面 的 有机 衔接, 健全 人民 调解, 行政 调解、 商 调解 、 行业 调解 、 司法 调解 等 的 联动 工作 体系。
6.会议 制度 , 形成 信息 互通 、 优势 互补 、 协作 配合 的 纠纷 解决 互动 机制。
7.或者 依法 作出 其他 处理. 在 治安 管理, 社会 保障, 交通事故 赔偿, 医疗 卫生,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物业 管理, 环境污染, 知识产权, 证券 期货 等 重点 领域, 支持 行政 机关 或者 行政 调解 组织 依法 开展 行政和解 、 行政 调解 工作。
8.多 发 领域 创新 发展 行业 性, 专业 性 人民 调解 组织, 建立 健全 覆盖 城乡 的 调解 组织 网络, 发挥 人民 调解 组织 及时 就地 解决 民间 纠纷, 化解 基层 矛盾, 维护 基层 稳定 的 基础 性 作用.
9.证券 期货 、 保险 、 房地产 、 工程 承包 、 技术转让 、 环境保护 、 电子. ∙ 业化 职业 化 优势。
10. 加强 与 仲裁 机构 的 对接。 积极 支持 仲裁 制度 改革 , 加强 与 商 仲裁 机构 、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机构 农村 土地 承包 仲裁 机构 等 的 沟通 联系。 尊重 商 仲裁 规律 和 仲裁 规则 , 及时 的 的保全 申请, 依照 法律 规定 处理 撤销 和 不予 执行 仲裁 裁决 案件, 规范 涉外 和 外国 商 事 仲裁 裁决 司法 审查 程序. 支持 完善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办案 制度, 加强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与 诉讼 的 有效 衔接, 探索 建立 裁审 标准 统一 的 新 规则, 新制度. 加强 对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 纠纷 调解 仲裁 的 支持 和 保障, 实现 涉农 纠纷 仲裁 与 诉讼 的 合理 衔接, 及时 审查 和 执行 农村 土地 承包 仲裁 机构 作出 的 裁决 书 或者 调解书。
11.公证 机构 在 送达 、 取证 、 保全 、 执行 等 环节 提供 公证 法律 服务 , 在 事 事 商商
12. 支持 工会 、 妇联 、 共青团 、 法学 会 等 组织 参与 纠纷 解决。 支持 工会 、 妇联 、 共青团 参与 解决 劳动 争议 、 婚姻 的庭 以及 妇女 儿童 权益 等 纠纷。 支持 法学 会 动员 组织 广大 法学 工作者 、 法律 工作者参与 矛盾 纠纷 化解 , 开展 法律 咨询 服务 和 调解 工作。 支持 其他 社团 组织 参与 解决 与其 职能 相关 的 纠纷。
13. 发挥 其他 社会 力量 的 作用。 充分 发挥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专 家 、 律师 、 业 业 技术 人员 、 基层 组织 负责 人 、 社区 工作者 、 网格 管理员 、 «五 老 人员» (老 党员 、 老干部、 老 教师 、 老 知识分子 、 老 政法 干警) 等 参与 纠纷 解决 的 作用。 支持 心理 咨询 师 、 婚姻婚姻支持 完善 公益 慈善 类 、 城乡 社区 服务 类 社会 组织 建设 , 鼓励 其 参与 纠纷 解决。
14. 加强 “一站式” 纠纷 解决 平台 建设。 在 道路 交通 、 劳动 争议 、 医疗 卫生 、 物业 管理 、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 土地 承包 、 环境保护 以及 其他 纠纷 多 发 领域 , 人民法院 可以 与 行政 机关 、 人民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等 进行 资源 整合 , 推进 建立 “一站式” 纠纷 解决 服务 平台 , 切实 减轻 群众 负担。
15. 创新 在线 纠纷 解决 方式。 根据 “互联网 +” 战略 要求 , 推广 现代 信息 技术 在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中 的 运用。 推动 建立 在线 调解 、 在线 立案 、 在线 司法 确认 、 在线 审判 、 电子 督促 程序 、 子送达 等 为 一体 的 信息 平台, 实现 纠纷 解决 的 案件 预 判, 信息 共享, 资源 整合, 数据 分析 等 功能, 促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信息 化 发展.
16. 、 调解 组织 的 交流 和 合作 , 提升 我国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国际 竞争 力 和 公信力。 发挥 各种 纠纷 解决 方式 的 优势 , 不断 满足 中外 当事人 纠纷 解决 的 多元 需求 , 为 国.提供 司法 服务 与 保障。
三 、 健全 制度 建设
17. 健全 特邀 调解 制度。 人民法院 可以 吸纳 人民 调解 、 行政 调解 、 商 调解 、 调解 或者 其他 具有 调解 职能 的 组织 作为 特邀 调解 组织 , 吸纳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人民 陪审员 、 的 家 、律师 、 仲裁 员 、 退休 法律 工作者 等 具备 条件 的 个人 担任 特邀 调解 员。 明确 特邀 调解 组织 或者 特邀 调解 员 的 职责 范围 , 制定 特邀 调解 规定 , 完善 特邀 调解 程序 , 健全 名册 管理 制度, 加强 特邀 调解 队伍 建设。
18.调解 协议 的 , 依法 出具 调解 书 ; 司法 辅助 人员 主持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 , 应当 经 法官 审查 后 依法 出具 调解 书。
19. 推动 律师 调解 制度 建设。 人民法院 加强 与 司法 行政 部门 、 律师 协会 、 律师 事务所 以及 法律 援助 中心 的 沟通 联系 , 吸纳 律师 加入 人民法院 特邀 调解 员 名册 , 探索 建立 律师 调解 工作室 , 鼓励 律师参与 纠纷 解决。 支持 律师 加入 各类 调解 组织 担任 调解 员 , 或者 在 律师 事务所 设置 律师 调解 员 , 充分 发挥 律师 业化 、 职业 化 优势。 建立 律师 担任 调解 员 的 回避 制度 , 担任 调解 的 的 律师 不得担任 同一 案件 的 代理人。 推动 建立 律师 接受 委托 代理 时 告知 当事人 选择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的 机制。
20. 完善 刑事诉讼 中 的 和解 、 调解 制度。 对于 符合 刑事诉讼法 规定 可以 和解 或者 调解 的 公诉 案件 、 自诉 案件 、 刑事 附带 民事案件 , 人民法院 应当 与 公安 机关 、 检察 机关 建立 刑事 和解 、 刑事诉讼 中的 调解 对接 工作 机制 , 可以 邀请 基层 组织 、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 以及 当事人 所在 单位 或者 同事 、 亲友 等 参与 调解 , 促成 双方 当事人 达成 和解 或者 调解 协议。
21.业 或者 法律 意见 , 引导 促使 当事人 协. 协 , 支持 行政 机关 依法 裁决 同 行政管理 活动 密切 相关 的 民事 纠纷。
22. 探索 民 商 事 纠纷 中立 评估 机制。 有条件 的 人民法院 在 医疗 卫生 、 不动产 、 建筑工程 、 知识产权 、 环境保护 等 领域 探索 建立 中立 评估 机制 , 聘请 相关 业 业 的 家 家提起 的 民 商 事 纠纷, 人民法院 可以 建议 当事人 选择 中立 评估 员, 协助 出具 评估 报告, 对 判决 结果 进行 预测, 供 当事人 参考. 当事人 可以 根据 评估 意见 自行 和解, 或者 由 特邀 调解 员 进行 调解.
23. 探索 无 争议 事实 记载 机制。 调解 程序 终结 时 , 当事人 未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 , 调解 员 在 征得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后 , 可以 用 书面 形式 记载 调解 过程 中 双方 没有 争议 的 事实 , 并由 当事人 签字确认。 在 诉讼 程序 中 , 除 涉及 国的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和 他人 合法 权益 的 外 , 当事人 无需 对 调解 过程 中 已 确认 的 无 争议 事实 举证。
24. 探索 无 异议 调解 方案 认可 机制。 经 调解 未能 达成 调解 协议 , 但是 对 争议 事实 没有 重大 分歧 的 , 调解 员 在 征得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后 , 可以 提出 调解 方案 并 书面 送达 双方 当事人。 当事人在 七日 内 未 提出 书面 异议 的 , 调解 方案 即 视为 双方 自愿 达成 的 调解 协议 ; 提出 书面 异议 的 , 视为 调解 不 成立。 当事人 申请 司法 确认 调解 协议 的 , 应当 依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确认
四 、 完善 程序 安排
25. 建立 纠纷 解决 告知 程序。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登记 立案 前 对 诉讼 风险 进行 评估 , 告知 并 引导 当事人 选择 适当 的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 为 当事人 提供 纠纷 解决 方法 、 心理 咨询 、 诉讼 常识 等 方面 的 释明 和 辅导。
26. 鼓励 当事人 先行 协。 鼓励 当事人 就 纠纷 解决 先行 , 达成 和解 协议。 当事人 双方 均有 律师 代理 的 , 鼓励 律师 引导 当事人 先行 和解。 特邀 调解 员 、 相关 家 的 或者委托 参与 协 , 可以 纠纷 解决 提供 辅助 性 的 协调 和 帮助。
27. 探索 建立 调解 前置 程序。 探索 适用 调解 前置 程序 的 纠纷 范围 和 案件 类型。 有条件 的 基层 人民法院 对 的事 纠纷 、 相邻 关系 、 小额 债务 、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 交通事故 、 医疗 纠纷、 物业 管理 等 适宜 调解 的 纠纷 , 在 征求 当事人 意愿 的 基础 上 , 引导 当事人 在 登记 立案 前 由 特邀 调解 组织 或者 特邀 调解 员 先行 调解。
28. 健全 委派 、 委托 调解 程序。 对 当事人 起诉 到 人民法院 的 适宜 调解 的 案件 , 登记 立案 前 , 人民法院 可以 委派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进行 调解。 委派 调解 达成协议 的 , 当事人 可以 依法申请 司法 确认。 当事人 明确 拒绝 调解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登记 立案。 登记 立案 后 或者 在 审理 过程 中 , 人民法院 认为 适宜 调解 的 案件 , 经 当事人 同意 , 可以 委托 给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或者 由 人民法院 ↔ 员 进行 调解。 委托 调解 达成协议 的 , 经 法官 审查 后 依法 出具 调解 书。
29.认 罚 从宽 制度, 进一步 探索 刑事 案件 速 裁 程序 改革, 简化 工作 流程, 构建 普通 程序, 简易 程序, 速 裁 程序 等 相 配套 的 多 层次 诉讼 制度 体系. 按照 行政 诉讼法 规定, 完善 行政 案件 繁简 分流机制。
30. 推动 调解 与 裁判 适当 分离。 建立 案件 调解 与 裁判 在 人员 和 程序 方面 适当 分离 的 机制。 立案 阶段 从事 调解 的 法官 原则上不 参与 同 案件 的 裁判 工作。 在 同 同 审理 中 , 双方 当事人 仍有调解 意愿 的 , 从事 裁判 的 法官 可以 进行 调解。
31. 完善 司法 确认 程序。 经 行政 机关 、 人民 调解 组织 、 商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或者 其他 具有 调解 职能 的 组织 调解 达成 的 具有 民事 合同 性质 的 协议 , 当事人 可以 向 调解 组织 的 基层 人民法院法庭 依法 申请 确认 其 效力. 登记 立案 前 委派 给 特邀 调解 组织 或者 特邀 调解 员 调解 达成 的 协议, 当事人 申请 司法 确认 的, 由 调解 组织 所在地 或者 委派 调解 的 基层 人民法院 管辖.
32. 加强 调解 与 督促 程序 的 衔接。 以 金钱 或者 有价证券 给付 为 内容 的 和解 协议 、 调解 协议 , 债权人 依据 民事诉讼 法 及其 司法 解释 的 规定 , 向 有 管辖权 的 基层 人民法院 申请 支付 令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发出 支付 令。 债务人 未 在 法定 期限 内 提出 书面 异议 且 逾期 不 履行 支付 令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强制 执行。
五 、 加强 工作 保障
33. 加强 组织 领导。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进一步 加强 对 诉 调 对接 工作 的 组织 领导 , 建立 整体 协调 、 分工 明确 、 各负其责 的 工作 机制。 要 主动 争取 党委 、 人大 、、 的 支持 , 推动 出台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建设 的 地方 配套 文件 , 促进 构建 科学 、 系统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体系。
34. 加强 指导 监督。 上级 人民法院 要 切实 加强 对 下级 人民法院 的 指导 监督 , 及时 总结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可 复制 可 推广 的 经验。 高级人民法院 要 明确 门 门 机构 , 制定 落实 方案 , 掌握 工作 情况, 积极 开展 本 辖区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示范 法院 的 评选 工作。 中级 人民法院 要 加强 对 辖区 基层 人民法院 的 指导 监督 , 促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不断 取得 实效。
35.调解 员 的 管理 制度 , 建立 奖惩 机制。
36.
37.调解 组织 、 律师 事务所 等 按照 市场 化 运作 , 根据 当事人 的 需求 提供 纠纷 解决 服务 并 适当 收取 费用。
38. 发挥 诉讼 费用 杠杆 作用。 当事人 自行 和解 而 申请 撤诉 的 , 免交 案件 受理 费。 当事人 接受 法院 委托 调解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适当 减免 诉讼 费用。 一方 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 不 参与 调解 或者 不 履行 调解 协议 、故意 拖延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酌情 增加 其 诉讼 费用 的 负担 部分。
39. «国合作, 积极 推动 研究 成果 的 转化, 充分 发挥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理论 对 司法 实践 的 指导 作用. 借鉴 域外 经验, 深入 研究 人民法院 在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中 的 职能 作用.
40. 推动 立法 进程。 人民法院 及时 总结 各地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的 成功 经验 , 积极 支持 本 辖区 因地制宜 出台 相关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政府 规章 , 从而 推动 国制度化 、 法律 化 , 促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在 法治 轨道 上 健康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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