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 郴州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 湘 10 协 外 认 1 号
申请人 : 谭军平 , 男 , 1970 年 12 月 20 日 出生 , 汉族。
申请人 : 刘旭坤 , 男 , 1971 年 1 月 6 日 出生 , 汉族。
申请人 : 金志 科 , 男 , 1973 年 5 月 10 日 出生 , 汉族。
以上 三 申请人 共同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朱慧敏 , 湖南 凯威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被 申请人 : 刘作生 , 男 , 1965 年 8 月 28 日 出生 , 汉族。
被 申请人 : 陈正良 , 男 , 1956 年 4 月 28 日 出生 , 汉族。
申请人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申请承认和执行缅甸联邦共和国佤邦司法委法院(2017)佤司法民终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申请称,请求裁定承认(2017)佤司法民终字第003号《佤邦高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和《支付款协议》,强制刘作生、陈正良向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履行支付300万元股份收购款。理由: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与刘作生、陈正良双方因缅甸矿山股份发生争议,2017年3月17日佤邦高级法院作出(2017)佤司法民终字第003号民事判决,2017年4月19日,经佤邦司法委法院调处又达成《支付款协议》,后经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多次催讨,刘作生、陈正良尚欠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300万元之股份款未支付,故为保护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的合法权益特请法院对生效的外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刘作生 陈述 意见 称, 不 认可 谭军平, 刘旭坤, 金志 科 的 申请, 佤 邦 判决 已经 执行 完毕, 法人 代表 已 转至 刘作生 名下, 不 存在 再次 执行 的 问题, 并且 到目前为止 佤 邦 法院 没有 找 过 刘作生,谭军平 、 刘旭坤 、 金志 科 在 本案 中 隐瞒 了 事实 , 双方 纠纷 最终 的 处理 结果 是 佤 邦 司法 委 法院 在 2017 年 5 月 5 日 作出 的 调解 书。
陈正良 陈述 意见 称, 不 认可 谭军平, 刘旭坤, 金志 科 的 申请, 判决书 所 判 款项 已经 支付 给 罗旺盛, 罗旺盛 是 当时 的 法定 代表人, 双方 在 佤 邦 司法 委 的 组织 下 进行 了 调解, 判决书 已经履行 完毕。
本院 经 审查 认为:. 谭军平, 刘旭坤, 金志 科 未能 提供 外国 法院 作出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正本 或者 经 证明 无误 的 副本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的 解释" 第五百 四十 三条 规定 , 裁定 如下 :
驳回 谭军平 、 刘旭坤 、 金志 科 的 申请。
本 裁定 一 经 作出 即 生效。
审判长 李 程
审判员 许素萍
审判员 欧 旭 敏
二 〇 二 〇 年 六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