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完善 仲裁 制度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的 若干 意见
仲裁 是 我国 法律 规定 的 纠纷 解决 制度 , 也是 国际 通行 的 纠纷 解决 方式。 充分 发挥 仲裁 在 尊重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和 便捷 、 高效 解决 纠纷 等 方面 的 作用 , 对 完善 仲裁 、 调解 、 行政 裁决 、 行政 行政等 有机 衔接, 相互 协调 的 多元化 解 纠纷 机制, 公正 及时 解决 矛盾, 妥善 化解 纠纷, 维护 社会 稳定, 促进 改革 开放, 保障 经济 社会 持续 健康 发展 具有 重要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以下 简称 仲裁法) 颁布 20 多年来 , 全国 仲裁 工作 始终 坚持 正确 的 政治 方向 和 科学 的 业 服务 方向 , 紧紧 围绕 党 和 国的 中心 工作 , 自觉 服务 经济 社会 发展 大局 , 化解 了 大量 纠纷 , 发挥 了 重要 重要也要 看到 , 随着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深入 发展 和 对外开放 进一步 扩大 , 仲裁 工作 面临 着 仲裁 委员会 内部 治理 结构 不完善 、 仲裁 发展 秩序 不 规范 、 仲裁 国际 竞争力不强 、 监督 制约 机制 不 健全 、支持 保障 不 到位 等 新 情况 新 问题, 影响 了 仲裁 公信力, 制约 了 仲裁 事业 的 健康 快速 发展. 党 的 十八 届 四 中 全会 提出 « 完善 仲裁 制度,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 的 改革 任务, 党 的 十九大 提出 要 加强 预防 和 化解 社会 矛盾 机制 建设, 开启 了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仲裁 事业 发展 的 新 征程. 为 深入 学习 贯彻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全面 贯彻 落实 党 的 十九 大 精神, 完善 仲裁制度 ,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 现 提出 如下 意见。
一 、 认真 贯彻 落实 仲裁 法律 制度
仲裁 法 是 我国 解决 民 的 事 纠纷 的 重要 法律 , 推行 仲裁 法律 制度 是 落实 全面 依法 治国 基本 方略 的 具体 体现。 完善 仲裁 制度 ,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 要 认真 贯彻 实施 仲裁 法 , 依法 促进 仲裁 事业。。。
(一) 严格 规范 仲裁 委员会 设立 和 换届 有关 工作。 仲裁 委员会 由 依法 可以 设立 仲裁 委员会 的 市政府 组织 有关部门 和 一严格 依法 设立 , 不 符合 规定 条件 的 不得 设立。 仲裁 委员会 每届 任期 5 年 , 任期 届满 的 必须 依法 换届 , 更换 至少 三分之一 组成 人员。 仲裁 委员会 换届 要 经 组建 的 市政府 同意 并报 省级政府 复核, 具体 工作 由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司法厅 (局) 承办.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司法厅 (局) 要 加强 仲裁 委员会 登记 工作, 严格 依法 办理 仲裁 委员会 的 设立 登记, 注销 登记, 换届 复核 和变更 备案 工作, 并报 司法部 备案. 此外, 为 宣传 仲裁, 拓展 业务, 便利 当事人, 仲裁 委员会 可以 根据 工作 需要 自主 决定 在 本市 辖区 内 设立 分支机构 或者 派出 机构, 确 因 特殊 情况 需要 在 其他 地方设立 的, 要 经 本 机构 所在地 和 设立 地 的 市级 政府 同意.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中国 海事仲裁 委员会 新 设立 分支机构 或者 派出 机构, 应当 经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会 和 设立 地 的 省级 政府同意。
(二) 切实 保障 仲裁 委员会 依法 独立 开展 工作。 仲裁 委员会 独立 于 行政 机关 , 与 行政 机关 没有 隶属 关系 , 不得 将 仲裁 委员会 作为 任何 部门 的 内设 机构 或者 下属 单位。 仲裁 委员会 之间 也 没有 隶属 关系。。仲裁 要 依法 独立 进行 , 不受 行政 机关 、 社会 团体 和 个人 的 干涉。 各级 党政 机关 和 领导 干部 要 支持 仲裁 委员会 依法 独立 仲裁 , 支持 仲裁 委员会 依照 章程 独立 开展 工作 , 不得 干预 仲裁 裁决 , 不得 干涉仲裁 委员会 日常 业务 工作。 建立 领导 干部 干预 仲裁 裁决 、 插手 具体 案件 处理 的 记录 、 通报 和 责任 追究 制度。
(三) 严格 落实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原则. 尊重 当事人 依法 自愿 选择 仲裁 方式 解决 纠纷,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干预 当事人 自主 选择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和 处分 权益. 仲裁 委员会 要 坚持 公平 诚信, 平等 对待 各方 当事人, 在 尊重 事实 、 符合 法律 规定 的 前提 下 , 公平 合理 地 作出 裁决。 当事人 在 仲裁 活动 中 要 诚实 善意 、 讲究 信用 、 信守 承诺。
(四) 坚决 纠正 扰乱 仲裁 发展 秩序 的 行为. 凡 未按 规定 设立, 换届 并 经 复核, 变更 备案 的 仲裁 委员会, 一律 不得 开展 仲裁 活动. 未经 设立 登记 的, 仲裁 裁决 不 具有 法律 效力. 要 切实维护 仲裁 发展 秩序, 禁止 违规 跨 地 城 设立 仲裁 分支机构 和 业务 站点, 禁止 政府 出资 以外 的 其他 性质 资金 参与 组建 仲裁 委员会, 禁止 挪用 仲裁 委员会 的 资产 和 经费 或者 将 仲裁 委员会 的 资产 和 经费 用于 任何形式 的 投资, 经营 活动, 禁止 仲裁 委员会 为 其他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供 担保, 借贷, 禁止 违规 分配 仲裁 委员会 财产, 禁止 将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业务 以 任何 形式 承包 给 单位 或者 个人, 禁止 为 争抢 案 源 违规降低 仲裁 收费 、 拉 案子 给 回扣 等 恶意 竞争 行为。 对 扰乱 仲裁 发展 秩序 的 行为 , 组建 该 仲裁 委员会 的 政府 要 加加
二 、 改革 完善 仲裁 委员会 内部 治理 结构
仲裁 委员会 是 政府 依据 仲裁 法 组织 有关部门 和 商会 组建, 为 解决 合同 纠纷 和 其他 财产 权益 纠纷 提供 公益性 服务 的 非营利 法人. 各地 可以 结合 实际, 对 仲裁 委员会 的 运行 机制 和 具体 管理 方式 进行 探索 改革, 条件 成熟 、 具有 改革 积极 性 的 仲裁 委员会 可 先行 试点。
(五) 充分 发挥 仲裁 委员会 的 作用. 各 仲裁 委员会 要 按照 决策 权, 执行 权, 监督 权 相互 分离, 有效 制衡, 权责 对 等 的 原则, 依法 科学 制定 委员会 章程, 并报 市政府 批准. 要 加强委员会 自身 建设, 强化 委员会 的 决策 地位 和 作用, 明确 委员会 决策 重大 事务 的 权限 和 范围. 依照 章程 规定 制定 和 修改 仲裁 规则, 仲裁 员 聘任 管理 办法, 审定 仲裁 委员会 的 发展 规划 计划, 年度 工作 报告 和 财务预决算 报告 , 提出 执行 机构 负责 人 人选 , 确定 薪酬 管理 、 绩效 考核 方案 等 重大 事项。 完善 仲裁 委员会 决策 机制 和 议事 程序 , 实行 委员会 成员 一人一票 的 表决 制度 , 仲裁 委员会 决定 重 重 重 要 要制度, 委员会 会议 情况 应当 如实 记录, 不同 意见 应当 如实 载明, 确保 科学 民主 决策. 仲裁 委员会 办事机构 作为 执行 机构, 要 认真 执行 委员会 决议, 接受 委员会 的 领导, 管理 和 监督, 定期 向 委员会 报告 工作.
加强 对 仲裁 委员会 成员 的 推选 和 管理 工作, 在 委员会 章程 中 明确 规定 委员会 成员 的 任职 条件, 工作 职责, 任期 和 责任 等 内容. 优化 委员会 人员 构成, 委员会 成员 应当 由 企事业 单位, 社会 组织, 国家 机关的 法律 、 经济 贸易贸易三分之二. 强化 委员会 成员 的 履职 责任, 委员会 成员 必须 参加 委员会 全体会议, 未 参加 会议 的, 应当 说明 理由 并 于 会 前 就 所 审议 的 事项 提交 书面 意见. 对 在 任期 内 不 按 规定 参加委员会 会议 也不 发表 意见 的 , 应予 劝退 , 切实 解决 实践 中 委员会 成员 挂名 不 问 事 、 不管 事 的 问题。
(六) 健全 仲裁 委员会 内部 监督 制度. 充分 发挥 我国 机构 仲裁 的 优势 作用, 实现 仲裁 委员会 管理 与 仲裁 庭 独立 裁决 有机 结合. 健全 各项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 尊重 仲裁 庭, 仲裁 员 独立 裁决 的 基础 上, 加强 仲裁 委员会 对 仲裁 程序 的 管理 监 窗 , 建立 仲裁 委员会 对 仲裁 裁决 的 核 阅 制度 、 重大 疑难 案件 的 的 的 咨询 制度 , 落实 仲裁 员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 仲裁 员 回避 制度 , 确保 仲裁 裁决 仲裁 仲裁 仲裁委员会 成员 和 仲裁 委员会 工作 人员 担任 本 机构 仲裁 员 的, 要 建立 健全 监督 制约 机制, 严格 执行 回避 制度. 按照 公平 公正 的 原则, 建立 规范 透明 的 仲裁 员 指定 工作 规则, 防止 和 杜绝 « 关系 案 », «人情 案»。
(七) 改进 仲裁 员 选聘 和 管理 工作。 拓宽 仲裁 员 聘任 渠道 , 支持 从 的 中 的 选聘员, 逐步 建立 分 类别, 适应 多 层次 需求 的 仲裁 员 队伍. 探索 聘任 基层 享有 较高 威望, 善于 调处 民间 纠纷 的 人士 参与 仲裁 调解 工作, 根据 需要 聘任 通晓 国际 仲裁 规则, 善于 处理 涉外 经济 贸易 事务 的人员 担任 仲裁 员. 仲裁 委员会 可以 对 聘任 的 仲裁 员 按照 不同 专业 设立 仲裁 员 名册, 鼓励 根据 各自 实际 探索 仲裁 员 推荐 名册. 探索 成立 仲裁 员 职业 道德 委员会, 健全 仲裁 员 的 聘任 资格 审查, 日常 管理,监督 考核 机制。 按照 国
(八) 推进 仲裁 秘书 职业 化 和 专业化 建设. 赋予 仲裁 委员会 用人 自主权, 具备 条件 的 可以 按照 市场 化 模式 和 岗位 带 要 选聘, 管理 仲裁 秘书. 研究 制定 完善 仲裁 秘书 岗位 聘用, 职 级 晋升 方面的 有关 政策, 建立 符合 仲裁 行业 特点 的 秘书 队伍 分类 分级 管理 制度 和 以 品德, 能力, 贡献 为 导向 的 评价 考核 机制. 完善 仲裁 工作 人员 薪酬 评估, 调整 机制, 形成 引得 进, 留得住, 用 得好的 奖励 激励 机制。 加强 仲裁 秘书 的 业务 能力 培训 和 职业 操守 教育 , 提高 仲裁 秘书 服务 仲裁 庭 和 当事人 的 能力 , 建立 操守 规范 、 业务 的 的 仲裁 秘书 队伍。
(九) 积极 稳妥 推进 仲裁 委员会 内部 管理 机制 改革. 对 有 改革 需求 和 积极 性 的 仲裁 委员会, 负责 组建 的 政府 要 在 坚持 仲裁 公益性, 确保 资产 不 流失 的 前提 下, 研究 探索 适应 仲裁 工作 特点, 有利于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和 增进 仲裁 工作 活力 的 内部 管理 机制 改革 , 赋予 仲裁 委员会 在 人事 、 财务 、 薪酬 制度 等 方面 相应 自主权。 仲裁 委员会 可以 根据 自身 发展 实际 情况 , 选择 具体 财务 管理 方式 , 经 省级 财政 财政、 税务 、 价格 主管 部门 同意 后 实施 , 并 接受 财政 、 审计 、 税务 、 价格 等 部门 的 监督。 选择 行政 事业 收费 管理 的 , 执行 事业单位 财务 规则; 选择 仲裁 收费 转为 经营 服务 性 收费 管理 的 , 比照企业 财务 通则 执行。 仲裁 委员会 要 设立 仲裁 事业 发展 基金 , 门 门 仲裁 事业 发展。 仲裁 委员会 改革 要 坚持 依法 推进 、 试点 先行 、 稳步 有序 , 有关 试点 改革 方案 要 符合 法律 和 国 国 的 有关 政策 国 国 , 和 国 国 的 有关 政策省级 政府 批准 后 实施 , 防止 一哄而上 , 避免 一刀切。
(十) 严格 资产 管理。 仲裁 委员会 的 资产 是 开展 仲裁 业务 、 促进 仲裁 事业 发展 的 重要 物质 基础。 要 按照 国有 资产 管理 相关 规定 , 加强 和 规范 仲裁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 使用 管理 , 维护 资产 安全 安全资产 流失。 严禁 以 私分 、 低价 变卖 、 虚报 损失 等 手段 挤占 、 侵吞 和 转移 资产。 仲裁 委员会 解散 的 , 要 对 所有 资产 进行 清查 , 按 国的 有关 规定 处置。
三 、 加快 推进 仲裁 制度 改革 创新
总结 仲裁 工作 实践 经验 , 充分 挖掘 我国 优秀 传统 文化 , 借鉴 国际 仲裁 有益 经验 , 研究 修改 仲裁 法 , 不断 完善 符合 中国 国情 、 适应 新 时代 发展 要求 的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仲裁 制度。
(十一) 支持 融入 基层 社会 治理。 充分 发挥 仲裁 在 国的 治理 体系 的 作用 , 把 仲裁 融入 经济 社会 发展 各个 领域 , 在 解决 好 传统 商 纠纷 的 同时 , 把 仲裁 服务 延伸 到 基层 , , 、 、街道, 社区 的 基层 社会 治理, 依法 妥善 处理 人民 群众 在 日常 生产 生活 中 涉及 财产 权益 的 各类 民事 纠纷, 实现 案件 受理 多样化. 地方政府 可以 采取 政府 购买 服务 等 方式 推进 仲裁 委员会 积极 参与 基层 社会 纠纷解决. 仲裁 委员会 与 人民法院, 行政 调解 组织, 人民 调解 组织,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之间 要 建立 工作 衔接 机制, 加强 协作, 互相 配合, 共同 做好 矛盾 纠纷 的 化解 工作, 发挥 好 多元化 解 矛盾 机制的 作用。
(十二) 积极 发展 互联网 仲裁。 适应 互联网 等 新 经济 新 业态 发展 需要 , 依托 互联网 技术 , 建立 网络 化 的 案件 管理 系统 以及 与 电子.智能 仲裁 , 实现 线上 线 下 协同 发展。 建立 完善 涉 网 仲裁 规则 , 明确 互联网 仲裁 受 案 范围 , 完善 仲裁 程序 和 工作 流程 , 为 当事人 提供 经济 、 便捷 、 高效 的 仲裁 服务。 研究 仲裁 大 数据对 仲裁 大 数据 的 分析 应用 , 推动 与 相关 部门 数据 的 互联 互通 , 构建 多方 参与 的 网络 治理 协作 机制 , 有效 化解 涉 网 纠纷 , 促进 仲裁 与 互联网 经济 的 深度 融合。
(十三) 推进 行业 协作 和 仲裁 区域化 发展。 研究 建立 仲裁 行业 协作 、 区域化 合作 机制。 加强 会 会 仲裁 委员会 组建 工作 , 深化 仲裁 委员会 与 有关部门 和 会 会 会 等 行业 组织 的 协作 , 扩 扩 扩 影响 力。 结合 行业 特点 , 研究 建立 ¡, 培养 业 人员 , 制定 业 业 规范 , 促进 仲裁 的 业化 发展。 鼓励 仲裁 委员会 之间 开展 良性 竞争 与 合作 , 条件 成熟 的 可以 在 自愿 基础 成熟 的 可以 在 自愿 基础, 整合 资源 , 优势 互补 , 建立 区域性 仲裁 工作 平台 , 共享 资源 , 推动 仲裁 区域化 发展。
(十四) 完善 仲裁 规则. 围绕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完善 全国 统一 的 仲裁 规则 示范 文本. 各 仲裁 委员会 可以 根据 仲裁 规则 示范 文本, 结合 实际 制定 体现 本 机构 特点 的 仲裁 规则. 鼓励 仲裁 委员会 根据 不同 领域,不同 行业 的 实际 情况, 探索 制定 专门, 专业 领域 的 特别 仲裁 规则, 提升 仲裁 的 专业化 服务 水平. 建立 快速, 简易 仲裁 程序, 优化 立案, 庭审, 调解, 裁决, 送达 等 具体 程序. 在 尊重 当事人意愿 前提 下 , 综合 运用 裁决 、 确认 、 调解 、 和解 、 斡旋 、 评估 、 谈判 等 各种 手段 和 方式 , 多元化 解 纠纷 , 提高 快速 结案率 、 自愿 和解 率 和 自动 履行 率。
四 、 提高 仲裁 服务 国的 全面 开放 和 发展 战略 的 能力
适应 国国 全面 开放 新 格局 和 重大 发展 战略 需要 , 认真 研究 探索 仲裁 工作 的 新 方式 新 机制 , 拓宽 服务 领域 , 提升 服务 能力 , 充分 发挥 的 的 服务 保障 作用。
(十五) 服务 国的 开放 和 发展 战略。 认真 贯彻 落实 中央 有关 建立 «一带 一路» 国际 Businessman国际 争端 解决 机制 和 机构 的 部署 要求 , 积极 开展 «一带 一路» 沿线 国 国 国 地区 投资 贸易 争议 解决 国 国 国 制度 投资 投资 争议 争议 解决 国 国的 研究 , 建立 “一带 一路” 国际oulez 争端 解决 仲裁 机制 和 组织。 围绕 京津冀 协同 发展 和 雄 安 新区 建设 、 长江 经济 带 发展 、 粤 大 大 湾区 建设 、 国港 建设 等 重大 发展 战略 , 积极 探索 有关 仲裁 工作 实践 , 及时 总结 推广 仲裁 工作 经验 , 为 国
(十六) 提升 仲裁 委员会 的 国际 竞争 力. 加强 国际 仲裁 法律 制度 研究, 探索 国际 投资 争端 仲裁. 统筹 规划, 制定 措施, 支持 有条件 的 仲裁 委员会 积极 拓展 国际 仲裁 市场, 逐步 把 发展 基础 好, 业务能力 强 的 仲裁 委员会 打 造成 具有 商 度 公信力, 竞争 力 的 区域 或者 国际 仲裁 品牌. 仲裁 委员会 要 按照 中央 关于 推动 建设 开放 型 世界 经济 的 精神, 苦 练内功, 全方位 加强 自身 能力 建设, 完善 适应 国际仲裁 的 仲裁 规则 , 培养 具有 国际 仲裁 能力 的 仲裁 从业人员 , 提高 我国 仲裁 的 国际 化 水平。
(十七) 加强 对外 交流 合作。 组织 、 支持 仲裁 委员会 “走出 去 、 请 进来” , 加强 与 国际 仲裁 组织 及 境外 仲裁 机构 的 交流 合作 , 参与 国际 国际 仲裁 规则 、 国际 调解 和 国际 的 制定, 提高 我国 仲裁 的 国际 认知 度 、 话语 权 和 影响 力。
(十八) 深化 与 港澳台 仲裁 机构 合作. 围绕 中央 对 港澳台 政策 措施 的 落实, 服务 内地 与 港澳, 大陆 与 台湾 地区 的 经贸 交流, 建立 工作 机制, 进一步 推进 仲裁 机构 间 的 深度 交流 合作, 为内地 与 港澳 地区 及 海峡 两岸 经济 贸易 发展 提供 服务 保障。
五 、 加大 对 仲裁 工作 的 支持 与 监督 力度
加强 党委 和 政府 对 仲裁 的 支持 和 监督 工作 , 完善 人民法院 对 仲裁 的 支持 和 监督 机制 , 健全 仲裁 委员会 行业 自律 、 社会 监督 制度 , 努力 形成 党委 领导 、 政府 组建 、 机构 独立 、 行业 自律 、 、 司法 、 、 行业 自律 、 司法 司法社会 监督 的 仲裁 工作 新 格局 , 切实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十九) 切实 加强 党 的 领导. 党 的 领导 是 确保 仲裁 事业 健康 发展 的 根本 政治 保证. 各级 党委 要 加强 对 件 裁 工作 的 领导, 牢牢 把握 仲裁 工作 的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方向. 加强 党风 廉政建设 , 排除 影响 仲裁仲裁 的 制约 因素。 各 仲裁 委员会 要 建立 党 的 基层 组织。 仲裁 委员会 党组织 要 充分 发挥 作用 , 支持 仲裁 委员会 依法 履行 职责 , 为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提供 政治 保证。
(二十) 依法 全面 履行 政府 职责. 地方 各级 政府 要 认真 履行 仲裁 法, 有关 非营利 法人 管理 的 法律 法规 和 国务院 有关 规定 确定 的 各项 职责, 保障 仲裁 法律 制度 的 贯彻 实施, 有效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仲裁 委员会 所在地 的 市政府 要 按照 谁 组建, 谁 负责, 谁 监督 的 原则, 认真 贯彻 落实 仲裁 法 和 上级 政府 有关 规定, 把 仲裁 事业 发展 纳入 当地 经济 社会 发展 规划 和 法治 政府 建设 考核 评价 体系, 把仲裁 工作 列入 重要 议事 日程, 听取 工作 情况 报告, 及时 研究 解决 仲裁 发展 中 遇到 的 困难 和 问题; 积极 支持 和 促进 仲裁 事业 发展, 为 仲裁 独立 办案 营造 环境, 创造 条件, 保障 仲裁 委员会 依法 独立 仲裁;政府 要 指导, 监督 仲裁 委员会 所在地 的 市政府 和 有关部门 做好 贯彻 落实 工作. 司法部 要 认真 组织 贯彻 实施 仲裁 法, 研究 提出 仲裁 发展 规划 和 有关 政策, 指导 监督 有关 地方 和 部门 做好 贯彻 落实 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政府 司法厅 (局) 具体 承办 本 级 政府 交办 的 有关 仲裁 工作.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要 结合 各自 职责, 贯彻 落实 党中央, 国务院 有关 仲裁 工作 的 部署 要求 和 仲裁 法 的 具体 规定,支持 、 促进 仲裁 事业 发展。
(二十 一) 加强 行业 自律. 研究 成立 中国 仲裁 协会, 充分 发挥 协会 联系 政府 与 行业, 服务 仲裁 委员会 的 作用, 积极 协调 仲裁 与 其他 行业 的 关系, 组织 境内 外 仲裁 业务 交流 合作 及 人员 培训. 加强对 仲裁 委员会 及 仲裁 从业人员 的 监督, 依照 仲裁 法, 民事诉讼 法 和 协会 章程 制定 仲裁 规则, 行业 规范, 仲裁 从业人员 行为 守则, 强化 仲裁 从业人员 的 准入 和 退出 管理, 及时 处理 违规 违纪 行为.加强 仲裁 行业 信用 体系 建设 , 建立 仲裁 委员会 和 仲裁 员 信用 记录 及 严重 失信 行为 惩戒 制度。
(二 十二) 完善 司法 支持 监督 机制. 人民法院 要 积极 支持 仲裁 事业 发展, 建立 与 仲裁 委员会 之间 的 工作 协调 机制, 及时 沟通 有关 情况, 提高 审理 有关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的 效率. 改革 完善 司法 监督机制 , 完善 仲裁 法 相关 司法 解释 , 规范 仲裁 协议 效力 的 认定 、 仲裁 保全 、 裁决 撤销 和 不予 执行 程序 , 依法 支持 和 监督 仲裁。
(二十 三) 发挥 社会 监督 作用。 加强 仲裁 委员会 信息 公开 , 在 不 涉及 国, 服务 流程, 收费 标准, 年度 工作 报告 和 财务 预决算 报告 等 信息. 按照 社会效益 优先 的 原则, 研究 探索 建立 仲裁 委员会 第三方 评估 制度, 逐步 形成 符合 仲裁 特点 的 第三方 评估 标准 体系.
六 、 认真 组织 实施
各 地区 各 部门 要 以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为 指导 , 牢固 树立 “四个 意识” , 坚定 “四个 自信” , 弘扬 和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进一步 提高 坚定不移 走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仲裁 发展 道路 的 自觉性. 要 结合 各自 实际, 研究 提出 具体 落实 措施, 认真 谋划, 周密 安排, 分工 负责, 加快 推进, 努力 开 创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仲裁 事业 新局面.
各 地区 各 部门 对 贯彻 落实 中 发现 的 问题 要 及时 研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对 制约 和 阻碍 本 意见 实施 的 有关 制度 抓紧 组织 清理 , 不 符合 本 意见 的 要 及时 修改 、 废止。 对 违反 央 央 法 有关规定 以及 本 意见 的 行为 , 按照 谁 组建 、 谁 负责 、 谁 监督 的 原则 , 由 组建 仲裁 委员会 的 市政府 进行 一次 全面 清理 整顿。
贯彻 落实 情况 和 工作 中 遇到 的 重要 事项 要 及 时报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