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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i sur l'investissement étranger de la Chine (2019)

Loi sur l'investissement étranger

Type de lois Droit applicable et juridiction compétente

Organisme émetteur Congrès National du Peuple

Date de promulgation 15 Mar 2019

Date effective Le 01 janvier 2020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L'investissement étranger Droit des sociétés / droit des entreprises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 Businessman 投资 法
(2019 年 3 月 15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二 次 会议 通过)
目录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投资 促进
第三 章 投资 保护
第四 章 投资 管理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进一步 扩大 对外开放 , 积极 促进 外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以下 简称 中国 境内) 的 外oulez 投资 , 适用 本法。
本法 所称 外 , 是 指 外国 的 自然人 、 企业 或者 其他 组织 (以下 称 外国 投资者) 直接 或者 间接 在 中国 境内 进行 的 投资 活动 , 包括 下列 情形 :
(一) 外国 投资者 单独 或者 与 其他 投资者 共同 在 中国 境内 设立 外 Businessman 投资 企业 ;
(二) 外国 投资者 取得 中国 境内 企业 的 股份 、 股权 、 财产 份额 或者 其他 类似 权益 ;
(三) 外国 投资者 单独 或者 与 其他 投资者 共同 在 中国 境内 投资 新建 项目 ;
(四)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规定 的 其他 方式 的 投资。
本法 所称 外. 投资 企业 , 是 指 全部 或者 部分 由 外国 投资者 投资 , 依照 中国 法律 在 中国 境内 经 登记 注册 设立 的 企业。
第三 条 国的 坚持 对外开放 的 基本 国策 , 鼓励 外国 投资者 依法 在 中国 境内 投资。
投资 自由化 便利 化 政策 , 建立 和 完善 外 外 促进 机制 , 营造 稳定 、 透明 、 可 预期 和 公平 竞争 的 市场 环境。
第四 条 国
前款 所称 准入 前 国民 待遇, 是 指 在 投资 准入 阶段 给予 外国 投资者 及其 投资 不 低于 本国 投资者 及其 投资 的 待遇; 所称 负面 清单, 是 指 国家 规定 在 特定 领域 对 外商投资 实施 的 准入 特别 管理 措施。 国的 对 负面 清单 之外 的 外的 投资 , 给予 国民 待遇。
负面 清单 由 国务院 发布 或者 批准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协定 对 外国 投资者 准入 待遇 有 更 优惠 规定 的 , 可以 按照 相关 规定 执行。
第五 条 国的 依法 保护 外国 投资者 在 中国 境内 的 投资 、 收益 和 其他 合法 权益。
第六 条 在 中国 境内 进行 投资 活动 的 外国 投资者 、 外
第七 条 国务院 务 部门 、 投资 主管 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 开展 外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本 级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职责 分工 , 开展 外
第八 条 外. 投资 企业 职工 依法 建立 工会 组织 , 开展 工会 活动 , 维护 职工 的 合法 权益。 外 企业 应当 为本 企业 工会 提供 必要 的 活动 条件。
第二 章 投资 促进
第九条 外 企业 依法 平等 适用 国的 支持 企业 发展 的 各项 政策。
第十 条 制定 与 外的 投资 有关 的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应当 采取 适当 方式 征求 外
与 外 有关 的 规范 性 文件 、 裁判 文书 等 , 应当 依法 及时 公布。
, 为 外国 投资者 和 外 企业 提供 法律 法规 、 政策 措施 、 投资 项目 信息 等 方面 的 咨询 和 服务。
第十二 条 国的 与 其他 国的 和 地区 、 国际 组织 建立 多边 、 双边 投资 促进 合作 机制 , 加强 投资 领域 的 国际 交流 与 合作。
条 国国 根据 需要 , 设立 特殊 经济 区域 , 或者 在 部分 地区 实行 外 性 政策 措施 , 促进 外 外 , 扩大 对外开放。
第十四 条 国
第十五 条 国国 保障 外 依法 依法 参与 标准 制定 工作 , 强化 标准 制定 的 信息 公开 和 社会 监督。
国国 制定 的 强制性 标准 平等 适用 于 外 企业。
条 国 保障 外 依法 通过 公平 竞争 参与 政府 采购 活动。 政府 采购 依法 对 外 投资 企业 在 中国 境内 生产 的 产的 、 提供 的 服务 平等 对待。
第十七 条 外 企业 可以 依法 通过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司 债券 等 证券 和 其他 方式 进行 融资。
第十八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可以 根据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的 规定 , 在 法定 权限 内 制定 外 促进 和 便利 化 政策 措施。
第十九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按照 便利 、 高效 、 透明 的 原则 , 简化 办事 程序 , 提高 办事 效率 , 优化 政务 服务 , 进一步 提高 外 Businessman 投资 服务 水平。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编制 和 公布 外 指引 , 为 外国 投资者 和 外 企业 提供 服务 和 便利。
第三 章 投资 保护
第二十条 国
在 特殊 情况 下 , 国
第二十 一条 外国 投资者 在 中国 境内 的 出资 、 利润 、 资本 收益 、 资产 处置 所得 、 知识产权 许可 使用 费 、 依法 获得 的 补偿 或者 赔偿 、 清算 所得 等 , 可以 依法 以 人民币 或者 外汇 自由 汇入 、汇出。
第二十 二条 国
国 外
第二十 三条 行政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对于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知悉 的 外国 投资者 、 外 的 的 秘密 , 应当 依法 予以 保密 , 不得 泄露 或者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第二十 四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制定 涉及 外 的 规范 性 文件 ,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依据 的 , 不得 减损 外 外 企业 的 合法 权益 或者 增加 其 义务 ,不得 设置 市场 准入 和 退出 条件 , 不得 干预 外 企业 的 正常 生产 经营 活动。
第二十 五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履行 向 外国 投资者 、 外 企业 依法 作出 的 政策 承诺 以及 依法 订立 的 各类 合同。
因 国国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需要 改变 政策 承诺 、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依照 法定 权限 和 程序 进行 , 并 依法 对 外国 投资者 、 外
六条 国 外 投诉 工作 机制 , 及时 处理 外 企业 或者 其 投资者 反映 的 问题 , 协调 完善 相关 政策 措施。
外 其 投资者 认为 行政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的 行政 行为 侵犯 其 合法 权益 的 , 可以 通过 外
外 其 投资者 认为 行政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的 行政 行为 侵犯 其 合法 权益 的 , 除 依照 前款 规定 通过 外. 。
第二 十七 条 外 企业 可以 依法 成立 和 自愿 参加 参加 、 协会。 会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章程 的 规定 开展 相关 活动 , 维护 会员 的 合法 权益。
第四 章 投资 管理
第二 十八 条 外子 投资 准入 负面 清单 规定 禁止 投资 的 领域 , 外国 投资者 不得 投资。
外 清单 规定 限制 投资 的 领域 , 外国 投资者 进行 投资 应当 符合 负面 清单 规定 的 条件。
外 负面 清单 以外 的 领域 , 按照 内 外资 一致 的 原则 实施 管理。
第二 十九 条 外子 投资 需要 办理 投资 项目 核准 、 备案 的 , 按照 国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三 十条 外国 投资者 在 依法 需要 取得 许可 的 行业 、 领域 进行 投资 的 , 应当 依法 办理 相关 许可 手续。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按照 与 内 资 一致 的 条件 和 程序 , 审核 外国 投资者 的 许可 申请 ,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第三十 外 的 组织 形式 、 组织 机构 及其 活动 准则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 企业 法》 等 法律 的 规定。
十二 条 外的 规定 ,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遵守部门 依法 实施 的 监督 检查。
第三 十三 条 外国 投资者 并购 中国 境内 企业 或者 以 其他 方式 参与 经营 者 集中 的 ,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垄断法》 的 规定 接受 经营 者 集中 审查。
十四 条 国 建立 外 制度。 外国 投资者 或者 外 企业 应当 通过 企业 登记 系统 以及 企业 信用 信息 公示 系统 向 的
外 的 内容 和 范围 按照 确 有 必要 的 原则 确定 ; 通过 部门 信息 共享 能够 获得 的 投资 信息 , 不得 再 行 要求 报送。
十五 条 国的 建立 外子 投资 安全 审查 制度 , 对 影响 或者 可能 影响 国的 的 的的 外 投资 进行 安全 审查。
依法 作出 的 安全 审查 决定 为 最终 决定。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三 十六 条 外国 投资者 投资 外有 违法 所得 的 , 没收 违法 所得。
外国 投资者 的 投资 活动 违反 外前款 规定 处理。
外国 投资者 的 投资 活动 违反 外 准入 负面 清单 规定 的 , 除 依照 前 两款 规定 处理 外 , 还 应当 依法 承担 相应 的 法律 责任。
第三 十七 条 外国 投资者 、 外五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三 十八 条 对 外国 投资者 、 外 企业 违反 法律 、 法规 的 行为 , 由 有关部门 依法 查处 , 并 按照 国的 有关 规定 纳入 信用 信息 系统。
第三 十九 条 行政 机关 工作 人员 在 外.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六 章 附则
第四 十条 任何 国
第四十一条 对 外国 投资者 在 中国 境内 投资 银行业 、 证券 业 、 保险 业 等 金融 行业 , 或者 在 证券市场 、 外汇 市场 等 金融 市场 进行 投资 的 管理 , 国的 另有 规定 的 , 依照 其 规定。
第四 十二 条 本法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 经营 企业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企业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 合作 经营 企业 法》 同时 废止。
本法 施行 前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 经营 企业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企业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 合作 经营 企业 法" 设立 的 外商 投资 企业, 在 本法 施行 后 五年 内 可以 继续保留 原 企业 组织 形式 等。 具体 实施 办法 由 国务院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