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 权益 保障 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table des matières
第一 章 总 则
第二 章 政治 权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七 章 婚姻 的 权益
第八章救济措施
第九 章 法律 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保障 妇女 的 合法 权益 , 促进 男女 平等 和 妇女 全面 发展 , 充分 发挥 妇女 在 全面 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国家 中 作用 , , 弘扬 核心 价值观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 , 社会主义 价值观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男女 平等 是 国家 的 基本 国策。 妇女 在 政治 的 、 经济 的 、 文化 的 、 社会 的 和 家庭 的 生活 各 各 方面 享有 同 男子 平等 权利 权利。
国家 采取 必要 措施 , 促进 男女 平等 , 消除 对 妇女 一切 形式 的 歧视 , 禁止 排斥 、 限制 妇女 享有 享有 和 行使 各 项 权益。
国国 保护 妇女 依法 享有 的 特殊 权益。
第三 条 坚持 中国 产党产党 对 妇女 权益 保障 工作 的 领导 , 建立 政府 主导 、 各 方 协同 、 社会 参与 的 保障 妇女 权益 工作 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负责 妇女 儿童 工作 的 机构 , 负责 组织 、 协调 、 指导 、 督促 有关部门 做好 妇女 权益 的 保障 工作。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的 职责 范围 内 做好 妇女 权益 的 保障 工作。
第四 条 保障 妇女 的 合法 权益 是 全 社会 的 同 责任 责任。 国家 机关 、 社会 团体 、 企业 事业 单位 、 基层 群众性 组织 组织 以及 其他 组织 个人 , 应当 依法 保障 妇女 的 权益。 其他 组织 个人 , 应当 依法 保障 妇女 的 权益。
国国 采取 有效 措施 , 为 妇女 依法 行使 权利 提供 必要 的 条件。
第五 条 国务院 制定 和 组织 实施 中国 妇女 发展 纲要 , 将 其 纳入 国民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保障 和 促进 妇女 在 领域 领域 的 全面 发展。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 级 人民 政府 根据 中国 妇女 发展 纲要 , 制定 和 组织 实施 本 行政 区域 的 妇女 规划 规划 , 将 纳入 国民 经济 经济 和 发展 规划。。 规划 , 将 纳入 国民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 条 中华 全 国 妇女 联合会 和 地方 各 级 妇女 联合会 依照 法律 和 中华 全 国 妇女 联合会 章程 , 代表 和 维护 各 各界 妇女 妇女 利益 , 做好 妇女 权益 权益 、 促进 平等 平等 和 全面 , 做好 维护 权益 权益 、 促进 平等 和 妇女 全面 发展 的 的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杄妇女杄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杄妇
第七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 八 条 有关 机关 制定 或者 修改 涉及 妇女 权益 的 法律 、 法规 、 规章 和 其他 规范性 文件 , 应当 听取 妇女 联合会 的 意见 , 充分 考虑 妇女 特殊 权益 , 必要 时 开展 男女 平等 充分。 妇女 特殊 权益 , 必要 开展 男女 平等 评估。。
第九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妇女 发展 状况 统计 调查 制度 , 完善 性别 统计 监测 指标 体系 , 定期 开展 妇女 状况 状况 和 权益 统计 调查 和 分析 , 发布 有关 信息。。 和 权益 保障 调查 和 分析 , 发布 有关 信息。
第十 条 国家 将 男女 平等 基本 国策 纳入 国民 教育 体系 , 开展 宣传 教育 , 增强 全 社会 的 男女 意识 意识 , 培育 和 关爱 妇女 的 社会 风尚。。 意识 , 培育 尊重 关爱 妇女 的 社会 风尚。
第十一条 国家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 章 政治 权利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劚、箋理社文化事劚、箋理社
妇女 和 妇女 组织 有权 向 各级 国的 机关 提出 妇女 权益 保障 方面 的 意见 和 建议。
第十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代表 中 , 应当 保证 有 适当 数量 的 妇女 代表。 国家 采取 , , 逐步 提高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妇女 代表 的 比例 和 地方 地方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代表 的 比例 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第十五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国家 机关 、 群团 组织 、 企业 事业 单位 培养 、 选拔 和 任用 干部 , 应当 坚持 男女 平等 的 原则 , 并 有 适当 数量 妇女 妇女 担任 领导 成员。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第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监主管理和监
第十七 条 对于 有关 妇女 权益 保障 工作 的 批评 或者 合理 可行 的 建议 , 有关 部门 应当 听取 和 采纳 对于 对于 有关 侵害 妇女 的 申诉 、 控告 和 检举 , 部门 部门 应当 事实 , 负责 处理 , 组织 , , 部门 应当 查清 事实 , 负责 处理 任何 组织 组织 组织 组织 和 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九 条 妇女 的 人身 自由 不 受 侵犯。 禁止 非法 拘禁 和 以 其他 非法 手段 剥夺 或者 限制 妇女 人身 人身 自由 ; 禁止 搜查 搜查 妇女 的 身体。
第二十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一 条 妇女 的 生命权 、 身体权 、 健康权 不 受 侵犯。 禁止 虐待 、 遗弃 、 残害 、 买卖 以及 其他 侵害 女性 生命 健康 权益 的 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 机构 施行 生育 手术 、 特殊 检查 或者 特殊 治疗 时 , 应当 征 得 妇女 本人 同意 ; 在 妇女 与其 家属 或者 关系人 意见 一致 时 时 , 应当 妇女 本人 意愿。。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组懶组懳
各 级 人民 政府 和 公安 、 民政 、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 卫生 健康 等 部门 及 村民 委员会 、 居民 委员会 按照 各自 职责 及时 及时 报告 , 并 采取 解救 解救 被 拐 卖 、 绑架 的 妇女 做好 解救 解救 妇女 被 拐 卖 、 绑架 妇女 , 做好 被 解救 妇女 妇女 妇女安置 、 救助 和 关爱 等 工作。 妇女 联合会 协助 和 配合 做好 有关 工作。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 歧视 歧视 被 拐 卖 、 绑架 的 妇女。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 妇女 可以 向 有关 单位 和 国家 机关 投诉。 接到 投诉 的 有关 单位 和 国家 机关 应当 及时 处理 , 并 书面 告知 处理 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㻤
第二十四 条 学校 应当 根据 女 学生 的 年龄 阶段 , 进行 生理 卫生 、 心理 健康 和 自我 保护 教育 , 在 教育 、 管理 、 等 方面 方面 措施 , 提高 其 侵害 侵害 、 性骚扰 的 自我 保护 意识 , 提高 其 防范性 侵害 、 性骚扰 自我 保护 保护 和 能力 能力 ,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 应当 建立 有效 预防 和 科学 处置性 侵害 、 性骚扰 的 工作 制度。 对 性 侵害 、 性骚扰 女 学生 的 违法 犯罪 行为 , 不 得 得 隐瞒 , 及时 通知 受害 未 成年 女 学生 的 父母 或者 监护人 向 公安 公安 机关 成年 女 学生 的 父母 或者 监护人 向 向 公安 机关 机关 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 遭受性 侵害 、 性骚扰 的 女 学生 , 学校 、 公安 机关 、 教育 行政 部门 等 相关 单位 和 人员 应当 保护 其 隐私 和 信息 , , 并 提供 的 保护 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二十六 条 住宿 经营者 应当 及时 准确 登 记住宿 人员 信息 , 健全 住宿 服务 规章 制度 , 加强 安全 保障 措施 发现 发现 可能 侵害 妇女 的 违法 违法 行为 , 应当 向 公安 公安 机关 报告。 的 违法 犯罪 , 应当 向 公安 公安 机关 报告。
第二十七 条 禁止 卖淫 、 嫖娼 ; 禁止 组织 、 强迫 、 引诱 、 容留 、 介绍 妇女 卖淫 或者 对 妇女 猥亵 猥亵 活动 ; 禁止 、 强迫 强迫 、 、 容留 、 妇女 妇女 在 任何 场所 或者 利用 网络 淫秽 表演 、 介绍 妇女 在 任何 场所 利用 利用 进行 淫秽 表演 表演 活动 活动 活动 活动 活动。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徤保抂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杂
禁止 通过 大众 传播 媒介 或者 其他 方式 贬低 损害 妇女 人格。 未 经 本人 同意 , 不 得 通过 广告 、 商标 、 展览 橱窗 报纸 、 、 期刊 图书 、 音像 制品 、 电子 出版物 、 网络 等 形式 妇女 肖像 但 但 法律 法律 电子 、 网络 等 形式 妇女 肖像 但 但 但 法律 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 条 禁止 以 恋爱 、 交友 为 由 或者 在 终止 恋爱 关系 、 离婚 之后 , 纠缠 、 骚扰 妇女 , 泄露 、 传播 隐私 和 和 个人 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妇女 健康 服务 体系 , 保障 妇女 享有 基本 医疗 卫生 服务 , 开展 妇女 常见病 、 的 的 预防 、 筛查 诊疗 , , 提高 健康 健康。。 的 预防 、 筛查 诊疗 , 提高 妇女 健康 水平。
国家 采取 必要 措施 , 开展 经期 、 孕期 、 产期 、 哺乳期 和 更 年期 的 健康 知识 普及 、 卫生 和 和 疾病 防治 , 妇女 特殊 生理 时期 的 健康 , 为 为 需要 的 妇女 提供 心理 健康 支持 需求 , 为 有 需要 的 提供 心理 健康 服务 支持 支持。。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劂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社会 力量 通过 依法 捐赠 、 资助 或者 提供 志愿 服务 等 方式 , 参与 妇女 卫生 健康 , , 提供 安全 的 健康 用品 用品 服务 , 满足 多样化 、 、 差异化 的 健康 需求 用品 或者 , 满足 多样化 、 、 差异化 的 需求 需求。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十三 条 国家 实行 婚前 、 孕 前 、 孕产期 和 产后 保健 制度 , 逐步 建立 妇女 全 生育 周期 系统 制度 制度。 医疗 保健 应当 提供 提供 、 有效 的 医疗 服务 服务 , 保障 妇女 生育 安全 和。 的 医疗 保健 服务 , 保障 生育 安全 安全 健康。。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四 条 各 级 人民 政府 在 规划 、 建设 基础 设施 时 , 应当 考虑 妇女 的 特殊 需求 , 配备 妇女 妇女 需要 的 公 厕所 和 母婴室 等 公 公 设施。 妇女 需要 的 公 厕所 和 母婴室 等 公 设施 设施。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 无正当 理由 不 送 适龄 女性 未 成年人 入学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 由 当地 乡镇 人民 政府 或者 人民 人民 政府 教育 行政 给予 批评 教育 , 依法 责令 其 改正 改正。 居民 委员会 、 村民 , 依法 政府 其 改正 改正。 居民 、 村民 委员会 应当 政府 政府 政府 做 做 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 、 学校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解决 适龄 女性 未 成年人 就 学 存在 的 实际 困难 , 并 创造 , , 保证 女性 未 成年人 完成 义务 教育。。 条件 , 保证 适龄 女性 成年人 完成 义务 教育。
第三十七 条 学校 和 有关 部门 应当 执行 国家 有关 规定 , 保障 妇女 在 入学 、 升学 、 授予 学位 、 派出 留学 、 就业 指导 服务 服务 等 方面 享有 男子 平等 的 权利 权利。 指导 和 服务 等 方面 与 男子 平等 的 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家对女彇皏提高对女彇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第三十八 条 各 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依照 规定 把 扫除 妇女 中 的 文盲 、 半文盲 工作 , 纳入 扫盲 和 后 后 继续 教育 , 采取 符合 妇女 特点 的 组织 形式 工作 方法 方法 , 组织 监督 有关 部门 具体 实施 形式 工作 工作 , , 、 监督 有关 部门 实施 实施 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咜接受职
第四 十 条 国家 机关 、 社会 团体 和 企业 事业 单位 应当 执行 国家 有关 规定 , 保障 妇女 从事 科学 技术 技术 、 文学 、 和 其他 其他 活动 , 享有 与 平等 平等 的 权利。 和 其他 文化 , 享有 男子 平等 平等 的 权利。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二 条 各 级 人民 政府 和 有关 部门 应当 完善 就业 保障 政策 措施 , 防止 和 纠正 就业 性别 歧视 , 为 妇女 创造 公平 就业 创业 环境 , 为 就业 困难 妇女 妇女 提供 必要 的 扶持 和 , 为 就业 困难 妇女 妇女 提供 的 扶持 和 援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 其他 以 性别 为 由 拒绝录 (聘) 用 用 妇女 或者 差别化 地 提高 对 妇女 录 (聘) 用 标准 的 行为 行为。
第四十四 条 用人 单位 在录 (聘) 用 女 职工 时 , 应当 依法 与 其 签订 劳动 (聘用) 合同 或者 服务 协议 , 劳动 (聘用) 合同 或者 服务 中 应当 应当 具备 女 职工 特殊 保护 条款 , 不 得 规定 应当 具备 具备 女 特殊 保护 条款 , 并 不 得 规定 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 一方 与 用人 单位 订立 的 集体 合同 中 应当 包含 男女 平等 和 女 职工 权益 保护 相关 内容 , 也 可以 就 相关 内容 专章 专章 、 附件 单独 订立女 职工 权益 保护 专项 集体 合同。 、 附件 单独 订立女 职工 权益 保护 专项 集体 合同。
第四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六 条 在 晋职 、 晋级 、 评聘 专业 技术 职称 和 职务 、 培训 等 方面 , 应当 坚持 男女 平等 的 原则 , 不 得 歧视 妇女。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什及休杂
妇女 在 经期 、 孕期 、 产 期 、 哺乳 期 受 特殊 保护。
第四十八 条 用人 单位 不 得因 结婚 、 怀孕 、 产假 、 哺乳 等 情形 , 降低 女 职工 的 工资 和 待遇 待遇 , 限制 女 晋职 、 晋级 、 评聘 专业 技术 和 和 职务 , 辞退 职工 职工 单方 评聘 专业 技术 和 职务 , 辞退 女 职工 , 单方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 职工 在 怀孕 以及 依法 享受 产假 期间 , 劳动 (聘用) 合同 或者 服务 协议 协议 期满 , , 劳动 聘用 聘用) 合同 或者 服务 协议 期限 自动 延续 产假 结束。 但是 , , 单位 依法 解除 、 、 劳动 (聘用) 但是 , , 用人 依法 解除 、 终止 劳动 ())) 合同。
。
第四十九 条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应当 将 招聘 、 录取 、 晋职 、 晋级 、 评聘 专业 技术 职称 和 职务 、 培训 、 等 等 过程 中 的 歧视 行为 纳入 劳动 保障 监察 范围。 过程 中 的 歧视 行为 纳入 劳动 保障 监察 范围。
第五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救
第五十二 条 各 级 人民 政府 和 有关 部门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 加强 贫困 妇女 、 老龄 妇女 、 残疾 等 等 困难 妇女 的 保障 , , 有关 规定 为 其 生活 生活 帮 扶 、 就业 , 等 关爱 服务 其 提供 生活 帮 扶 、 创业 支持 等 关爱 服务 服务。。。。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 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五十五 条 妇女 在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成员 身份 确认 、 土地 承包 经营 、 集体 经济 组织 收益 分配 、 征收 征收 补偿 安置 或者 补偿 补偿 以及 宅 基地 等 方面 , 享有 与 男子 平等 的 权利。 基地 等 方面 , 享有 与 男子 平等 的 权利。
申请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 宅 基地 使用权 等 不 动产 登记 , 应当 在 不 动产 登记簿 和 权属 证书 将 将 享有 权利 的 等 家庭 家庭 全部 列明。 征收 安置 安置 或者 征用 补偿 协议 应当 将 相关 权益 征收 补偿 安置 或者 征用 补偿 应当 应当 享有 相关 权益 权益 权益 的 的 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 条 村民 自治 章程 、 村 规 民 约 , 村民 会议 、 村民 代表 会议 的 决定 以及 其他 涉及 利益 利益 事项 的 决定 不得以 不得以 妇女 、 结婚 、 离婚 丧偶 丧偶 、 户 无 男性 等 为 由 、 离婚 丧偶 丧偶 、 户 男性 等 为 由 , 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 结婚 男方 到 女方 住所 落户 的 , 男方 和 子女 享有 与 所在地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成员 平等 的 权益。
第五十七条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慜盂、法规皀劝定享慜盂
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受子女代的权不受子女代继承人,其继受子女代
第七 章 婚姻 的 权益
第六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和睦、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孂害
第六十四 条 女方 在 怀孕 期间 、 分娩 后 一 年 内 或者 终止 妊娠 后 六 个 月 内 , 男方 得 得 提出 离婚 ; , , 女方 离婚 或者 人民 法院 确 确 有 必要 受理 男方 离婚 请求 除外 人民 法院 认为 确 有 必要 受理 离婚 离婚 的 除外。。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有关 部门 、 司法 机关 、 社会 团体 、 企业 事业 单位 、 基层 群众性 自治 组织 以及 组织 组织 , 应当 在 的 职责 职责 内 预防 和 制止 暴力 暴力 , 依法 受害 受害 妇女 救助。 和 制止 暴力 , , 依法 受害 妇女 提供 救助。
第六十六 条 妇女 对 夫妻 同同 财产 享有 与其 配偶 平等 的 占有 、 使用 、 收益 和 处分 的 权利 , 不 受 双方 收入 等 等 情形 的 影响。
对 夫妻 同同 所有 的 不 动产 以及 可以 联名 登记 的 动产 , 女方有 权 要求 在 权属 证书 上 记载 其 姓名 ; 认为 记载 的 权利人 、 标的 、 权利 比例 等 事项 有 错误 的 , 有 权 申请 更 正 登记 事项 有 有 的 , 有 权 申请 更 正 登记 登记 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 条 离婚 诉讼 期间 , 夫妻 一方 申请 查询 登记 在 对方 名 下 财产 状况 且 确因 客观 原因 不 能 自行 收集 的 , 法院 法院 应当 进行 取证 , 有关 部门 和 单位 应当 予以 协助 应当 进行 取证 , 有关 部门 和 单位 应当 予以 协助。
离婚 诉讼 期间 , 夫妻 双方 均 有 向 人民 法院 申报 全部 夫妻 同 同 财产 的 义务。 一方 隐藏 、 转移 、 变 卖 损毁 、 、 夫妻 同 财产 , 或者 伪造 夫妻 同 债务 企图 侵占 另 方 财产 的 的 , , 在 分割 侵占 另 方 财产 的 , , , 在 分割 夫妻 同 方 财产 的 , , , 在 分割 夫妻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 因 抚育 子女 、 照料 老人 、 协助 男方 工作 等 负担 较 多 义务 的 , 有 权 在 离婚 要求 要求 男方 予以 补偿 补偿 办法 由 双方 协议 确定 ; 不成 不成 的 , 可以 人民 人民 法院 诉讼。 ; 协议 不成 的 , 可以 人民 人民 提起 诉讼 诉讼。
第六十九 条 离婚 时 , 分割 夫妻 共 有 的 房屋 或者 处理 夫妻 同 租住 租住 的 房屋 , 由 双方 协议 解决 ; 协议 不成 , 可以 可以 人民 法院 提起 诉讼。。 ; 协议 不成 , 可以 向 人民 法院 提起 诉讼。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 死亡 、 无 监护 能力 或者 有 其他 情形 不 能 担任 未 成年 子女 的 监护人 的 , 母亲 的 任何 任何 组织 和 不 得 得 干涉。
第七十 一 条 女方 丧失 生育 能力 的 , 在 离婚 处理 子女 抚养 问题 时 , 应当 在 最 有利于 未 子女 子女 的 条件 下 , 优先 考虑 女方 的 抚养 要求。
第八章救济措施
第七十二 条 对 侵害 妇女 合法 权益 的 行为 ,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都 有 权 予以 劝阻 、 制止 或者 有关 有关 部门 提出 控告 检举。。 有关 接到 控告 或者 后 后 , 应当 依法 及时 处理 , 为 控告 控告 检举 后 , 应当 依法 及时 处理 并 为 为 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仲裁,或者向处理、仲裁,或者向亵蕳解、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侑法律菴助律援助或橀助或
第七十 三 条 妇女 的 合法 权益 受到 侵害 的 , 可以 向 妇女 联合会 等 妇女 组织 求助。 妇女 联合会 妇女 妇女 组织 应当 维护 侵害 妇女 妇女 合法 权益 , 有 要求 要求 并 协助 有关 部门 或者 单位。 , 有 权 要求 并 协助 有关 部门 或者 单位。。 有关部门 或者 单位 应当 依法 查处 , 并 予以 答复 ; 不予 处理 或者 处理 不当 的 ,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妇女 妇女 儿童 工作 的 、 妇女 联合会 可以 向 其 督促 处理 处理 意见 , 必要 可以 提请 同 级 人民 提出 处理 处理 , , 时 可以 提请 同 人民 人民 人民 政府 政府 政府开展督查。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 条 用人 单位 侵害 妇女 劳动 和 社会 保障 权益 的 ,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可以 联合 工会 、 妇女 联合会 约 谈用 单位 , , 依法 监督 并 要求 其 限期 纠正。。 单位 , 依法 监督 并 要求 其 限期 纠正。
第七十五 条 妇女 在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成员 身份 确认 等 方面 权益 受到 侵害 的 , 可以 申请 乡镇 人民 等 等 进行 协调 或者 向 人民 人民 法院 起诉。
乡镇 人民 政府 应当 对 村民 自治 章程 、 村 规 民 约 , 村民 会议 、 村民 代表 会议 的 决定 其他 其他 涉及 村民 利益 的 决定 决定 指导 , 对 其中 法律 法律 、 法规 和 国家 政策 规定 侵害 妇女 权益 权益 的 、 法规 和 国家 政策 规定 侵害 妇女 合法 权益 的 的 的 内容 和 国家 政策 , 侵害 妇女 合法 权益 的 的 的责令 改正 ; 受 侵害 妇女 向 农村 土地 承包 仲裁 机构 申请 仲裁 或者 向 人民 法院 起诉 的 , 农村 承包 承包 仲裁 机构 或者 法院 法院 应当 依法 受理。
第七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当 开通 全 国 统一 的 妇女 权益 保护 服务 热线 , 及时 受理 、 移送 侵害 侵害 妇女 合法 权益 投诉 、 、 ; 有关 部门 或者 接到 接到 投诉 、 举报 后 , 应当 予以 部门 或者 单位 接到 投诉 、 举报 后 , 及时 予以 予以 处置。
鼓励 和 支持 群团 组织 、 企业 事业 单位 、 社会 组织 和 个人 参与 建设 妇女 权益 保护 服务 热线 , 提供 妇女 权益 保护 方面 的 咨询 、 帮助。
第七十七 条 侵害 妇女 合法 权益 , 导致 社会 公 公 利益 受损 的 , 检察 机关 可以 发出 检察 建议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检察 机关 可以 依法 提起 公益 诉讼 诉讼 情形 情形 之一 的 检察 机关 可以 依法 提起 公益 诉讼:
(一) 确认 农村 妇女 集体 经济 组织 成员 身份 时 侵害 妇女 权益 或者 侵害 妇女 享有 的 农村 土地 承包 和 集体 收益 、 征收 征收 征用 补偿 分配 和 宅 基地 使用 权益 ; 、 征收 征用 补偿 分配 权益 宅 基地 使用 权益 权益 ;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 八 条 国家 机关 、 社会 团体 、 企业 事业 单位 对 侵害 妇女 权益 的 行为 , 可以 支持 受 的 的 妇女 向 人民 法院 起诉。
第九 章 法律 责任
第七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十二 条 第二 款 规定 , 未 履行 报告 义务 的 , 依法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和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给予 处分。
第八十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对 妇女 实施性 骚扰 的 , 由 公安 机关 给予 批评 教育 或者 出具 告诫书 , 并 由 所在 单位 依法 给予 处分。
学校 、 用人 单位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未 采取 必要 措施 预防 和 制止性 骚扰 , 造成 妇女 权益 受到 侵害 社会 社会 影响 恶劣 的 由 由 上级 机关 主管 部门 责令 ; ; 拒 不 改正 或者 情节 严重 , 依法 对 直接 ; 拒 不 改正 或者 情节 严重 , 依法 对 直接 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 八十一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十六 条 规定 , 未 履行 报告 等 义务 的 , 依法 给予 警告 、 责令 停业 整顿 或者 吊销 营业 执照 吊销 相关 相关 许可证 , 处 一万 元 以上 五万 元 以下 罚款 相关 许可证 , 处 一万 元 以上 五万 元 以下 罚款。
第八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通过 大众 传播 媒介 或者 其他 方式 贬低 损害 妇女 人格 的 , 由 公安 、 、 、 文化 旅游 、 电视 、 新闻 出版 或者 其他 部门 依据 依据 各自 职权 责 令 改正 , 或者 其他 部门 依据 各自 的 职权 责 令 改正 并 并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 八十三 条 用人 单位 违反 本 法 第四十三 条 和 第四十八 条 规定 的 , 由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部门 责令 改正 ; 拒 改正 或者 或者 情节 的 , 处 元 元 以上 五万 元 改正 或者 情节 的 , 处 元 元 以上 五万 元以下罚款。
第 八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对 侵害 妇女 权益 的 申诉 、 控告 、 检举 , 推诿 、 拖延 、 不予 不予 查处 , 或者 提出 申诉 、 控告 、 检举 人 进行 进行 打击 的 , 依法 责令 改正 检举 的 人 进行 打击 报复 的 , 依法 责令 , 并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 机关 及 其 工作 人员 未 依法 履行 职责 , 对 侵害 妇女 权益 的 行为 未 及时 制止 或者 未 受害 受害 妇女 必要 帮助 造成 造成 严重 后果 , 依法 对 负责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 给予 处分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责任 人员 给予 处分。。
违反 本法 规定 , 侵害 妇女 人 身 和 人格 权益 、 文化 教育 权益 、 劳动 和 社会 保障 权益 、 财产 权益 以及 婚姻 家庭 的 , , 依法 改正 , 直接 的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属于 国家 人员 人员 的 的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人员 属于 国家 工作 人员 的 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侵害 妇女 的 合法 权益 , 其他 法律 、 法规 规定 行政 处罚 的 , 从 规定 规定 ; 造成 财产 或者 人身 人身 的 , 依法 民事 责任 责任 ; 构成 的 的 , 追究 , 依法 承担 责任 责任 ; 构成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 十六 条 本法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