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 警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
(第七 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习近平
2021er mars 1
(2021 janvier 1)
table des matières
第一 章 总则
机构和职责
海上安全保卫
海上行政执法
海上犯罪侦查
警械和武器使用
保障和协作
国际合作
第九 章 监督
第十 章 法律 责任
第十一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为了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海 警 机构 包括 中国 海 警局 及其 海区 分局 和 直属 局, 省级 海 警局, 市级 海 警局, 海 警 工作站.
海警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下简称我国管辖海域)及其上空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适用本法。
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依法管理、综合治理、规范高效、公正文明的原则。
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海上安全保卫,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偷渡,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生产作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预防, 制止 和 惩治 海上 违法 犯罪 活动.
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崇尚荣誉,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严格执法,清正廉洁。
国家建立陆海统筹、分工合作、科学高效的海上维权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应当相互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海上维权执法工作.
对在海上维权执法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构和职责
国家在沿海地区按照行政区划和任务区域编设中国海警局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和海警工作站,分别负责所管辖区域的有关海上维权执法 工作. 中国 海 警局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领导 所属 海 警 机构 开展 海上 维权 执法 工作.
海警机构管辖区域应当根据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需要合理划定和调整,可以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海 警 机构 管辖 区域 的 划定 和 调整 应当 及时 向 社会 公布, 并 通报 有关 机关.
海警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在 我国 管辖 海域 开展 巡航, 警戒, 值守 重点 岛礁, 管 护 海上 界线, 预防, 制止, 排除 危害 国家 主权, 安全 和 海洋 权益 的 行为;
(二) 对 海上 重要 目标 和 重大 活动 实施 安全 保卫,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重点 岛礁 以及 专属经济区 和 大陆架 的 人工 岛屿, 设施 和 结构 安全;
(三) 实施 海上 治安 管理, 查处 海上 违反 治安 管理, 入境 出境 管理 的 行为, 防范 和 处置 海上 恐怖 活动, 维护 海上 治安 秩序;
(四) 对 海上 有 走私 嫌疑 的 运输工具 或者 货物, 物品, 人员 进行 检查, 查处 海上 走私 违法行为;
(五) 在 职责 范围 内 对 海域 使用, 海岛 保护 以及 无 居民 海岛 开发 利用, 海洋 矿产 资源 勘查 开发, 海底 电 (光) 缆 和 管道 铺设 与 保护, 海洋 调查 测量, 海洋 基础 测绘, 涉外 海洋 科学研究等 活动 进行 监督 检查, 查处 违法行为;
(六) 在 职责 范围 内 对 海洋 工程 建设 项目, 海洋 倾倒 废弃物 对 海洋 污染 损害, 自然 保护 地 海岸线 向 海 一侧 保护 利用 等 活动 进行 监督 检查, 查处 违法行为, 按照 规定 权限 参与 海洋 环境污染 事故的 应急 处置 和 调查 处理;
(七) 对 机动 渔船 底 拖网 禁渔 区 线 外侧 海域 和 特定 渔业 资源 渔场 渔业 生产 作业, 海洋 野生 动物 保护 等 活动 进行 监督 检查, 查处 违法行为, 依法 组织 或者 参与 调查 处理 海上 渔业 生产 安全 事故 和 渔业生产 纠纷;
(八) 预防, 制止 和 侦查 海上 犯罪 活动;
(九) 按照 国家 有关 职责 分工, 处置 海上 突发 事件;
(十)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我国 缔结,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在 我国 管辖 海域 以外 的 区域 承担 相关 执法 任务;
(十一)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职责.
海 警 机构 与 公安, 自然资源, 生态 环境, 交通 运输, 渔业 渔政, 海关 等 主管 部门 的 职责 分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海警机构接到因海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紧急求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和救助。
中央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指导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海上执法队伍开展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开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相关执法工作。
根据 海上 维权 执法 工作 需要, 中国 海 警局 及其 海区 分局 可以 统一 协调 组织 沿海 地方 人民政府 海上 执法 队伍 的 船舶, 人员 参与 海上 重大 维权 执法 行动.
海上安全保卫
为维护海上安全和秩序,海警机构有权依法对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船舶进行识别查证,判明船舶的基本信息及其航行、作业的基本情况。对有违法 嫌疑 的 外国 船舶, 海 警 机构 有权 采取 跟踪 监视 等 措施.
对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及其以内海域的外国船舶,海警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离开,或者采取扣留、强制驱离、强制拖离等措施。
海警机构执行海上安全保卫任务,可以对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依法登临、检查。
海 警 机构 登临, 检查 船舶, 应当 通过 明确 的 指令 要求 被 检查 船舶 停船 接受 检查 被 检查 船舶 应当 按照 指令 停船 接受 检查, 并 提供 必要 的 便利;. 拒不 配合 检查 的, 海 警 机构 可以 强制 检查;现场 逃跑 的, 海 警 机构 有权 采取 必要 的 措施 进行 拦截, 紧追.
海 警 机构 检查 船舶, 有权 依法 查验 船舶 和 生产 作业 许可 有关 的 证书, 资料 以及 人员 身份 信息, 检查 船舶 及其 所载 货物, 物品, 对 有关 违法 事实 进行 调查 取证.
对 外国 船舶 登临, 检查, 拦截, 紧追, 遵守 我国 缔结,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的 有关 规定.
海警机构因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责令 船舶 停止 航行, 作业;
(二) 责令 船舶 改变 航线 或者 驶向 指定 地点;
(三) 责令 船舶 上 的 人员 下船, 或者 限制, 禁止 人员 上船, 下船;
(四) 责令 船舶 卸载 货物, 或者 限制, 禁止 船舶 卸载 货物;
(五)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措施.
未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和岛礁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布设各类固定或者浮动装置的,海警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限期 拆除; 对 拒不 停止 违法行为 或者 逾期 不 拆除 的, 海 警 机构 有权 予以 制止 或者 强制 拆除.
对外国军用船舶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海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警戒和管制措施予以制止,责令其立即离开相关 海域; 对 拒不 离开 并 造成 严重 危害 或者 威胁 的, 海 警 机构 有权 采取 强制 驱离, 强制 拖离 等 措施.
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海上正在受到外国组织和个人的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时,海警机构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包括使用 武器 在内 的 一切 必要 措施 制止 侵害, 排除 危险.
海上行政执法
海警机构对违反海上治安、海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实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行政处罚, 行政 强制 或者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措施.
海 警 机构 依照 海洋资源 开发 利用, 海洋 生态 环境保护, 海洋 渔业 管理 等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 海上 生产 作业 现场 进行 监督 检查.
海 警 机构 因 调查 海上 违法行为 的 需要, 有权 向 有关 组织 和 个人 收集, 调 取 证据. 有关 组织 和 个人 应当 如实 提供 证据.
海 警 机构 为 维护 海上 治安 秩序, 对 有 违法 犯罪 嫌疑 的 人员 进行 当场 盘问, 检查 或者 继续 盘问 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警察 法" 的 规定 执行.
海警机构因开展行政执法需要登临、检查、拦截、紧追相关船舶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可以在我国管辖海域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限制或者禁止船舶、人员通行、停留:
(一) 执行 海上 安全 保卫 任务 需要 的;
(二) 打击 海上 违法 犯罪 活动 需要 的;
(三) 处置 海上 突发 事件 需要 的;
(四) 保护 海洋资源 和 生态 环境 需要 的;
(五) 其他 需要 划定 海上 临时 警戒 区 的 情形.
划定 海上 临时 警戒 区, 应当 明确 海上 临时 警戒 区 的 区域 范围, 警戒 期限, 管理 措施 等 事项 并 予以 公告. 其中, 可能 影响 海上 交通安全 的, 应当 在 划定 前 征求 海事 管理 机构 的 意见, 并按照 相关 规定 向 海事 管理 机构 申请 发布 航行 通告, 航行 警告; 涉及 军事 用 海 或者 可能 影响 海上 军事 设施 安全 和 使用 的, 应当 依法 征得 军队 有关部门 的 同意.
对于 不需要 继续 限制 或者 禁止 船舶, 人员 通行, 停留 的, 海 警 机构 应当 及时 解除 警戒, 并 予 公告.
对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船舶,海警机构可以责令其暂停航行、作业,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禁止其离港。必要时,海警机构可以将嫌疑船舶押解至指定地点接受 调查 处理.
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的船舶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作业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勘查开发、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电(光)缆和管道铺设等活动的, 海 警 机构 应当 依法 进行 监管, 可以 派出 执法 人员 随船 监管.
为预防、制止和惩治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海警机构有权在毗连区行使管制权, 依法 实施 行政 强制 措施 或者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措施.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一) 对 个人 处 五 百元 以下 罚款 或者 警告, 对 单位 处 五 千元 以下 罚款 或者 警告 的;
(二) 罚款 处罚 决定 不在 海上 当场 作出, 事后 难以 处罚 的.
当场 作出 的 处罚 决定, 应当 及 时报 所属 海 警 机构 备案.
对不适用当场处罚,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海上行政案件,海警机构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 等 措施 快速 办理.
对 符合 快速 办理 条件 的 海上 行政 案件, 当事人 在 自行 书写 材料 或者 询问 笔录 中 承认 违法 事实, 认错 认 罚, 并 有 视听 资料, 电子 数据, 检查 笔录 等 关键 证据 能够 相互 印证 的, 海 警 机构 可以 不再开展 其他 调查 取证 工作.
使用 执法 记录 仪 等 设备 对 询问 过程 录音 录像 的, 可以 替代 书面 询问 笔录. 必要 时, 对 视听 资料 的 关键 内容 和 相应 时间 段 等 作 文字 说明.
对 快速 办理 的 海上 行政 案件, 海 警 机构 应当 在 当事人 到案 后 四十 八小时 内 作出 处理 决定.
海上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 依法 应当 适用 听证 程序 的;
(二) 可能 作出 十 日 以上 行政 拘留 处罚 的;
(三) 有 重大 社会 影响 的;
(四) 可能 涉嫌 犯罪 的;
(五) 其他 不宜 快速 办理 的.
海警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执法人员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在海上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 抵 岸 后 及时 补办 批准 手续;. 因 不可抗力 无法 在 二十 四 小时 内向 本 单位 负责 人 报告 的, 应当 在 不可抗力 影响 消除 后 二十 四 小时 内向 本 单位 负责 人 报告 海 警 机构 负责 人 认为不 应当 采取 行政 强制 措施 的, 应当 立即 解除.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警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 不 缴纳 罚款 的 , 每日 按 罚款 数额 的 百分之 三 加 处 罚款 ;
(二) 将 查封, 扣押 的 财物 依法 拍卖, 变卖 或者 将 冻结 的 存款, 汇款 划拨 抵缴 罚款;
(三) 根据 法律 规定, 采取 其他 行政 强制 执行 方式.
本法 和 其他 法律 没有 规定 海 警 机构 可以 实施 行政 强制 执行 的 事项, 海 警 机构 应当 申请 人民法院 强制 执行.
各级海警机构对海上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中国海警局规定。
海 警 机构 与 其他 机关 对 海上 行政 案件 管辖 有争议 的, 由 海 警 机构 与 其他 机关 按照 有 利于 案件 调查 处理 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海警机构办理海上行政案件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海上实施将物品倒入海中等故意毁灭证据的行为,给海警机构举证造成困难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推定有关违法事实 成立, 但是 当事人 有 证据 足以 推翻 的 除外.
海警机构开展巡航、警戒、拦截、紧追等海上执法工作,使用标示有专用标志的执法船舶、航空器的,即为表明身份。
海 警 机构 在进行 行政 执法 调查 或者 检查 时, 执法 人员 不得 少于 两人, 并 应当 主动 出示 执法 证件 表明 身份. 当事人 或者 其他 有关 人员 有权 要求 执法 人员 出示 执法 证件.
海警机构开展海上行政执法的程序,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海上犯罪侦查
海警机构办理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侦查权,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
海警机构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 规定, 经过 严格 的 批准 手续, 可以 采取 技术 侦查 措施, 按照 规定 交由 有关 机关 执行.
追捕 被 通缉 或者 批准 、 决定 逮捕 的 在逃 的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 经过 批准 , 可以 采取 追捕 所 必需 的 技术 侦查 措施。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海警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海 警 机构 对 犯罪 嫌疑 人 发布 通缉 令 的, 可以 商 请 公安 机关 协助 追捕.
海警机构因办理海上刑事案件需要登临、检查、拦截、紧追相关船舶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海警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海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海警机构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未 设 海 警 机构 的, 当地 公安 机关 应当 协助 执行.
海警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海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由海警机构在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执行;被监视居住人在负责办案的 海 警 机构 所在 的 市, 县 没有 固定 住处 的, 可以 在 指定 的 居所 执行. 对于 涉嫌 危害 国家 安全 犯罪, 恐怖 活动 犯罪, 在 住处 执行 可能 有碍 侦查 的, 经 上 一级 海 警 机构 批准,也 可以 在 指定 的 居所 执行. 但是, 不得 在 羁押 场所, 专门 的 办案 场所 执行.
海警工作站负责侦查发生在本管辖区域内的海上刑事案件。
市级 海 警局 以 上海 警 机构 负责 侦查 管辖 区域 内 的 重大 的 危害 国家 安全 犯罪, 恐怖 活动 犯罪, 涉外 犯罪, 经济 犯罪, 集团 犯罪 案件 以及 其他 重大 犯罪 案件.
上级 海 警 机构 认为 有 必要 的, 可以 侦查 下级 海 警 机构 管辖 范围 内 的 海上 刑事 案件; 下级 海 警 机构 认为 案情 重大 需要 上级 海 警 机构 侦查 的 海上 刑事 案件, 可以 报请 上级 海 警 机构 管辖.
海警机构办理海上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应当向所在地相应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
警械和武器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警械或者现场的其他装备、工具:
(一) 依法 登临, 检查, 拦截, 紧追 船舶 时, 需要 迫使 船舶 停止 航行 的;
(二) 依法 强制 驱离, 强制 拖离 船舶 的;
(三) 依法 执行 职务 过程 中 遭遇 阻碍, 妨害 的;
(四) 需要 现场 制止 违法 犯罪 行为 的 其他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手持武器:
(一) 有 证据 表明 船舶 载 有 犯罪 嫌疑 人 或者 非法 载运 武器, 弹药, 国家 秘密 资料, 毒品 等 物品, 拒不 服从 停船 指令 的;
(二) 外国 船舶 进入 我国 管辖 海域 非法 从事 生产 作业 活动, 拒不 服从 停船 指令 或者 以 其他 方式 拒绝 接受 登临, 检查, 使用 其他 措施 不足以 制止 违法行为 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工作人员除可以使用手持武器外,还可以使用舰载或者机载武器:
(一) 执行 海上 反恐怖 任务 的;
(二) 处置 海上 严重 暴力 事件 的;
(三) 执法 船舶, 航空器 受到 武器 或者 其他 危险 方式 攻击 的.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危险性质、程度和紧迫性,合理判断使用武器的必要限度,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使用警械和武器,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保障和协作
国家建立与海警机构担负海上维权执法任务和建设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预算。
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海警机构执法办案、执勤 训练, 生活 等 场地 和 设施 建设 等 予以 保障.
海警机构因海上维权执法紧急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使用或者征用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 造成 损失 的,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补偿.
海警机构应当优化力量体系,建强人才队伍,加强教育培训,保障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具备履行法定职责的知识、技能和素质,提高海上维权执法专业能力。
海上 维权 执法 实行 持证 上岗 和 资格 管理 制度.
国家加强海上维权执法装备体系建设,保障海警机构配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船舶、航空器、武器以及其他装备。
海警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执法公开,强化便民服务,提高海上维权执法工作效率。
海 警 机构 应当 开通 海上 报警 服务 平台, 及时 受理 人民 群众 报警, 紧急 求助.
海警机构分别与相应的外交(外事)、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渔政、应急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 信息 共享 和 工作 协作 配合 机制.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及时 向 海 警 机构 提供 与 开展 海上 维权 执法 工作 相关 的 基础 数据, 行政 许可, 行政管理 政策 等 信息 服务 和 技术 支持.
海 警 机构 应当 将 海上 监督 检查, 查处 违法 犯罪 等 工作 数据, 信息, 及时 反馈 有关 主管 部门, 配合 有关 主管 部门 做好 海上 行政管理 工作. 海 警 机构 依法 实施 行政 处罚, 认为 需要 吊销 许可证 件 的,应当 将 相关 材料 移送 发证 机关 处理.
海警机构因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协助请求属于有关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
海警机构对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和拘留审查的外国人,以及决定刑事拘留、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分别送海警机构所在地拘留所或者看守所执行。
海警机构对依法扣押、扣留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处理。但是,对下列货物、物品,经市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 依法 拍卖 或者 变卖 并 通知 所有人, 所有人 不 明确 的, 通知 其他 当事人:
(一) 成品 油等 危险 品;
(二) 鲜活, 易腐, 易 失效 等 不宜 长期 保存 的;
(三) 长期 不 使用 容易 导致 机械 性能 下降, 价值 贬损 的 车辆, 船舶 等;
(四) 体 量 巨大 难以 保管 的;
(五) 所有人 申请 先行 拍卖 或者 变卖 的.
拍卖 或者 变卖 所得 款项 由 海 警 机构 暂行 保存, 待 结案 后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处理.
海警机构对应当退还所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涉案财物,通知所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六个月内领取;所有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所有人认领。在通知所有人, 其他 当事人 或者 公告 后 六个月 内 无人 认领 的, 按 无 主 财物 处理, 依法 拍卖 或者 变卖 后将 所得 款项 上缴 国库. 遇有 特殊 情况 的, 可以 延期 处理, 延长 期限 最长 不 超过三个月.
国际合作
中国海警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海上执法国际合作;在规定权限内组织或者参与有关海上执法国际条约实施工作,商签 海上 执法 合作 性 文件.
海警机构开展海上执法国际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处置涉外海上突发事件,协调解决海上执法争端,管控海上危机,与外国海上执法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合作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 海洋资源 环境, 共同 维护 国际 和 地区 海洋 公共安全 和 秩序.
海警机构可以与外国海上执法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下列海上执法国际合作:
(一) 建立 双边, 多边 海上 执法 合作 机制, 参加 海上 执法 合作 机制 的 活动;
(二) 交流 和 共享 海上 执法 情报 信息;
(三) 海上 联合 巡逻, 检查, 演练, 训练;
(四) 教育 培训 交流;
(五) 互派 海上 执法 国际 合作 联络 人员;
(六) 其他 海上 执法 国际 合作 活动.
第九 章 监督
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海警机构应当尊重和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海警机构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海 警 机构 应当 依法 公开 海上 执法 工作 信息.
海警机构询问、讯问、继续盘问、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等执法活动,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询问, 讯问 或者 有 其他 不宜 在 办案 场所 进行 询问, 讯问 的 情形 除外.
海 警 机构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以 文字, 音像 等 形式, 对 海上 维权 执法 活动 进行 全 过程 记录, 归档 保存.
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军队监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军队监察机关通报、检举、控告。对海警机构及其 工作 人员 正在 发生 的 违法 违纪 或者 失职 行为, 可以 通过 海上 报警 服务 平台 进行 投诉, 举报.
对 依法 检举, 控告 或者 投诉, 举报 的 公民,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任何 机关 和 个人 不得 压制 和 打击 报复.
上级海警机构应当对下级海警机构的海上维权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措施或者决定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变更或者责令下级海警机构撤销、变更;发现 其 不 履行 法定 职责 的, 有权 责令 其 依法 履行.
中国海警局应当建立健全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监督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 章 法律 责任
有下列阻碍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侮辱, 威胁, 围堵, 拦截, 袭击 海 警 机构 工作 人员 的;
(二) 阻碍 调查 取证 的;
(三) 强行 冲 闯 海上 临时 警戒 区 的;
(四) 阻碍 执行 追捕, 检查, 搜查, 救险, 警卫 等 任务 的;
(五) 阻碍 执法 船舶, 航空器, 车辆 和 人员 通行 的;
(六) 采取 危险 驾驶, 设置 障碍 等 方法 驾驶 船舶 逃窜, 危及 执法 船舶, 人员 安全 的;
(七) 其他 严重 阻碍 海 警 机构 及其 工作 人员 执行 职务 的 行为.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 泄露 国家 秘密, 商业 秘密 和 个人 隐私 的;
(二) 弄虚作假, 隐瞒 案情, 包庇, 纵容 违法 犯罪 活动 的;
(三) 刑讯逼供 或者 体罚, 虐待 违法 犯罪 嫌疑 人 的;
(四) 违反 规定 使用 警械, 武器 的;
(五) 非法 剥夺, 限制 人身自由, 非法 检查 或者 搜查 人身, 货物, 物品, 交通工具, 住所 或者 场所 的;
(六) 敲诈勒索, 索取, 收受 贿赂 或者 接受 当事人 及其 代理人 请客 送礼 的;
(七) 违法 实施 行政 处罚, 行政 强制, 采取 刑事 强制 措施 或者 收取 费用 的;
(八) 玩忽职守, 不 履行 法定 义务 的;
(九) 其他 违法 违纪 行为.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和个人对海警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海警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 规定 向 有 管辖权 的 人民法院 提起 行政 诉讼.
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一 章 附则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省级 海 警局, 是 指 直接 由 中国 海 警局 领导, 在 沿海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设立 的 海 警局; 市级 海 警局, 是 指 由 省级 海 警局 领导, 在 沿海省, 自治区 下辖 市 和 直辖市 下 辖区 设立 的 海 警局; 海 警 工作站, 通常 是 指 由 市级 海 警局 领导, 在 沿海 县级 行政 区域 设立 的 基层 海 警 机构.
(二) 船舶, 是 指 各类 排水 或者 非 排水 的 船, 艇, 筏, 水上 飞行器, 潜水 器 等 移动 式 装置, 不 包括 海上 石油, 天然气 等 作业 平台.
外国在海上执法方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特别措施的,海警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本法规定的对船舶的维权执法措施适用于海上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固定或者移动式平台。
海警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执行执法任务时,相关程序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海警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就海上维权执法事项制定规章,并按照规定备案。
海警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有关法律、军事法规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防卫作战等任务。
第 八十 四条 本法 自 2021 年 2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