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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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公 布
第八 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健全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的 议事 程序 , 保障 和 规范 其 行使 职权 , 根据 宪法 、 全 国 代表 大会 大会 组织法 ,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工作 的 实践 , 制定 规则 规则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工作 的 经验 , 制定 本 规则 规则。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和定程序定程序举行会第二条
第三 条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坚持 和 发展 全 过程 人民 民主 , 始终 同 人民 保持 密切 , , 倾听 人民 意见 和 建议 , 体现 人民 , 保障 人民 权益 权益 的 和 建议 , 体现 意志 , 保障 人民 权益。。
第四 条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审议 议案 、 决定 问题 , 实行 民主 集中制 的 原则 , 充分 民主 民主 , 集体 行使 职权。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 条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一般 每 两 个 月 举行 一 次 , 必要 时 可以 会议 会议 ; 有 特殊 的 时候 时候 , 临时 召集 会议。。 ; 有 特殊 的 时候 , 可以 临时 召集 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八条 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第九 条 常务 委员会 举行 会议 , 应当 在 会议 举行 七日 以前 , 将 开会 日期 、 建议 会议 讨论 的 事项 事项 , 通知 常务 组成 人员 和 列席 会议 的 ; 临时 临时 召集 会议 , 人员 和 通知 的 人员 ; 临时 召集 的 会议 , 可以 临时 通知。
第十 条 常务 委员会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 最高 人民 法院 最高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的 负责人 列席 会议。
不 是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专门 委员会 主任 委员 、 副主任 委员 、 委员 , 常务 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 , 工作 委员会 、 副主任 ,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委员会 主任 、 副主任 , 澳门 特别 , 委员会 行政区 基本法 委员会 主任 、 副主任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委员会 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 条 常务 委员会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各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和 其他 有关 地方 的 人民 代表 常务 常务 委员会 主任 或者 一 人 人 会议 , 并 邀请 有关 有关 的 全国 代表 代表 大会 会议 , 并 可以 有关 有关 的 全国 代表 大会 代表 列席 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委员长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第十五 条 常务 委员会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应当 出席 会议 ; 因病 或者 其他 特殊 原因 不 能 出席 的 , 应当 通过 常务 委员会 机构 向 委员长 书面 请假 请假。 , 应当 通过 常务 办事 机构 向 委员长 请假 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委员长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六 条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公开 举行。 常务 委员会 会议会期 、 议程 、 日程 和 会议 情况 予以 公开。 必要 , , 经 委员长 会议 , , 可以 暂 公开 公开 议程。。
第十七 条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运用 现代 信息 技术 , 推进 会议 文件 资料 电子化 , 采用 网络 视频 等 方式 为 委员会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和 人员 人员 履职 提供 便利 和 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 最高 人民 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全 国 人民 代表 各 各 专门 委员会 , 向 常务 委员会 提出 属于 常务 职权 范围 范围 的 议案 , 由 委员长 会议 列入 常务 委员会 范围 内 的 议案 , 由 委员长 决定 列入 常务 委员会 委员会 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十 人 以上 联名 , 可以 向 常务 委员会 提出 属于 常务 委员会 职权 范围 内 的 议案 , 由 委员长 会议 决定 列入 常务 常务 会议 议程 , 或者 有关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 提出 列入 , 或者 先交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 提出 列入 列入 会议议程 的 意见 , 再 决定 是否 列入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议程 ; 不 列入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议程 的 , 应当 常务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或者 向 向 提案 人 说明。
第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二 十 条 委员长 会议 根据 工作 需要 , 可以 委托 常务 委员会 的 工作 委员会 、 办公厅 起草 议案 草案 , 并 向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作 说明。
第二十一 条 对 列入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议程 的 议案 , 提议案 的 机关 、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 常务 委员会 工作 工作 部门 应当 提供 有关 的 资料。
任 免案 、 撤职案 应当 附有 拟任免 、 撤职 人员 的 基本 情况 和 任免 、 撤职 理由 ; 必要 的 时候 , 有关 负责人 应当 到 会 回答 询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常务 委员会 全体 会议 听取 议案 说明 后 , 由 分组 会议 、 联组 会议 进行 审议 , 并 由 有关 的 委员会 委员会 进行 审议 、 提出 报告。
第二十三 条 列入 会议 议程 的 法律案 , 常务 委员会 听取 说明 并 初次 审议 后 , 由 宪法 和 法律 委员会 进行 统一 审议 , 向下次 以后 的 的 委员会 会议 提出 审议 的 的 报告。 或者 以后 的 常务 会议 提出 审议 结果 的 报告。
有关 法律 问题 的 决定 的 议案 和 修改 法律 的 议案 , 宪法 和 法律 委员会 统一 审议 后 , 可以 本 本 次 常务 委员会 提出 审议 审议 的 报告 , 也 向 向 下次 或者 以后 的 常务 委员会 提出 , 的 的 向 下次 或者 以后 的 常务 委员会 提出 审议 结果 的 的 报告。
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向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提出 的 法律案 , 在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 期间 , 可以 先 向 委员会 委员会 提出 ; 常务 会议 审议 后 , 作出 提请 全 人民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议 的 审议 , , 提请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议 的 决定。
第二十四 条 提请 批准 国民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纲要 、 计划 、 预算 的 调整 方案 和 决算 的 议案 , 交 财政 经济 委员会 , , 也 同时 交 其他 有关 委员会 委员会 审查 , 由 财政 经济 向 常务 委员会 有关 专门 委员会 审查 , 由 经济 委员会 向 常务 委员会 委员会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纲要 、 计划 的 调整 方案 应当 在 常务 委员会 举行 全体 会议 审查 的 四十五日 , , 交 财政 委员会 进行 进行 初步 审查。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当在常务委员䥤审查的三十日前
第二十五 条 提请 批准 或者 加入 条约 和 重要 协定 的 议案 , 交外事 委员会 审议 , 可以 同时 交 其他 有关 委员会 委员会 审议 , 由 委员会 向 本 次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审议 审议 结果 的 , , 也 次 常务 委员会 提出 审议 结果 的 报告 , 也 可以 向下 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务委员
第二十六 条 依法 需要 报 经 常务 委员会 批准 的 法规 和 自治 条例 、 单行 条例 等 , 由 制定 机关 常务 常务 委员会 , 委员长 会议 决定 列入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 由 由 的 专门 委员会 进行 审议 并 会议 议程 , 由 有关 的 委员会 委员会 进行 并 并提出报告。
第二十七 条 列于 《中华 人民 和国和国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基本法》 附件 三 、 《中华 人民 和国 澳门 澳门 特别 基本法 基本法》 附件 的 法律 需要 作出 增减 的 , 在 香港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委员会 和 和 特别 行政区 , 在 香港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委员会 和 和 特别 行政区 政府 政府 政府 征询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基本法 和 和 特别 行政区 政府 政府 政府 在 征询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委员会 和 香港 行政区 行政区 政府 政府、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基本法 委员会 和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政府 的 意见 后 , 由 委员长 会议 提出 议案 , 提请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
第二十九条 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も
第三十 条 列入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议程 的 议案 , 在 交付 表决 前 , 提案 人 要求 撤回 的 , 经 会议 会议 同意 , 该 议案 的 的 即行 终止。。 会议 同意 , 对 议案 的 审议 即行 终止。
第三十一 条 拟 提请 常务 委员会 全体 会议 表决 的 议案 , 在 审议 中 有 重大 问题 需要 进一步 研究 的 , 经 委员长 或者 委员长 提出 , , 联组 或者 全体 会议 , , 可以 暂 不付 表决 交 交 或者 全体 同意 , , 暂 不付 表决 , 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三十二 条 常务 委员会 认为 必要 的 时候 , 可以 组织 关于 特定 问题 的 调查 委员会 , 并且 根据 调查 委员会 报告 报告 , 作出 相应 的 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三 条 常务 委员会 根据 年度 工作 计划 和 需要 听取 国务院 、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 最高 人民 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的 专项 工作 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 关于 国民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 预算 执行 情况 的 报告 , 关于 国民 经济 和 社会 五 五 年 规划 实施 情况 的 的 中期 评估 报告 ; 五 五 年 纲要 实施 情况 的 中期 评估 报告 ;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专门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劥审议结果的
(八)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咑意见办理情军意见办理情军
(九)
(十)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三十五 条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对 各 项 报告 的 审议 意见 交由 有关 机关 研究 处理。 有关 机关 应当 研究 研究 处理 情况 向 委员会 委员会 提出 书面 报告。
常务 委员会 认为 必要 的 时候 , 可以 对 有关 报告 作出 决议。 有关 机关 应当 在 决议 规定 的 期限 , , 将 执行 的 情况 向 向 常务 报告 报告。 , 将 执行 决议 情况 向 向 常务 报告 报告。
委员长 会议 可以 根据 工作 报告 中 的 建议 、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的 审议 意见 , 提出 有关 法律 问题 或者 重大 问题 的 决定 议案 , , 提请 委员会 审议 , 必要 时 由 常务 委员会 提请 全 国 代表 大会 , 必要 时 由 常务 委员会 提请 全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议。。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 条 常务 委员会 分组 会议 对 议案 或者 有关 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的 时候 , 应当 通知 有关 部门 派 到 到 会 , 听取 意见 , 回答 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茯邏听取筏
第三十七 条 常务 委员会 围绕 关系 改革 发展 稳定 大局 和 人民 切身 利益 、 社会 普遍 关注 的 重大 问题 , 可以 召开 联组 会议 、 会议 , , 进行 专题 询问。
根据 专题 询问 的 议题 , 国务院 及 国务院 有关 部门 和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 最高 人民 法院 、 最高 人民 的 的 负责人 应当 到 会 , 听取 意见 , 回答 询问。
专题 询问 中 提出 的 意见 交由 有关 机关 研究 处理 , 有关 机关 应当 及时 向 常务 委员会 提交 研究 处理 情况 报告。 必要 时 , 可以 由 委员长 将 研究 处理 情况 报告 提请 常务 委员会 审议 , 由 委员会 作出 决议。 报告 提请 提请 委员会 审议 , 由 委员会 作出 决议 决议。。
第三十八 条 根据 常务 委员会 工作 安排 或者 受 委员长 会议 委托 , 专门 委员会 可以 就 有关 问题 开展 调研 询问 , 并 提出 开展 调研 情况 情况 的 报告。
第三十九 条 在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期间 ,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十 人 以上 联名 , 可以 向 常务 委员会 书面 对 对 国务院 及 国务院 部门 和 和 监察 委员会 、 最高 法院 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和 质询案 委员会 、 最高 法院 法院 、 最高 检察院 检察院 的。。
第四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も
第四十二 条 质询案 由 委员长 会议 决定 , 由 受 质询 机关 的 负责人 在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上 或者 有关 的 委员会 委员会 会议 上 口头 , , 或者 由 质询 机关 书面 答复。 在 专门 委员会 会议 或者 答复 质询 机关 书面 答复。 在 专门 委员会 会议 上 的 的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当由和有关的专闘
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确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访议确定第四十三条
常务 委员会 全体 会议 或者 联组 会议 安排 对 有关 议题 进行 审议 的 时候 ,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要求 发言 , , 应当 在 前 由 本人 向 常务 委员会 办事 提出 , , 由 主持人 安排 , 按 顺序。 在 提出 , , 会议 主持人 安排 , 按 发言。 在 在 全体 全体会议 和 联组 会议 上 临时 要求 发言 的 , 经 会议 主持人 同意 , 始 得 发言。 在 分组 会议 上 要求 发言 的 , 会议 主持人 同意 同意 , 即 发言。。 发言 的 , 会议 主持人 同意 , 即 可 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 条 在 全体 会议 和 联组 会议 上 的 发言 , 不 超过 十 分钟 ; 在 分组 会议 上 , 第一 次 发言 不 超过 分钟 , , 第二 对 同 一 问题 的 发言 不 超过 十 ,。 事先 同 一 的 的 发言 不 十 十 分钟 事先 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上 的 发言 , 由 常务 委员会 办事 机构 工作 人员 记录 , 经 发言人 核对 签字 后 , 编印 会议 简报 和。 会议 会议 可以 为 纸质版 , 可以 可以 为 电子版。。 会议 简报 为 纸质版 , 可以 可以 为 电子版。
第四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 结果 由 会议 主持人 当场 宣布。
出席 会议 的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应当 参加 表决。 表决 时 ,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可以 表示 赞成 , 可以 表示 反对 , 也 可以 表示 弃权。
第四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 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八 条 常务 委员会 表决 议案 , 采用 无 记名 按 表决器 方式。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应当 按 表决器。 如 表决器 系统 在 使用 发生 故障 故障 , 采用 方式 或者 其他 方式 方式。 使用 中 故障 故障 , 举手 方式 或者 方式 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七章 公 布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常务 委员会 通过 的 法律 解释 , 关于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选举 、 补选 、 辞职 、 罢免 等 事项 , 由 常务 委员会 发布 公告 予以 公布。
第五十 条 常务 委员会 决定 任免 的 国务院 副总理 、 国务 委员 以及 各 部 部长 、 各 委员会 主任 、 中国 银行 银行 行长 、 审计长 秘书长 , , 由 人民 人民 主席 根据 常务 常务 委员会 决定 决定 , 签署 令任免 人民 和国 主席 根据 常务 委员会 的 决定 , 签署 令任免 令任免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 条 常务 委员会 通过 的 法律 、 决议 、 决定 及 其 说明 、 修改 情况 的 汇报 、 审议 结果 报告 报告 , 发布 的 , 决定 批准 或者 加入 的 条约 重要 协定 协定 , 常务 、 专门 委员会 的 声明 和 重要 协定 , 常务 委员会 、 专门 委员会 声明 声明 声明 等 等 等。
第八 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