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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èglement des litiges en ligne pour les tribunaux populaires (2021)

人民法院 在线 诉讼 规则

Type de lois Interprétation judiciaire

Organisme émetteur Cour populaire suprême

Date de promulgation Le 16 juin 2021

Date effective 01 août 2021

Statut de validité Valide

Champ d'application Nationwide

Les sujet(s) Procédure civile Loi de procédure

Editeur (s) Yuan Yanchao 袁 燕 超

人民法院 在线 诉讼 规则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 推进 和 规范 在线 诉讼 活动, 完善 在线 诉讼 规则, 依法 保障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等 诉讼 主体 的 合法 权利, 确保 公正 高效 审理 案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 "等 相关 法律 规定, 结合 人民法院 工作 实际, 制定 本 规则.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 诉讼 环节.
在线 诉讼 活动 与 线 下 诉讼 活动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正 高效 原则. 严格 依法 开展 在线 诉讼 活动, 完善 审判 流程, 健全 工作 机制, 加强 技术 保障, 提高 司法 效率, 保障 司法 公正.
(二) 合法 自愿 原则. 尊重 和 保障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对 诉讼 方式 的 选择 权, 未经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同意, 人民法院 不得 强制 或者 变相 强制 适用 在线 诉讼.
(三) 权利 保障 原则. 充分 保障 当事人 各项 诉讼 权利, 强化 提示, 说明, 告知 义务, 不得 随意 减少 诉讼 环节 和 减损 当事人 诉讼 权益.
(四) 便民 利民 原则. 优化 在线 诉讼 服务, 完善 诉讼 平台 功能, 加强 信息 技术 应用, 降低 当事人 诉讼 成本, 提升 纠纷 解决 效率. 统筹兼顾 不同 群体 司法 需求, 对 未成年 人, 老年人, 残障 人士等 特殊 群体 加强 诉讼 引导, 提供 相应 司法 便利.
(五) 安全 可靠 原则. 依法 维护 国家 安全, 保护 国家 秘密, 商业 秘密, 个人 隐私 和 个人 信息, 有效 保障 在线 诉讼 数据 信息 安全. 规范 技术 应用, 确保 技术 中立 和 平台 中立.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
(一) 民事, 行政 诉讼 案件;
(二) 刑事 速 裁 程序 案件, 减刑, 假释 案件, 以及 因 其他 特殊 原因 不宜 线 下 审理 的 刑事 案件;
(三) 民事 特别 程序, 督促 程序, 破产 程序 和 非 诉 执行 审查 案件;
(四) 民事, 行政 执行 案件 和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执行 案件;
(五) 其他 适宜 采取 在线 方式 审理 的 案件.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人民法院 应当 根据 当事人 对 在线 诉讼 的 相应 意思 表示, 作出 以下 处理:
(一) 当事人 主动 选择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人民法院 可以 不再 另行 征得 其 同意, 相应 诉讼 环节 可以 直接 在线 进行;
(二) 各方 当事人 均 同意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相应 诉讼 环节 可以 在线 进行;
(三) 部分 当事人 同意 适用 在线 诉讼, 部分 当事人 不 同意 的, 相应 诉讼 环节 可以 采取 同意 方 当事人 线上, 不 同意 方 当事人 线 下 的 方式 进行;
(四) 当事人 仅 主动 选择 或者 同意 对 部分 诉讼 环节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人民法院 不得 推定 其 对 其他 诉讼 环节 均 同意 适用 在线 诉讼.
对 人民 检察院 参与 的 案件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应当 征得 人民 检察院 同意.
在诉讼过程中,如存在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
当事人 已 同意 对 相应 诉讼 环节 适用 在线 诉讼, 但 诉讼 过程 中 又 反悔 的, 应当 在 开展 相应 诉讼 活动 前 的 合理 期限 内 提出. 经 审查, 人民法院 认为 不 存在 故意 拖延 诉讼 等 不当 情形 的, 相应 诉讼环节 可以 转为 线 下 进行.
在 调解, 证据 交换, 询问, 听证, 庭审 等 诉讼 环节 中, 一方 当事人 要求 其他 当事人 及 诉讼 参与 人 在线 下 参与 诉讼 的, 应当 提出 具体 理由. 经 审查, 人民法院 认为 案件 存在 案情 疑难 复杂, 需 证人现场 作证, 有 必要 线 下 举证 质证, 陈述 辩论 等 情形 之一 的, 相应 诉讼 环节 可以 转为 线 下 进行.
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或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提出转为线下进行的,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诉讼主体的实名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等 信息, 确认 诉讼 主体 身份 真实性. 诉讼 主体 在线 完成 身份 认证 后, 取得 登录 诉讼 平台 的 专用 账号.
参与 在线 诉讼 的 诉讼 主体 应当 妥善 保管 诉讼 平台 专用 账号 和 密码. 除 有 证据 证明 存在 账号 被盗 用 或者 系统 错误 的 情形 外, 使用 专用 账号 登录 诉讼 平台 所 作出 的 行为, 视为 被 认证 人 本人 行为.
人民法院 在线 开展 调解, 证据 交换, 庭审 等 诉讼 活动, 应当 再次 验证 诉讼 主体 的 身份; 确 有 必要 的, 应当 在线 下 进一步 核实 身份.
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可以通过诉讼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开展在线调解活动。在线调解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 和 其他 不宜 公开 的 信息.
当事人采取在线方式提交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法定期限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 符合 起诉 条件 的, 登记 立案 并 送达 案件 受理 通知书, 交纳 诉讼 费用 通知书, 举证 通知书 等 诉讼 文书;
(二) 提交 材料 不 符合 要求 的, 及时 通知 其 补正, 并 一次性 告知 补正 内容 和 期限, 案件 受理 时间 自 收到 补正 材料 后 次日 重新 起算;
(三) 不 符合 起诉 条件 或者 起诉 材料 经 补正 仍不 符合 要求, 原告 坚持 起诉 的, 依法 裁定 不予 受理 或者 不予 立案;
当事人 已 在线 提交 符合 要求 的 起诉状 等 材料 的, 人民法院 不得 要求 当事人 再 提供 纸质 件.
上诉, 申请 再审, 特别 程序, 执行 等 案件 的 在线 受理 规则, 参照 本条 第一 款, 第二款 规定 办理.
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被上诉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其是否同意以在线方式参与诉讼。被通知人同意采用在线方式的,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三日内 通过 诉讼 平台 验证 身份, 关联 案件, 并 在 后续 诉讼 活动 中 通过 诉讼 平台 了解 案件 信息, 接收 和 提交 诉讼 材料, 以及 实施 其他 诉讼 行为.
被 通知 人 未 明确 表示 同意 采用 在线 方式, 且未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期限 内 注册 登录 诉讼 平台 的, 针对 被 通知 人 的 相关 诉讼 活动 在线 下 进行.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平台直接填写录入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代理意见等诉讼文书材料。
当事人 可以 通过 扫描, 翻拍, 转录 等 方式, 将 线 下 的 诉讼 文书 材料 或者 证据 材料 作 电子 化 处理 后 上传 至 诉讼 平台. 诉讼 材料 为 电子 数据, 且 诉讼 平台 与 存储 该 电子 数据 的 平台 已 实现 对接的, 当事人 可以 将 电子 数据 直接 提交 至 诉讼 平台.
当事人 提交 电子 化 材料 确 有 困难 的, 人民法院 可以 辅助 当事人 将 线 下 材料 作 电子 化 处理 后 导入 诉讼 平台.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诉讼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一) 对方 当事人 认为 电子 化 材料 与 原件, 原物 不一致, 并 提出 合理 理由 和 依据 的;
(二) 电子 化 材料 呈现 不 完整, 内容 不 清晰, 格式 不 规范 的;
(三) 人民法院 卷宗, 档案 管理 相关 规定 要求 提供 原件, 原物 的;
(四) 人民法院 认为 有 必要 提交 原件, 原物 的.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一) 对方 当事人 对 电子 化 材料 与 原件, 原物 的 一致性 未 提出 异议 的;
(二) 电子 化 材料 形成 过程 已经 过 公证 机构 公证 的;
(三) 电子 化 材料 已 在 之前 诉讼 中 提交 并 经 人民法院 确认 的;
(四) 电子 化 材料 已 通过 在线 或者 线 下 方式 与 原件, 原物 比 对 一致 的;
(五) 有 其他 证据 证明 电子 化 材料 与 原件, 原物 一致 的.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和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在线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在线举证、质证。
各方 当事人 选择 同步 在线 交换 证据 的, 应当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的 时间 登录 诉讼 平台, 通过 在线 视频 或者 其他 方式, 对 已经 导入 诉讼 平台 的 证据 材料 或者 线 下 送达 的 证据 材料 副本, 集中 发表 质证 意见.
各方 当事人 选择 非 同步 在线 交换 证据 的, 应当 在 人民法院 确定 的 合理 期限 内, 分别 登录 诉讼 平台, 查看 已经 导入 诉讼 平台 的 证据 材料, 并 发表 质证 意见.
各方 当事人 均 同意 在线 证据 交换, 但 对 具体 方式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适用 同步 在线 证据 交换.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依法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经人民法院查证 属实 的 证据, 不得 作为 认定 案件 事实 的 根据.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一) 存 证 平台 是否 符合 国家 有关部门 关于 提供 区块 链 存 证 服务 的 相关 规定;
(二) 当事人 与 存 证 平台 是否 存在 利害 关系, 并 利用 技术 手段 不当 干预 取证, 存 证 过程;
(三) 存 证 平台 的 信息 系统 是否 符合 清洁 性, 安全 性, 可靠性, 可用性 的 国家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四) 存 证 技术 和 过程 是否 符合 相关 国家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中 关于 系统 环境, 技术 安全, 加密 方式, 数据 传输, 信息 验证 等 方面 的 要求.
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 根据 案件 情况, 可以 要求 提交 区块 链 技术 存储 电子 数据 的 一方 当事人, 提供 证据 证明 上 链 存储 前 数据 的 真实性, 并 结合 上 链 存储 前 数据 的 具体 来源, 生成 机制, 存储 过程, 公证机构 公证, 第三方 见证, 关联 印证 数据 等 情况 作出 综合 判断. 当事人 不能 提供 证据 证明 或者 作出 合理 说明, 该 电子 数据 也 无法 与 其他 证据 相互 印证 的, 人民法院 不予 确认 其 真实性.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 取 其他 相关 证据 进行 核对.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
适用 小额 诉讼 程序 或者 民事, 行政 简易 程序 审理 的 案件, 同时 符合 下列 情形 的, 人民法院 和 当事人 可以 在 指定 期限 内, 按照 庭审 程序 环节 分别 录制 参与 庭审 视频 并 上传 至 诉讼 平台, 非 同步 完成 庭审活动:
(一) 各方 当事人 同时 在线 参与 庭审 确 有 困难;
(二) 一方 当事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各方 当事人 均 表示 同意;
(三) 案件 经过 在线 证据 交换 或者 调查 询问, 各方 当事人 对 案件 主要 事实 和 证据 不 存在 争议.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愿、案件情况、社会影响、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视频方式在线庭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在线庭审:
(一) 各方 当事人 均 明确 表示 不 同意, 或者 一方 当事人 表示 不 同意 且 有 正当 理由 的;
(二) 各方 当事人 均不 具备 参与 在线 庭审 的 技术 条件 和 能力 的;
(三) 需要 通过 庭审 现场 查明 身份, 核对 原件, 查验 实物 的;
(四) 案件 疑难 复杂, 证据 繁多, 适用 在线 庭审 不 利于 查明 事实 和 适用 法律 的;
(五) 案件 涉及 国家 安全, 国家 秘密 的;
(六) 案件 具有 重大 社会 影响, 受到 广泛 关注 的;
(七) 人民法院 认为 存在 其他 不宜 适用 在线 庭审 情形 的.
采取 在线 庭审 方式 审理 的 案件, 审理 过程 中 发现 存在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及时 转为 线 下 庭审. 已 完成 的 在线 庭审 活动 具有 法律 效力.
在线 询问 的 适用 范围 和 条件 参照 在线 庭审 的 相关 规则.
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展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活动,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中明确线上或者线下参与庭审的具体方式,告知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权利。被公告方当事人未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表示同意 在线 庭审 的, 被 公告 方 当事人 适用 线 下 庭审. 其他 同意 适用 在线 庭审 的 当事人, 可以 在线 参与 庭审.
在线开展庭审活动,人民法院应当设置环境要素齐全的在线法庭。在线法庭应当保持国徽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因存在特殊情形,确需在在线 法庭 之外 的 其他 场所 组织 在线 庭审 的, 应当 报请 本院 院长 同意.
出庭 人员 参加 在线 庭审, 应当 选择 安静, 无 干扰, 光线 适宜, 网络 信号 良好, 相对 封闭 的 场所, 不得 在 可能 影响 庭审 音频 视频 效果 或者 有损 庭审 严肃 性 的 场所 参加 庭审. 必要 时, 人民法院 可以要求 出庭 人员 到 指定 场所 参加 在线 庭审.
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人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的特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
“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 的, 或者 人民法院 认为 确 有 必要 的, 应当 要求 证人 线 下 出庭作证.
鉴定 人, 勘验 人, 具有 专门 知识 的 人 在线 出庭 的, 参照 前款 规定 执行.
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开庭审活动。
对 涉及 国家 安全, 国家 秘密, 个人 隐私 的 案件, 庭审 过程 不得 在 互联网 上 公开. 对 涉及 未成年 人, 商业 秘密, 离婚 等 民事案件, 当事人 申请 不 公开 审理 的, 在线 庭审 过程 可以 不在 互联网 上 公开.
未经 人民法院 同意, 任何 人 不得 违法 违规 录制, 截取, 传播 涉及 在线 庭审 过程 的 音频 视频, 图文 资料.
在线诉讼参与人故意违反本规则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妨害在线诉讼秩序行为的,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关于 妨害 诉讼 的 相关 规定 作出 处理.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 文书 和 证据 材料.
具备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人民法院 可以确定 受 送达 人 同意 电子 送达:
(一) 受 送达 人 明确 表示 同意 的;
(二) 受 送达 人 在 诉讼 前 对 适用 电子 送达 已 作出 约定 或者 承诺 的;
(三) 受 送达 人 在 提交 的 起诉状, 上 诉状, 申请书, 答辩 状 中 主动 提供 用于 接收 送达 的 电子 地址 的;
(四) 受 送达 人 通过 回复 收 悉, 参加 诉讼 等 方式 接受 已经 完成 的 电子 送达, 并且 未 明确 表示 不 同意 电子 送达 的.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 地址, 并 告知 电子 送达 的 适用 范围, 效力, 送达 地址 变更 方式 以及 其他 需 告知 的 送达 事项.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 送达 人 未 提供 或者 未 确认 有效 电子 送达 地址, 人民法院 向 能够 确认 为 受 送达 人 本人 的 电子 地址 送达 的, 根据 下列 情形 确定 送达 是否 生效:
(一) 受 送达 人 回复 已 收 悉, 或者 根据 送达 内容 已 作出 相应 诉讼 行为 的, 即为 完成 有效 送达;
(二) 受 送达 人 的 电子 地址 所在 系统 反馈 受 送达 人 已阅 知, 或者 有 其他 证据 可以 证明 受 送达 人 已经 收 悉 的, 推定 完成 有效 送达, 但 受 送达 人 能够 证明 存在系统 错误, 送达 地址 非 本人 使用 或者 非 本人 阅 知 等 未 收 悉 送达 内容 的 情形 除外.
人民法院 开展 电子 送达, 应当 在 系统 中 全程 留 痕, 并 制作 电子 送达 凭证. 电子 送达 凭证 具有 送达 回 证 效力.
对 同一 内容 的 送达 材料 采取 多种 电子 方式 发送 受 送达 人 的, 以 最先 完成 的 有效 送达 时间 作为 送达 生效 时间.
人民法院适用电子送达,可以同步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诉讼平台提示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查阅、接收、下载相关送达材料。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各方诉讼主体可以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和签收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同步形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利用技术手段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存储、利用等,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案件 无 纸质 材料 或者 纸质 材料 已经 全部 转化 为 电子 材料 的, 第一审 人民法院 可以 采用 电子 卷宗 代替 纸质 卷宗 进行 上诉 移送.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案件 存在 纸质 卷宗 材料 的, 应当 按照 档案 管理 相关 法律 法规 立卷, 归档 和 保存.
执行裁决案件的在线立案、电子材料提交、执行和解、询问当事人、电子送达等环节,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 可以 通过 财产 查 控 系统, 网络 询价 评估 平台, 网络 拍卖 平台, 信用 惩戒 系
统 等, 在线 完成 财产 查明, 查封, 扣押, 冻结, 划扣, 变 价 和 惩戒 等 执行 实施 环节.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刑事案件,经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同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在线方式讯问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判等。
案件 采取 在线 方式 审理 的, 按照 以下 情形 分别 处理:
(一) 被告人, 罪犯 被 羁押 的, 可以 在 看守所, 监狱 等 羁押 场所 在线 出庭;
(二) 被告人, 罪犯 未被 羁押 的, 因 特殊 原因 确实 无法 到庭 的, 可以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的 场所 在线 出庭;
(三) 证人, 鉴定 人 一般 应当 在线 下 出庭, 但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参与在线诉讼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除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 在线 诉讼 数据 信息.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具体 情况, 依照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关于 数据 安全, 个人 信息 保护 以及 妨害 诉讼 的 规定 追究 相关 单位 和 人员 法律 责任,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本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涉及在线诉讼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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