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中级 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2019) 内 01 民初 268 号
申请人 : 特 郎 索 网络 有限公司 (TelencoNetworksSAS) , 住所 地 法兰西 共和国 穆瓦朗 市。
法定 代表人 : 达尼斯法利 克斯 (DenisFALLIEX) , 该 公司 总裁。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何 宏 风 , 北京市 炜 衡 (呼和浩特)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被 申请人 : 内蒙古 北 特 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 住所 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法定 代表人 : 毕俊卿 , 该 公司 总经理。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塔娜 , 经 世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高娃 , 经 世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特郎索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瑞士国际商会仲裁机构作出的300401-2017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特郎索网络有限公司申请称,1、申请承认瑞士国际商会仲裁机构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并生效的编号为300401-2017最终裁决书;2、依法强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92328.73欧元;3、依法强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0931.18欧元的申请人在仲裁中发生的费用,其中包括仲裁费23548欧元(相当于26500瑞士法郎)和申请人律师费及支出27383.18欧元;以上合计343259.91欧元,折合人民币2663456元(根据2019年1月15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现汇卖出价折算);4、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鉴于瑞士国际商会仲裁机构于2018年2月14日做出的编号为300401-2017最终裁决书已经生效,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其付款义务。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及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
内蒙古 北 特 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陈述 意见 称, 一, 仲裁 机构 不 具有 管辖权. 仲裁 条款 无效. 双方 在 "外包 生产 和 销售 代表 协议" 中 约定 的 « 日内瓦 商会 仲裁 机构 规则 » 并不 存在. 仲裁 员«日内瓦 会 的»申请人 已经 形成 了 新 的 合同 关系, 申请人 因 被 申请人 未 履行 新 的 合同 而 追究 责任. 二, 被 申请人 未能 进行 合理 申辩, 其 权益 受到 了 实质性 损害. 因 仲裁 员 认定 争议 的11 份 订单 与 被 申请人 履行 «协议» 情况 无关 , 将 争议 的 11 份 订单 与 整体 履行 该 «协议» 事项 完全 割裂 , 不 尊重 «协议» 内容 及 各方 交易 惯例 , 导致 被 申请人 未能 就履约 情况 进行 合理 申辩。 仲裁 员 以 错误 的 事实 为 依据 确定 了 准据法 , 使 被 申请人 未能 适当 地 行使 申辩 权。
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14日,特郎索网络有限公司(TelencoNetworksSAS)与内蒙古北特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外包生产和销售代表协议》。该协议第7条约定:任何由本合同、或就本合同的违约行为、终止或无效性而产生或与本合同或上述违约行为、终止或无效性有关的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最终均应根据《日内瓦商会仲裁机构规则》进行仲裁。2018年2月14日,独任仲裁员Dr.iur.ClarisseWunschheimLefevre就案例编号为300401-2017、当事人为特郎索网络有限公司(TelencoNetworksSAS)与内蒙古北特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争议,依照瑞士商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在日内瓦做出最终裁决。裁决内容为:(1)该《协议》已经有效签署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92328.73欧元,相当于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违约而发生的直接损失;(3)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总共50931.18欧元的申请人在仲裁中发生的费用,其中包括仲裁费用23548欧元(相当于26500瑞士法郎)和申请人律师费用和支出27383.18欧元;(4)仲裁双方当事人的所有其他要求和请求均被拒绝。
本院 经 审查 认为, 本案 所涉 仲裁 裁决 系 在 瑞士 做出, 瑞士 和 我国 均为 "承认 及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公约" 的 缔约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 我国 加入 <承认 及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公约> 的 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执行 我国 加入 的 <承认 及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公约> 的 通知" 的 规定, 我国 对 在 另一 缔约国 领土 内 做出 的 仲裁 裁决 的 承认 和 执行 适用 该 公约. 因 涉案 解决 的 是 按照 我国 法律 属于 契约 性 商事法律 关系 所 引起 的 争议, 故 特 郎 索 网络 有限公司 申请 承认 该 仲裁 裁决 适用 "承认 及 执行 外国 仲裁裁决 公约》。
瑞士 会 机构 所 为之 仲裁 系 依照 各方 当事人 之间 合法 有效 的 仲裁 条款 而 做出 的 , 本案 申请人 及 被 申请人 对于 仲裁 之 程序 、 仲裁 之 事项 等 均无 异议。 申请人 的 申请 系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百 三 十九 条 的 期限 内 提出 , 且 该 第 300401-2017 号 仲裁 裁决 并不 存在 《承认 及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公约》 第五 条 规定 的 拒绝 承认 之事由 , 也不 违反 我国 加入 该 公约 时 所 做出 的 保留 性 声明 条款 , 因此 , 本院 认为 瑞士 的 会 机构 所 做出 的 仲裁 裁决 不 存在 不予承认 的 情形。 被 申请人 认为 仲裁 条款 无效 或双方 之间 无 仲裁 条款 的 辩称, 与 事实 不符, 仲裁 庭 依据 裁决 所在 国 法律 确定 仲裁 条款 的 有效性, 并对 当事人 选择 的 仲裁 机构 做出 认定, 符合 "承认 及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公约" 规定, 本院 对 被 申请人 的 辩称 不予 采纳。
故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百 八十 三条 规定 , 裁定 如下 :
对 瑞士 国际 的 仲裁 机构 做出 的 300401-2017 仲裁 裁决 的 法律 效力 予以 承认。
案件 申请 费 400 元 , 由 被 申请人 内蒙古 北 特 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担。
审判长 李 艳
审判员 张 宇
审判员 王海莹
二 ○ 一 九年 八月 二十 三 日
书记员 方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