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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èglement de la zone économique spéciale de Shenzhen sur l'administration des véhicules intelligents et connectés (2022)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Type de lois Réglementation locale

Organisme émetteur Comité permanent de l'Assemblée populaire municipale de Shenzhen

Date de promulgation Le 23 juin 2022

Date effective 01 août 2022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Guangdong

Les sujet(s) Droit des transports et de la circulation

Editeur (s) Lisa Bi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 juillet 6)
table des matières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第六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七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九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智能 网联 汽车 应用 , 保护 人身 安全 , 保护 公民 、 法人 及 其他 组织 的 财产 和 和 其他 合法 , 保障 道路 交通 安全 , 促进 网联 汽车 汽车 产业 高 、 可持续 发展 , , 促进 网联 汽车 汽车 产业 质量 、 可持续 发展 根据 根据 法律。
第二 条 深圳 经济 特区 范围 内 智能 网联 汽车 的 道路 测试 和 示范 应用 、 准入 和 登记 、 使用 管理 等 相关 活动 适用 本 条例。
第三 条 本 条例 所 称 智能网联 汽车 , 是 指 可以 由 自动 驾驶 系统 替代 人 的 操作 在 道路 上 安全 行驶 的 汽车 , 包括 有 条件 驾驶 、 高度 自动 驾驶 和 完全 自动 驾驶 三 种。 、 高度 自动 驾驶 和 完全 自动 驾驶 三 种 类型。
有 条件 自动 驾驶 , 是 指 自动 驾驶 系统 可以 在 设计 运行 条件 下 完成 动态 驾驶 任务 , 在 驾驶 驾驶 系统 提出 动态 任务 接管 接管 时 , 驾驶人 应当 应该 应该 请求 并 立即 接管 接管。 , 驾驶人 应当 应该 应该 请求 并 接管 接管 车辆。
高度 自动 驾驶 , 是 指 自动 驾驶 系统 可以 在 设计 运行 条件 下 完成 所有 动态 驾驶 任务 , 在 环境 环境 下 自动 驾驶 提出 动态 动态 任务 接管 请求 , 驾驶人 驾驶人 响 应该 请求 并 立即 接管 请求 时 , 驾驶人 应当 响 应该 并 并 接管 车辆 车辆。
完全 自动 驾驶 , 是 指 自动 驾驶 系统 可以 完成 驾驶人 能够 完成 的 所有 道路 环境 下 的 动态 驾驶 , , 不 需要 人工 操作。
本 条例 所 称 车路 协同 基础 设施 , 是 指 通过 车 与 路 、 车 与 车 的 无线 信息 共 共 享 , 车辆 与 道路 基础 设施 之间 、 与 车辆 车辆 之间 协同 的 的 相关 设施 之间 、 车辆 车辆 车辆 之间 协同 的 相关 相关 设施。。
第四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管理 应当 遵循 依法 有序 、 严格 监管 、 安全 可控 的 原则 , 结合 技术 发展 态势 标准 标准 规范 、 基础 以及 其他 其他 因素 , 对 不同 阶段 阶段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采取 相 , 对 不同 阶段 阶段 的 智能 汽车 汽车 采取 适应 适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列入 国家 汽车 产品 目录 或者 深圳市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目录 , 并 取得 相关 准入 后 , 可以 销售 ; 经 公安 交通 管理 管理 部门 , 可以 上 道路 行驶 ; 经 交通 运输 部门 部门 , 可以 上 行驶 行驶 ; 经 交通 运输 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 条 市 人民 政府 应当 制定 智能 网联 汽车 产业 发展 政策 , 优化 智能网联 汽车 发展 环境 , 促进 智能 汽车 汽车 产业 健康 高 质量 质量 发展。
第七 条 市 人民 政府 应当 统筹 建设 智能 网联 汽车 政府 监管 平台 , 实现 车路云 一体化 监管 , 保障 交通 、 、 网络 安全 、 数据 安全。
第 八 条 市 交通 运输 部门 会 同 市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 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开展 网联 网联 汽车 道路 测试 示范 示范 应用 监督 工作 , 负责 智能 网联 汽车 道路 运输 管理 工作。 管理 , 负责 智能 网联 汽车 道路 运输 管理 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工佂
市 市场 监管 部门 负责 批准 和 发布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地方 标准 , 负责 智能 网联 汽车 认证 、 检测 和 缺陷 产品 召回 等 监督 管理 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 条 市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可以 组织 建立 智能 网联 汽车 性性 技术 研发 平台 , 为 智能网联 汽车 相关 传感器 、 控制器 、 执行器 、 大 数据 、 计算 、 通信 网络 、 人工 智能 等 大 数据 技术 计算 、 通信 网络 、 人工 智能 等 方面 的 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提供支持。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参与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 条 鼓励 保险 企业 开发 覆盖 设计 、 制造 、 使用 、 经营 、 数据 与 算法 服务 以及 其他 智能 汽车 汽车 产品 全 链条 风险 的 保险 产品。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商业险。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测试,是指智能网联汽车在指定道路路段进行的路驶功能测试活
本条应责任的单位。
第十二 条 本 条例 所 称 示范 应用 , 是 指 在 指定 道路 路段 进行 具有 试点 、 试行 效果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载人 、 载物 运行 活动。
本 条例 所 称 示范 应用 主体 , 是 指 提出 示范 应用 申请 、 组织 示范 应用 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的 一 个 单位 或者 多 个 单位 联合体。
第十三 条 市 交通 运输 部门 应当 会同 市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 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建立 联合 机制 机制 , 根据 本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 制定 道路 测试 测试 和 应用 的 具体 办法 , , 制定 道路 测试 测试 和 应用 的 具体 办法 并 并 组织实施。
第十四 条 实行 道路 测试 和 示范 应用 申报 管理 制度。 道路 测试 和 示范 应用 主体 应当 依照 规定 向 相关 相关 主管 部门 提出 , , 经市 相关 部门 确认 , 并 取得 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的 试验 , 并 取得 市 公安 机关 管理 管理 核发 的 试验 试验 用 用 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在深圳市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
道路 测试 主体 申请 将 已经 或者 正在 其他 省 、 市 进行 道路 测试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在 深圳市 进行 活动 活动 的 , 可以 申请 材料 材料 、 道路 测试 的 材料 材料 以及 在 深圳市 开展 道路 测试 安全性 测试 的 相关 材料 以及 在 深圳市 道路 道路 的 安全性 自我 自我声明,经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取得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五 条 在 示范 应用 过程 中 , 示范 应用 主体 应当 提前 向 搭载 货物 的 所有 人 、 管理人 和 人员 人员 书面 告知 相关 风险 , 并 采取 必要 安全 措施。
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不得干扰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干营活动,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干营活动,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干营活动,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干营活动,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干营活彉扰
第十六 条 市 相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选择 具备 支撑 自动 驾驶 及 网联 功能 实现 的 适当 路段 、 区域 、 , , 供 智能 汽车 开展 道路 道路 测试 和 示范。。 , 供 智能 网联 开展 道路 测试 和 示范 应用。
市 相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向 社会 公布 开展 道路 测试 和 示范 应用 的 路段 、 区域 、 时段 , 并 相应 相应 的 标识 , 安全 注意 注意 事项 等 提示。。 相应 的 标识 发布 安全 注意 事项 等 提示 信息。
第十七 条 市 人民 政府 可以 选择 车路 协同 基础 设施 较为 完善 的 行政区 全 域 开放 道路 测试 、 示范 , , 探索 开展 商业化 运营 试点。
在 全 域 开放 的 行政区 开展 道路 测试 、 示范 应用 的 具体 办法 由 所在区 人民 政府 另行 制定 , 报市 人民 政府 批准 后 公布 实施。
第十八 条 鼓励 有 条件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相关 企业 建设 道路 和 交通 场 景仿 真 模拟 平台 , 对 网联 网联 汽车 的 自动 系统 系统 进行 仿真 测试 和 技术 验证。
第十九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在 道路 测试 、 示范 应用 期间 发生 交通 违法 或者 交通 事故 , 以及 本章 未 明确 的 的 其他 事项 和 , , 按照 国家 主管 部门 关于 测试 测试 和 示范 应用 的 按照 处理 主管 部门 关于 测试 测试 和 应用 的 规定 规定。。
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
第二十条 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
市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应当 根据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的 申请 , 将 符合 深圳市 地方 标准 的 智能 网联 产品 产品 列入 深圳市 智能网联 产品 目录 目录 , 并 向 公布。。
未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不得在深圳宂鸍得在深圳宂
第二十一 条 市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应当 根据 技术 成熟 程度 和 产业 发展 需要 , 组织 制定 智能 网联 汽车 地方 地方 标准 , 由 市场 监管 监管 部门 批准 、 发布。。 标准 , 由 市场 监管 部门 依法 批准 、 发布。
第二十二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地方 标准 应当 符合 智能 网联 汽车 技术 的 发展 方向 , 不 得 排斥 不同 发展 的 的 技术 , 并 根据 技术 技术 发展 情况 适时。。 的 技术 , 应当 根据 技术 发展 情况 适时 更新。
第二十三 条 鼓励 智能 网联 汽车 相关 行业 协会 参考 国际 先进 标准 , 组织 智能 网联 汽车 和 相关 行业 的 企业 、 机构 , 制定 、 创新性 创新性 的 网联 汽车 产品 团体 标准 , 报市 工业 和 和 的 智能 汽车 产品 标准 标准 , 报市 工业 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通过相关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申请 将 产品 列入 深圳市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目录 的 , 应当 将 相关 资料 提交市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审核。。 通过 审核 后 , 将 产品 产品 提交市 提交市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认可 的 检验 检测 机构 进行 检验 检测。 取得 产品 检验 检测 合格 报告 后 , 由 工业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符合 深圳市 深圳市 地方 的 产品 列入 深圳市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目录。 深圳市 地方 的 产品 列入 智能网联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目录。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对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设置使用范围、应甧场景等陎应用场景等陎应用场景等陎
第二十六 条 在 深圳市 销售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产品 , 应当 具备 将 车载 设备 接入 政府 监管 平台 和 按照 要求 要求 上 传 运行 相关 数据 数据 的。 销售 智能 汽车 汽车 产品 时 , 应当 数据 车载。 销售 智能 汽车 汽车 产品 , 应当 应当 车载 设备 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
第二十七 条 实行 智能 网联 汽车 登记 制度。 列入 国家 汽车 产品 目录 或者 深圳市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目录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 经 公安 交通 管理 管理 部门 后 , 方 道路 道路 行驶。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后 , 方 可上 道路 行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智能网联汽车登记,除提交申请机动车登记所需的资料、凭证外,还应彈登记所需的资料、凭证外,还应彈登记所需的资料
(一)车辆车载设备运行安全相关数据已按规定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二)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智能网联汽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所有 人 、 管理人 办理 车辆 登记 、 核发 检验 合格 标志 、 处理 道路 交通 安全 违法 或者 或者 交通 事故 等 管理 管理 业务 时 , 向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提供 真实 业务 , , 向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提供 真实 有效 的 通讯地址、移动电话号码等信息;提供的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箨。
第三十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 销售者 应当 对 其 生产 、 销售 的 产品 质量 安全 负责 , 建立 完善 质量 质量 安全 追溯 机制。
第三十一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详细介绍一般故障的处置方法。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 销售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产品 售 后 服务 机制 , 在 车辆 发生 或者 可能 发生 危及 、 、 财产 安全 的 故障 或者 或者 紧急 时 , 按照 所有 所有 人 、 管理人 、 驾驶人 或者 的 , 按照 车辆 所有 人 、 管理人 、 驾驶人 或者 乘客 的要求,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 条 列入 深圳市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目录 的 产品 更新 升级 自动 驾驶 系统 和 其他 涉及 汽车 安全 的 设施 设备 的 , 智能网联 汽车 生产者 应当 应当 向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备案。。 汽车 生产者 应当 向 市 和 信息化 部门 备案 备案。
第三十三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获知 其 生产 的 产品 可能 存在 危及 人身 、 财产 安全 缺陷 的 , 应当 组织 组织 调查 分析 , 如 实向 实向 市 监管 部门 报告 调查 分析 结果 ; 确认 智能 实向 汽车 市场 部门 报告 调查 分析 结果 ; 确认 智能 网联 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产品,并实施召回。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经营者 获知 其 经营 的 产品 存在 危及 人身 、 财产 安全 缺陷 的 , 应当 立即 停止 销售 租赁 租赁 、 使用 缺陷 产品 , 并 协助 生产者 实施 召回。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 条 有 条件 自动 驾驶 和 高度 自动 驾驶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 应当 具有 人工 驾驶 模式 和 相应 , , 并 配备 驾驶人。
Une voiture connectée intelligente entièrement autonome peut ne pas disposer d'un mode de conduite manuel et des dispositifs correspondants, et peut ne pas être équipée d'un conducteur.Cependant, les VCI entièrement autonomes sans chauffeur ne peuvent circuler que dans les zones et tronçons routiers délimités par le service de gestion du trafic de l'organisme municipal de sécurité publique.
第三十五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驾驶人 应当 按照 道路 通行 规定 和 车辆 使用 说明书 的 要求 , 掌握 并 规范 使用 自动 驾驶 功能 功能
有 条件 自动 驾驶 和 高度 自动 驾驶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在 自动 驾驶 模式 下 行驶 时 , 驾驶人 应当 车辆 车辆 驾驶 座位 , 监控 车辆 运行 状态 和 环境 , 随时 准备 接管 车辆 ; 智能网联 汽车 接管 周围 环境 , 随时 准备 接管 ; 智能网联 汽车 发出 接管 请求 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车辆。
无 驾驶人 的 完全 自动 驾驶 智能 网联 汽车 应当 具备 在 发生 故障 、 不 适合 自动 驾驶 或者 有 其他 交通 交通 安全 的 情况 , , 开启 危险 、 行驶 至 交通 交通 的 地方 停放 或者 采取 降低 、 行驶 至 不妨碍 交通 的 地方 停放 采取 采取 速度 、 、 远程接管等有效降低运行风险措施的功能。
第三十六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应当 为 车辆 配置 自动 驾驶 模式 外部 指示灯 , 智能网联 汽车 在 自动 驾驶 模式 下 行驶 时 应当 开启 指示灯 , , 向 上 的 其他 车辆 和 行人 发出 明显 指示灯 , 向 上 的 其他 和 和 行人 发出 明显的安全提示。
用 于 道路 运输 经营 活动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应当 以 显著 的 车身 标识 进行 安全 提示 ; 用 于 公交 客运 的 , 还 在 在 车辆 内部 播放 语音 提示。
第三十七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车载 设备 应当 记录 和 存储 车辆 发生 事故 或者 故障 前 至少 九十 秒 的 位置 、 运行 状态 、 驾驶 模式 车 车 内外 监控 视频 数据 , 并 保持 数据 的 连续性 和 内外 监控 视频 数据 , 并 保持 数据 的 连续性 和 完整性。
前款规定的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八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所有 人 、 管理人 应当 对 自动 驾驶 系统 和 其他 涉及 智能 网联 汽车 安全 的 设施 设备 进行 定期 维护。
智能网联 汽车 所有 人 、 管理人 应当 按照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的 相关 要求 , 根据 车辆 型号 、 用途 使用 使用 年限 等 不同 , , 定期 对 网联 汽车 进行 安全 技术 检验。 情况 , 定期 对 网联 汽车 进行 安全 技术 检验。
第三十九 条 使用 智能 网联 汽车 从事 道路 运输 经营 活动 的 , 经营者 应当 取得 道路 运输 经营 许可证 , 车辆 取得 取得 道路 运输证。 交通 运输 运输 部门 制定 智能 网联 汽车 道路 运输 的 准入 条件 运输 部门 制定 智能 网联 道路 道路 运输 的 准入 条件和配套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第四 十 条 市 、 区 人民 政府 可以 结合 智能 网联 汽车 通行 需要 , 统筹 规划 、 配套 建设 智能 网联 汽车 通用 的 通信 、 感知 感知 设施 计算 设施 等 车路 协同 基础 设施。 、 感知 设施 计算 设施 等 协同 协同 基础 设施。
智能网联 汽车 相关 企业 因 开展 道路 测试 、 示范 应用 的 需要 , 可以 向 市 交通 运输 、 公安 机关 管理 管理 、 城管 执法 部门 申请 申请 在 管理 的 公用 基础 设施 上 搭建 车 路 协同 基础 设施 相关 主管 部门 设施 上 搭建 车 路 协同 基础 设施 相关 主管 主管 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十一 条 市 交通 运输 部门 、 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可以 在 智能网联 汽车 通行 路段 设置 特有 的 交通 信号 , 智能网联 汽车 道路 行驶 行驶 按 相关 交通 信号 的 指示 通行。 上 道路 行驶 应当 相关 交通 信号 的 指示 通行。
第四十二 条 鼓励 开放 共 享车路 协同 基础 设施 的 数据 信息 、 通信 网络 等 资源 , 但是 涉及 国家 安全 公 公 安全 安全 个人 信息 的 数据 除外。。
第四十三 条 车路 协同 基础 设施 中 涉及 通信 技术 的 设施 设备 应当 按 规定 取得 国家 工信 部门 的 入网 , , 涉及 人身 、 安全 的 的 设备 应当 按照 国家 强制性 强制性 标准 或者 要求 取得 的 报告 应当 按照 国家 强制性 强制性 标准 要求 取得 可靠性 认证 报告 报告。
第六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四十四 条 市网信 部门 统筹 协调 全 市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 服务 及 其 供应链 的 网络 安全 风险 监督 管理 , , 市 交通 运输 公安 、 、 工业 信息化 等 部门 按照 各自 职责 承担 相关 监督 、 工业 信息化 等 部门 按照 各自 职责 承担 相关 监督 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 条 市网信 部门 应当 统筹 协调 智能 网联 汽车 网络 安全 事件 应急 预案 的 制定 工作。 市 交通 运输 、 公安 、 工业 和 等 等 部门 按照 各自 承担 智能 网联 汽车 网络 安全 事件 应急 部门 按照 各自 承担 智能 网联 汽车 网络 安全 事件 应急 预案的 制定 工作 , 对 智能 网联 汽车 网络 安全 事件 分级 、 事件 处置 职责 分工 、 预防 预警 机制 、 处置 程序 、 应急 保障 等 作出 作出 规定 , 组织 应急 演练 和 处置 工作。。 作出 规定 , 组织 应急 演练 和 处置 工作。
第四十六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相关 企业 应当 依法 取得 网络 关键 设备 和 网络 安全 专用 产品 的 安全 检测 认证 , 依法 制定 智能 网联 汽车 安全 安全 事件 应急 , , 建立 网络 安全 评估 和 管理 机制 , 确保 , , 建立 网络 安全 评估 和 管理 机制 , 确保 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防止网络数据泄露和被窃取、篡改。
第四十七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相关 企业 应当 依照 国家 相关 规定 , 制定 数据 安全 管理 制度 和 隐私 保护 方案 , 采取 措施 防止 数据 的 、 丢失 丢失 损毁 , 并 将 数据 数据 的 服务器 在 在 中华 人民 , , 并 存储 数据 的 服务器 设 在 中华 人民 和国 境内 境内。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相关数据信息。
在 发生 或者 可能 发生 涉及 国家 安全 、 用户 个人 信息 等 数据 泄露 、 损毁 、 丢失 等 情况 时 , 智能网联 汽车 相关 企业 立即 采取 采取 补救 , 按照 规定 告知 告知 用户 并 向 有关 部门 报告 , , 规定 告知 告知 用户 并 有关 有关 部门。。
第四十八条 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
(二)采集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
(三)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第四十九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研发 、 生产 、 运营 等 相关 企业 或者 组织 , 经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同意 , 可以 获取 与其 智能网联 产品 相关 相关 的 违法 、 交通 事故 等 去 标识化 数据 信息 相关 的 交通 、 交通 事故 等 去 标识化 数据 信息。
第七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依法登记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或者交通事故的,适用本章规定も
第五十一 条 有 驾驶人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发生 道路 交通 安全 违法 情形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依法 对 驾驶人 进行 处理。
完全 自动 驾驶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在 无 驾驶人 期间 发生 道路 交通 安全 违法 情形 的 , 由 公安 机关 管理 管理 部门 依法 对 所有 所有 人 、 管理人 进行。。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交通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 条 有 驾驶人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发生 交通 事故 的 , 驾驶人 应当 立即 停车 , 保护 现场 ; 造成 伤亡 伤亡 的 , 驾驶人 立即 抢救 抢救 人员 , 并 迅速 报警。。 , 驾驶人 立即 抢救 受伤 人员 , 并 报警 报警。
完全 自动 驾驶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在 无 驾驶人 期间 发生 交通 事故 的 , 当事人 应当 立即 报警 , 车辆 人 人 、 管理人 保存 事故 事故 过程 信息。
第五十三 条 有 驾驶人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发生 交通 事故 造成 损害 , 属于 该 智能 网联 汽车 一方 责任 的 , 由 驾驶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完全 自动 驾驶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在 无 驾驶人 期间 发生 交通 事故 造成 损害 , 属于 该 智能 网联 汽车 责任 责任 的 , 由 所有 人 人 、 承担 赔偿 责任。。 的 , 由 所有 人 、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五十四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发生 交通 事故 , 因 智能 网联 汽车 存在 缺陷 造成 损害 的 , 车辆 驾驶人 或者 所有 、 、 管理人 依照 本 第五十三 条 条 的 赔偿 后 , 可以 依法 向 生产 本 第五十三 条 的 规定 后 , 可以 依法 向 生产 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五十五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车载 设备 、 路侧 设备 、 监管 平台 等 记录 的 车辆 运行 状态 和 周边 环境 的 客观 信息 , 可以 作为 智能 网联 网联 汽车 事故 责任 的 重要 依据。。 作为 智能 网联 汽车 交通 责任 的 重要 依据 依据。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五十六 条 违反 本 条例 第十四 条 的 规定 , 擅自 开展 道路 测试 或者 示范 应用 的 , 由 市 公安 交通 交通 管理 部门 扣押 于 道路 道路 或者 示范 应用 的 网联 网联 汽车 , 对 道路 测试 或者 示范 应用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 对 道路 测试 示范 示范应用主体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 条 违反 本 条例 第二十 条 第三 款 的 规定 , 销售 未 列入 国家 汽车 产品 目录 或者 深圳市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目录 的 产品 的 , 由 市 市场 部门 没收 非法 销售 的 智能网 智能网 , 由 市 市场 部门 没收 非法 销售 的 智能网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并处以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隐瞒 有关 情况 或者 提供 虚假 材料 办理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准入 的 , 由 市 和 和 信息化 部门 给予 , , 自 处罚 生效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再 自 处罚 决定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再受理同一生产者提出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申请。
第五十九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以 欺骗 、 贿赂 等 不 正 当 手段 取得 智能 网联 汽车 产品 准入 的 , 由 市 工业 和 部门 撤销 撤销 产品 , 给予 警告 , 并 处以 五十万 信息化 部门 撤销 产品 , 给予 , , 并 处以 五十万元 以上 一百万 元 以下 罚款 , 自 处罚 决定 生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不 再 受理 同 一 提出 提出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产品 准入 申请。
第六十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 销售者 违反 本 条例 第三十一 条 第二 款 的 规定 , 未 建立 技术 支持 救援 救援 服务 机制 的 , 由 有关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 逾期 未 改正 的 由 有关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逾期 逾期 未 改正 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 条 违反 本 条例 第三十九 条 的 规定 , 未 取得 道路 运输 经营 许可证 和 道路 运输证 , 擅自 从事 运输 运输 经营 的 由 市 交通 运输 部门 依法 予以 处罚。。 的 , 由 市 交通 运输 依法 予以 处罚。。
第六十二 条 违反 本 条例 第四十六 条 、 第四十七 条 、 第四十八 条 的 规定 , 未 依法 保护 网络 和 数据 安全 安全 的 , 有关 部门 部门 依法 予以 处罚。
第六十三 条 违反 本 条例 的 有关 规定 受到 处罚 的 , 由 有关 部门 按照 相关 规定 将 违法 行为 信息 公 公 信用 信用 信息 系统。
第九 章 附则
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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