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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ositions pertinentes du CPS sur les questions relatives aux demandes de vérification des affaires d'arbitrage sous contrôle judiciaire (2017)

关于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报 核 问题 的 有关 规定

Type de lois Interprétation judiciaire

Organisme émetteur Cour populaire suprême

Date de promulgation Le 26 décembre 2017

Date effective Le 01 janvier 2018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Contrôle judiciaire de l'arbitrage Arbitrage et médiation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报 核 问题 的 有关 规定
(法 释 〔2017〕 21 号)
为 正确 审理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统一 裁判 尺度, 依法 保护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保障 仲裁 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等 法律 规定, 结合 审判 实践, 制定 本 规定.
第一 条 本 规定 所称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 包括 下列 案件 :
(一) 申请 确认 仲裁 协议 效力 案件 ;
(二) 申请 撤销 我国 内地 仲裁 机构 的 仲裁 裁决 案件 ;
(三) 申请 执行 我国 内地 仲裁 机构 的 仲裁 裁决 案件 ;
(四) 申请 认可 和 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 台湾 地区 仲裁 裁决 案件 ;
(五)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案件 ;
(六) 其他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第二 条 各 中级 人民法院 或者 专门 人民法院 办理 涉外 涉 港澳台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经 审查 拟 认定 仲裁 协议 无效, 不予 执行 或者 撤销 我国 内地 仲裁 机构 的 仲裁 裁决, 不予 认可 和 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台湾 地区 仲裁 裁决, 不予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应当 向 本 辖区 所属 高级人民法院 报 核;. 高级人民法院 经 审查 拟 同意 的, 应当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报 核 待 最高 人民法院 审核 后 , 方可 依 最高人民法院 的 审核 意见 作出 裁定。
各 中级 人民法院 或者 专门 人民法院 办理 非 涉外 涉 港澳台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经 审查 拟 认定 仲裁 协议 无效, 不予 执行 或者 撤销 我国 内地 仲裁 机构 的 仲裁 裁决, 应当 向 本 辖区 所属 高级人民法院 报 核; 待 高级人民法院 审核 后 , 方可 依 高级人民法院 的 审核 意见 作出 裁定。
第三 条 本 规定 第二 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非 涉外 涉 港澳台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经 审查 拟 同意 中级 人民法院 或者 专门 人民法院 认定 仲裁 协议 无效, 不予 执行 或者 撤销 我国 内地 仲裁机构 的 仲裁 裁决 , 在 下列 情形 下 , 应当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报 核 , 待 最高人民法院 审核 后 , 方可 依 最高人民法院 的 审核 意见 作出 裁定 :
(一)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当事人 住所 地 跨 省级 行政 区域 ;
(二) 以 违背 社会 公共 利益 为由 不予 执行 或者 撤销 我国 内地 仲裁 机构 的 仲裁 裁决。
第四 条 下级 人民法院 报请 上级 人民法院 审核 的 案件 , 应当 将 书面 报告 和 案件 卷宗 材料 一并 上报。 书面 报告 应当 写明 审查 意见 及 具体 理由。
第五 条 上级 人民法院 收到 下级 人民法院 的 报 核 申请 后 , 认为 案件 相关 事实 不清 的 , 可以 询问 当事人 或者 退回 下级 人民法院 补充 查明 事实 后再 报。
第六 条 上级 人民法院 应当 以 复函 的 形式 将 审核 意见 答复 下级 人民法院。
第七 条 在 民事诉讼 案件 中, 对于 人民法院 因 涉及 仲裁 协议 效力 而 作出 的 不予 受理, 驳回 起诉, 管辖权 异议 的 裁定, 当事人 不服 提起 上诉, 第二审 人民法院 经 审查 拟 认定 仲裁 协议 不 成立, 无效, 失效, 内容 不 明确 无法 执行 的, 须 按照 本 规定 第二 条 的 规定 逐级 报 核, 待 上级 人民法院 审核 后, 方可 依 上级 人民法院 的 审核 意见 作出 裁定.
第八 条 本 规定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 本院 以前 发布 的 司法 解释 与 本 规定 不一致 的 , 以 本 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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