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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s sur la fourniture de garanties judiciaires pour la construction de zones pilotes de libre-échange (2016)

关于 为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建设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意见

Type de lois Politique judiciaire

Organisme émetteur Cour populaire suprême

Date de promulgation Le 30 décembre 2016

Date effective Le 30 décembre 2016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Procédure civile Arbitrage et médiation Droit international Faire des affaires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为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建设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意见
法 发 〔2016〕 34 号
为 充分 发挥 人民法院 的 审判 职能 作用, 保障 我国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以下 简称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建设,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相关 决定, 结合 审判 实践, 对 人民法院 涉 自 贸 试验 区 案件的 审判 工作 提出 以下 意见 :
一 、 提高 认识 , 切实 增强 为 自 贸 试验 区 建设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责任感 和 使命感
1.有力 的 推动, 在 法律 实施 方面 有 重大 影响. 各级 人民法院 应当 积极 做好 司法 应对, 从 全面 推进 依法 治国 的 高度 树立 大局 意识, 严格 依法 办事, 公正, 高效 审理 各类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案件 , 平等 保护 中外 当事人 合法 权利 , 为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建设 提供 优质 高效 的 司法 保障。
2. 依法 保障 自 贸 试验 区 建设 的 制度 创新。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建设 肩负 着 为 我国 全面 深化改革 和 扩大 开放 探索 新 途径 、 积累 新 经验 的 历史使命 , 也是 对 凡属 重大 改革 都要 于 法有据 的 中央 决策 的 积极 尝试。 各级 人民法院 应 探索 为 自 贸 试验 区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改革 举措 , 同时 , 要 确保 这些 改革 举措 的 探索 在 法律 框架 内 进行。 在 准确 适用 法律 的 基础 上 ,注重 及时 调整 裁判 尺度 , 积极 支持 政府 职能 转变 , 尊重 合同 当事人 的 意思 自治 , 维护 交易 安全。
积极 参与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治理 体系 和 治理 能力 现代化 建设. 在 自 贸 试验 区 进行 的 政府 职能 转变, 投资 领域 开放, 贸易 发展 方式 转变, 金融 领域 开放 创新, 完善 法治 保障 等 各项 工作 中,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结合 自身 的 司法 实践, 积极 配合 各项 改革 措施 的 实施, 主动 完善 工作 机制, 创新 工作 方法, 为 营造 公正, 公开, 透明 的 法治 环境 和 法治 化, 国际 化, 便利 化 的 营 商环境 作出 积极 贡献。
二 、 充分 发挥 审判 职能 作用 , 为 促进 自 贸 试验 区 健康 发展 提供 司法 保障
3. . 重视 解决 侵犯 知识产权 境 犯罪 问题. 依法 惩治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走私, 非法 集资, 逃汇, 洗钱 等 犯罪 行为. 同时 注意 区分 虚报 注册 资本 罪, 虚假 出资 罪, 抽逃 出资 罪 以及 非法经营 罪的 罪与非罪 的 界限。
4. 加强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民事 审判 工作 , 依法 保护 当事人 的 民事 权益。 加强 劳动 保护 , 正确 处理 用人 单位 与 劳动者 的 劳动 争议 , 促进 贸 贸 试验 区内 企业 用工 制度 的 健康 发展。 保护 消费者 权益, 维护 消费者 个人 信息 的 安全, 严格 对 服务 领域 合同 格式 条款 的 审查, 惩治 利用 虚假 广告 侵害 消费者 的 行为. 保护 生态 环境, 积极 审理 有关 机关 和 组织 对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具有 重大 风险的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行为 提起 的 诉讼。
正确 处理 在 自 贸 试验 区 较为 常见 的 “民宅 的 将 住宅 改变 为 经营 性 用房 的 限制 条件, 保障 人民 群众 正常 的 生活 秩序。 对 多个 公司 使用 同一 地址 作为 住所 地 登记 的 , 在 审理 相关 案件 时 要 注意 是否 存在 财产 混同 、 人格 混同 等 情况 , 依法 维护 债权人 利益。
加强 对 自 贸 试验 区内 知识产权 的 司法 保护。 鼓励 自主 创新 , 提高 侵权 成本。 完善 有关 加工 贸易 的 司法 政策 , 促进 加工 贸易 的 转型 升级。 准确 区分 正常 的 贴牌 加工加工 与 加工 方 擅自 加工 加工范围 超 数量 加工 及 销售 产简化 维权 程序 , 提升 维权 质 效。 鼓励 知识产权 质押 融资 活动 , 促进 知识产权 的 流转 利用。
加强 海事 审判。 规范 航运 市场 建设 ,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 航运 服务业 开放 、 提升 国际 航运 服务 能级 和 增强 国际 航运 服务 功能。 关注 与 船舶 登记 制度 改革 及 其他 与 航运 有关 的 新 类型 案件 , 研究 新型海事 法律 关系 的 法律 适用 和 门 管辖 问题。
及时 通过 典型 案件 的 审理 确认 有关 规则 , 引导 行业 行为 , 促进 行业 发展。
5. 积极 行使 行政 审判 职能 , 支持 和 监督 政府 在 自 贸 试验 区 依法 行政。 支持 和 监督 市场 监管 部门 创新 服务 模式 , 依法 行政。 以 审判 活动 促进 和 规范 政府 信息 公开。 通过 外 的 的, 其 签订 的 合同 违反 自 贸 试验 区 行业 准入 要求 , 导致 事实上 或 法律 上 不能 履行 , 当事人 请求 继续 履行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对 在 案件 审理 过程 中 发现 的 与 自 贸 试验 区 市场 规则 有关 的 制度 缺陷 及 行政 行为 不 规范 等 问题, 人民法院 应 及时 向 行政管理 部门 反馈 意见, 或者 提出 司法 建议, 促进 自 贸 试验 区 法治 建设的 完善。
三 、 依法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 企业 的 创新 做法 , 鼓励 其 探索 新 的 经营 模式
6. 鼓励 自 贸 试验 区内 融资 租赁 业 的 创新 发展。 积极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内 的 融资 租赁 企业 在 核准 的 经营 范围 内 依法 开展 融资 业务。 充分 尊重 中外 当事人 对 融资 租赁 合同 纠纷 有关 管辖 和 法律适用 的 约定。 正确 认定 融资 租赁 合同 效力 , 不应 仅以 未 履行 相关 程序 等 事由 认定 融资 租赁 合同 无效。
7.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 发展 跨境 电子。 合理 认定 消费者 与 跨境 电 商 企业 之间 的 合同 性质。 合同 约定 消费者 个人 承担 关税 和 邮寄 风险 的 , 可 认定 消费者 和 跨境 电商 之间 成立 委托 合同 关系。 电 商 进口 、 分批 商 , 消费者 主张 其 与 电 商 , 之间 成立 买卖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法院 应予 支持 电 电 的 商 以其 提供 的 合同 文本与 消费者 订立 仲裁 条款 , 应 门 , 消费者 同意 的 , 应 认定 双方 达成 了 仲裁 合意。
四 、 重视 自 贸 试验 区 的 特点 , 探索 审判 程序 的 改革 与 创新
8. 完善 司法 审查 、 司法 确认 制度 ,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鼓励 运用 仲裁 、 调解 等 多元化 机制 解决 自 贸 试验 区 民 商 商 纠纷 , 进一步 探索 和 完善 诉讼 与 非 诉讼 诉讼 相 衔接 完善 诉讼 与 非 诉讼 诉讼的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支持 仲裁 机构 、 人民 调解 委员会 、 商 和 行业 调解 组织 的 创新 发展 , 为 多元化 解决 自 贸 试验 区 民 民 商 纠纷 提供 司法 便利。
加强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法院 机构 及 审判 组织 建设. 自 贸 试验 区 所在地 基层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受理 案件 的 数量, 种类, 性质 等 实际 情况 设立 专门 的 法庭 或 合议庭, 审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案件,积累 审判 经验 , 统一 裁判 尺度。 鼓励 各级 人民法院 在 总结 审判 经验 的 基础 上 形成 符合 地域 特点 的 审判 机制。
9. 正确 认定 仲裁 协议 效力 , 规范 仲裁 案件 的 司法 审查。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外.相关 仲裁 协议 无效。
一方 或者 双方 均为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外oulez 投资 企业 , 约定 将 商 争议 提交 域外 仲裁 , 发生 纠纷 后 , 当事人 将 争议 提交 域外 仲裁 , 相关 裁决 做出 后 , 其 又以 仲裁 协议 无效 为由主张 拒绝 承认 、 认可 或 执行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 另一方 当事人 在 仲裁 程序 中 未 对 仲裁 协议 效力 提出 异议 , 相关 裁决 作出 后 , 又以 有关 争议 不 具有 涉外 因素 为由 主张 仲裁 协议 无效 ,并 以此 主张 拒绝 承认 、 认可 或 执行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企业 相互 之间 约定 在 内地 特定 地点 、 按照 特定 仲裁 规则 、 由 特定 人员 对 有关 争议 进行 仲裁 的 , 可以 认定 该 仲裁 协议 有效。 人民法院 认为 该 仲裁 协议 的,报请上一级 法院 进行 审查。 上级 法院 同意 下级 法院 意见 的 , 应将 其 审查 意见 层 报 最高人民法院 , 待 最高人民法院 答复 后 作出 裁定。
10.的 , 可以 探索 选任 港澳台 居民 作为 人民 陪审员 参加 合议庭。
人民法院 审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涉外, 涉 港澳台 一审 民 商 事 案件, 事实 简单, 法律 关系 明确 的, 可以 探索 适用 简易 程序.
妥善 处理 以 “区内 注册 、 区 外 经营” 的 企业 为 当事人 的 案件 中 存在 的 送达 难 问题。 对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 以其 注册 地 为 人民法院 诉讼 文书 的送达 地址 , 可以 邮寄 送达。 境外 民事 主体 在 自 贸 试验 区 设立 企业 或 办事处 作为 业务 代办 人 的 , 可以 向其 业务 代办 人 送达。 境外 民事 主体 概括 指定 其 分支机构 工作 人员 或者 境内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作为 特定 时间 、 特定 区域 或者 特定 业务 的 诉讼 代理人 的 , 可以 向其 送达 诉讼 文书。
11. 建立 合理 的 外国 法 查明 机制。 人民法院 审理 的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涉外 民 商 事 案件 , 当事人 约定 适用 外国 法律 ,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的 合理 期限 内 无正当理由 未 提供 该 外国 法律 或者 该国 法律 没有 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人民法院 了解 查明 途径 的, 可以 告知 当事人 当事人 不能 提供, 按照 我国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规定 的 途径 亦 不能 查明 的 外国 法律, 可 在 一审 开庭 审理之前 由 当事人 共同 指定 的。 根据 冲突 法 规范 应当 适用 外国 法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 职权 查明 外国 法。
12. 审理 好 涉 自 贸 试验 区 案件 , 总结 可 复制 经验。 各 高级人民法院 应当 充分 重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案件 的 审理 , 加强 前瞻性 研究 工作。 各地 人民法院 对 在 审理 与 自 贸 试验 区 相关的 案件 中 发现 的 热点 、 难点 问题 , 应当 及时 研究 总结 , 形成 应对 意见 , 并 及时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提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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