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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ieurs avis sur l'amélioration du système d'arbitrage pour renforcer la crédibilité de l'arbitrage (2018)

关于 完善 仲裁 制度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的 若干 意见

Type de lois Politique gouvernementale

Organisme émetteur Bureau général du Conseil d'État , Bureau général du Comité central du PCC

Date de promulgation Le 31 décembre 2018

Date effective Le 31 décembre 2018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Arbitrage et médiation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关于 完善 仲裁 制度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的 若干 意见
仲裁 是 我国 法律 规定 的 纠纷 解决 制度 , 也是 国际 通行 的 纠纷 解决 方式。 充分 发挥 仲裁 在 尊重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和 便捷 、 高效 解决 纠纷 等 方面 的 作用 , 对 完善 仲裁 、 调解 、 行政 裁决 、 行政 行政等 有机 衔接, 相互 协调 的 多元化 解 纠纷 机制, 公正 及时 解决 矛盾, 妥善 化解 纠纷, 维护 社会 稳定, 促进 改革 开放, 保障 经济 社会 持续 健康 发展 具有 重要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以下 简称 仲裁法) 颁布 20 多年来 , 全国 仲裁 工作 始终 坚持 正确 的 政治 方向 和 科学 的 业 服务 方向 , 紧紧 围绕 党 和 国的 中心 工作 , 自觉 服务 经济 社会 发展 大局 , 化解 了 大量 纠纷 , 发挥 了 重要 重要也要 看到 , 随着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深入 发展 和 对外开放 进一步 扩大 , 仲裁 工作 面临 着 仲裁 委员会 内部 治理 结构 不完善 、 仲裁 发展 秩序 不 规范 、 仲裁 国际 竞争力不强 、 监督 制约 机制 不 健全 、支持 保障 不 到位 等 新 情况 新 问题, 影响 了 仲裁 公信力, 制约 了 仲裁 事业 的 健康 快速 发展. 党 的 十八 届 四 中 全会 提出 « 完善 仲裁 制度,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 的 改革 任务, 党 的 十九大 提出 要 加强 预防 和 化解 社会 矛盾 机制 建设, 开启 了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仲裁 事业 发展 的 新 征程. 为 深入 学习 贯彻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全面 贯彻 落实 党 的 十九 大 精神, 完善 仲裁制度 ,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 现 提出 如下 意见。
一 、 认真 贯彻 落实 仲裁 法律 制度
仲裁 法 是 我国 解决 民 的 事 纠纷 的 重要 法律 , 推行 仲裁 法律 制度 是 落实 全面 依法 治国 基本 方略 的 具体 体现。 完善 仲裁 制度 ,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 要 认真 贯彻 实施 仲裁 法 , 依法 促进 仲裁 事业。。。
(一) 严格 规范 仲裁 委员会 设立 和 换届 有关 工作。 仲裁 委员会 由 依法 可以 设立 仲裁 委员会 的 市政府 组织 有关部门 和 一严格 依法 设立 , 不 符合 规定 条件 的 不得 设立。 仲裁 委员会 每届 任期 5 年 , 任期 届满 的 必须 依法 换届 , 更换 至少 三分之一 组成 人员。 仲裁 委员会 换届 要 经 组建 的 市政府 同意 并报 省级政府 复核, 具体 工作 由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司法厅 (局) 承办.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司法厅 (局) 要 加强 仲裁 委员会 登记 工作, 严格 依法 办理 仲裁 委员会 的 设立 登记, 注销 登记, 换届 复核 和变更 备案 工作, 并报 司法部 备案. 此外, 为 宣传 仲裁, 拓展 业务, 便利 当事人, 仲裁 委员会 可以 根据 工作 需要 自主 决定 在 本市 辖区 内 设立 分支机构 或者 派出 机构, 确 因 特殊 情况 需要 在 其他 地方设立 的, 要 经 本 机构 所在地 和 设立 地 的 市级 政府 同意.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中国 海事仲裁 委员会 新 设立 分支机构 或者 派出 机构, 应当 经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会 和 设立 地 的 省级 政府同意。
(二) 切实 保障 仲裁 委员会 依法 独立 开展 工作。 仲裁 委员会 独立 于 行政 机关 , 与 行政 机关 没有 隶属 关系 , 不得 将 仲裁 委员会 作为 任何 部门 的 内设 机构 或者 下属 单位。 仲裁 委员会 之间 也 没有 隶属 关系。。仲裁 要 依法 独立 进行 , 不受 行政 机关 、 社会 团体 和 个人 的 干涉。 各级 党政 机关 和 领导 干部 要 支持 仲裁 委员会 依法 独立 仲裁 , 支持 仲裁 委员会 依照 章程 独立 开展 工作 , 不得 干预 仲裁 裁决 , 不得 干涉仲裁 委员会 日常 业务 工作。 建立 领导 干部 干预 仲裁 裁决 、 插手 具体 案件 处理 的 记录 、 通报 和 责任 追究 制度。
(三) 严格 落实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原则. 尊重 当事人 依法 自愿 选择 仲裁 方式 解决 纠纷,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干预 当事人 自主 选择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和 处分 权益. 仲裁 委员会 要 坚持 公平 诚信, 平等 对待 各方 当事人, 在 尊重 事实 、 符合 法律 规定 的 前提 下 , 公平 合理 地 作出 裁决。 当事人 在 仲裁 活动 中 要 诚实 善意 、 讲究 信用 、 信守 承诺。
(四) 坚决 纠正 扰乱 仲裁 发展 秩序 的 行为. 凡 未按 规定 设立, 换届 并 经 复核, 变更 备案 的 仲裁 委员会, 一律 不得 开展 仲裁 活动. 未经 设立 登记 的, 仲裁 裁决 不 具有 法律 效力. 要 切实维护 仲裁 发展 秩序, 禁止 违规 跨 地 城 设立 仲裁 分支机构 和 业务 站点, 禁止 政府 出资 以外 的 其他 性质 资金 参与 组建 仲裁 委员会, 禁止 挪用 仲裁 委员会 的 资产 和 经费 或者 将 仲裁 委员会 的 资产 和 经费 用于 任何形式 的 投资, 经营 活动, 禁止 仲裁 委员会 为 其他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供 担保, 借贷, 禁止 违规 分配 仲裁 委员会 财产, 禁止 将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业务 以 任何 形式 承包 给 单位 或者 个人, 禁止 为 争抢 案 源 违规降低 仲裁 收费 、 拉 案子 给 回扣 等 恶意 竞争 行为。 对 扰乱 仲裁 发展 秩序 的 行为 , 组建 该 仲裁 委员会 的 政府 要 加加
二 、 改革 完善 仲裁 委员会 内部 治理 结构
仲裁 委员会 是 政府 依据 仲裁 法 组织 有关部门 和 商会 组建, 为 解决 合同 纠纷 和 其他 财产 权益 纠纷 提供 公益性 服务 的 非营利 法人. 各地 可以 结合 实际, 对 仲裁 委员会 的 运行 机制 和 具体 管理 方式 进行 探索 改革, 条件 成熟 、 具有 改革 积极 性 的 仲裁 委员会 可 先行 试点。
(五) 充分 发挥 仲裁 委员会 的 作用. 各 仲裁 委员会 要 按照 决策 权, 执行 权, 监督 权 相互 分离, 有效 制衡, 权责 对 等 的 原则, 依法 科学 制定 委员会 章程, 并报 市政府 批准. 要 加强委员会 自身 建设, 强化 委员会 的 决策 地位 和 作用, 明确 委员会 决策 重大 事务 的 权限 和 范围. 依照 章程 规定 制定 和 修改 仲裁 规则, 仲裁 员 聘任 ​​管理 办法, 审定 仲裁 委员会 的 发展 规划 计划, 年度 工作 报告 和 财务预决算 报告 , 提出 执行 机构 负责 人 人选 , 确定 薪酬 管理 、 绩效 考核 方案 等 重大 事项。 完善 仲裁 委员会 决策 机制 和 议事 程序 , 实行 委员会 成员 一人一票 的 表决 制度 , 仲裁 委员会 决定 重 重 重 要 要制度, 委员会 会议 情况 应当 如实 记录, 不同 意见 应当 如实 载明, 确保 科学 民主 决策. 仲裁 委员会 办事机构 作为 执行 机构, 要 认真 执行 委员会 决议, 接受 委员会 的 领导, 管理 和 监督, 定期 向 委员会 报告 工作.
加强 对 仲裁 委员会 成员 的 推选 和 管理 工作, 在 委员会 章程 中 明确 规定 委员会 成员 的 任职 条件, 工作 职责, 任期 和 责任 等 内容. 优化 委员会 人员 构成, 委员会 成员 应当 由 企事业 单位, 社会 组织, 国家 机关的 法律 、 经济 贸易贸易三分之二. 强化 委员会 成员 的 履职 责任, 委员会 成员 必须 参加 委员会 全体会议, 未 参加 会议 的, 应当 说明 理由 并 于 会 前 就 所 审议 的 事项 提交 书面 意见. 对 在 任期 内 不 按 规定 参加委员会 会议 也不 发表 意见 的 , 应予 劝退 , 切实 解决 实践 中 委员会 成员 挂名 不 问 事 、 不管 事 的 问题。
(六) 健全 仲裁 委员会 内部 监督 制度. 充分 发挥 我国 机构 仲裁 的 优势 作用, 实现 仲裁 委员会 管理 与 仲裁 庭 独立 裁决 有机 结合. 健全 各项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 尊重 仲裁 庭, 仲裁 员 独立 裁决 的 基础 上, 加强 仲裁 委员会 对 仲裁 程序 的 管理 监 窗 , 建立 仲裁 委员会 对 仲裁 裁决 的 核 阅 制度 、 重大 疑难 案件 的 的 的 咨询 制度 , 落实 仲裁 员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 仲裁 员 回避 制度 , 确保 仲裁 裁决 仲裁 仲裁 仲裁委员会 成员 和 仲裁 委员会 工作 人员 担任 本 机构 仲裁 员 的, 要 建立 健全 监督 制约 机制, 严格 执行 回避 制度. 按照 公平 公正 的 原则, 建立 规范 透明 的 仲裁 员 指定 工作 规则, 防止 和 杜绝 « 关系 案 », «人情 案»。
(七) 改进 仲裁 员 选聘 和 管理 工作。 拓宽 仲裁 员 聘任 ​​渠道 , 支持 从 的 中 的 选聘员, 逐步 建立 分 类别, 适应 多 层次 需求 的 仲裁 员 队伍. 探索 聘任 基层 享有 较高 威望, 善于 调处 民间 纠纷 的 人士 参与 仲裁 调解 工作, 根据 需要 聘任 通晓 国际 仲裁 规则, 善于 处理 涉外 经济 贸易 事务 的人员 担任 仲裁 员. 仲裁 委员会 可以 对 聘任 的 仲裁 员 按照 不同 专业 设立 仲裁 员 名册, 鼓励 根据 各自 实际 探索 仲裁 员 推荐 名册. 探索 成立 仲裁 员 职业 道德 委员会, 健全 仲裁 员 的 聘任 资格 审查, 日常 管理,监督 考核 机制。 按照 国
(八) 推进 仲裁 秘书 职业 化 和 专业化 建设. 赋予 仲裁 委员会 用人 自主权, 具备 条件 的 可以 按照 市场 化 模式 和 岗位 带 要 选聘, 管理 仲裁 秘书. 研究 制定 完善 仲裁 秘书 岗位 聘用, 职 级 晋升 方面的 有关 政策, 建立 符合 仲裁 行业 特点 的 秘书 队伍 分类 分级 管理 制度 和 以 品德, 能力, 贡献 为 导向 的 评价 考核 机制. 完善 仲裁 工作 人员 薪酬 评估, 调整 机制, 形成 引得 进, 留得住, 用 得好的 奖励 激励 机制。 加强 仲裁 秘书 的 业务 能力 培训 和 职业 操守 教育 , 提高 仲裁 秘书 服务 仲裁 庭 和 当事人 的 能力 , 建立 操守 规范 、 业务 的 的 仲裁 秘书 队伍。
(九) 积极 稳妥 推进 仲裁 委员会 内部 管理 机制 改革. 对 有 改革 需求 和 积极 性 的 仲裁 委员会, 负责 组建 的 政府 要 在 坚持 仲裁 公益性, 确保 资产 不 流失 的 前提 下, 研究 探索 适应 仲裁 工作 特点, 有利于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和 增进 仲裁 工作 活力 的 内部 管理 机制 改革 , 赋予 仲裁 委员会 在 人事 、 财务 、 薪酬 制度 等 方面 相应 自主权。 仲裁 委员会 可以 根据 自身 发展 实际 情况 , 选择 具体 财务 管理 方式 , 经 省级 财政 财政、 税务 、 价格 主管 部门 同意 后 实施 , 并 接受 财政 、 审计 、 税务 、 价格 等 部门 的 监督。 选择 行政 事业 收费 管理 的 , 执行 事业单位 财务 规则; 选择 仲裁 收费 转为 经营 服务 性 收费 管理 的 , 比照企业 财务 通则 执行。 仲裁 委员会 要 设立 仲裁 事业 发展 基金 , 门 门 仲裁 事业 发展。 仲裁 委员会 改革 要 坚持 依法 推进 、 试点 先行 、 稳步 有序 , 有关 试点 改革 方案 要 符合 法律 和 国 国 的 有关 政策 国 国 , 和 国 国 的 有关 政策省级 政府 批准 后 实施 , 防止 一哄而上 , 避免 一刀切。
(十) 严格 资产 管理。 仲裁 委员会 的 资产 是 开展 仲裁 业务 、 促进 仲裁 事业 发展 的 重要 物质 基础。 要 按照 国有 资产 管理 相关 规定 , 加强 和 规范 仲裁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 使用 管理 , 维护 资产 安全 安全资产 流失。 严禁 以 私分 、 低价 变卖 、 虚报 损失 等 手段 挤占 、 侵吞 和 转移 资产。 仲裁 委员会 解散 的 , 要 对 所有 资产 进行 清查 , 按 国的 有关 规定 处置。
三 、 加快 推进 仲裁 制度 改革 创新
总结 仲裁 工作 实践 经验 , 充分 挖掘 我国 优秀 传统 文化 , 借鉴 国际 仲裁 有益 经验 , 研究 修改 仲裁 法 , 不断 完善 符合 中国 国情 、 适应 新 时代 发展 要求 的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仲裁 制度。
(十一) 支持 融入 基层 社会 治理。 充分 发挥 仲裁 在 国的 治理 体系 的 作用 , 把 仲裁 融入 经济 社会 发展 各个 领域 , 在 解决 好 传统 商 纠纷 的 同时 , 把 仲裁 服务 延伸 到 基层 , , 、 、街道, 社区 的 基层 社会 治理, 依法 妥善 处理 人民 群众 在 日常 生产 生活 中 涉及 财产 权益 的 各类 民事 纠纷, 实现 案件 受理 多样化. 地方政府 可以 采取 政府 购买 服务 等 方式 推进 仲裁 委员会 积极 参与 基层 社会 纠纷解决. 仲裁 委员会 与 人民法院, 行政 调解 组织, 人民 调解 组织,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之间 要 建立 工作 衔接 机制, 加强 协作, 互相 配合, 共同 做好 矛盾 纠纷 的 化解 工作, 发挥 好 多元化 解 矛盾 机制的 作用。
(十二) 积极 发展 互联网 仲裁。 适应 互联网 等 新 经济 新 业态 发展 需要 , 依托 互联网 技术 , 建立 网络 化 的 案件 管理 系统 以及 与 电子.智能 仲裁 , 实现 线上 线 下 协同 发展。 建立 完善 涉 网 仲裁 规则 , 明确 互联网 仲裁 受 案 范围 , 完善 仲裁 程序 和 工作 流程 , 为 当事人 提供 经济 、 便捷 、 高效 的 仲裁 服务。 研究 仲裁 大 数据对 仲裁 大 数据 的 分析 应用 , 推动 与 相关 部门 数据 的 互联 互通 , 构建 多方 参与 的 网络 治理 协作 机制 , 有效 化解 涉 网 纠纷 , 促进 仲裁 与 互联网 经济 的 深度 融合。
(十三) 推进 行业 协作 和 仲裁 区域化 发展。 研究 建立 仲裁 行业 协作 、 区域化 合作 机制。 加强 会 会 仲裁 委员会 组建 工作 , 深化 仲裁 委员会 与 有关部门 和 会 会 会 等 行业 组织 的 协作 , 扩 扩 扩 影响 力。 结合 行业 特点 , 研究 建立 ¡, 培养 业 人员 , 制定 业 业 规范 , 促进 仲裁 的 业化 发展。 鼓励 仲裁 委员会 之间 开展 良性 竞争 与 合作 , 条件 成熟 的 可以 在 自愿 基础 成熟 的 可以 在 自愿 基础, 整合 资源 , 优势 互补 , 建立 区域性 仲裁 工作 平台 , 共享 资源 , 推动 仲裁 区域化 发展。
(十四) 完善 仲裁 规则. 围绕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完善 全国 统一 的 仲裁 规则 示范 文本. 各 仲裁 委员会 可以 根据 仲裁 规则 示范 文本, 结合 实际 制定 体现 本 机构 特点 的 仲裁 规则. 鼓励 仲裁 委员会 根据 不同 领域,不同 行业 的 实际 情况, 探索 制定 专门, 专业 领域 的 特别 仲裁 规则, 提升 仲裁 的 专业化 服务 水平. 建立 快速, 简易 仲裁 程序, 优化 立案, 庭审, 调解, 裁决, 送达 等 具体 程序. 在 尊重 当事人意愿 前提 下 , 综合 运用 裁决 、 确认 、 调解 、 和解 、 斡旋 、 评估 、 谈判 等 各种 手段 和 方式 , 多元化 解 纠纷 , 提高 快速 结案率 、 自愿 和解 率 和 自动 履行 率。
四 、 提高 仲裁 服务 国的 全面 开放 和 发展 战略 的 能力
适应 国国 全面 开放 新 格局 和 重大 发展 战略 需要 , 认真 研究 探索 仲裁 工作 的 新 方式 新 机制 , 拓宽 服务 领域 , 提升 服务 能力 , 充分 发挥 的 的 服务 保障 作用。
(十五) 服务 国的 开放 和 发展 战略。 认真 贯彻 落实 中央 有关 建立 «一带 一路» 国际 Businessman国际 争端 解决 机制 和 机构 的 部署 要求 , 积极 开展 «一带 一路» 沿线 国 国 国 地区 投资 贸易 争议 解决 国 国 国 制度 投资 投资 争议 争议 解决 国 国的 研究 , 建立 “一带 一路” 国际oulez 争端 解决 仲裁 机制 和 组织。 围绕 京津冀 协同 发展 和 雄 安 新区 建设 、 长江 经济 带 发展 、 粤 大 大 湾区 建设 、 国港 建设 等 重大 发展 战略 , 积极 探索 有关 仲裁 工作 实践 , 及时 总结 推广 仲裁 工作 经验 , 为 国
(十六) 提升 仲裁 委员会 的 国际 竞争 力. 加强 国际 仲裁 法律 制度 研究, 探索 国际 投资 争端 仲裁. 统筹 规划, 制定 措施, 支持 有条件 的 仲裁 委员会 积极 拓展 国际 仲裁 市场, 逐步 把 发展 基础 好, 业务能力 强 的 仲裁 委员会 打 造成 具有 商 度 公信力, 竞争 力 的 区域 或者 国际 仲裁 品牌. 仲裁 委员会 要 按照 中央 关于 推动 建设 开放 型 世界 经济 的 精神, 苦 练内功, 全方位 加强 自身 能力 建设, 完善 适应 国际仲裁 的 仲裁 规则 , 培养 具有 国际 仲裁 能力 的 仲裁 从业人员 , 提高 我国 仲裁 的 国际 化 水平。
(十七) 加强 对外 交流 合作。 组织 、 支持 仲裁 委员会 “走出 去 、 请 进来” , 加强 与 国际 仲裁 组织 及 境外 仲裁 机构 的 交流 合作 , 参与 国际 国际 仲裁 规则 、 国际 调解 和 国际 的 制定, 提高 我国 仲裁 的 国际 认知 度 、 话语 权 和 影响 力。
(十八) 深化 与 港澳台 仲裁 机构 合作. 围绕 中央 对 港澳台 政策 措施 的 落实, 服务 内地 与 港澳, 大陆 与 台湾 地区 的 经贸 交流, 建立 工作 机制, 进一步 推进 仲裁 机构 间 的 深度 交流 合作, 为内地 与 港澳 地区 及 海峡 两岸 经济 贸易 发展 提供 服务 保障。
五 、 加大 对 仲裁 工作 的 支持 与 监督 力度
加强 党委 和 政府 对 仲裁 的 支持 和 监督 工作 , 完善 人民法院 对 仲裁 的 支持 和 监督 机制 , 健全 仲裁 委员会 行业 自律 、 社会 监督 制度 , 努力 形成 党委 领导 、 政府 组建 、 机构 独立 、 行业 自律 、 、 司法 、 、 行业 自律 、 司法 司法社会 监督 的 仲裁 工作 新 格局 , 切实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十九) 切实 加强 党 的 领导. 党 的 领导 是 确保 仲裁 事业 健康 发展 的 根本 政治 保证. 各级 党委 要 加强 对 件 裁 工作 的 领导, 牢牢 把握 仲裁 工作 的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方向. 加强 党风 廉政建设 , 排除 影响 仲裁仲裁 的 制约 因素。 各 仲裁 委员会 要 建立 党 的 基层 组织。 仲裁 委员会 党组织 要 充分 发挥 作用 , 支持 仲裁 委员会 依法 履行 职责 , 为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提供 政治 保证。
(二十) 依法 全面 履行 政府 职责. 地方 各级 政府 要 认真 履行 仲裁 法, 有关 非营利 法人 管理 的 法律 法规 和 国务院 有关 规定 确定 的 各项 职责, 保障 仲裁 法律 制度 的 贯彻 实施, 有效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仲裁 委员会 所在地 的 市政府 要 按照 谁 组建, 谁 负责, 谁 监督 的 原则, 认真 贯彻 落实 仲裁 法 和 上级 政府 有关 规定, 把 仲裁 事业 发展 纳入 当地 经济 社会 发展 规划 和 法治 政府 建设 考核 评价 体系, 把仲裁 工作 列入 重要 议事 日程, 听取 工作 情况 报告, 及时 研究 解决 仲裁 发展 中 遇到 的 困难 和 问题; 积极 支持 和 促进 仲裁 事业 发展, 为 仲裁 独立 办案 营造 环境, 创造 条件, 保障 仲裁 委员会 依法 独立 仲裁;政府 要 指导, 监督 仲裁 委员会 所在地 的 市政府 和 有关部门 做好 贯彻 落实 工作. 司法部 要 认真 组织 贯彻 实施 仲裁 法, 研究 提出 仲裁 发展 规划 和 有关 政策, 指导 监督 有关 地方 和 部门 做好 贯彻 落实 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政府 司法厅 (局) 具体 承办 本 级 政府 交办 的 有关 仲裁 工作.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要 结合 各自 职责, 贯彻 落实 党中央, 国务院 有关 仲裁 工作 的 部署 要求 和 仲裁 法 的 具体 规定,支持 、 促进 仲裁 事业 发展。
(二十 一) 加强 行业 自律. 研究 成立 中国 仲裁 协会, 充分 发挥 协会 联系 政府 与 行业, 服务 仲裁 委员会 的 作用, 积极 协调 仲裁 与 其他 行业 的 关系, 组织 境内 外 仲裁 业务 交流 合作 及 人员 培训. 加强对 仲裁 委员会 及 仲裁 从业人员 的 监督, 依照 仲裁 法, 民事诉讼 法 和 协会 章程 制定 仲裁 规则, 行业 规范, 仲裁 从业人员 行为 守则, 强化 仲裁 从业人员 的 准入 和 退出 管理, 及时 处理 违规 违纪 行为.加强 仲裁 行业 信用 体系 建设 , 建立 仲裁 委员会 和 仲裁 员 信用 记录 及 严重 失信 行为 惩戒 制度。
(二 十二) 完善 司法 支持 监督 机制. 人民法院 要 积极 支持 仲裁 事业 发展, 建立 与 仲裁 委员会 之间 的 工作 协调 机制, 及时 沟通 有关 情况, 提高 审理 有关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的 效率. 改革 完善 司法 监督机制 , 完善 仲裁 法 相关 司法 解释 , 规范 仲裁 协议 效力 的 认定 、 仲裁 保全 、 裁决 撤销 和 不予 执行 程序 , 依法 支持 和 监督 仲裁。
(二十 三) 发挥 社会 监督 作用。 加强 仲裁 委员会 信息 公开 , 在 不 涉及 国, 服务 流程, 收费 标准, 年度 工作 报告 和 财务 预决算 报告 等 信息. 按照 社会效益 优先 的 原则, 研究 探索 建立 仲裁 委员会 第三方 评估 制度, 逐步 形成 符合 仲裁 特点 的 第三方 评估 标准 体系.
六 、 认真 组织 实施
各 地区 各 部门 要 以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为 指导 , 牢固 树立 “四个 意识” , 坚定 “四个 自信” , 弘扬 和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进一步 提高 坚定不移 走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仲裁 发展 道路 的 自觉性. 要 结合 各自 实际, 研究 提出 具体 落实 措施, 认真 谋划, 周密 安排, 分工 负责, 加快 推进, 努力 开 创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仲裁 事业 新局面.
各 地区 各 部门 对 贯彻 落实 中 发现 的 问题 要 及时 研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对 制约 和 阻碍 本 意见 实施 的 有关 制度 抓紧 组织 清理 , 不 符合 本 意见 的 要 及时 修改 、 废止。 对 违反 央 央 法 有关规定 以及 本 意见 的 行为 , 按照 谁 组建 、 谁 负责 、 谁 监督 的 原则 , 由 组建 仲裁 委员会 的 市政府 进行 一次 全面 清理 整顿。
贯彻 落实 情况 和 工作 中 遇到 的 重要 事项 要 及 时报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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