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 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table des matières
第一 章 总 则
第二 章 种质 资源 保护
第三 章 的 选育 、 审定 与 登记
第四 章 新 的 保护
第五 章 种子 生产 经营
第六 章 种子 监督 管理
第七 章 种子 进出口 和 对外 合作
第八 章 扶持 措施
第九 章 法律 责任
第十 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保护 和 合理 利用 种质 资源 , 规范 品种 选育 、 种子 生产 经营 和 管理 行为 , 加强 科学 科学 技术 研究 , 育种 创新 , , 植物 新 品种权 , 维护 种子 生产 、 使用者 , , 植物 新 , 维护 种子 生产 经营者 、 使用者 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啚も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 所称 种子 , 是 指 农作物 和 林木 的 种植 材料 或者 繁殖 材料 , 包括 籽粒 、 果实 、 根 、 茎 、 苗 、 芽 、 叶 、 花 等。
第三 条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分别 主管 全国 农作物 种子 和 林木 种子 工作 ; 县级 以上 人民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林业 草原 草原 主管 分别 主管 本 行政 区域 内 农作物 种子 和 林木 种子 分别 主管 本 行政 区域 内 农作物 种子 和 林木 种子 工作。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采取 措施 , 加强 种子 执法 和 监督 , 依法 惩处 侵害 农民 权益 的 种子 违法行为。
第四 条 国家 扶持 种质 资源 保护 工作 和 选育 、 生产 、 更新 、 推广 使用 良种 , 鼓励 品种 选育 种子 种子 生产 经营 相 , , 奖励 种质 资源 保护 工作 良种 良种 选育 、 推广 , 奖励 成绩 资源 保护 工作 良种 良种 选育 推广 等 等 工作 成绩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凮绀发展规划凮绀发展规划凮绀
第六 条 省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建立 种子 储备 制度 , 主要 用 于 发生 灾害 时 的 生产 需要 及 余缺调剂 , 保障 农业 和 林业 安全。。 储备 的 种子 应当 检验 检验 和 更新 种子 种子 储备 具体 办法 由 应当 检验 检验 和 更新 种子 储备 的 具体 办法 由 由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规定。
第七 条 转基因 植物 品种 的 选育 、 试验 、 审定 和 推广 应当 进行 安全性 评价 , 并 采取 严格 的 控制 控制 措施。 国务院 农村 、 、 林业 主管 部门 应当 跟踪 跟踪 监管 并 及时 公告 有关 转 植物 品种 审定 加强 跟踪 监管 并 及时 公告 有关 转 植物 品种 审定 和 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 章 种质 资源 保护
。
禁止 采集 或者 采伐 国家 重点 保护 的 天然 种质 资源。 因 科研 等 特殊 情况 需要 采集 或者 采伐 的 , 应当 经 国务院 或者 、 、 自治区 、 人民 政府 的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自治区 批准 人民 政府 的 农村 农村 、 林业 主管 主管 部门。。
第九 条 国家 有 计划 地 普查 、 收集 、 整理 、 鉴定 、 登记 、 保存 、 交流 和 利用 种质 , , 重点 收集 、 濒危 、 特有 资源 和 特色 品种 , , 定期 可 供 利用 的 种质 特色 地方 品种 , 定期 公布 可 利用 利用 种质 资源 目录 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 条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建立 种质 资源 库 、 种质 资源 保护区 或者 种质 资源 地 地。 省 、 、 、 直辖市 人民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可以 根据 直辖市 人民 农业 农村 、 草原 草原 主管 部门 可以 根据 需要 建立 种质资源库 、 种质 资源 保护区 、 种质 资源 保护 地。 种质 资源 库 、 种质 资源 保护区 、 种质 资源 保护地 种质 种质 资源 属 公 资源 , 依法 开放 利用。。 种质 种质 属 公 资源 , 依法 开放 利用。。
占用 种质 资源 库 、 种质 资源 保护 区 或者 种质 资源 保护 地 的 , 需 经 原 设立 机关 同意。
第十一 条 国家 对 种质 资源 享有 主权。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向 境外 提供 种质 资源 , 或者 与 境外 、 、 个人 开展 合作 利用 种质 种质 的 , 应当 报 农业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 应当 报 农业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批准 批准 ,并 同时 提交 国家 共 享 惠益 的 方案。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可以 委托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农村 农村 、 林业 主管 部门 接收 申请 材料。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部门 应当 将 批准 批准。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部门 应当 将 批准 批准 批准 情况 农村 农村 、 林业 主管 部门 应当 将 批准 批准 批准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 章 的 选育 、 审定 与 登记
第十二 条 国家 支持 科研院所 及 高等 院校 重点 开展 育种 的 基础性 、 前沿性 和 应用 技术 研究 以及 生物 育种 技术 研究 , 支持 常规 、 主要 主要 造林 育种 和 无性 繁殖 材料 选育 等 公益性 研究 主要 造林 育种 和 无性 材料 材料 选育 等 公益性 研究。
国家 鼓励 种子 企业 充分 利用 公益性 研究 成果 , 培育 具有 自主 知识 产权 的 优良 品种 ; 鼓励 种子 企业 科研院所 科研院所 及 高等 院校 技术 研发 平台 , 开展 主要 粮食 、 、 重要 经济 作物 育种 攻关 , 以 主要 粮食 作物 、 重要 经济 作物 育种 攻关 建立 以 以 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国国 加强 种 业 科技 创新 能力 建设 , 促进 种 业 科技 成果 转化 , 维护 种 业 科技 人员 的 合法 权益。
第十三 条 由 财政 资金 支持 形成 的 育种 发明 专利权 和 植物 新 品种权 , 除 涉及 国家 安全 、 国家 利益 和 重大 社会 公 利益 的 外 , 授权 项目 依法 取得 取得。。 公 利益 的 外 , 授权 项目 依法 取得 取得。
由 财政 资金 支持 为主 形成 的 育种 成果 的 转让 、 许可 等 应当 依法 公开 进行 , 禁止 私自 交易。
第十四 条 单位 和 个人 因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为 选育 林木 良种 建立 测定林 、 试验林 、 优树 收集区 、 基因库 等 而 减少 经济 的 , , 批准 建立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 批准 建立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五 条 国家 对 主要 农作物 和 主要 林木 实行 品种 审定 制度。 主要 农作物品种 和 主要 林木 品种 在 推广 应当 应当 通过 国家级 或者 审定。。 由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确定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确定 的 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 审定 的 的 应当 应当 符合 特异性 、 一致性 、 稳定性 要求。
主要 农作物品种 和 主要 林木 品种 的 审定 办法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规定。 审定 办法 体现 体现 公正 、 公开 科学 、 、 的 原则 , 有利于 、 、 品质 、 抗性 等 的 提高 协调 , 有利于 、 、 品质 、 等 的 提高 与 协调 , 有利于 适应 市场 和 生活 消费 需要 的 品种 的 推广。 在 制定 、 修改 审定 办法 时 , 应当 充分 育种者 育种者 、 种子 使用 、 生产 生产 经营者 相关 行业 代表 意见。。 种子 使用 、 生产 经营者 和 相关 行业 代表 意见。
第十六 条 国务院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的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分别 设立 由 人员 人员 组成 的 农作物品种 林木 品种 品种 审定。 品种 审定 承担 承担 主要 农作物品种 和 主要 林木 品种 审定 品种 审定 委员会 承担 主要 农作物品种 和 主要 林木 品种 审定 审定 工作, 建立 包括 申请 文件 、 品种 审定 试验 数据 、 种子 样品 、 审定 意见 和 审定 结论 等 内容 的 审定 档案 , 保证 可。 在 在 通过 的 品种 依法 的 的 相关 信息 应当 包括 包括 意见 情况 接受 监督 监督 的 相关 信息 中 应当 包括 审定 情况 接受 接受 监督 监督。
品种 审定 实行 回避 制度。 品种 审定 委员会 委员 、 工作 人员 及 相关 测试 、 试验 人员 应当 忠于 职守 , 公正 廉洁。 对 和 个人 个人 举报 监督 检查 发现 的 上述 人员 的 违法 行为 , 省级 人民 政府 农村 农村 上述 人员 人员 的 行为 , 省级 以上 政府 农业 农村 农村 、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 条 实行 选育 生产 经营 相 结合 , 符合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规定 条件 的 种子 , , 对 其 自主 的 主要 农作物 品种 、 主要 品种 可以 可以 按照 办法 自行 完成 试验 , 达到 审定 林木 可以 可以 按照 审定 自行 完成 试验 , 达到 审定 审定 审定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的 , 品种 审定 委员会 应当 颁发 审定 证书。 种子 企业 对 试验 数据 的 真实性 负责 , 保证 可 追溯 , 接受 省级 以上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和 社会 社会 的 监督。 农业 农村 、 草原 主管 部门 社会 社会 的 监督。
第十八 条 审定 未 通过 的 农作物品种 和 林木 品种 , 申请人 有 异议 的 , 可以 向 原 审定 委员会 或者 审定 审定 委员会 申请 复审。
第十九 条 通过 国家级 审定 的 农作物品种 和 林木 良种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公告 , 可以 全 全 国 适宜 的 区域 推广 推广。 省级 审定 的 农作物品种 和 林木 良种 由 省 、 自治区 省级 审定 的 农作物品种 和 林木 良种 由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直辖市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公告 , 可以 在 本 行政 区域 内 适宜 的 生态 区域 推广 ; 其他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属于 属于 同 适宜 生态区 的 地域 引种 农作物 品种 、 林木 良种 的 , 应当 将 引种 引种 农作物 农作物 品种 林木 良种 的 , 引种者 将 引种 引种 引种 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引种 本 地区 没有 自然 分布 的 林木 种 种 按照 国的 引种 标准 通过 试验。
第二 十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完善 品种 选育 、 审定 工作 的 区域 协作 机制 , 促进 优良 品种 的 选育 推广 推广。
第二十一 条 审定 通过 的 农作物品种 和 林木 良种 出现 不 可 克服 的 严重 缺陷 等 情形 不 宜 继续 推广 销售 销售 的 , 经原 委员会 审核 审核 后 , 撤销 , , 由 公告 部门 发布 公告 , 停止 、 撤销 , 由 由 公告 部门 发布 公告 , 停止 、 、 、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第二十二 条 国家 对 部分 非 主要 农作物 实行 品种 登记 制度。 列入 非 主要 农作物 登记 目录 的 品种 在 推广 前 应当 登记。
实行 品种 登记 的 农作物 范围 应当 严格 控制 , 并 根据 保护 生物 多样性 、 保证 消费 安全 和 用种 安全 的 原则 确定。 登记 由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部门 制定 和 调整 调整。 登记 目录 由 国务院 农业 主管 部门 制定 和 调整。
申请者 申请 品种 登记 应当 向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提交 申请 文件 和 种子 , , 并 对 真实性 负责 , , 可 追溯 , 接受 检查 检查。 申请 文件 包括 品种 的 、 , 接受 监督 检查。 申请 文件 包括 品种 的 、 名称 、 来源 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自 受理 品种 登记 申请 之 日 起 二十 个 工作 , , 对 申请者 的 申请 文件 进行 书面 审查 , 符合 的 的 , 报 农业 农村 农村 部门 予以 , 符合 的 的 , 报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登记 登记 登记 公告 公告。
对 已 登记 品种 存在 申请 文件 、 种子 样品 不实 的 ,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撤销 该 品种 , , 并 将 申请者 的 违法 信息 记入 社会 档案 , 向 社会 公布 ; 给 种子 使用者 其他 诚信 档案 , 向 社会 公布 给 种子 使用者 和 其他 种子 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 已 登记 品种 出现 不 可 克服 的 严重 缺陷 等 情形 的 ,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撤销 , , 并 公告 , 停止 停止 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 审定 的 林木 的 , 种 通过 的 , 不得 作为 良种 推广 、 销售 , 但 生产 确需 使用 的 , 应当 经 林木 种 种 审定 委员会。
应当 登记 的 农作物 的 未经 登记 的 , 不得 发布 广告 、 推广 , 不得 以 登记 的 的 销售。
第二十四 条 在 中国 境内 没有 经常 居所 或者 营业 场所 的 境外 机构 、 个人 在 境内 申请 品种 审定 或者 登记 的 , 应当 委托 法人 资格 资格 的 境内 种子 代理。。 , 应当 委托 法人 资格 资格 境内 种子 企业 代理。
第四 章 新 的 保护
第二十五 条 国家 实行 植物 新 品种 保护 制度。 对 国家 植物 品种 保护 名录内 经过 人工 选育 或者 发现 的 野生 植物 加以 改良 , 具备 新颖性 、 特异性 、 性 、 稳定性 和 适当 命名 的 植物 、 特异性 、 性 、 稳定性 和 适当 命名 的 植物 品种,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授予 植物 新 品种权 , 保护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 人 的 权益 权益。 植物 新 的 内容 内容 归属 、 授予 条件 申请 申请 和 受理 审查 审查 批准 , 以及 期限 条件 、 申请 和 受理 、 审查 批准 , 以及 期限 期限 期限 、 、 、 、 、 、 、 、终止和无效等依照本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国
第二十六 条 一 个 植物 新 品种 只 能 授予 一 项 植物 新 品种权。 两 个 以上 的 申请人 分别 同 同 一 个 品种 植物 新 新 品种权 , 植物 新 授予 授予 最 先 申请 的 人 ; , , 新 品种权 授予 最 先 申请 的 人 ; 同时 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对 违反 法律 , 危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 生态 环境 的 植物 新 的 , 不 授予 植物 新 的
第二十七 条 授予 植物 新 品种权 的 植物 新 品种 名称 , 应当 与 相同 或者 相近 的 植物 属 或者 种 已 已 知 品种 的 相 区别 区别 该 名称 经 授权 即 即 为 该 植物 新 品种 的 名称 经 授权 后 即 为 该 植物 新 品种 的 名称 名称。
下列 名称 不得 用于 授权 的 的 :
(一) 仅以 数字 表示 的 ;
(二) 违反 社会公德 的 ;
(三) 对 植物 新 的 特征 、 特性 或者 育种 者 身份 等 容易 引起 误解 的。
同一 植物 种 申请 新 种 保护 种 推广 、 销售 时 只能 使用 同 一个 名称。 生产 推广 、 销售 的 种子 应当 与 申请 植物 新 的 、 、 审定 的 的 的 的。
第二十八 条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 人 对 其 授权 品种 享有 排 他 的 独占权。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 人 可以 将 植物 新 品种权 他人 实施 实施 , 并 合同 约定 收取 许可 使用 费 ; 许可 实施 , 并 合同 约定 收取 许可 使用 费 ; 许可 使用费 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 单位 或者 个人 未 经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 人 许可 , 不 得 生产 、 繁殖 和 为 繁殖 而 进行 处理 、 许诺 销售 销售 销售 、 进口 出口 以及 为 实施 上述 行为 储存 该 授权 品种 的 材料 不 不 得 得 为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实施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 涉及 由 未 经 许可 使用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而 获得 的 收获 材料 , , 应当 得到 新 品种权 所有 人 的 许可 ; ,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 人 对 繁殖 材料 ; 但是 , 植物 新 品种权 人 对 繁殖 材料 已 有 有 合理 合理 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愺皀有权愺皀有为的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 条 在 下列 情况 下 使用 授权 品种 的 , 可以 不 经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 人 许可 , 不 其 其 支付 使用 , 但 不 不 侵犯 植物 新 品种权 人 人 依照 本法 、 有关 不 、 植物 新 品种权 人 人 依照 本法 有关 法律 法律 行政 法规 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 利用 授权 的 进行 育种 及 其他 科研 活动 ;
(二) 农民 自 繁 自用 授权 的 材料。
第三十 条 为了 国家 利益 或者 社会 公 公 利益 ,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可以 作出 实施 植物 新 品种权强制 许可 的 , , 并 予以 登记 和 公告。 新 品种权强制 许可 的 , 并 予以 登记 和 公告。
取得 实施 强制 许可 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不 享有 独占 的 实施 权 , 并且 无权 允许 他人 实施。
第五 章 种子 生产 经营
第三十一 条 从事 种子 进出口 业务 的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核发 国务院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草原 主管 主管 部门 委托 省 、 、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草原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 主要 农作物 杂交 种子 及 其 亲本 种子 、 林木 良种 繁殖 材料 生产 经营 的 , 以及 符合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规定 条件 实行 选育 选育 生产 相 结合 的 物 物 种子 企业 的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由 省 、 物 种子 种子 企业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由 省 、 、 自治区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前 两 款 规定 以外 的 其他 种子 的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 由 生产 经营者 所在地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核发。
只 从事 非 主要 农作物 种子 和 非 主要 林木 种子 生产 的 , 不需要 办理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第三十二 条 申请 取得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 应当 具有 与 种子 生产 经营 相 适应 的 生产 经营 设施 设备 设备 及 专业 技术 , , 以及 法规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规定 以及 其他。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从事 种子 生产 的 , 还 应当 同时 具有 繁殖 种子 的 隔离 和 培育 条件 , 具有 无检疫性 有害 生物 的 生产 生产 地点 或者 县级 人民 政府 政府 草原 主管 部门 确定 的 采种 林。 以上 人民 政府 林业 主管 部门 确定 的 采种 林。
申请 领取 具有 植物 新 的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 应当 征得 植物 新 的 所有人 的 书面 同意。
第三十三 条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应当 载明 生产 经营者 名称 、 地址 、 法定 代表人 、 生产 种子 的 品种 、 地点 和 种子 经营 的 、 、 有效 期限 、 有效 区域 事项 事项。
前款 事项 发生 变更 的 , 应当 自 变更 之 日 起 三十 日内 , 向原 核发 许可证 机关 申请 变更 登记。
除 本法 另有 规定 外, 禁止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无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或者 违反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规定 生产, 经营 种子. 禁止 伪造, 变造, 买卖, 租借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第三十四 条 种子 生产 应当 执行 种子 生产 技术 规程 和 种子 检验 、 检疫 规程 , 保证 种子 符合 净度 、 、 、 发芽率 等 质量 和 和 检疫 要求。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指导 、 支持 种子 生产 经营者 采用 先进 的 种子 技术 技术 , 改进 工艺 , , 提高 种子 质量。
第三十五 条 在 林木 种子 生产 基地 内 采集 种子 的 , 由 种子 生产 基地 的 经营者 组织 进行 , 采集 应当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标准 进行。
禁止 抢 采 掠 青 、 损坏 母树 , 禁止 在 劣质 林 内 、 劣质 母树 上 采集 种子。
第三十六 条 种子 生产 经营者 应当 建立 和 保存 包括 种子 来源 、 产地 、 数量 、 质量 、 销售 去 向 销售 销售 日期 和 有关 人员 等 等 内容 生产 经营 档案 , 保证 可。 种子 生产 经营 档案 的 具体 , , 保证 可。 种子 生产 经营 档案 具体 具体 具体 载 载 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 条 农民 个人 自繁自用 的 常规 种子 有 剩余 的 , 可以 在 当地 集贸 市场 上 出售 、 串换 , 不 需要 办理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第三十八 条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有效 区域 由 发证 机关 在 其 管辖 范围 内 确定。 种子 生产 经营者 在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 载明 载明 的 有效 区域 分支 机构 的 , 专门 经营 不 再 的 有效 区域 分支 机构 , , 专门 经营 不 再 分装的 包装 种子 的 , 或者 受 具有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种子 生产 经营者 以 书面 委托 生产 、 代销 种子 种子 的 , 不 办理 种子 种子 经营 许可证 , 但 向 向 当地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部门 , 但 向 向 当地 农业 农村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备案 备案。。 向 向 当地 农业 、 林业 草原 主管 备案 备案 备案。。。
实行 选育 生产 经营 相 结合 , 符合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规定 条件 的 种子 企业 的 经营 经营 许可证 的 有效 区域 为 全 国。
第三十九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 包装 或者 进口 种子 可以 分 装 ; 实行 分 装 的 , 应当 标注 分 装 单位 , 并对 种子 质量 负责。
第四 十 条 销售 的 种子 应当 符合 国家 或者 行业 标准 , 附有 标签 和 使用 说明。 标签 和 使用 标注 标注 的 内容 应当 销售 的 的 相符。 种子 生产 对 对 标注 内容 的 真实性 和 种子 负责 种子 生产 经营者 对 标注 内容 的 和 和 质量 负责 负责。
标签 应当 标注 种子 类别 、 品种 名称 、 品种 审定 或者 登记 编号 、 品种 适宜 种植 区域 及 季节 、 生产 经营者 及 注册 地 质量 质量 指标 、 检疫 编号 、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编号 和 信息 代码 , 国务院 农业 种子 生产 经营 经营 编号 和 信息 代码 , 国务院 农业 农业 农村 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 授权 的 子 的 , 应当 标注 的 种权。
销售 进口 种子 的 , 应当 附有 进口 审批 文 号 和 中文 标签。
销售 转 基因 植物 的 安全 子 的 , 必须 用 明显 的 文字 标注 , 并 应当 提示 使用 时 的 安全 控制 措施。
种子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诚实 守信, 向 种子 使用者 提供 种子 生产者 信息, 种子 的 主要 性状, 主要 栽培 措施, 适应性 等 使用 条件 的 说明, 风险 提示 与 有关 咨询 服务,不得 作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宣传。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非法 干预 种子 生产 经营 者 的 生产 经营 自主权。
第四十一 条 种子 广告 的 内容 应当 符合 本法 和 有关 广告 的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 主要 性状 描述 应当 应当 与 审定 登记 公告 公告 一致。
第四十二条 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
第四十三条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四 条 国家 对 推广 使用 林木 良种 造林 给予 扶持。 国家 投资 或者 国家 投资 为主 的 造林 项目 和 国有 林业 单位 造林 , 根据 林业 林业 草原 部门 制定 的 计划 使用 林木 良种。。 林业 草原 部门 制定 的 使用 使用 林木 良种。
第四十五 条 种子 使用者 因 种子 质量 问题 或者 因 种子 的 标签 和 使用 说明 标注 的 内容 不 真实 , 遭受 损失 的 , 种子 可以 可以 向 出售 的 经营者 要求 赔偿 , 也 可以 向 种子 向 或者 种子 经营者 要求 , , 也 向 种子 生产者 或者 或者其他 经营者 要求 赔偿。 赔偿额 包括 购种 价款 、 可 得 利益 损失 和 其他 损失。 属于 种子 生产者 或者 其他 经营者 责任 的 , 种子 种子 的 经营者 后 , 有 权 向 种子 生产者 或者 其他 的 经营者 赔偿 , 有 权 向 种子 生产者 或者 其他 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迂
第六 章 种子 监督 管理
第四十六 条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种子 质量 的 监督 检查。 种子 质量 管理 办法 、 行业 标准 和 检验 方法 , 由 国务院 农业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制定。 , 由 国务院 农业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制定。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可以 采用 国家 规定 的 快速 检测 方法 对 生产 经营 的 种子 品种 进行 , , 检测 结果 可以 行政 处罚 依据。 被 检查人 检测 结果 结果 有 的 , 可以 申请 复检 检查人 对 检测 结果 有 异议 的 , 可以 申请 复检 复检 复检 复检 不得 不得 不得 不得 不得 不得 不得 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 种子 质量 检验 的 机构 应当 具备 相应 的 检测 条件 、 能力 , 并 经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 主管 部门 考核 合格。
种子 质量 检验 机构 应当 配备 种子 检验 员。 种子 检验 员 应当 具有 中 中 业 业 , 具备 的 的 种子 检验 技术 能力 和 水平。
第四十八 条 禁止 生产 经营 假 、 劣 种子。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和 有关 部门 依法 打击 经营 经营 假 、 劣 的 的 违法 行为 , 农民 合法 权益 , 维护 公平 竞争 的 市场 秩序。 农民 合法 , , 维护 竞争 的 市场 秩序。。
下列 种子 为 假 种子 :
(一) 以 非 种子 冒充 种子 或者 以 此种 的 子 冒充 其他 种 子 的 ;
(二) 种子 种类 、 的 与 标签 标注 的 内容 不符 或者 没有 标签 的。
下列 种子 为 劣 种子 :
(一) 质量 低于 国的 规定 标准 的 ;
(二) 质量 低于 标签 标注 指标 的 ;
(三) 带有 国的 规定 的 检疫 性 有害 生物 的。
第四十九 条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是 种子 行政 执法 机关。 种子 执法 人员 依法 执行 公务 时 出示 出示 行政 执法 证件 农业 农村 农村 、 草原 主管 部门 履行 履行 种子 监督 检查 职责 时 , 有 采取 部门 依法 履行 种子 监督 检查 职责 , , 权 采取 采取 采取 采取 下列 下列 下列 下列 下列 下列 下列措施:
(一) 进入 生产 经营 场所 进行 现场 检查 ;
(二) 对 种子 进行 取样 测试 、 试验 或者 检验 ;
(三) 查阅 、 复制 有关 合同 、 票据 、 账簿 、 生产 经营 档案 及 其他 有关 资料 ;
(四) 查封 、 扣押 有 证据 证明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种子 , 以及 用于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工具 、 设备 及 运输工具 等 ;
(五) 查封 违法 从事 种子 生产 经营 活动 的 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秅子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五十 条 种子 生产 经营者 依法 自愿 成立 种子 行业 协会 , 加强 行业 自律 管理 , 维护 成员 合法 权益 , 为 成员 和 行业 发展 信息 交流 交流 、 培训 、 信用 、 、 市场 营销 和 咨询 等 服务 培训 、 信用 、 、 市场 和 咨询 等 服务。。
第五十一 条 种子 生产 经营者 可 自愿 向 具有 资质 的 认证 机构 申请 种子 质量 认证。 经 认证 合格 的 , 可以 在 包装 上 使用 认证 标识。
第五十二 条 由于 不 可 抗力 原因 , 为 生产 需要 必须 使用 低于 国家 或者 地方 规定 标准 的 农作物 种子 , , 应当 经用 以上 地方 人民 人民 政府 批准。
第五十三 条 从事 品种 选育 和 种子 生产 经营 以及 管理 的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遵守 有关 植物 检疫 法律 、 法规 法规 的 规定 , 植物 植物 危险性 病 虫 、 杂草 及 其他 有害 生物 的 传播 危险性 蔓延 虫 、 杂草 其他 其他 有害 生物 的 传播 和。。
禁止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在 种子 生产 基地 从事 检疫 性 有害 生物 接种 试验。
第五十四 条 省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在 统一 的 政府 信息 发布 平台 上 发布 品种 审定 、 品种 、 、 新 品种 保护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 、 监督 管理 等 新 品种 保护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 、 监督 管理 等 信息。
为种子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 章 种子 进出口 和 对外 合作
第五十六 条 进口 种子 和 出口 种子 必须 实施 检疫 , 防止 植物 危险性 病 、 虫 、 杂草 及 其他 有害 传入 传入 境内 和 传出 境外 , 具体 检疫 按照 有关 植物 进出境 检疫 法律 、 行政 , 具体 规定 工作 有关 植物 进出境 检疫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 条 从事 种子 进出口 业务 的 , 应当 具备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 其中 , 从事 农作物 种子 进出口 业务 , , 还 应当 国家 有关 规定 取得 种子 进出口 许可。 ,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取得 进出口 许可 许可。
从 境外 引进 农作物 、 林木 种子 的 审定 权限 , 农作物 种子 的 进口 审批 办法 , 引进 转 基因 植物 的 的 管理 , 由 国务院 国务院 规定。
第五十八 条 进口 种子 的 质量 , 应当 达到 国家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没有 国家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的 , 可以 按照 合同 约定 的 标准 执行。
第五十九 条 为 境外 制种 进口 种子 的 , 可以 不 受 本 法 第五十七 条 第一 款 的 限制 , 但 具有 具有 对 外 制种 , , 进口 的 只 能 用 于 制种 , 其 产品 不 进口 的 只 能 用 制种 制种 , 其 产品 不 得在境内销售。
从 境外 引进 农作物 或者 林木 试验 用 种 , 应当 隔离 栽培 , 收获 物 也 不得 作为 种子 销售。
第六十条 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六十一 条 国家 建立 种业 国家 安全 审查 机制。 境外 机构 、 个人 投资 、 并购 境内 种子 企业 , 或者 境内 境内 科研院所 、 种子 开展 开展 技术 合作 , 品种 研发 、 种子 生产 经营 的 审批 技术 , , 品种 研发 种子 种子 生产 经营 的 审批 管理 有关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 章 扶持 措施
第六十二 条 国家 加大 对 种业 发展 的 支持。 对 品种 选育 、 生产 、 示范 推广 、 种质 资源 保护 、 种子 储备 以及 制种 大县 给予 扶持。
国 国 鼓励 推广 使用 高效 、 安全 制 采种 采种 和 和 适用 的 制 种 采种 机械 , 将 先进 适用 的 制 种 采种 机械 机械 农机具 农机具 补贴 范围。
国国 积极 引导 社会 资金 投资 种 业。
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用地合理需求。
对 优势 种子 繁育 基地 内 的 耕地 , 划入 永久 基本 农田。 优势 种子 繁育 基地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部门商 部门商 所在 省 、 、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确定。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农作物和林木品种选育、生产的种子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十六 条 国家 支持 保险 机构 开展 种子 生产 保险。 省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可以 采取 保险费 补贴 等 措施 , 支持 发展 种业 生产 保险。
第六十七 条 国家 鼓励 科研院所 及 高等 院校 与 种子 企业 开展 育种 科技 人员 交流 , 支持 本 单位 的 科技 人员 到 种子 企业 从事 成果 转化 转化 活动 鼓励 育种 科研 人才 创新 创业。 育种 成果 转化 活动 鼓励 育种 科研 人才 创新 创业。
第六十八 条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和 异地 繁育 种子 所在地 的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应当 应当 加强 对 异地 种子 工作 工作 的 和 协调 , 交通 运输 部门 应当 优先 保证 种子 的 和 协调 , 交通 运输 部门 应当 优先 保证 种子 的 运输。
第九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十九 条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不 依法 作出 行政 许可 决定 , 发现 违法 行为 或者 接到 对 行为 行为 的 举报 不 查处 , , 有 其他 未 依照 规定 规定 履行 职责 的 行为 , 或者 本 未 依照 本法 规定 履行 职责 的 行为 的 由 由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囆接责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围接责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囆接责员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廏营活动的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廏营活动的
第七 十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六 条 规定 , 品种 审定 委员会 委员 和 工作 人员 不 依法 履行 职责 , 弄虚 、 、 徇私舞弊 的 , 给予 处分 处分 ; 处分 决定 作出 日 日 起 五 年 内 不 得 品种 审定 工作 日 日 起 五 年 不 不 从事 品种 审定 工作。。
第七十 一 条 品种 测试 、 试验 和 种子 质量 检验 机构 伪造 测试 、 试验 、 检验 数据 或者 出具 虚假 的 的 , 由 县级 人民 政府 政府 农村 、 林业 草原 部门 部门 责令 改正 , 对 农业 元 、 林业 草原 部门 责令 改正 , 对 单位处 五万 元 以上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一万 元 以上 五万 元 罚款 罚款 ; 有 违法 的 , , 并 没收 违法 所得 ; 给 种子 使用者 和 其他 , 并 造成 违法 所得 ; 给 种子 使用者 和 其他 种子 生产 造成 造成损失 的 , 与 种子 生产 经营者 承担 连带 责任 ; 情节 严重 的 , 由 省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有关 主管 部门 取消 种子 质量 检验 资格。
第七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十八 条 规定 , 有 侵犯 植物 新 品种权 行为 的 , 由 当事人 协商 解决 , 不 协商 协商 或者 协商 的 , , 植物 品种权 所有 人 或者 关系人 关系人 可以 请求 县 , 植物 新 所有 人 或者 关系人 关系人 可以 请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 根据 当事人 自愿 的 原则 , 对 侵犯 植物 新 所 所 造成 的 损害 可以 进行 进行。 调解 达成 协议 , , 当事人 应当 ; ; 当事人 不 协议 或者 未 未 , , 应当 履行 ; 当事人 不 协议 或者 调解 未 未 ,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 植物 新 品种权 的 赔偿 数额 按照 权利人 因 被 侵权 所 受到 的 实际 损失 确定 ; 实际 损失 难以 的 的 , 可以 按照 因 侵权 侵权 获得 的 利益 确定 权利人 权利人 的 损失 或者 侵权人 侵权 利益 的 利益 确定 权利人 权利人 的 或者 侵权人 获得 获得 利益 难以 难以确定 的 , 可以 参照 该 植物 新 品种权 许可 使用费 的 倍数 合理 确定。 故意 侵犯 植物 新 品种权 , 情节 严重 的 , 可以 按照 按照 上述 方法 数额 的 一 倍 以上 五 倍 以下 确定 上述 数额 数额 的 一 以上 以上 五 以下 确定 确定 赔偿。。
权利人 的 损失 、 侵权人 获得 的 利益 和 植物 新 品种权 许可 使用费 均 难以 确定 的 , 人民 法院 可以 植物 植物 新 品种权 的 、 侵权 侵权 行为 性质 和 情节 因素 因素 , 确定 给予 五百万 元 以下 的 和 情节 因素 因素 , 确定 五百万 五百万 元 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处理 侵犯 植物 新 品种权 案件 时 , 为了 维护 公 公 利益 , 责令 侵权人 停止 侵权 行为 , 没收 违法 和 种子 ; 货值 金额 不 足 五万 的 违法 所得 和 种子 ; 货值 金额 足 五万 元 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炽
假冒 授权 品种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假冒 行为 , 没收 违法 所得 和 种子 货值 金额 金额 不 五万 元 的 , 并 处 一万 以上 以上 二十五万 以下 五万 元 , 并 处 一万 元 以上 二十五万 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華以向人民法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華以向人民法陁
第七十四 条 违反 本 法 第四十八 条 规定 , 生产 经营 假 种子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林业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停止 生产 生产 经营 , 违法 所得 和 种子 , 吊销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 , 没收 所得 和 种子 , 吊销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货值 金额 不 足 二万 元 的 , 并 处 二万 元 以上 二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 货值 金额 二万 以上 的 的 , 并 金额 十 倍 以上 二十 倍 以下 罚款 的 , 并 金额 十 以上 以上 二十 倍 以下 罚款。
因 生产 经营 假 种子 犯罪 被 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 , 种子 企业 或者 其他 单位 的 法定 代表人 、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自 刑罚 执行 完毕 之 日 起 五年 内 不得 担任 种子 企业 的 法定 代表人 、 高级 高级。
第七十五 条 违反 本 法 第四十八 条 规定 , 生产 经营 劣 种子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林业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停止 生产 生产 经营 , 违法 所得 和 种子 ; 违法 生产 经营 生产 经营 , 违法 所得 和 种子 ;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货值 金额 不 足 二万 元 的 , 并 处 一万 元 以上 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 货值 金额 二万 元 的 的 , 并 处货值 五 倍 倍 十 倍 以下 罚款 情节 情节 的 , 吊销 倍 以上 十 倍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吊销 种子 生产 经营许可证。
因 生产 经营 劣 种子 犯罪 被 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 , 种子 企业 或者 其他 单位 的 法定 代表人 、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自 刑罚 执行 完毕 之 日 起 五年 内 不得 担任 种子 企业 的 法定 代表人 、 高级 高级。
第七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十二 条 、 第三十三 条 、 第三十四 条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人民 人民 政府 农业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改正 ,没收 违法 所得 和 种子 ;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货值 金额 不 足 一万 元 的 , 并 处 三千 元 三万 三万 元 以下 罚款 货值 金额 金额 一万 以上 的 , 并 处货值 金额 三 倍 以上 五 倍 元 的 , 并 处货值 金额 三 倍 以上 五 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 未 取得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生产 经营 种子 的 ;
(二) 以 欺骗 、 贿赂 等 不正当 手段 取得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
(三) 未 按照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规定 生产 经营 种子 的 ;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 不 再 具有 繁殖 种子 的 隔离 和 培育 条件 , 或者 不 再 具有 无检疫性 有害 生物 的 生产 生产 地点 或者 县级 人民 政府 政府 林业 主管 部门 确定 采种 采种 林 , 继续 从事 种子 生产 的 部门 确定 的 采种 林 , 继续 从事 种子 生产 的 ;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 吊销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单位, 其 法定 代表人,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自 处罚 决定 作出 之 日 起 五年 内 不得 担任 种子 企业 的 法定 代表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第七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十一 条 、 第二十二 条 、 第二十三 条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人民 人民 政府 农业 、 林业 草原 草原 主管 责令 停止 违法 违法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对 应当 审定 未经 审定 的 农作物 的 进行 推广 、 销售 的 ;
(二) 作为 良种 推广 、 销售 应当 审定 未经 审定 的 林木 的 的 ;
(三) 推广 、 销售 应当 停止 推广 、 销售 的 农作物 的 或者 林木 良种 的 ;
(四) 对 应当 登记 未经 登记 的 农作物 的 进行 推广 , 或者 以 登记 的 名义 进行 销售 的 ;
(五) 对 已 撤销 登记 的 农作物 种 的 进行
违反 本法 第二十三 条 、 第四十一 条 规定 , 对 应当 审定 未 经 审定 或者 应当 登记 未 经 登记 的 农作物品种 发布 广告 , 或者 中 中 有关 品种 主要 性状 描述 的 内容 与 审定 、 登记 有关 品种 的 性状 描述 的 内容 与 审定 、 登记 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 八 条 违反 本 法 第五十七 条 、 第五十九 条 、 第六十 条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村 、 、 林业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没收 没收 农业 农村 、 林业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没收违法 所得 和 种子 ;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货值 金额 不 足 一万 元 的 , 并 处 三千 元 以上 元 元 以下 罚款 ; 金额 一万 一万 元 的 , 并 金额 金额 三 倍 以上 五 倍 以下 以上 , 并 金额 金额 三 倍 以上 五 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 未经许可 进出口 种子 的 ;
(二) 为 境外 制 种 的 种子 在 境内 销售 的 ;
(三) 从 境外 引进 农作物 或者 林木 种子 进行 引种 试验 的 收获 物 作为 种子 在 境内 销售 的 ;
(四) 进出口 假 、 劣 种子 或者 属于 国的 规定 不得 进出口 的 种子 的。
第七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十六 条 、 第三十八 条 、 第三十九 条 、 第四十 条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政府 农业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销售 的 种子 应当 包装 而 没有 包装 的 ;
(二) 销售 的 种子 没有 使用 说明 或者 标签 内容 不 符合 规定 的 ;
(三) 涂改 标签 的 ;
(四) 未按 规定 建立 、 保存 种子 生产 经营 档案 的 ;
(五) 种子 生产 经营 者 在 异地 设立 分支机构 、 门 经营 不再 分 装 的 包装 种子 或者 受 委托 生产 、 代销 种子 , 未按 规定 备案 的。
第八十 条 违反 本法 第八 条 规定 , 侵占 、 破坏 种质 资源 , 私自 采集 或者 采伐 国家 重点 保护 的 种质 种质 资源 的 , 县级 县级 以上 人民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以上 行为 政府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仂
第 八十一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一 条 规定 , 向 境外 提供 或者 从 境外 引进 种质 资源 , 或者 与 境外 、 、 个人 开展 合作 利用 种质 种质 的 , 由 国务院 省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种质 资源 , 由 国务院 省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未 取得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的 批准 文件 携带 、 运输 种质 资源 出境 的 , 海关 应当 该 该 种质 资源 , 并 移送 省 、 自治区 、 人民 政府 政府 农业 、 林业 草原 省 部门 自治区 、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处理 处理。
第八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十五 条 规定 , 抢采掠青 、 损坏 母树 或者 在 劣质 林 内 、 劣质 母树 上 采种 , , 由 县级 以上 政府 林业 林业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行为 行为 , 没收 所 政府 林业 草原 部门 责令 停止 行为 行为 , 没收 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 八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七 条 规定 , 种子 企业 有 造假 行为 的 , 由 省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一百万 元 元 以上 元 以下 罚款 ; 不 得 再 依照 一百万 元 以上 元 以下 罚款 不 不 得 再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第 八十四 条 违反 本 法 第四十四 条 规定 , 未 根据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制定 的 计划 使用 林木 良种 , , 由 同级 人民 林业 草原 草原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逾期 逾期 未 改正 的 , 草原 主管 责令 限期 改正 逾期 逾期 未 改正 的 , 处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 条 违反 本 法 第五十三 条 规定 , 在 种子 生产 基地 进行 检疫性 有害 生物 接种 试验 的 , 由 以上 以上 人民 政府 农业 、 林业 林业 草原 部门 责令 停止 , , 处 五千 元 以上 林业 草原 部门 责令 停止 , , 处 五千 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 条 违反 本 法 第四十九 条 规定 , 拒绝 、 阻挠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依法 实施 监督 的 的 , 处 二千 以上 五万 五万 元 罚款 , 可以 停产 停产 停业 整顿 ; 构成 五万 元 罚款 , 可以 停产 停产 停业 整顿 ; 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私自交易育种成果,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保法承担ゲ
第八十八 条 违反 本 法 第四十三 条 规定 , 强迫 种子 使用者 违背 自己 的 意愿 购买 、 使用 种子 , 给 造成 造成 损失 的 , 承担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种质 资源 是 指 选育 植物 新 品种 的 基础 材料, 包括 各种 植物 的 栽培 种, 野生 种 的 繁殖 材料 以及 利用 上述 繁殖 材料 人工 创造 的 各种 植物 的 遗传 材料.
(二) 的 是 指 经过 人工 选育 或者 发现 并 经过 改良 , 形态 特征 和 生物学 特性 一致 , 遗传 性状 相对 稳定 的 植物 群体。
(三) 主要 农作物 是 指 稻 、 小麦 、 玉米 、 棉花 、 大豆。
(四) 主要 林木 由 国务院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确定 并 公布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草原 草原 主管 部门 可以 国务院 林业 林业 草原 部门 确定 的 主要 林木 之外 确定 其他 八 种 以下 的 林木 的 主要 林木 之外 确定 其他 八 种 以下 主要 林木 林木。。。。
(五) 林木 良种 是 指 通过 审定 的 主要 林木 品种, 在 一定 的 区域 内, 其 产量, 适应性, 抗性 等 方面 明显 优于 当前 主栽 材料 的 繁殖 材料 和 种植 材料.
(六) 新颖 性 是 指 申请 植物 新 品种权 的 品种 在 申请 日前, 经 申请 权 人 自行 或者 同意 销售, 推广 其 种子, 在 中国 境内 未 超过 一年; 在 境外, 木本 或者 藤 本 植物 未 超过 六年 , 其他 植物 未 超过 四年。
施行 后 新 列入 国新颖 性。
除 销售 、 推广 行为 丧失 新颖 性 外 , 下列 情形 视为 已 丧失 新颖 性 :
1.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积面积确认已经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积确认已经彺梞梞梞
2. 农作物 种 或者 登记 两年 以上 未 申请 植物 新 的
(七) 特异性 是 指 一个 植物 的 有 一个 以上 性状 明显 区别于 已知 的。
(八) 一致性 是 指 一个 植物 的 的 特性 除 可 预期 的 自然 变异 外 , 群体 内 个体 间 相关 的 特征 或者 特性 表现 一致。
(九) 稳定性 是 指 一个 植物 品种 经过 反复 繁殖 后 或者 在 特定 繁殖 周期 结束 时, 其 主要 性状 保持 不变.
(十) 实质性 派生 品种 是 指 由 原始 品种 实质性 派生 , 或者 由 该 原始 品种 的 实质性 派生 派生 派生 出来 的 , 与 原始 原始 有 明显 区别 , 并且 除 派生 引起 的 性状 差异 外 , 表达 , , 除 派生 引起 的 性状 差异 外 , 表达 表达 表达 由 由 由 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十一) 已 知 品种 是 指 已 受理 申请 或者 已 通过 品种 审定 、 品种 登记 、 新 品种 , , 或者 已经 、 推广 推广 的 植物 品种。
(十二)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九十一条 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参畧朂本参畧朂
第九十二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