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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ègles relatives à la lutte contre l'application extraterritoriale injustifiée de la législation étrangère et d'autres mesures (2021)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办法

Type de lois Règle départementale

Organisme émetteur Ministère du Commerce

Date de promulgation Le 09 janvier 2021

Date effective Le 09 janvier 2021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Droit international

Editeur (s) Observateur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 令
二 〇 二 一年 第 1 号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办法》 已经 国务院 批准 , 现 予 公布 ,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王文涛
2021er mars 1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办法
第一 条 为了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对 中国 的 影响 , 维护 国的 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 , 保护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 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法律 ,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 适用 于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的 域外 适用 违反 国际法 和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不当 禁止 或者 限制 中国 公民,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与 第三 国 (地区) 及其 公民,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进行 正常 的经贸 及 相关 活动 的 情形。
第三 条 中国 政府 坚持 独立自主 的 对外政策 , 坚持 互相 尊重 主权 、 互 不干涉 内政 和 平等互利 等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 遵守 所 缔结 的 国际 条约 、 协定 , 履行 承担 的 国际 义务。
条 国的 建立 由 中央 国的 机关 有关部门 参加 的 工作 机制 (以下 简称 工作 机制) , 负责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的 应对 工作。 工作 机制 由 国务院 务 务 部门 牵头 , 具体 事宜 由 务 务 务 务、 发展 改革 部门 会同 其他 有关部门 负责。
第五 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遇到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禁止 或者 限制 其 与 第三 国 (地区) 及其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正常 的 经贸 及 相关 活动 情形 的 , 应当 在 30 日内 向 国务院 务 务主管 部门 如实 报告 有关 情况。 报告 人 要求 保密 的 , 国务院 的 务 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应当 为其 保密。
第六 条 有关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是否 存在 不当 域外 适用 情形 , 由 工作 机制 综合 考虑 下列 因素 评估 确认 :
(一) 是否 违反 国际法 和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
(二) 对 中国 国的 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 可能 产生 的 影响 ;
(三) 对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合法 权益 可能 产生 的 影响 ;
(四) 其他 应当 考虑 的 因素。
第七 条 工作 机制 经 评估 , 确认 有关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存在 不当 域外 适用 情形 的 , 可以 决定 由 国务院 务 主管 部门 发布 不得 承认 、 不得 执行 、 不得 遵守 有关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的 禁令 (以下 简称 简称
工作 机制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 决定 中止 或者 撤销 禁令。
第八 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可以 向 国务院 务 务 部门 申请 豁免 遵守 禁令。
申请 豁免 遵守 禁令 的 , 申请人 应当 向 国务院 的 等。 国务院 申请 务 主管 部门 应当 自 受理 申请 之 日 起 以及 应当 自 受理 申请 之 日 国务院 务 应当 自 受理 申请 之 日 起 部门 应当 自 受理 申请 之 日 起 30 日内的 决定 ; 情况 紧急 时 应当 及时 作出 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 遵守 禁令 范围 内 的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侵害 中国 公民,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合法 权益 的, 中国 公民,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可以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要求 该 当事人 赔偿 损失; 但是, 当事人依照 本 办法 第八 条 规定 获得 豁免 的 除外。
根据 禁令 范围 内 的 外国 法律 作出 的 判决 、 裁定 致使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遭受 损失 的 ,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可以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 要求 在 该 判决 、 裁定 的赔偿 损失。
本条 第一 款 、 第二款 规定 的 当事人 拒绝 履行 人民法院 生效 的 判决 、 裁定 的 ,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可以 依法 申请 人民法院 强制 执行。
第十 条 工作 机制 成员 单位 应当 依照 各自 职责 , 为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应对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提供 指导 和 服务。
第十一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根据 禁令 , 未 遵守 有关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并 因此 受到 重大 损失 的 , 政府 有关部门 可以 根据 具体 情况 给予 必要 的 支持。
第十二 条 对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 中国 政府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和 需要 , 采取 必要 的 反 制 措施。
第十三 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未 按照 规定 如实 报告 有关 情况 或者 不 遵守 禁令 的 , 国务院国务院
第十四 条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工作 人员 未 按照 规定 为 报告 有关 情况 的 中国 公民,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保密 的, 依法 给予 处分;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协定 规定 的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域外 适用 情形 , 不 适用 本 办法。
第十六 条 本 办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