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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ons sur plusieurs questions relatives au traitement des affaires criminelles impliquant des crimes de gangs commis à l'aide de réseaux d'information (2019)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刑事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Type de lois Interprétation judiciaire

Organisme émetteur Ministère de la Sécurité Publique , Cour populaire suprême , Parquet populaire suprême , ministère de la Justice

Date de promulgation Le 23 juillet 2019

Date effective Le 21 octobre 2019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Cyber-droit/droit d'Internet cybercriminalité Droit pénal

Editeur (s) Yanru Chen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刑事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为 认真 贯彻 中央 关于 开展 扫黑 除恶 项 项 的 的 部署 要求 , 正确 理解 和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指导 意见》 (法 发〔2018〕 1 号 , 以下 简称 《指导 意见》) , 根据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网络 安全 法 及 有关 司法 解释 、 规范 性 文件 的 规定 , 现 对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若干 问题 提出以下 意见 :
XNUMX. Exigences générales
1. 各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及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统一 执法 思想 、 提高 执法 效能 , 坚持 “打 早 打 小” , 坚决 依法 严厉 惩处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 有效 维护 网络安全 和 经济 、 社会 生活 秩序。
2. 各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及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正确 运用 法律 , 严格 依法 办案 , 坚持 «打 准 打 实» , 认真 贯彻 落实 宽严 相 济 刑事 政策 , 切实 做到 宽严 有据 、 罚当 其罪 , 实现 政治 效果 、 法律 效果 和 社会 效果 的 统一。
3. 各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及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分工 负责 , 互相 配合 、 互相 制约 , 切实 加强 与 相关 行政管理 部门 的 协作 , 健全 完善 风险 防控 机制 , 积极 营造 线上 线 下 社会 综合治理 新 格局。
二 、 依法 严惩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4. 对 通过 发布 、 删除 负面 或 虚假 信息 , 发送 侮辱性 信息 、 图片 , 以及 利用 信息 、 电话 骚扰 等 方式 , 威胁 、 要挟 、 恐吓 、 滋扰 他人 , 实施 黑 恶势力 违法 犯罪 的 , 应当 准确 认定 ,依法 严惩。
5. 利用 信息 网络 威胁 他人 , 强迫 交易 , 情节 严重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二十 六条 的 规定 , 以 强迫 交易 罪 定罪 处罚。
6. 利用 信息 网络 威胁 、 要挟 他人 , 索取 公私 财物 , 数额 较大 , 或者 多次 实施 上述 行为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七十 四条 的 规定 , 以 敲诈勒索 罪 定罪 处罚。
7. 利用 信息 网络 辱骂 、 恐吓 他人 , 情节 恶劣 , 破坏 社会 秩序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九十 三条 第一 款 第二 项 的 规定 , 以 寻衅 滋事 罪 定罪 处罚。
编造 虚假 信息 , 或者 明知 是 编造 的 虚假 信息 , 在 信息 网络 上 散布 , 或者 组织 、 指使 人员 在 信息 网络 上 散布 , 起哄 闹事 , 造成 公共秩序 严重 混乱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九十 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 规定 , 以 寻衅 滋事 罪 定罪 处罚。
8.银行 账户 交易 记录 、 第三方 支付 结算 账户 交易 记录 、 通话 记录 、 电子 数据 等 证据 , 综合 认定 被害人 人数 以及 涉案 资金 数额 等。
三 、 准确 认定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犯罪 的 黑 恶势力
9.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 符合 刑法 、 《指导 意见》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恶势力 刑事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等 规定 的 恶势力 、 恶势力 犯罪 集团 、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特征 和 认定 标准 的 , 应当 依法 认定 为 恶势力 、 恶势力 犯罪 集团 、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 , 根据 在 网络 空间 和 现实 社会 中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对 公民 人身, 财产, 民主 权利 和 经济, 社会 生活 秩序 所 造成 的 危害, 准确 评价, 依法 予以 认定.
10. 认定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的 黑 恶势力 组织 特征 , 要从 违法 犯罪 的 起因 、 目的 , 以及 组织 、 策划 、 指挥 、 参与 人员 是否 相对 固定 , 组织 形成 后 是否 持续 进行 犯罪 活动 、 是否 有 明确的 职责 分工 、 行为 规范 、 利益 分配 机制 等 方面 综合 判断。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的 黑 恶势力 组织 成员 之间 一般 通过 即时 通讯 工具 、 通讯 群组 、 电子 、 网 盘 等 信息 网络 方式 联络 ,对 部分 组织 成员 通过 信息 网络 方式 联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违法 犯罪 活动 , 即使 相互 未 见面 、 彼此 不 熟识 , 不 影响 对 组织 特征 的 认定。
11.五 款 第二 项 规定 的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经济 特征。
12. 通过 线上 线 下相 结合 的 方式 , 有组织 地 多次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 侵犯 不 特定 多人 的 人身 权利 、 民主 权利 、 财产 权利 , 破坏 经济 秩序 、 社会 秩序 的 , 应当 认定 为符合 刑法第二百 九十 四条 第五款 第三 项 规定 的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行为 特征。 单纯 通过 线上 方式 实施 的 违法 犯罪 活动 , 且不 具有 为非 作恶 、 欺压 残害 群众 特征 的 , 一般 不应作为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行为 特征 的 认定 依据。
13. 对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非法 控制 和 影响 的 “一定 区域 或者 行业” , 应当 结合 危害 行为 发生 地 或者 危害 行业 的 相对 集中 程度 , 以及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在 网络 空间 和 现实 社会中 的 控制 和 影响 程度 综合 判断。 虽然 危害 行为 发生 地 、 危害 的 行业 比较 分散 , 但 涉案 犯罪 组织 利用 信息 网络 多次 实施 强迫 交易 、 寻衅 滋事 、 敲诈勒索 等 违法 犯罪 活动 , 在 网络 空间 和 现实 社会造成 重大 影响 , 严重 破坏 经济 、 社会 生活 秩序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在 一定 区域 或者 行业 内 , 形成 非法 控制 或者 重大 影响”。
四 、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管辖
14.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管辖 依照 《关于 办理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和 《关于 办理 网络 犯罪 案件 适用 刑事诉讼 程序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的 有关 规定 确定 , 坚持 以犯罪 地 管辖 为主 、 被告人 居住 地 管辖 为辅 的 原则。
15. 公安 机关 可以 依法 对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相关 案件 并 案 侦查 或者 指定 下级 公安 机关 管辖 , 并 案 侦查 或者 由 上级 公安 机关 指定 管辖 的 公安 机关 应当 全面 调查 收集 能够 证明 黑 恶势力犯罪 事实 的 证据, 各 涉案 地 公安 机关 应当 积极 配合. 并 案 侦查 或者 由 上级 公安 机关 指定 管辖 的 案件, 需要 提请 批准 逮捕, 移送 审查 起诉, 提起 公诉 的, 由 立案 侦查 的 公安 机关 所在地 的 人民 检察院、 人民法院 受理。
16.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公安 机关 提请 批准 逮捕 、 移送 审查 起诉 的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 人民法院 对于 已 进入 审判 程序 的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 被告人 ​​及其 辩护人提出 的 管辖 异议 成立 , 或者 办案 单位 发现 没有 管辖权 的 , 受 案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经 审查 , 可以 依法 报请 与 有 管辖权 的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共同 的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指定 管辖 , 不再 自行 移交。 对于 在 审查 批准 逮捕 阶段 , 上级 检察 机关 已经 指定 的 的 案件 , 审查 起诉 工作 由 同一 人民 检察院 受理。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认为 应当 分 案 起诉 、 审理 的 的 , 依法 分 案 案
17. 公安 机关 指定 下级 公安 机关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的 , 应当 同时 抄送 同级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需要 依法 指定 审判 管辖 的 , 应当 协 Businessman 同级 人民法院 办理指定 管辖 有关 事宜。
18. 本 意见 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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